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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

第九節 人格障礙及其他行為障礙

人格障礙有多種類型,每種類型皆有其相對應的情緒、行為及思考的特質,

必須在 18 歲之後,人格形成較為穩定後,方能進行診斷。其中,反社會人格障 礙是唯一被現行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排除在精神疾病之精神科診斷。衝動控制疾患 及性變態行為則是以偏離正常的行為表現為主要的症狀呈現。

第一項 人格疾患

不正常人格的觀念可追溯自十九世紀初,法國精神科醫師 Pinel 注意到有一 群人表現「容易發怒且有暴力,但無妄想」的情形。到了 1835 年,英國醫師 J. C.

Prichard 提出『道德上的精神異常(moral insanity)』來描述「沒有幻覺、妄想,

在智能上也沒疾患或缺損,但在情感、情緒、性向、氣質、習慣或道德取向上卻 有病態性的反常」表現的一群人。1891 年,德國醫師 Koch 以有系統的記載和分 類而提出『精神病性質人格(psychopathic inferiority)』,指出「有明顯的不正常行 為表現但並無精神疾患或智能受損」的一群人。Kraepelin 於 1904 年使用『精神 病質人格(psychopathic personality)』來描述反社會、激動、不穩定、怪癖、說謊、

騙子和好辯等七種類型的異常人格。1923 年,德國精神醫師 Schneider 以更清楚

66張麗卿,同註 64,頁 138-139。

67若輕度智能不足伴有精神病症狀,同此原則。見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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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類和定義擴充人格疾患的觀念,認為所謂的「異常人格」是指「以一般平均 的人格狀態而言具有偏差及脫逸狀況者,與疾患和道德規範無關;因自身的異常 人格而造成自己或社會的困擾。」在這樣的定義下將精神病質人格分成十種類 型:情緒高昂型、抑鬱型、缺乏自信型、狂信型、炫燿型、情緒起伏型、爆發型、

無人性型、缺乏意志型、無力型,Schneider 的精神病態人格類型,是目前最廣泛 被各國犯罪學家所採用的,且在德語系國家的司法精神鑑定上,仍佔據有相當重 要的份量68。1939 年,蘇格蘭精神科醫師 Sir David Henderson 提出『精神病質狀態

(psychopathic states)』一詞,定義精神病質的人為:儘管未達精神異常,但終其 一生或在其相當早年時就出現反社會或脫離社會本質的行為障礙,在很多方面證 明難以受到社會、刑罰及醫療方式的影響,或者對於他們無法有適當預防性或治 療性的監督。到了 1959 年,英格蘭及威爾斯頒行的精神衛生法,採用『精神病 質障礙(Pchychopathic disorders)』,是指「智能以外的持久性精神障礙或失能,

導致不正常的攻擊或不負責任的行為,經常反抗醫療者」。由於精神病質人格的 語意不明確且相當難定義,因此現今多以人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替代。

人格違常有多種類型,因此在其流行病的盛行率及成因上會有差異。對於人 格障礙的罹患率的資料並不多。Weissman 在 1993 年的流行病學研究而對所有人 格障礙盛行率為 10%~13%,我國林憲教授於 1972 年調查各型精神疾病每千人口 中之發生頻度,人格違常於男性的盛行率約每千人有 2.4 人,女性盛行率為每千 人 0.4-0.7 人,總合來看約為每千人中 1.5 人左右69。至於成因方面,造成人格違 常絕非單一因素,可能與染色體異常、精神疾患、親子關係等因素有關。

一、 個論

人格障礙的類型相當多種,在國際分類與診斷第十版(ICD-10)中總歸類為 特定人格障礙(specific personality disorder),包括有:妄想性人格障礙 paranoid

68張麗卿,同註 64,頁 88-92。

69林憲,精神醫學與社會,頁 43,當代醫學雜誌,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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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ity disorder)、類分裂性人格障礙(schizoid personality disorder)、異規性人 格障礙(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情緒不穩定性人格障礙( emotionally unstable personality disorder)、戲劇性人格異常(histrionic personality disorder)、完美型人格 障礙(anankastic personality disorder)、敏感性(畏避性)人格障礙(anxious

(avoidance)personality disorder)、依賴性人格障礙(dependent personality disorder)

等主要型態。以下僅討論與犯罪或臨床鑑定關係較密切的人格障礙。

(一)妄想性人格障礙(paranoid personality disorder):

妄想性人格障礙有六個主要特徵,即疑心(suspicious)、敏感(sensitive)、不 信任(mistrustful)、好辯(argumentative)、固執(stubborn)、自大(self-importance)。 因此他們在生活及人際互動上,會表現多疑並經常曲解他人對自己的友善或無惡 意的舉動,毫無道理且一再的懷疑配偶或性伴侶的不忠(易產生病態性忌妒)。 對於挫折或人際間的不順遂過度敏感,總認為是別人的陰謀是欲對其意圖不軌來 解釋發生在其週遭或世界的大部分事情(所以熱心訴訟),不能原諒他人對自己 的傷害或侮辱且會長期記恨,以自我為中心及自大的傾向。不顧現實狀況而過度 的維護個人權益。在這樣的人格驅動下,形成多疑、好辯、及敵意的冷漠等處世 態度,緊張的人際關係和經常的法律糾紛,且易與人發生衝突甚而引發暴力破壤 行為。

這種性格多見於男性,盛行率於一般人群中約為 0.5%~2.5%,在慢性精神分 裂病患者的家屬中,妄想性人格障礙的盛行率可能會增加70

(二)情緒不穩定性人格障礙(emotionally unstable personality disorder):

