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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被害勞工「自己健康保持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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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即使是配偶之情形,基本上也是妥當的403

第二項 被害勞工「自己健康保持義務」之違反

相較於前述被害勞工的家屬未採取適切的措施以防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之 情形,實際上更可能成為過失相抵減額事由者,乃是被害勞工本人自己之過失。

按,勞工基於勞動契約而提供勞務,有保持能提供該勞務的健康狀態之必要。勞 工在公司外生活的時候,對於自己健康狀態最能把握者,就是勞工自己,因此作 為提供勞務的契約當事人,於誠信原則上,勞工負有管理自己健康之義務,此有 被稱為「自己健康保持義務(自己保健義務)」等404。在涉及雇主違反安全配慮義 務之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訴訟中,勞工若怠於管理自身健康、未將自己的健康狀態 向雇主申告、採取相對應的措施以迴避損害,而被認為違反自己保持健康義務,

即有該當過失相抵減額之可能。

第一款 實務見解

實務上,【榎並工務店(脳梗塞死損害賠償)事件】二審判決405指出:「被告對 被害者,負作為雇主的安全配慮義務,於掌握作為勞工的被害者的健康狀態上,

負有不使被害者因業務遂行而損害健康的配慮的第一次責任,……。但是,健康 的保持本身乃是離開業務後勞工個人私生活領域亦應實現者,因此,除了雇主所 負前述第一次責任另當別論外,勞工本身在日常生活中應盡可能地努力於健康保 持,此事乃當然。」,【オーク建設(ホームテック)事件】二審法院406亦指出:

「雇主應注意配慮勞工之健康,決定使其從事之業務而管理之,而不讓勞工之身 心健康受到損害,但另一方面,對於勞工,亦應致力於自己的健康保持,此乃當 然。」而關於此自己健康保持義務的內容,【康正産業事件】407法院指出:「怎樣 的態樣、程度的健康維持被期待,應參照系爭勞工提供勞務的內容、工作時間、

賃金等勞動條件、勞動者自身健康狀態等諸要素,綜合地判斷。」

至於實務上常作為勞工怠於自己健康保持,而有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甚或 是類推適用之事由,舉凡:

403 參山田省三「いわゆる過労自殺と安全配慮義務法理:電通事件」西村健一郎=岩村正彦編『社 会保障判例百選(第 4 版)』有斐閣 151 頁(2008 年 5 月)。

404 菅野和夫、安西愈、野川忍,同註 378,第 424 頁。

405 大阪高判平成 15.5.29 労判 858 号 93 頁。

406 広島高松江支判平成 21.6.5 労判 990 号 100 頁。

407 鹿児島地判平成 22.2.16 労判 1004 号 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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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日常生活習慣或勤務型態

於過勞死案件中,被害者自身的生活習慣或者勤務型態,例如睡眠不足、抽 菸或酗酒、生活節奏不規則、工作時間不正常等,若是造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的 原因之一,其即可能成為法院適用或者類推適用過失相抵規定減額之事由。

(一)不適切的工作時間分配

實務上以被害勞工對於其業務具有裁量性,然而其並未適切地分配工作時間,

或者是勤務時間混亂,導致身心疾病的發作或惡化,而肯認減額者,例如:

1.【電通事件】二審判決認為:「於電通公司,關於被認為是必要之知識的、創 造的工作,就其日常業務的遂行,本即不需要受逐一、具體的指揮命令,而應認 為在一定範圍內,關於勞動時間的分配、使用方法乃委由勞動者決定,但被害者 並沒有適切地利用時間,而持續地在深夜工作,對其罹患憂鬱症,可以說被害者 亦有一部分的責任。」而以此作為類推適用過失相抵規定減額之理由。

2.【富士通四国システムズ(FTSE)事件】408法院認為:「患有憂鬱症的原告,工作 的時間很混亂,其採取的勤務型態乃對損害與有原因力。即便是原告這樣的技術 人員,因有一定期間內高度集中的必要,故關於其勤務型態,應肯認有某種程度 的裁量,但儘管原告受到來自上司、前輩「生活不要不規則」這樣子正當且常識 的指導、建議,卻沒聽進去而持續採取自己選擇的勤務型態,其結果最終導致本 件的憂鬱症發病。這樣的勤務態度,擾亂原告的生活節奏,明顯成為使本件業務 導致的疲勞程度增加的原因之一。雖然 FTSE(即被告公司的前身之一)和被告負有 修正原告如此勤務型態的責任,但即便斟酌當時原告進公司後並不久,未充分具 備社會經驗之情事,客觀來看,原告這樣的勤務型態仍必須說不正常且自私任性。

其結果,FTSE 為了盡對原告的安全配慮義務,已經到了必須考慮對原告採取禁 止出勤或退社命令的地步。如此一來,原告一連串的勤務態度,儘管本身不能評 價為原告的過失,但另一方面,這樣的勤務型態影響而發生的損害,令被告全數 負擔有失公平。因此,考量被告安全義務違反的內容、程度、原告的勤務狀況及 其他本件顯示的諸事情,類推適用過失相抵之規定,減額三分之一乃相當。」

408 大阪地判平成 20.5.26 労判 873 号 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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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N 公庫事件】409法院以「勞工作為一般社會人,乃當然地被期待應關心自己 健康的維持,但是,被害者在勤務當時,在公庫吃早餐等,而讓自己留在公庫的 時間變長,怠於應適切地確保休息的時間而關心自己健康的維持的義務。」作為 類推適用過失相抵的事由之一。

