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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

第十節 小節

犯罪學之父 Lombroso 之「生來犯罪人」的理論,已不為許多研究支持,目 前認為「違法行為」是由多重因素影響,意即一個人生活中的許多因素的總合的 結果。先天的因素,如頭腦功能的阻礙、染色體異常、過動兒、低智能等;或是 後天的因素,如貧窮家庭、犯罪家族、不當的教養、不良生活環境等都有可能造 成犯罪的行為。異常的精神狀態、異常的人格、酒精或藥物的濫用等都是可能造 成犯罪的原因,雖然尚無法定論某種特定的犯罪型態是何種精神疾病的特徵,但 從司法精神醫學的角度來看,除了考慮精神疾病的犯罪普遍性時,仍必須瞭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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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精神疾病的特質對患者的行為、思考及判斷能力的可能影響;如有無能力在犯 罪當時形成意圖、是否有特殊抗辯的理由,再從犯罪預防的角度來看,精神疾病 可否治療及治療可能的預後、治療的可能性、治療可近性等種種問題,都是精神 科專科醫師在進行司法精神鑑定時需要周詳考慮的問題。

楊士隆教授調查監獄中服刑 813 名殺人犯,發現該族群中,未曾罹患精神 疾病者有 697 名(85.7%),曾罹患精神病者 39 名(4.8%),未填報者 77 名(9.4%)。 其精神病類型為精神分裂症 10 名(25.64%)、躁鬱症 15 名(38.64%)、妄想症 10 名(25.64)、癲癇症 4 名(10.26%)及其他精神病 1 名(2.6%)78。儘管曾經罹患 精神疾病者於獄中的殺人犯族群並非多數,但由於精神疾病患者的認知功能、現 實感受損等種種因素,其犯罪手法可能較為奇異而引發社會關注,在進入司法體 系後,也可能其疾病而無法瞭解法庭上進行的程序、為自己進行有效的辯護,而 無法獲致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

更因為精神疾病的特性,精神病患者所犯傷害罪或殺人罪的對象通常以主 要照顧者,如: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等家庭成員為主,與一般人的對象以陌生 人為主不同。澳洲學者 Mouzos 分析澳洲國家兇案監測計畫的資料發現,精神病 犯相對一般殺人犯,其犯罪動機通常不明(87.8%,35.9%),且殺害家庭成員的 機率也顯著的高(49.0%,13.8%)79。北歐學者 Gottlieb, Kramp 等人分析於 1959 年至 1983 年間於丹麥哥本哈根市內 263 件司法精神案件中的兇殺案類型發現,

相對於非精神障礙者的殺害對象有 51%為陌生人,精神障礙者的殺害對象僅有 4.2%至 21%為陌生人80;學者 Lindquvist 於瑞典北方的謀殺案研究亦有類似的結 果,包含 64 名謀殺犯及 71 名受害人,其中有 63%謀殺犯過去曾接受精神科治療,

主要的受害人為核心家庭中的成員,為血親或姻親81。此外,男性亦比女性更容

78楊士隆,台灣地區殺人犯罪之研究:多面向成因之實證調查,犯罪學期刊,4 期,頁 204,1999 年 6 月。

79Mouzos, Jenny. , Mental disorder and homicide in Australia., Trends and Issues i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133, 3-4 (1999).

80Gottlieb P, Gabrielsen G, Kramp P., Psychotic homicides in Copenhagen from 1959 to 1983, Acta Psychiatr Scand 76(3), 290 (1987).

81Linqvist, P., Criminal homicidein Northern Sweden 1970-1981:Alcohol intoxication, alcoholabuse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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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侵害陌生人,這樣的結果顯示,精神障礙者的殺人行為可能因為生活周遭的人 際接觸之衝突、壓力,或引發精神症狀而發生,使得精神障礙者的父母、兄弟姊 妹、子女、其他親屬及醫護人員較陌生人容易成為受害者。

由此可見精神障礙者於傷害或殺人類型的被害人以共同生活及經常接觸的 人為主,儘管在刑事殺人案件的統計中,精神障礙者的殺人罪數量並不顯著,但 由於其傷害對象多以父母及家庭內成員居多,少有陌生的受害者,因此精神障礙 的殺人案件較非精神障礙者的殺人案件有更高的可能適用刑法第 272 條殺直系 血親尊親屬罪。事實上,精神障礙者進入司法體系所遭遇的困難與障礙及資源的 匱乏,也較非精神障礙者更多;雖然,精神障礙者的責任能力往往有刑法第 19 條的適用,當其責任能力僅達部分喪失時,實務上便可見到精神障礙者在傷害/

殺害其他家屬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判決結果落差甚大的結果。因此,本文認為儘 管刑法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非針對精神疾病障礙者而施行,而是公平 的使用於所有殺害直系血親之犯罪者,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對精神障礙者造成較 明顯的不利益,故進而對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以維護孝道之倫理條款存在的 正當性感到質疑。

精神醫學不同於其他醫學部門,可以從確定的病原或病理因素著手治療,

不論是美國精神醫學界常用的 DSM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或是歐陸常用的 ICD 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之統計分類,常是由症狀學或是行為表現作為診斷 的工具,因而招致某些「反精神醫學」的批評,認為精神疾病是精神醫學界創造、

虛擬出來的,是醫藥界的共同陰謀。也因為難以用客觀的儀器或測試進行精神疾 病的診斷,使得司法精神鑑定時,鑑定結果常會受到執行精神鑑定醫師的主觀影 響,使得即便是相同的被鑑定人因同樣案件接受鑑定,在精神疾病診斷、甚至鑑 定結果也可能獲致非常不一致的結果,此外被鑑定人「詐病」的情形也不乏見,

特別是媒體常散佈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不會被處罰的錯誤訊息,以致於常有犯罪嫌

mental diseas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Psychiatry 8, 19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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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聲稱自己有「憂鬱症」、「躁鬱症」、「竊盜癖」等等疾病,欲藉此卸責。因此,

從事司法鑑定的精神科醫師對於精神疾病的鑑別診斷、精神症狀的確信及對法律 的瞭解更相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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