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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精神疾病與犯罪的關係

第八節 智能不足

人類的智能發展約在十四至十六歲時即達巔峰狀態,因此當個人的智能在發 展的過程中因為素質或環境的影響而發生障礙時,即為智能不足。

根據國際疾病分類(ICD-10)的定義59:指心智的發展停止或不完全,其特徵 為發展期間,包括認知、語言、運動、社交能力的全盤性的發展障礙。智能不足 可能伴隨其他精神或身體疾病,患有其他精神疾病的盛行率至少超過一般人口的 三、四倍。依據許多學者的研究及推斷60:任何一個社會中的智能不足發生率大 約都在 2%至 3%之間。而大多數的研究資料均顯示:社會經濟狀況愈差的家庭或 地區中,智能不足的發生率也愈高。

關於智能不足的病因,許多研究發現是多重原因造成,即遺傳因素與環境 因素的交互作用。尤其對於輕度智能不足更是結合基因和不利的環境因素的結 果。如染色體異常、物質代謝異常、生產時的障礙、嬰幼兒時的感染等原因都可 能造成智能不足。

第一項 智能分級與相當之行為能力

智力的評估應依據可取得的所有資料,包括臨床觀察、適應行為及心理測 驗的結果。可是在考慮不同文化間的使用效度時,智商(I.Q.)程度可以提供連 續性但武斷的分類。智商的測量須由已經過標準化及個別施測,且已有地區性文 化常模的智力測驗來評估;最普遍的智力測驗方法是:魏氏成人智力量表

(WAIS)、魏氏兒童智力量表(WlSC)。

一、 輕度智能不足

59對應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第四版(DSM-IV)的定義為智力功能明顯低於平均水準(智商在 70 或以下),發生在 18 歲之前,同時伴隨有適應功能的障礙或缺陷。

60Broman(1987):所有年紀中智能不足的發生率為千分之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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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商 50-69 間(在成人,心智年齡約在 9 至 12 歲),約佔所有智能不足 的 85%。從教育立場而言,屬之「可教育者」。學習雖較慢,能學會日常生 活所需的語言,能獨立自我照顧及實際操作家務;有閱讀及書寫的困難,

但能勝任需操作能力而非學業能力的工作;一般環境下,可獨立生活。

二、 中度智能不足

智商在 35-49 間,(在成人,心智年齡約在 6 至 9 歲),約佔所有智能 不足的 10%。從教育立場而言,屬於「可訓練者」。語言的理解及使用發展 遲滯,至多僅能簡單的會話;自我照顧及運動技能發展遲滯,幾乎無法獨 立生活。

三、 重度智能不足

智商在 20-34 間(在成人,心智年齡約 3-6 歲),約佔所有智能不足的 3%-4%。幾乎無法學得溝通性語言。密切督導下,可有部分自我照顧功能。

四、 極重度智能不足

智商在 20 以下,(在成人,心智年齡約在 3 歲以下),約佔所有智能不 足的 1%-2%。幾乎沒有能力處理基本需求,需由他人完全照顧。

第二項 相關犯罪學研究與行為能力

多項研究顯示:低能力水平的違法人口中有較高比率是青少年。1961 年,

Eilenberg 針對在倫敦少年拘留所的男孩的研究報告:儘管有身心缺陷的少年僅有 2%,但其中 58%可歸類有智力魯鈍。1970 年,Gibson 和 West 研究發現: 14 歲 左右而至少有一次的違法紀錄的青少年,智商 90 以下的有 17%,而智商 90 以上 的僅有 5%。至於在成人的犯罪群中,其智商分布並無特殊差異,即和一般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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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布相同。研究也發現智商與犯罪年齡或犯罪頻率無關。林憲教授的研究61也 發現,在所有精神鑑定個案中之最主要的精神疾病診斷,以精神分裂病所佔比率 最高,智能不足次之。在草屯療養院的精神鑑定案件統計中,則以智能不足佔 14.2%最多,精神分裂症 11.3%為其次62

智能不足者的犯罪類型以竊盜的犯行最多,此傾向與其他犯罪人口並無不 同。智能不足的青少年多半竊取的是當場食用或使用的物品或金錢,很少像一般 青少年是偷東西去變賣典當花用63。其次是性侵害猥褻的犯行,智能不足者被拒 絕、甚至被否認「正當性需求」的表達,造成某些智能不足者在有性需求時,不 知道要先得到他人同意。誠如 Spry 和 Craft 發現他們的病人中,很多人的性方面 被忽視了,以致於不知如何宣洩性的緊張及需求,或去接近女性,而因此引發了 正向的攻擊反應64。縱火的犯行(arson)也是智能不足者常見的犯罪型態,基於 興奮或報復權威者的動機,在智能不足和挫折的影響下形成的反社會行為。

智能愈低,愈容易產生對社會不適應及善惡判斷困難,因此造成不良行為。

不過不似其他精神疾病的犯罪事蹟是始於成年以後,大多數智能不足者的首次犯 罪是在青少年時(73%),所以低智能在青少年犯罪上扮演著重要因素。但是若 以失能的角度而言,智能不足更可能是各種犯罪的被害人。

由於智能不足的分類等因素,因此現今並未明確規定何種程度的智能障礙屬 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何況光是只有智力的障礙並不是造成犯罪行為的 原因,尚須考慮素質、環境等因素,才足以衡量整個犯罪行為的脈絡。所以建議 在輕度智能不足者,若存在有下列情況時,亦可判定為限制責任能力(精神耗弱)

65: 1、案發時有所謂心因性反應。2、犯罪行為發生時,有明顯的因激烈勞動或

61林憲,精神鑑定 200 位個案之分析及精神疾患者刑責能力之探討,國科會補助研究,1984 年。

62黃聿斐,中部某精神專科醫院近十年執行精神鑑定案例分析結果初探,台灣精神醫學會年會 口頭發表,2012。

63張麗卿,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頁 135,2004 年 3 版。。

64Spry, W. B. & Craft, M, The function of a forensic assessment and rehabilitation unit in Mentally Abnormal Offenders, eds M. Craft & A. Craft, Bailliere Tindall, 397-402 (1984).

65林憲,精神疾病患者刑責能力之精神病理學研究,台灣醫誌,75 期,頁 175-182,197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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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生病等而引發的身體困倦和心理壓力。3、極度缺乏社會適應性及人際關係 不良,而且自我控制能力差者。4、併有精神病66

依照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司法精神醫學學術分組於 1997 年研議的「刑責能 力判斷準則」,當病人屬智能不足時,有「中度以上智能不足,或伴有精神病症 狀之輕、中度智能不足,以致認知及現實判斷能力或自我控制能力極度受損。」

即屬「心神喪失」的程度。而當顯現「中度智能不足,以致認知及現實判斷能力 或自我控制能力明顯受損。67」即屬「精神耗弱」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