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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之定義、概念及流程

三、 人體試驗階段之利益衝突

3.1. 人體試驗之簡介

3.1.1. 人體試驗之定義、概念及流程

人體試驗此名詞有許多不同但相似之用語,有稱人體試驗、人體實驗、臨床實驗等,

在英文上亦有不同之用語,例如:「Clinical Trial」、「Biomedical Research」、「Human Experimentation」、「Human Subject Research」等,觀諸我國相關法律中之用語分別有以下 幾種,首先,醫療法第八條規定:「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 療技術、新藥品、新醫療器材及學名藥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之試驗研究。

藥事法第四十四條則規定: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 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另藥品臨床試驗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規 定:「臨床試驗」,以發現或證明藥品在臨床、藥理或其他藥學上之作用為目的,而於人體 執行之研究。分析上開法條用語可見,醫療法上之用語為「人體試驗」,而其規定於人體 施行之試驗種類包括新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之試驗,然於藥品臨床試驗準則中之用 語為「臨床試驗」,其規定乃指於人體試驗藥品之作用,似乎醫療法中之所指之範圍較藥 品臨床試驗準則要廣,本文以下為統一用語,採取定義上似屬於廣義之「人體試驗」。

人體試驗之研究階段流程大致上為,要先提出人體試驗之申請,申請通過後方可進行 人體試驗分期階段,人體試驗共可分為四期177:(1)第一期(PhaseⅠ,Human Pharmacology)

是指人體藥理研究,此一階段主要目的在於瞭解藥物之安全劑量,在人體可能承受之最高 劑量,申言之,其主要目的在於確認人體可忍受之劑量範圍,並藉此瞭解該藥物對於人體 之毒性及藥物在人體之吸收、分佈、代謝、排泄之速度和程度,此階段通常在特定的臨床 試驗病房中,由有經驗之醫師來執行,至於參與者通常為數名或數十名成年健康志願者,

若涉及癌症藥品則由少數病人參與之,此一階段主要為藥物動力學(Pharmacokinetics)、

藥物效力學(Pharmacodynamics)、耐受性(Tolerability)、安全性(Safety)等方面之研究。

(2)第二期(PhaseⅡ,Therapeutic Exploratory)是指治療探索,此一階段主要目的在於 探索藥物的療效與安全性,申言之,此一階段主要目的在於初步觀察藥品可能之療效,並 找出具有最佳療效、或可接受副作用之相應劑量範圍,並檢討治療之可行性,參與者為經 由嚴格篩選出來同質性高之病人,亦即挑選無其他疾病、只患有確定適應症之病患,避免 同時患有其他疾病會影響評估效果。(3)第三期(PhaseⅢ,Therapeutic Confirmatory)指 治療確認,主要是要確認藥品之療效性、安全性、適應症、不良反應、交互作用、危害比 率(Benefit/Risk Ratio)等,在試驗設計上主要以隨機分配、雙盲試驗及對照試驗方式進 行,此一階段是涉及藥品是否得以上市之重要階段,此一階段若證實藥物療效,可申請新 藥上市許可(New Drug Application,NDA),故而通常稱為樞紐試驗(Pivotal Tset)。(4)

177 曾靖雯,新藥人體試驗契約之探討,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8-1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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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PhaseⅣ,Therapeutic Use)指治療用途或治療使用,此階段是藥品上市後之追蹤、

監測(Post Marketing Surveillance,PMS),且與已核准之適應症相關,監測該藥物是否有 先前幾個階段未發現之副作用或不良反應,申言之,此階段目的在於進一步瞭解安全性和 療效之相關資訊、修正藥物劑量、評估死亡率、罹病率並長時間蒐集安全性數據並進行流 行病學之研究等,此階段是透過大量病人進行長時間之觀察。可藉由下列二個圖表來表示 上開四個流程之主要區別(表 6178)及其流程圖(圖 13179):

178 曾靖雯,前揭註 177,頁 10。

179 方尚文,前揭註 70,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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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ree of Risk)

醫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