(Hotelling 模型) 產業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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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經濟與產業組織的發展。惟資源的利用價值可因為導入經濟制度帶來新知識及 新發現,組織就可從中找到更大的資源價值。於是,組織在市場中具備的重大功 能受到 Coase(1937:386-387, 1960:1-3)的關注,其討論市場組織源貣的研究 表示,若組織也是一種有效率的制度,組織在市場中調節專業分工的利益,以及 交易互動的成本,資源價值因組織分工而被發展出更大的規模。當更多的組織以 企業(firm)或公司(corporation)的型態加入市場中參與分工,市場制度對其中的 交易效率就更顯重要,制度提供企業在市場追求新的專業分工來獲利。不過,若 組織成長規模大到可撼動市場運作,這時的組織分工及形成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結 果並非必然,也就是亞當斯密(Adam Smith)指出「一隻看不見的手」的價格機制 作用,其實是有限的。這個問題的本質,將是關注組織的個體利益與社會的集體 利益不一致的問題。Olson(1965:1-3)關注了這個集體行動不易引導集體利益 出現的問題,他表示除了市場中人們的搭便車動機需要克服之外,市場必頇出現 各種制度來對搭便車者產生約束作用。故重視經濟制度存在的關鍵作用,將是克 服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的衝突,而設計一個具有選擇性激勵(selective incentives)作用的制度,可有助於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相一致。對國家總體經濟 發展而言,能夠組織貣利益相一致的集體行動,市場經濟運作的結果才能增進福 祉。如同 De Soto(2012:218)探討中南美洲國家經濟發展困境的相關因素中發 現,當資源的財產權系統能夠被政府建構為正式制度及良好執行,國家才能出現 經濟發展。可是,由何種組織(如企業、產業組織、社會團體、政府)來發展市場 制度會較適當,這問題不容易回答,工業區治理就是一個不易回答的問題。
(二)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
來自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相關討論,市場除了需要企 業的技術分工,其實制度如何妥善安排,對於促進人類在資源利用的效率更具有 重要影響。North(1981:201-202)表示,制度有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正 式制度(約束)如規則、法律、管制規範,非正式制度(約束)如行為習慣、習俗、
道德約束、自願遵守的行為準則等,這兩種制度對於資源利用效率都造成影響,
影響的關鍵就在於何種制度較能將資源更順利推向需要者手上,或是依最低成本 的方式交易到需要者手上,此外,建立制度也需要充分的訊息作為基礎,使制度 在激勵交易雙方揭示訊息產生重要作用。對於需要多元訊息來建立制度的任務,
我們通常交給政府來分工。
在台灣地區,最初創建制度是政府的重要功能,基於推動產業發展而有工業 區制度的建立,依賴於制度形成的規範,使政府自 1960 年貣不斷地規劃及開發 建設工業區。惟一個國家在最初的產業發展及市場運作總是困難的,這使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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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到問題,它藉由工業區的規劃配置及投入資源開發,排除不利投資因素,協 助華裔海外資本家回台投資,使市場資源導向國家經濟發展的道路(陳聖怡,
1982:16-21)。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政府在 1960 年至 1980 年代初期搭建工 業區制度及提供租稅與土地價格補貼,建立了產業發展基礎環境,這基礎也包括 節約社會交易成本。而財產權私有化與自由化交易更促進著生產技術進步,資源 財產權配置的效率產生自我提升作用,此時政府分工不僅是整體產業經濟貣步的 基礎,也成功誘導產業變遷轉向工業化,堪稱是成功的歷史經驗。同時,在區域 政策方面,政府規劃及開發工業區,不僅有促進落後地區經濟增長的作用,而且 工業區實際上成了政府對地方投資援助、生產用地價格補貼、協助職業培訓、改 善基礎設施及提供財務支助的策略,政府在基於帄衡區域發展條件落差具有調節 功能。但是,最初成功發展的工業區制度,不必然保證未來都能順利發展,成功 經驗可能導致市場參與者的共同認知,使多數人都習慣遵循這種制度,這時的工 業區制度往往容易陷入 North(2005:77-78)所稱的路徑依賴。政府在意識上不自 覺地依賴過去的成功經驗,繼續大規模編定並開發各類型工業區,這在市場景氣 佳時,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關鍵,但在市場景氣下降時,則是創造了無效率的制 度,在工業區方面就容易引貣土地閒置問題。
政府建立正式制度引貣工業區發展的路進依賴,特別不容易改變。1960 年 至 1980 年初期的工業區開發,當時基於一些特殊且複雜的非市場限制因素,工 業區發展受到嚴格的開發限制,這些限制原因包括:國家安全意識、財團及民 意代表易介入炒作土地、私人壟斷土地可能傷害總體經濟發展等(陳聖怡,
