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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

第三節 情感性精神病

情感性精神病又稱為意動疾患,以對於情緒控制之減弱或喪失為主要表 徵。

第一項 沿革與流行病學研究

轉介進行司法精神鑑定的被鑑定人中,情感性精神病個案較精神分裂病個 案為少。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截至民國 89 年統計刑案精神鑑定個案,情 感性精神病個案數約僅為精神分裂病之四分之一2021。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調查自民國 91 年 1 月至 100 年 6 月期間,經法院轉介進行刑事案件司法精神鑑 定之刑案精神鑑定個案共 437 人,其中主要臨床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個案數為 104 人,占 26%為最多:情感性精神分裂症個案數為 41 人,占 9.6%,情感性精神病

16Lindqvist, P. & Allebeck, P. , Schizophrenia and crime: Alongitudinal follow-up of 644 schizophrenics in Stockholm, British Journal of Psychiatry 157, 345 (1990).

17楊添圍等,同註 4,頁 295。

18楊添圍等,同註 4,頁 295。

19楊添圍等,同註 4,頁 293。

20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司法精神醫學講義:情感疾患,2000 年。

21周仁宇、游正名等,情感性精神病患者之犯罪行為,台灣精神醫學雜誌,第 11 卷第 4 期,頁 15-25,199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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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數約為精神分裂症個案數百分之四十。比較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與 草屯療養院二者統計間之差異,顯示情感性精神病患者轉介精神鑑定的比率似 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排除不同鑑定醫師對於疾病症狀認定或有出入的可能因 素,近年來國人對於以精神疾病作為責任能力缺損抗辯的認識逐漸上升,亦有 可能是情感性精神病個案數增加的原因之一。

雖然在情感性精神病與犯罪行為的研究中,診斷觀念因時地而有所差異,

各地區之司法制度亦影響研究樣本;然而,情感性精神病與犯罪行為之關聯較 精神分裂病為小,乃是目前研究中較一致的結論。

不同精神疾病診斷之患者出現犯罪行為可能性之高低,與其大腦病變之位 置或型態未必相關,反與不同精神疾病所呈現之精神病理關係較為密切。而相 同的精神疾患但處於不同階段病程之患者,其可能出現之犯罪行為也不同。也 就是說,犯罪時之精神狀態遠較犯罪者之臨床診斷更會影響犯罪的發生及型 態。因此,在情感性精神病的病程中,雙極型疾患的患者處於鬱期狀態時的犯 罪型態會與重鬱症患者較為接近,而與雙極型疾患躁期患者之犯罪型態的相似 性較低,即便二者的疾病名稱皆是雙極性疾患,但處於不同的狀態,精神症狀 呈現的方式不同,自然影響其可能的犯罪類型。

第二項 臨床症狀與診斷準則

情感性疾患顧名思義為情緒調控的障礙,根據其情緒狀態進行分類,可粗 略分類為「躁症/期( manic state/episode)」及「鬱症/期(depressive state/episode)」 兩種型態。根據每次發作之狀態的輕重程度及持續性的臨床經過,可歸類為不同 疾病。因此需先描述躁症與鬱症的症狀表現。

一、 躁症/躁症發作(Manic state/ episode)

躁症(Manic state)或是躁症發作(Manic episode)22是指患者呈現情緒異常

22孔繁鍾、孔繁錦,DSM-IV 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頁 165-166, 1997。

躁症發作(manic episode)的臨床診斷準則如下:

(A)情緒呈現異常高亢(elated)、開闊(expansive)或急躁(irritable),且與其環境不相稱,

至少持續一星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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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持續地呈現高昂興奮(elevated)的狀況。情感表達較誇大(expansive)、急躁

(irritable)或易怒的心情,至少持續一星期以上。

躁症(Manic state)主要的臨床表現如:情緒會變得異常的高興及快樂,同 時伴隨有易怒及情緒變化大(labile mood)的情形。思考內容豐富、速度快,聯 想力增快,內容跳躍,而有「意念飛躍」(fight of ideas)的現象;嚴重誇大妄想,