(二)不正常的生活作息

以被害勞工業務外的生活作息不正常而影響自身健康作為減額事由者,例 如:

1.【川崎製鉄(水島製鉄所)事件】法院認為:「被害者每晚都攝取相當量的酒精,

為此花費時間乃睡眠不足的其中一項原因,就此,關於被害者罹患憂鬱症,可以 說其具有一端的責任。」,並以此作為類推適用過失相抵之事由之一。

2.【康正産業事件】法院認為:「本來就原告的工作過重,被告有較多的非難可 能性,但是,即使斟酌此點,參照原告的工作實態、生活狀況全部及本件發病前 的健康狀態的話,儘管其疲勞積蓄卻仍減少睡眠時間而在深夜駕駛或吃飯,此從 健康維持的觀點只能說已逸脫對勞工合理期待的生活態度,為尋求當事人間的衡 平,不得不考慮原告如此的行動對本件發病的影響。」,並認為原告的健康管理 不備乃影響本件發病的可能性,而適用民法過失相抵之規定,扣除兩成的損害 額。

3.【オーク建設(ホームテック)事件】二審法院認為「若以過重勞動導致疲勞 累積之前提來考量,被害者在規定之假日或工作日之工作時間外打柏青哥或打排 球,此乃妨礙疲勞解消,更是疲勞積蓄的原因之行為,從社會觀點來看,其並非 不能停止的活動。」而減額。

4.【フィット産業事件】410法院認為:「原告從平成 13 年 11 月左右開始,因為 興趣,而在平常深夜進行天體攝影,並把拍的照片和相關記事一起放到自己的網 頁上,這樣的天體攝影,在憂鬱症發病後仍繼續,而在發病後、休假中,時常到 了深夜還不睡,包含睡眠時間在內的生活作息,並沒有獲得相當的改善(原告在 就業中的睡眠時間還比較多)。關於原告睡眠不足這點,不只是加班時間多,前

409 大阪地判平成 24.11.28 判タ 1390 号 217 頁。

410 大阪地判平成 22.9.15 労判 1020 号 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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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包含天體攝影的生活狀況亦是原因,準此,原告憂鬱症發病及儘管經過長期間 仍未治癒,可認為原告本身的生活態度、業務態度亦有一定範圍的影響。如此,

可認為原告側有過失,綜合考量前述原告的生活狀況等,其過失比例為兩成。」

5.【フォーカスシステムズ事件】一審判決411認為:「被害者花費時間在部落格 和遊戲上,對此,雖然不能否定於被告處長時間外勞動和使被害者睡眠不足間的 因果關係,但是另一方面亦不能否定被害者那樣的生活態度多少對睡眠不足造成 影響,儘管其歸責性的程度不能過度重視,但作為過失相抵的對象而考慮是適當 的。」而於二審412,法院亦認為:「被害者長時間工作乃恆常之事,睡眠不足必然 地成為日常的事情,因此,被害者應適切地使用就勞後的時間,盡力為了解消睡 眠不足而努力,而被害者於睡前在部落格或遊戲上花費時間,乃增長成為自己精 神障害要素的睡眠不足,其疏失不能夠輕視。」、「即使被害者因為自己的興趣而 招致睡眠不足,因其為損害身心健康的一大原因,而被害者應依自己的意思致力 於健康管理這樣子的指摘是可能的,此點作為原告的過失,不得不加以考慮……。」

6.【米八東日本事件】413法院認為:「被害者從平成 18 年 6 月 9 日開始觀看深夜 的世界盃轉播,該期間,儘管被害者得努力於疲勞回復、尋求身心的休養,卻仍 繼續收看深夜的世界盃轉播,從被害者心臟性猝死乃於為了觀看世界盃決勝戰而 於深夜一人時發病來看,不能否定該發病和此等因素有關。」復肯定本案之過失 相抵。

(三)抽菸、喝酒習慣或未減重

而以勞工抽菸的習慣或危險性的喝酒行為,甚而肥胖而未特別減重作為減額 的考量事由者,例如:

1.【南大阪マイホームサービス(急性心臟死損害賠償)事件】414法院所考量作為 適用或者類推適用過失相抵之事由者,包含:「被害者於健康診斷受醫師診察時,

被醫師指出其有因心不全等而猝死的可能性,而勸其入院而作心臟活體組織檢查、

控制鹽分的攝取、禁菸,醫師亦囑咐「關於工作,要過規則正常的生活,不要勉 強」,但是,儘管被害者一度減少了吸菸的量,卻又再次增加,且未接受心臟活

411 東京地判平成 23.3.7 労判 1051 号 50 頁。

412 東京高判平成 24.3.22 労判 1051 号 40 頁。

413 新潟地判平成 24.12.6 労判 1070 号 156 頁。

414 大阪地堺支判平成 15.4.4 労判 854 号 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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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組織檢查,因此未能確診被害者之擴張型心臟病。在體重上,儘管被害者被指 出有肥胖傾向,也沒有特別實行減重。」

體組織檢查,因此未能確診被害者之擴張型心臟病。在體重上,儘管被害者被指 出有肥胖傾向,也沒有特別實行減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