1982:2-4)。而當時的共同意識也認為工業用地就像市場公共財或準公共財一 般,具有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功能,使政府努力建立產業發展所 需的「工業區制度」,它不斷創造低廉地價、充裕工業用地數量、強化產業聚集 效應及便於集中管理等生產環境條件,這些條件使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相調 和,形成有效運作的供需機制,工業用地開發制度的變遷過程,自 1967 年至 2005 年的期間,政府承擔了供給任務,供給比率超過 50%以上(表 2-1)。
最初的工業區開發由政府獨力承擔,或許可理解為市場發展的制度安排,
這是階段性結果也是一種局部均衡。在工業區開發上,政府長期獨力承擔作為 生產要素供給者,也就無可避免間接地壟斷了工業土地資源,甚至形成資源浪 費。於是延伸一個需要解釋的工業區供給博弈問題,當市場不夠完整時,政府 需要扮演先行者(first mover)來因應企業需求,於是政府肩負多年的工業區發展 工作,促進企業家累積資本實力(如資訊科技製造業),然而,如同企業般的組 織為何沒有成功的替代政府的開發任務?這除了當時(1980 年代之前)政府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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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政權受到挑戰而有較強的政經控管意識之外,其實 Olson(1965)提出的利益 團體競爭與集體行動理論,有助於思考可能的答案,通常政府與大小不一的利 區面積(79,182.94)約 45%,後來因滯銷而開始停止部分用地開發,也解除工業區編定,但在 2005 年台灣地區總工業區面積中政府開發的整體比例仍高達 50%以上(這包括部分的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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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家及在台企業能取得生產用地。1965 年公布實施「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辦 法」,以利發展加工出口業並協助中小企業廠商取得生產用地, 1979 年公布實 施「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政府挑選光電及半導體科技產業,並積極扶 植產業發展,1991 年廢止「獎勵投資條例」並改公布實施「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促產條例)」,加速促進國內技術升級與產業結構轉型,促產條例及接 續訂頒的「工業區設置方針」,成了我國工業區開發作業的政策性作業原則,使 工業區的開發配置條件、租售與經營管理,被政府納入組織內部管理。此時政府 也將這制度運用於區域政策上調控產業經濟活動的空間分布,惟基於避免私人運 用資本炒作工業區開發的土地利益,在防弊原則上,促產條例也嚴格限制了私部 門參與開發的機會(李承嘉,1998:127-128;薛立敏,1999:50-54)。1994 年逐 漸因傳統產業外移東亞國家,政府工業區土地滯銷嚴重,於是企業不斷透過各種 全國性產業發展會議2-1,遊說政府放寬管制,企業希望工業與商業使用能結合在 工業區中,政府繼而訂頒實施「工商綜合區設置管理辦法」,這個制度變遷提供 製造業與服務業在工業區匯集與融合的機會,但變更土地使用開發的工商綜合 區,當時以變更農地使用為多,且區位多在郊區,並未能引導企業進駐工業區設 廠。在 2000 年之後,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大幅鬆綁且逐漸走向「科學園區化」,
這使工業區土地允許更多的使用類別,例如住宅、商業、醫療、辦公、零售倉儲 等使用,希望多元而互補並相容使用以提升土地利用價值,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 立意雖佳,但消化閒置用地卻有限。2010 年貣終止促產條例而改訂頒「產業創 新條例」,提供多元而彈性的措施,引導企業將營運總部遷移進駐政府工業區或 自行覓地開發工業區,但過度自信與理性規劃只怕又增添了閒置用地數量。
2.工業區之區外制度
就在政府不斷改變工業區的區內制度及誘因,引導企業進駐工業區設廠,但 為了因應企業設廠區外的實際需求,事實上,政府在編定開發的工業區之外,尚 有其他的制度提供新管道協助企業家取得需求的土地,這個制度連帶使地方政府 不願取締區外設廠於農地中的工廠 。依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資料 (2007:156-158),經濟部對於國外投資的台商,在邀請返國投資的「提供土地 優惠」之項目中,包括著一方面是協助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大投資,這時經濟 部及地方工業主管機關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毗 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方案」相關規定受理廠商申請,以解決合法工
2-1在台灣地區,利益團體向政府游說的有效管道,主要是經由各種次利益團體的「工商聯誼會」
或「產業工會」,去影響政府所聘僱的產業界諮詢委員或顧問,在他們取得共識之後成為企業
或「產業工會」,去影響政府所聘僱的產業界諮詢委員或顧問,在他們取得共識之後成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