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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者的過失。【東芝(うつ病‧解雇)事件】最高法院判決於判斷過失相抵之際,對 於雇主安全配慮義務之重視,是否能形成穩定的判例法理,其對日後之下級審判 決,將造成如何之影響,亦仍待觀察。
第五款 擴大減額事由之目的
依學者之觀察,於職災損害賠償訴訟,可以看到法院對於業務和發病間因果 關係的認定頗為寬鬆,而在計算損害額時,以類推適用過失相抵之方式來平衡的 傾向579。例如於認定業務遂行和罹患憂鬱症間的因果關係之際,即使認定勞工的 性格和其他諸事情同為憂鬱症發病的原因之一,但仍緩和因果關係的認定而對系 爭性格或其他諸事情不加以過問,惟在損害額算定之際,把此當成素因而斟酌
580。
又以【NTT 東日本北海道支店事件】為例,發回審法院指出對於被害勞工心 臟病的發病,其自身的疾病佔了大半的原因581,惟法院仍肯認雇主義務違反與勞 工心臟病發病間的因果關係,再以素因減額來平衡損害的分配。而【東芝(うつ 病‧解雇)事件】,學者認為最高法院和二審法院對於本件素因減額可否之判斷差 異很大的理由,在於對本案侵權行為態樣(業務過重性)認定判斷的不同。二審判 決對業務過重性之判斷,是以平均的勞工中「有最脆弱性格傾向者」作為基準,
而主要是以雇主的具體預見可能性為由而認定違反安全配慮義務並肯定其和損 害的因果關係,並沒有深入地評價公司的侵權行為態樣本身。對此,於上告審中 所爭執者雖僅為過失相抵及素因減額等損害額的計算,惟最高法院卻重新細心地 摘示出事實,指出本件「業務的負擔相當程度過重」,即使採取相當嚴格地判斷 業務和發病的因果關係的立場,也能夠肯定因果關係。於其上,可說是不用考慮 因果關係的認定和其平衡而進行關於損害額的判斷,此點對於個體脆弱性的判斷,
甚至過失相抵、素因減額的判斷,有很大的影響582。
準此,實務上廣泛地肯認素因減額,實與法院對於因果關係的認定頗為寬鬆,
579 參荒木尚志,同註 288,第 242 頁;徐婉寧,同註 479,第 1582-1583 頁。亦有指出,在【電 通事件】最高法院判決以後,肯認勞工業務和疾病或死亡間的因果關係,及雇主安全配慮義務違 反或過失存在之傾向提高,是故比起責任有無之責任論,實務上有以損害論,亦即過失相抵或者 其類推適用等損害額的算定作為重大爭點之傾向,參開本英幸「労災の損害賠償額算定にあたり、
被害者の基礎疾患を理由に過失相殺することの可否:NTT 東日本北海道支店(差戻審)事件」法 律時報 82 卷 2 号 126 頁(2010 年 2 月)。
580 參樫見由美子,同註 450,第 73 頁。
581 論者亦指出,被害勞工的基礎疾患的程度,從判決文而言,是非常嚴重而明顯和被害者的死 亡原因有所關聯,參中澤文彦,同註 516,第 226 頁。
582 參北岡大介,同註 460,第 2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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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於計算損害額時以類推適用過失相抵之方式取得平衡有關。且不僅是素因減額,
實務對於減額事由之擴大,無論是重視個案中勞工之疏失而肯認過失相抵,或是 即使非屬勞工過失之事由仍予以減額等,實際上皆可能是出於同樣的理由。
學說即有將因精神障礙致自殺之案件,分類成因長時間勞動等的過重業務而 導致精神障礙發病而自殺之「過重業務型」,以及並無業務過重性或過強性但因 霸凌等心理的負荷而自殺之「過重性輕微型」,並進一步分析指出,過重業務型 及過重性輕微型的裁判例,在相當因果關係、安全配慮義務的內容、對損害發生 的預見可能性等之判斷架構上容有不同,而於過重業務型之案件,最高法院對其 減額之可否乃顯現出慎重的態度583。筆者認為,這樣的特徵,亦應能見於精神障 礙致自殺以外之案件。蓋於業務過重性明顯之情形,雇主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較 明確,法院於損害額的判斷,便不需特別考量責任成立上的衡平性而寬認減額,
從而能採取較為謹慎的態度。
如【みくまの農協(新宮農協)事件】、【三洋電機サ-ビス事件】、【川崎市 水道局(いじめ自殺)事件】,都被指出並非是直接起因於長時間勞動或過重勞動 之案件,儘管法院肯定雇主的對應與自殺間之相當因果關係而肯認雇主的損害賠 償責任,但於損害論上採取過失相抵等大幅地減額584。反之,【電通事件】是過 重業務導致憂鬱症而自殺,【東芝(うつ病‧解雇)事件】則是相當程度的業務過 重性導致之憂鬱症,而最高法院於各該案件中,對於過失相抵或是素因減額皆採 取了慎重的立場585。又如塵肺病之損害賠償案件,雇主義務違反與勞工病症間的 因果關係,是類推適用日本民法第 719 條 1 項後段規定所推定,在這樣寬認因果 關係之前提上,法院乃以公平的立場考量被害勞工之職業經歷或是雇主的寄與度 而減額,以維持當事人間的平衡。
另一方面,【NTT 東日本北海道支店事件】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加害者的侵權 行為態樣應作為素因減額之考量要素。學者並認為【東芝(うつ病‧解雇)事件】
