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綱要
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罪者加重處罰,即對違背孝悌之道者,不論原因、背景 或其他因素,一律加重處罰。誠然殺人是違反彼此兼社會契約之約定,所以得以 刑罰處罰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但與社會危害不相當之刑罰,則是超過社會契約 之範圍13;也就是說殺人行為已有既定之法律評價,但單就行為人與被害人主觀 之尊卑關係而一律加重處罰,卻未必與其對應的社會危害一致,而可能破壞社會 的法感情,違反了罪刑均衡的原則。雖然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否應回歸普通殺 人罪的討論時有所聞,而截至目前為止,並無明確的結論。
筆者為精神科專科醫師,自民國 91 年 7 月開始,於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 院負責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截至 102 年 2 月已完成 437 件精神鑑定報告14,其中 絕大多數為刑事案件。在從事刑事精神鑑定過程,發現精神障礙者犯殺人或是傷 害類型的對象,絕大多數是主要照顧者,如:父母、祖父母、手足或是其他關係 親近的人,因而推論刑法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看似公平的施行於全國,
但有可能因精神障礙者犯罪對象的特性,而造成在實質施行的偏誤。因此,本研 究論文將從精神醫學的角度探索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回歸普通殺人罪適當性。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綱要
本論文將分別以刑法中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相關文獻進行回顧探討,
同時就不同精神疾病的特質及其容易與法律發生關係的面向進行瞭解,進而分析 最高法院的殺直系血親屬罪之相關判決,並輔以某療養院之精神鑑定的實際案例 中觀察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被鑑定人與犯一般殺人罪之被鑑定人之特質比 較,,探討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從法理學至實際施行可能造成精神障礙者更容易 受到此法處罰的現象,探討維持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存續正當性的疑慮。
13王正嘉,犯罪被害人影響刑事量刑因素初探,國立中正大學法律集刊,第 36 卷,頁 64-66,101 年
14黃聿斐,草屯療養院院內研究計畫「精神醫學與司法系統的交界:
司法體系中的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學」,100 年及 1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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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文獻回顧分析
本文所採取的文獻,在刑法部分,主要以家庭內的法律、殺直系血親尊親 屬罪、刑法中的倫常條款等關鍵字於國內學術網路中進行文獻搜索,由國內學者 的觀點與理論探討過去關於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研究及討論;精神醫學方面,
則以精神障礙者的暴力及犯罪行為、精神障礙者在犯罪學中的特性等關鍵字於國 內外學術網路進行文獻搜尋,參照國內精神醫學期刊之相關研究、歐美國家以英 文發表於國際期刊之論文及專書進行探討。
本論文所採取的精神疾病診斷標準以臨床上最常使用的由美國精神醫學會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APA)編纂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IV,簡稱 DSM-IV)及世界衛生 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主導編輯的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之 統計分類第十版(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X,簡稱 ICD-10)之原文及中文譯名。
第二項 判決及鑑定報告案例分析
判決部分以「殺人」合併「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關鍵字搜尋司法院法學資 料庫及法源法律網之判決書資料庫中的最高法院判決進行統計分析,並選取適當 案例進行探討,鑑定報告案例分析以草屯療養院於民國 91 年 1 月至民國 100 年 6 月間的鑑定案件資料庫中,選取因「殺人案件」由法院轉介進行司法精神鑑定的 案例進行資料的統計分析。同時將二個分析進行對照比較,或可增加精神障礙者 在于刑事審判中的遭遇及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在精神醫學範疇內的狀態。
第三項 內容綱要
本研究論文共分為六章,各章大綱及撰寫目的說明如下:
第一章,緒論,此章藉由問題意識的發想,說明本篇研究的動機、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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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說明研究方法的設計,及研究大綱摘要。本文第二章將論述刑法與倫常條 款,在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加重處罰的討論中,倫常關係的維持常是重要的原 因,因此探討刑法中仍然存在的倫常條款實有必要。本章將分從財產犯罪及人身 傷害犯罪等進行探討;進而探討刑法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概要與處罰 的目的,並探討其他國家的立法例及德、日二國刪除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歷程。
因本論文是由精神障礙者犯殺人罪之角度出發,因此在第三章中,將介紹各 種精神疾病,以刑事精神鑑定中常見的精神疾病為主,如:精神分裂症(現稱思 覺失調症)、躁鬱症、妄想症、器質性精神病及物質濫用/依賴等,分別說明其主 要精神症狀,診斷標準及其相關的犯罪學研究,比較精神障礙者與非精神障礙者 在犯罪學上的差異,初步探討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
其次,由於精神障礙者的犯罪行為,除受審能力之判定外,量刑時必須進 行行為人於犯罪行為當時之責任能力之判斷。本文將於第四章介紹責任能力在刑 法中的相關規定,包括刑法第 18 條至第 20 條;並整理及分析最高法院的殺直系 血親尊親屬罪之判決,篩選出以定讞的案例,分析犯罪者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 動機、精神疾病診斷、精神鑑定有無,鑑定結論(犯行時之精神狀態),物質濫 用、法律效果等項目。進而探討精神疾病與責任能力的關係,檢討現行精神鑑定 制度。
本文第五章將分析犯殺人罪之精神障礙者之特徵,透過中部某精神專科醫 院十年間因殺人案件進行刑事精神鑑定之個案的分析整理,該司法精神醫學資料 庫共有 1487 筆資料,其中刑事案件共 437 件(排除性侵害加害人鑑定事項),共 有 99 筆資料來自殺人案件,其中有 12 筆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進行一般人 口學資料、精神障礙之有無、精神障礙的種類、犯行時中樞神經物質之使用、與 被害者關係及責任能力判斷的結果進行整理、分析及探討,同時比較不同精神疾 病診斷在殺人案件中的特性,說明重大精神疾病患者比非重大精神疾病患者(其 他精神疾病)更容易因刑法中的倫常條款遭到處罰。探討重大精神疾病患者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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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體系中的可能遭遇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重新審視精神障礙者的責任能力 在遭遇倫常條款時,可能面臨的矛盾及困境。
最後,綜合前數章節內容,於第六章進行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