即自認為異於常人,有特殊的神力/能力、財富及地位等,而變得興趣廣泛、愛

二、 鬱症/鬱症發作(depressive state/depressive episode)

「鬱症」(depressive state)或「鬱症發作」(depressive episode),是指情緒極 度低落,憂鬱的狀態,至少持續二星期以上。

(3)意念飛躍或思考奔馳(thought racing)的主觀經驗。

(4)失去正常的社交意志力,導致表現對就環境狀況不恰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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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雙極性情感疾患(bipolar affective disorder)

「雙極性」是指患者會周期性地呈現「躁症」和「鬱症」的狀態,其情緒會

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第四版中鬱症發作(depressive episode)的臨床診斷準則如下:

(A )憂鬱情緒(depressive mood)至少持續二週以上。

(B)至少有四個以上的下述症狀:

(D)沒有幻覺、妄想或鬱性靜呆(depressive stup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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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而再作區分。

第三項 相關犯罪學研究及責任能力

在精神鑑定個案中,犯罪時之精神狀態,診斷為躁期個案數較診斷為鬱期 個案為多。可能是因為精神疾病患者於犯罪行為之鬱症發生率遭到低估所致。

主要原因如下:一、 憂鬱症狀容易被忽略,患者多以身體抱怨或是沒精神呈 現,少以情緒低落作為表達。二、 犯罪者呈現憂鬱症狀,常被解釋成對於犯行 本身、司法審訊過程、監禁或預期中之刑罰等因素之情緒反應,特別是憂鬱情 緒出現的時間不明確,無法確定是否先於犯罪行為前時,更容易被認定是因犯 行本身及刑事審判訴訟而來。三、 雙極性疾患患者之病程,在躁期出現前,可 能會先有嚴重度不一之鬱期,若該該患者於此一鬱期出現犯罪行為,而後轉變 為躁期,鑑定時可能遭錯誤歸類。四、暴力行為對於鬱期患者可能具有宣洩效 果,以致在犯行後精神狀態評估時,其憂鬱症狀已不明顯。

一、躁期的犯罪行為

患者在躁期時的精神狀態通常呈現情緒高亢,思考內容有誇大意念或誇大妄 想,活動量、性慾與攻擊性升高是導致犯罪的原因25。曾有人嘗試將躁症分為三 個時期,第一期為逸樂期,第二期則具敵意、憤怒、富攻擊性、易有暴力傾向,

第三期為恐慌混亂期,一般認為以第二期與犯罪行為之關聯最高26。此外,若躁 症患者合併有反社會人格特質、酒癮與藥物濫用,則與犯罪的關連性相當高27。 情感性精神病人於躁期的犯罪型態通常以財犯及社會犯為主,極少身犯的情 形。常見多為傷害、威脅、性侵犯、酒醉鬧事或損毀財物,亦偶有更嚴重之罪行 發生。患者於躁期雖容易出現傷人或威脅殺人的行為,然而若其果真出現傷害或 殺人之犯行,通常是出於過失而非故意,此與鬱期患者不同,鬱期患者容易出現 自殺或殺人的行為,國外研究顯示有 16%至 28%的謀殺者在犯罪時處於憂鬱的狀

25Sheard M, Effect of lithium on human aggression, Nature 230(5289), 113-4 (1971).

26Carlson GA, Goodwin FK., The stages of mania. A longitudinal analysis of the manic episode, Arch Gen Psychiatry 28(2), 221-2 (1973).

