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人權教育之內涵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中公民科教材中校園人權內涵,以及教師對於校園人權
議題的教學理念及其實踐情形。因此,必須先就人權、人權教育的概念及相關 規定等做系統性討論。本節將分成二部分:第一部分先了解人權基本概念;第 二部分介紹人權教育的發展脈絡以及實施困境。壹、人權基本概念
人權教育的誕生並非憑空而來,首先必須世人對「人權」兩字有所認識,
並且肯定人權價值,進而確立以系統性方式傳遞人權價值的重要性,人權教育 的概念方才應運而生。有鑑於此,研究者試從「人權基本概念」談起,討論人 權與人權教育的發展脈絡及其意義,進而探討我國對人權教育之相關規定及其 困境。唯有釐清人權概念,才能將人權價值有效傳遞,避免似是而非的定義,
以及和人權意涵背道而馳的教育方式。
一、人權的定義與價值
歷史上對於人權的追求其實由來已久,但最早將人權予以制度化以做為保 障人權的準則,則要到聯合國的成立。由聯合國所發行《人權教育 ABC─中小 學基礎人權教學及活動演練手冊》(ABC:TEACHING HUMAN RIGHTS-Practical activities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當中指出,人權的發展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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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世界各地所發生歷史上的重大事件,並導因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殘暴與破 壞,人們逐漸意識到尊嚴、自由、和平等的重要,而在1945 年成立聯合國,確 立以對所有會員國人權的保障為成立宗旨(吳愛頡譯,2009)。其中,聯合國
(United Nations)(1948)通過最早提及人權概念的《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即指出「人人生而平等,在尊嚴與權利上一律平等……」
基於此一人權原則性理解,國內外學者開始對人權進行詮釋,因而衍生出 以下幾種對人權的定義:
(一)國外學者
J. Donnelly(1989)指出,人權源於人的道德本性(moral nature)。和其他 社會行動一樣,人權並非上帝或自然世界所賦予,而是源於作為人的道德本 性,透過這種道德本性,人得以做出行動選擇,而人權即是為了實踐人生活最 基本、有尊嚴的生活,所做出的具道德本性的社會行動選擇。
Reardon(1997)認為,人權是關於倫理和道德的一種現世公約,它強調對 人性尊嚴與完整性的重視,並且聯繫著經濟平等、機會平等、民主參與、人格 自由、環境的永續經營等價值,促使社會上每個個體與群體都能履行其責任,
達到人類一同實踐地球村、維護世界和平的理想。
Rorty 認為,人權是具有普世性的一種價值,這種人權價值是在自我塑造與 實踐,而非在人權理論中鑽研產生。且人權的追求是人與人對更美好生活的想 像,以關懷取代分析,彼此凝聚情感的一種過程(引自洪如玉,2005b)。
M. Freeman 強調,人權與權利不同,因為若將人權等同於權利,可能產生 為了保障其中一項權利而侵犯另一權利的「同時可能」(compossible)問題。故 人權有時候並不能全然訴諸規範,而必須透過辯論使其抽象性提供正當性之基 礎(湯智貿譯,2006)。
(二)國內學者
林佳範(2002a)指出,人權是一種以人性尊嚴為核心的理念,是一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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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接受並齊力追求的目標,且為獲此目標,人權往往會以「規範」方式促使每 個人信守,讓個人人權遭致侵犯時,得以進行救濟。
黃默(2003)認為,人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洪如玉(2005a)特別強調:「人權是一套以人的主體性為起點,結合法 治、憲政與權力的複雜論述,含括道德與法治。」
黃藿(2005)指出:「人權(human rights),簡單的說,就是人身而為人得 享有的基本權利,它超越種族、性別、膚色、語言、國籍、年齡、宗教以及政 治信仰,是一種普世的要求或基本標準,沒有這些基準,我們就無法帶著尊嚴 生活在自由中。」
楊洲松(2005)認為人權從字面上看,指的是作為人而享有的權利,且隨 著人權的發展,不論是積極的或消極的權利,都是作為人所組成之世界各國所 必須致力維護與促進的。
許育典(2007)特別強調,人權的目的在於人本身,也就是說人權是為了 使人能夠自由地開展人格而存在的,故應該透過制度加以保障此種每個人應享 有的權利。
從以上國外與國內學者對人權的定義,可以歸納出幾個人權的基本意義:
1. 以道德本性為基礎:人權並非源自上帝,或者自然環境,人權乃以人性尊 嚴為基礎,訴諸對崇高人類道德本性的追求。
2. 具普世性:人權具有普世性,即無分種族、性別、膚色、語言、國籍、年 齡、宗教以及政治信仰等,作為人皆應享有的權利。
3. 具有規範性:人權為一種理念,這種理念強調對各種基本權利的尊重,因 此人權往往透過制度性的規範加以保障。
4. 追求更美好社會:普世人權價值係基於人性尊嚴,追求人類共同、更美好 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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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權的發展脈絡