情緒不穩定性人格障礙者常是不經過考慮即作出衝動的行為,且有不穩定的 情緒;因此當面臨他人的批評或意見不合時,常無法經過深思熟慮就爆發強烈的

70李明濱,同註 15,頁 2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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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而引起暴力行為。而衝動型的特徵為情緒不穩定及缺乏衝動控制的能力,容 易爆發威脅言語和暴力攻擊行為。邊緣型者(邊緣性人格障礙)的主要特徵有:

不穩定的人際關係、衝動行為、易變的情緒、缺乏憤怒的控制、經常出現自殺的 威脅或行為、不確定的自我認同(所以會有明顯不穩定的自體形象)、長期的空 虛寂寞感、過度努力避免被拋棄、與壓力相關的暫時性妄想或解離症狀。

患者常會表現賭博、亂花錢、無節制大吃大喝、物質濫用、從事不安全的性 行為及魯莽的駕車等自我傷害的衝動行為,而且可能為避免被拋棄所作的瘋狂努 力而一再的出現自傷、自殺行為或威脅,約有 8%~10%自殺身亡。

邊緣性人格障礙患者多為女性,盛行率約為總人口的 2%。病程變異甚大,

其隨著年齡增長所造成的損害及自殺危險會逐漸減少,多數到三、四十歲時,人 際關係和工作狀況可較為穩定71

(三)反社會人格障礙(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美國精神醫學會的診斷系統稱為「反社會人格障礙」,又有被稱之為「精神 病態」(psychopathy)或「社會病態」(sociopathy)。在人格障礙的各種類型中,

是研究得最多且最為精神病學家和心理學家所注意的。反社會人格障礙的主要特 徵有:無情且不關心別人的感受,缺乏責任感且不理會社會的常規、法則或義務,

不願建立持久的人際關係,低挫折忍受度且經常爆發攻擊或暴力行為,缺乏罪惡 感且不易從過去的經驗中獲得到教訓,經常脾氣暴躁,常常怪罪他人或總是對其 不良言行提出似是而非的辯解。因此他們在生活中的表現常是無法同理他人的感 受與痛苦,反而是以嘲弄和輕藐的態度應對,驕傲自大而善於口頭逞能,不負責 任的性態度而有多位性伴侶,缺乏負責任的婚姻關係,經常會有家庭暴力,衝動 的行為而無法有穩定的工作,再加上缺乏自省,故會一再地違背法令,有酗酒或 藥物濫用的傾向。所以對他們而言,犯法、被捕,判刑、坐牢等都是家常便飯的

71Benjamin James Sadock and Virginia Alcott Sadock,同註 46,頁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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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矯治最多也只有暫時性的效用,除少數個案在態度及行為上可能會有所改 進。不過長期的監護住院仍可以導致明顯的功能改善。

曾被虐待或疏忽照顧的兒童,不穩定或易變的親子關係或是不一致的父母教 養方式,都可能會增加兒童青少年時期的品性疾患而演變為成年時的反社會人格 障礙,因此他們在青少年時即曾表現某些破壞的行為,學業成就的表現通常很 差。另外前額有病變或腦萎縮性疾患者亦有人格上的變化而有反社會的表現或發 生犯罪行為。染色體異常的遺傳因素也是被人認為與反社會的犯罪行為有關。

反社會人格障礙的患者更多為男性,社區取樣的總盛行率約為男性的 3%及 女性的 1%。病程較慢,年歲較長後會明顯地表現於犯罪行為減少等反社會狀況 緩解,尤其過了四十歲以後72

二、 與精神病的關係和犯罪、刑責

人格障礙的行為問題有多種不同的程度,輕者可能完全過著正常生活,只有 與他緊密接觸的家人或同事才會知道其怪異處,覺得難與相處;最嚴重者事事違 抗社會習俗,常常違法犯紀,甚難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時常遊走於精神機構和 司法組織之間,如反社會人格障礙者。

Hart、Hare、Jutai、McPherson、Wong、Kosson 及 Serin73等學者對精神病態者 與犯罪關係的一系列研究,發現反社會人格障礙者的各種犯行,尤其是暴力犯 行,較監護在醫院的人或非反社會人格障礙者多,約為非反社會人格障礙者之犯 行的二、三倍,刑滿或假釋假釋出獄後,反社會人格障礙者的再犯率和再犯的時 間也較非精神病態者高及短。

在監獄或監護機構中有發現到反社會人格障礙者會有短暫的精神症狀,但根 據反社會人格障礙者及精神疾病相關性的研究發現,反社會人格障礙者與非反社

72李明濱,同註 15,頁 220-222。

73 T. A. Skilling,G. T. Harris, M. E. Rice,V. L. Quinsey, Identifying Persistently Antisocial Offenders Using the Hare Psychopathy Checklist and DSM 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Criteria,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14(1), 27–38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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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人格障礙者在精神分裂症相關疾患的盛行率、型態及嚴重度上並無差異,但在 酒精或藥物的濫用或依賴方面,反社會人格障礙者則有明顯較高的酒精及藥物的 濫用或依賴的問題。74

世界各國的法律和精神醫學專家大多數認為,除非可以證實尚有其他精神疾 病的存在,否則人格障礙是無法免除刑責的。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本法所

世界各國的法律和精神醫學專家大多數認為,除非可以證實尚有其他精神疾 病的存在,否則人格障礙是無法免除刑責的。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本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