27 Guze S, Criminality and Psychiatric Disorders, 130-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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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同時有 4%至 35%的謀殺者在殺人後立即自殺28

躁症患者的通常並無組織性之犯罪意圖,沒有特定之犯罪動機,其犯罪行為 可能是因為情緒高亢、自我行為抑制力下降時的「意外」結果。其犯罪對象多為 陌生人,對親屬的犯罪較少。男性情感性精神病患者較女性容易在躁期發生犯罪 行為,在司法精神鑑定個案即以監獄個案為樣本的研究中,女性依然為少數。性 別差異的原因可能與該犯罪類型仍須仰賴身體力量方能遂行之故。

二、鬱期的犯罪行為

患者在鬱期時的精神狀態通常呈現情緒低落,思考內容有無助無望感、罪惡 妄想或虛無妄想,伴隨有自殺意念或死亡意念。

情感性精神病患者在鬱期時的犯罪型態中,殺人罪佔極大比例,犯罪特點為 殺親生子女而後自殺,即俗稱慈悲殺人(Mercy Killing)。(林信男, 1985; 劉絮愷 等, 1997)2930但若據此而推導出憂鬱的患者較容易出現殺人行為的結論是不恰當 的,上述的情形可能是因為犯輕罪之憂鬱狀態個案較少接受精神鑑定,而犯重罪 的鬱症個案被過度表現的緣故。

同時,過去研究顯示,竊盜犯中罹患精神疾病者,其診斷以憂鬱症為最多,

多數僅是在商店中順手牽羊的情形,其原因可能是伴隨憂鬱症而來的注意力不集 中或故意。此外,可能出於無望感,亟於摧毀周遭事物,或為減輕一己之緊張情 緒而出現縱火行為31

鬱症患者在犯罪時,常有清楚的動機存在,無論是源於利他性因素或潛在敵 意。其犯罪對象多為近親,尤其為年幼子女為最常見。女性在鬱期時的犯罪機率

28Bénézech M, Bourgeois M., Homicide is strongly correlated to depression and not to mania, Encephale 18(1), 89-90 (1992).

29林信男:精神疾病患者之暴力犯罪。台灣醫誌,84 期,頁 500-512,1985 年。

30劉絮愷、林憲等:殺害未成年子女犯人之分析,頁 16-17,中華精神醫學雜誌,11 卷:頁 16-17,1997 年。

31Herschel A. Prins:Offenders, Deviants, Or Patients, Explorations in Clinical Criminology 286-289 (Routledge 4th ed.,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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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男性,女性在所有的罪行中皆佔少數,但在殺人罪中卻佔較大比例32。文獻 報告中,男性殺害子女者極少,且可能和人格違常、虐待子女致死有關。並無明 顯成形的計劃或目的,加拿大學者 Bourget 針對 13 位殺子女的父母進行分析,母 親殺子佔 69.2%,通常面臨多種心理社會壓力,憂鬱症狀是常見的狀態33

自殺合併殺人為憂鬱狀態下最受到廣泛重視及討論的犯罪型態,又被稱雙重 自殺(double suicide)。包括衍生性自殺、殺人後因內疚而自殺、情侶相約殉情等。

自殺合併殺人中,衍生性自殺(extended suicide)是最受注意的一種形態,指的 是自殺計劃中包含另外 1 名或 1 名以上非出於自願者的死亡,常出現在憂鬱症狀 初發或是症狀緩解後期。常見的類型是:中年女性殺害子女(通常在五歲以下)

或中年男性殺害配偶或同居人,犯罪者以女性佔絕大多數,犯行當時多數處於鬱 期。英國與歐陸的研究顯示,可能有高達 30-50%的自殺合併殺人者可診斷為罹 患重鬱症。自殺合併殺人的犯罪動機極難界定,利他性因素是最常受到精神醫學 界及司法界注意的一種動機,也是傳統上認為殺害子女的最常見動機34(Felthous,

或中年男性殺害配偶或同居人,犯罪者以女性佔絕大多數,犯行當時多數處於鬱 期。英國與歐陸的研究顯示,可能有高達 30-50%的自殺合併殺人者可診斷為罹 患重鬱症。自殺合併殺人的犯罪動機極難界定,利他性因素是最常受到精神醫學 界及司法界注意的一種動機,也是傳統上認為殺害子女的最常見動機34(Feltho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