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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壹、人權教育

Edward L. O'Brien 指出,所謂人權係指各種作為人所具有的權利,其特點 在於這些權利是普世性地屬於人們的,不管他的種族、性別、膚色、語言、國 籍、年齡、階級、宗教或是政治信仰(引自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2007)。

而人權教育則是基於對前述人權價值的推廣所進行的各種教育方式。包括《世 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序言部分、《世界人 權宣言》第26 條、1968 年德黑蘭世界人權大會、以及 1993 年維也納第二屆世 界人權大會等,皆有肯定人權價值,亦有強調透過教悔和教育的方式,普及人 權價值(引自楊洲松,2005)。

另外,根據聯合國(1994)於大會通過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對人 權教育的定義,人權教育是為建立人權的普世價值所作的訓練及資訊傳播。其 目的在於傳授學習者人權知識與技能面向,進而影響他們對下列各項目的價值 觀與態度:

(a) 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b) 充分發展人的個體性和人格尊嚴感知;

(c) 提升不同國家、原住民、種族、族群、宗教和語系間的相互理解、包容、性 別平等與友好;

(d) 促使所有的人成為自由社會體系的一環;

(e) 促進聯合國維持和平的各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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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校園人權議題

本研究所關注的校園人權議題係基於學生人權的立場所衍生的校園人權議 題。所謂學生人權,強調學生於校園內作為一個法律保障主體的重要性,具有 法律人格地位之獨立性(林佳範,2014e)。質言之,校園內與學生相關的權力 行使應建立在「正當法律程序」之上,學校師長須體認到其權力行使的基礎,

並非在於日漸淡薄的傳統倫理觀念,而在於民主與法治的授權(林佳範,

2002b)。

具體言之,以學生人權角度出發,涉及校園人權議題者繁多,如「不向國 旗敬禮」、「禁止配戴象徵性臂章」、「禁止穿著具有挑釁意味服飾」、「不准男生 留長髮」、「校園刊物審查制度」、「猥褻言論之處罰」、「體罰或學生行為之處 罰」、「搜索學生書包」、「退學制度」等態樣(林佳範,2002b)。惟就目前課程 綱要(教育部,2008b)、教科書內容(南一版,2017;翰林版,2017b),以及實 際教學現場探討之重點而言,較常於課程中探討者包括性別平等、霸凌、體 罰、輔導管教、學生隱私、服儀規範等。

參、國中公民科教科書

教育部(2008a)為培養國民應具備之基本能力,並認為國民教育階段之課 程應以強調個體發展、社會文化及自然環境等三面向,而提供語文、健康與體 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做 為課程規劃範疇。

本研究之「國中公民科」係指教育部(2008a)頒佈之課程綱要中,社會學 習領域有關結合社會制度、道德規範、政治發展、經濟活動、人際互動、公民 責任等專業知識,並且作為一般國民中學常見授課方式之科目。而「國中公民 科教科書」,即基於前述國中公民科之定義,經由教育部審定通過,成為可供一 般國民中學教師與學生在課堂使用之「國民中學社會─公民」教材叢書。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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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國中公民科教科書主要分為六冊,第一冊與第二冊主題為「個人與社會 生活」;第三冊為「民主的政治」:第四冊為「法律與生活」;第五冊為「經濟與 生活」;第六冊探討「全球關聯」(翰林版,2017b;2017c;2017d;2017e;

2017f;2017g)。

肆、國中公民科教師

張秀雄(2002)指出,公民科教師為專門傳授公民知識、公民德行、以及 公民參與能力,以達全人教育、兼重本土意識與全球關懷、以及關注人權教育 目標之教師。

本研究所指「國中公民科教師」,係指於 106 學年度任教於我國臺、澎、

金、馬地區所有公立國民中學,專門傳授社會學習領域公民科,且係經《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之教師甄試,甄選合格之專任 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7、兼任教師8

7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第 2 及第 3 款規定,代理教師係:「指以 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 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8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第款規定,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 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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