人權的原則性定義與法制化主要始自二十世紀的西方社會。細究人權的重 大發展,人民意識並且得以表達人權概念源自12 世紀,但當時對權利的關注僅 是針對特定人、狀況、團體、或階級。17 世紀,荷蘭法學家 Hugo Grotius 從人 類群性的角度出發,認為權利是藉由社會轉化而來,亦即基於道德義務下,每 個人應該享有他自己的權利,這種權利並非源自上帝,而是在自然法理論的邏 輯下,屬於人類本身,並且自此正式確立「自然權利」的重要性。爾後
Hobbes、Locke、Rousseau 等人更以此種自然權利說法,主張人民保障自我權 利對抗專制政府的重要。例如Locke 即認為每個人擁有同等而確立不移的權 利,理性的個人委託政府來執行自然法,而政府有義務透過制度性方式保障人 因其自然本性而享有的各種權利。假使政府破壞該委託關係、甚至以暴虐方式 侵害人民權利,政府即喪失其統治權威,人民得以武力進行抵抗。Rousseau 則 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宣揚「人民主權」,認為人類早期是自由平等的,而後 為了維持共同生活秩序,才訂定契約以組織社會,故國家主權係在人民手中,
政府僅能以公僕之姿,根據人民意志行使統治權。這些以「自然權利」觀點出 發的人權價值,深刻影響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法國 1789 年的《人民與公 民權利宣言》、以及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誕生(湯智貿譯,
2006;引自楊洲松,2005),促使人權保障更朝制度性發展。
法國大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人權的關注與保障進入黑暗期,直到 戰後,為了建立新的世界秩序所成立的聯合國組織,在1948 年公布《世界人權 宣言》,重申基本人權、尊重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各國平等權利的重 要。該宣言以「人權」替換「自然權利」用語,避免哲學上的本質之爭,且試 圖以規範方式避免如納粹般殘害個體的行為再次發生。儘管《世界人權宣言》
有一定程度的西方偏見,但不可否認的是,它是世上第一份合理主張普世化道 德政治原則的宣言,並且被各地人權法律文書、社會運動、政治活動做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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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湯智貿譯,2006)。因此,人權的普世價值與保障方才正式予以確立。
從歷史脈絡而論,學者多將人權的發展分為三代。第一代人權發生在十 八、十九世紀,以自由權為內涵,目的在於限制政府權力,來保障人民免於國 家權力的侵害,包括參政權、表現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 由、宗教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以及形式平等皆為第一代人權之 代表;第二代人權則發生於工業革命之後、資本主義與個人主義盛行的十八世 紀末至二十世紀初,該時期認為國家不能再僅以消極保障人民自由的態度面 對,更需積極的給付、介入資本主義下的貧富懸殊及人民生計問題,故以保障 人民生存基本條件的積極性「社會權」應運而生,包括工作權、休閒權、醫療 權、健康權、兒童權、婦女老年權、社會保險權以及實質平等,皆是第二代人 權之代表;第三代人權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迄今仍持續發展的人權理念,
其源自促進各地民族自決、環境保護、避免核子戰爭、遏止自然資源耗盡、關 注人口爆炸等,而以「連帶權」為核心所發展出的集體權利,包括發展權、民 族自決權、環境權、人類共同遺產權、和平權以及文化、種族上的實質平等,
皆屬第三代人權(呂炳寬、楊智傑,2005)。另外,更有學者將人權的發展分為 四代,蓋特別將前述第三代人權細分,將反帝國主義的民族自決權視為第三代 人權,而重視人類一齊共同面對的環境權等權利視作第四代人權(彭立忠、莊 景升,2005),但無論如何,各代人權皆非取代上一代人權而來,每一代人權皆 保留了已有的積極成果,並走向發展的更高階段,使得人權的內涵更加豐富多 元。
三、人權的相關政策與法規
解嚴以來政府對人權的保障,從歷屆總統所提政策方針到國會制定的法律 規範皆能見明顯成果。2000 年首次政黨輪替,陳水扁政府即揭示人權立國的理 念,承諾中華民國不能落於世界人權潮流之外,並應遵守《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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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及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 的宣言和行動綱領,將中華民國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其具體作為包括於 2000 年 10 月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2001 年四月成立「人權教育委員 會」、2001 年 9 月成立「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並於 2002 年二月公布<中華民 國人權政策白皮書>等(楊洲松,2005)。足見當時新政府對於人權保障的決 心。
第二次政黨輪替,馬英九政府延續陳水扁政府時期對人權保障的期待,於 2008 年與 2012 年總統就職演說皆強調人權保障的重要性,包括杜絕非法監
第二次政黨輪替,馬英九政府延續陳水扁政府時期對人權保障的期待,於 2008 年與 2012 年總統就職演說皆強調人權保障的重要性,包括杜絕非法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