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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祭灶儀式的流變及其文化意涵

第一節 官方祭祀:五祀之一

二、 五祀之歷代流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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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立五祀。白虎通云:「戶一祀,竈二祀,門三祀,井四祀,中霤五祀。

歲一徧,有司行事,禮頗輕於社稷。」後漢建武初,有五祀之祭:門,戶,

井,竈,中霤也。有司掌之,其祀簡於社稷矣。人家祀山神、門、戶。

魏武王始定天下,興復舊祀,而造祭五祀:門、戶、井、竈、中霤也。

晉傅玄云:「帝之都城宜祭一門,正宮亦祭一門,正室祭一戶,井、竈及 中霤,各擇其正者祭之。」以後諸祀無聞,唯司命配享於南郊壇。隋制,

其司命、戶以春,竈以夏,門以秋,行以冬,各於享廟日,中霤則以季夏 祀黃帝日。各命有司祭於廟西門道南,牲以少牢。大唐初,廢七祀,唯季 夏祀祭中霤。開元中制禮,祭七祀,各因時享,祭之於廟庭。司命、戶以 春,竈以夏,門、厲以秋,行以冬,中霤以季夏。其儀具開元禮。51 隋朝在家宅神之祭祀對象上,又重新仿照《禮記‧祭法》,將「井」改回「行」, 並納入了司命,但獨缺厲,而僅祀六祀。至唐初,則將七祀廢除,僅於季夏之日 祭祀中霤,時至唐代開元時才又恢復制度,祭祀七祀之禮,將司命與厲重新納入,

並分別於春、秋二時祭之。其中,唐初雖廢七祀,但仍然保持祭祀中霤,由此推 測其時中霤位於家宅神中的地位較為崇高,即使其他家宅神已廢除祭祀,仍需祭 祀中霤以作為代表。至宋代亦延續唐代祭祀七祀,《宋史‧禮六》云:

近世因禘祫則徧祭七祀,其四時則隨時享分祭,攝事以廟卿行禮而服七旒 之冕,分太廟牲以為俎,一獻而不薦熟,皆非禮制。請以立春祭戶於廟室 戶外之西,祭司命於廟門之西,制脾於俎;立夏祭竈於廟門之東,制肺於 俎;季夏土王日祭中霤於廟庭之中,制心於俎;立秋祭門及厲於廟門外之 西,制肝於俎;立冬祭司命及行於廟門外之西,制腎於俎,皆用特牲,更 不隨時享分祭。有司攝事,以太廟令攝禮官,服必玄冕,獻必薦熟。親祀 及臘享,即依舊禮徧祭之。」政和新儀定太廟七祀,四時分祭,如元豐儀,

臘享祫享則徧祭,設位於殿下橫街之北、道西,東向,北上。52

祭祀之時間,從原先十二月分祭,改為四時分祭,也因此祭灶須於立夏進行,其 餘大多沿襲舊制。元代則較無相關於五祀之記載。

明清時期,則又將七祀改為五祀,其祭祀對象回歸漢代之制。《明史》記載:

洪武二年定制,歲終臘享,通祭於廟門外。八年,禮部奏:「五祀之禮,

周、漢、唐、宋不一。今擬孟春祀戶,設壇皇宮門左,司門主之。孟夏祀 竈,設壇御廚,光祿寺官主之。季夏祀中霤,設壇乾清宮丹墀,內官主之。

51 【唐】杜佑著,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 年),頁 1418-1419。

52 【元】脫脫等撰,楊家駱主編:《宋史》(臺北:鼎文書局,1980 年),頁 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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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秋祀門,設壇午門左,司門主之。孟冬祀井,設壇宮內大庖井前,光祿 寺官主之。四孟於有事太廟之日,季夏於土旺之日,牲用少牢。」制可。

從定中霤于奉天殿外文樓前。又歲暮合祭五祀于太廟西廡下,太常寺官行 禮。53

《明史》中指出五祀在周代、漢代、唐代、宋代之制度皆不相同,而明代則將五 祀之祭祀時間改於孟春、孟夏、季夏、孟秋、孟冬進行,且於此五時祭祀之地點,

從廟移回至皇宮當中,故祭灶之時間為孟夏,地點也就轉為設壇於宮中的御廚,

主祭者則由負責祭享、宴勞、酒醴、膳羞之事,御膳食材的採買皆由光祿寺官主 持。54此外,明代亦於歲末合祭五祀,其地點仍在太廟,由此可見,明代祭祀地 點的轉變,也就代表五祀之地位的改變,雖不如以往舉行於廟中慎重,但卻反映 五祀與官民之起居更加緊密。至清初則主要遵循舊制,《清史稿》中曰:

五祀,初循舊制,每歲暮合祭太廟西廡下。順治八年定制,歲孟春宮門外 祭司戶神,孟夏大庖前祭司灶神,季夏太和殿階祭中霤神,孟秋午門西祭 司門神,孟冬大庖井前祭司井神,中霤門、午門二祀,太常寺掌之,戶、

灶、井三祀,內務府掌之,於是始分祭,旋復故。逮聖祖釐祀典,再罷之,

并停專祀。惟十二月二十三日,宮中祀灶以為常。55

清初仍循明代舊制,除了歲末於太廟合祭外,亦於孟夏之時祭祀灶神,其祭祀場 所為宮內之大庖前,並改由內務府掌理。五祀至周代以來一直延續至清代,成為 國家之祭典,雖唐初曾廢七祀,但開元後又恢復之,時至清聖祖,官方祭五祀之 悠久的傳統才終止。然官方雖不再祭祀五祀,但仍然進行祭灶之活動,並於十二 月二十三日進行,此應受到民間祭灶儀式之影響(詳下文)。

綜上所述,官方之五祀始於周代,其後朝代大多沿襲舊制,但仍有轉變之處,

隨時代之不同,或以五祀為主,或以七祀為主,五祀之對象,以戶、灶、中霤、

門、行為主者,主要為周代;而以戶、灶、中霤、門、井為主者,則為漢、明、

清初。而七祀者,則主要依照《禮記‧祭法》,增加司命、厲二者,以隋、唐、宋 為主,雖五祀、七祀之內容上有所轉變,基本上皆有祭灶,祭灶隨著朝代之不同,

主要在祭祀時間上有所不同,雖皆於夏祭進行,但至《淮南子‧時則》已從原本 一年四次,改為一年三次(皆包含歲末之祭),甚至到宋以後,則改為一年二次。

除此之外,祭祀之地點與主祭者,也有所變化,以下將透過表格整理其轉變【表

53 【清】張廷玉等撰,楊家駱主編:《明史》(臺北:鼎文書局,1980 年),頁 1302-1303。

54 《明史‧職官三‧光祿寺》曰:「卿掌祭享、宴勞、酒醴、膳羞之事,率少卿、寺丞官屬,辨 其名數,會其出入,量其豐約,以聽於禮部。」參見:【清】張廷玉等撰,楊家駱主編:《明史》, 頁 1798。

55 【清】趙爾巽等撰,楊家駱校:《清史稿》(臺北:鼎文書局,1981 年),頁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