在過失相抵或素因減額的判斷上,是延續【NTT 東日本北海道支店事件】的想法 , 隨著二、三審法院對於本案侵權行為態樣(業務負擔是否過重)的評價不同,而對
583 參鎌田耕一,同註 288,第 99、108 頁。
584 參石井保雄,同註 396;佐久間大輔,同註 396,第 236 頁。此外,『労働判例』對於【川崎 市水道局(いじめ自殺)事件】的評釋乃指出「本判決一方面於精神分裂症發病之預見可能性或和 自殺的事實因果關係,採取比較和緩的認定,另一方面,本判決明顯表現出尋求以賠償額作調整 的態度。」參『労働判例』849 号 87-88 頁(2003 年 8 月)。
585 但也因此,論者有認為【電通事件】及【東芝(うつ病‧解雇)事件】最高法院對於過失相抵、
素因減額的判旨,其射程範圍是有限的,僅能適用於業務過重的案件,或認為其判旨只是針對系 爭個案的具體判斷而已。例如:石崎由希子,同註 465,第 154 頁、岩出誠,同註 447,第 81 頁、開本英幸,同註 579,第 127 頁。相反見解則如:佐久間大輔,同註 396,第 2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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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過失相抵、素因減額可否的判斷亦不同586。筆者認為,於過失相抵、素因減額 等時斟酌加害者侵權行為態樣,亦可得理解為,在加害者侵權行為態樣重大,亦 即雇主安全配慮義務違反性重大之情形,法院可以較無疑義地肯認雇主之侵權責 任,從而在損害額的決定上,可以作較謹慎的判斷,反之,在侵權行為態樣輕微 時,雇主安全配慮義務的違反與否、是否有預見可能性、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等 要件皆可能有疑義,此時法院若為讓勞工獲得救濟,即須在責任成立要件上採取 寬鬆的認定,但在損害額的決定上則須伴隨減額事由的寬鬆認定,以適度地調和 雙方當事人間損害分擔的衡平。若然如此,所謂「加害者侵權行為態樣」之斟酌 因素,可認為是將實務以減額方式平衡寬鬆的責任成立之隱性考量,於判決中顯 在化,從而其不僅是素因減額時應斟酌之因素,於判斷勞工是否有過失而直接適 用過失相抵減額,或是判斷其他各種減額事由之可否時,亦同。
如學者所言,民事損害賠償,能夠尋求更柔軟的被害者救濟,但同時保持了 以過失相抵或者是同類似法理的減額這樣的調整手段587。是故,減額之可否及其 比例,法院所考量者,不僅僅是各該事由及勞動關係、勞動過程的特性,實際上 還可能涉及到雇主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認定之平衡。倘若立於這樣的觀點,則可理 解何以實務上對於相類似的事由,其減額之可否屢屢出現相異的見解,甚至於最 高法院作成判決後,下級審中仍有持不同立場者,而在實務上呈現出混亂的狀態。
實務對於減額事由及其可否,雖殘存不明確性,但另一方面,法院確實得以各該 減額事由或否定減額之事由作為工具,而在決定損害賠償額時保有相當的裁量空 間,以平衡當事人間損害之分配。
第四節 小結
對於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中是否應排除或限制過失相抵之適用,日本學說大致 上可分為過失相抵否定說、過失相抵限制適用說及過失相抵仍有適用說。無論是 過失相抵否定說還是限制適用說,皆是著眼於勞動關係具有特殊性而與一般民事 關係不同、從勞動實態而言勞工之不注意乃是難以避免的自然現象等因素,並重 視雇主對勞工之安全配慮義務,甚至為確保被害勞工及其家屬符合人性尊嚴之生 活,而完全或部分否定過失相抵之適用。即便是過失相抵仍有適用說,亦意識到 雇主對勞工負有安全配慮義務,勞動關係具有特殊性等因素,而認為對於勞工過
586 參北岡大介,同註 460,第 208 頁。
587 參春田吉備彥,同註 520,第 1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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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之判斷或減額比例的認定,應持慎重態度。另一方面,實務雖是立於過失相抵 仍有適用說之立場,並依相對說,比較雇主方面的過失和勞工方面的過失,綜合 判斷兩者的過失態樣、程度和其他各情事,而決定兩者應負擔的損害賠償的比例,
但不少判決在相當程度上仍意識到勞動關係之特殊性或雇主安全配慮義務之重 要性等,而對過失相抵採取慎重的態度,甚至在其否定過失相抵的個案判旨中,
展現了與過失相抵否定說或限制適用說相同的精神及相似的論理。
而近來受關注者,則多為過勞死、過勞自殺或業務所引起的憂鬱症之職業災 害損害賠償案件,其個案中各該具體情事,諸如被害勞工之家屬未申告或未採取
而近來受關注者,則多為過勞死、過勞自殺或業務所引起的憂鬱症之職業災 害損害賠償案件,其個案中各該具體情事,諸如被害勞工之家屬未申告或未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