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生技(醫)產業簡介及利益衝突總論
2.7. 本文建議之利益衝突規範架構思考方向
依據 Andrew Stark 在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American Life 一書中,曾將利益衝突風險 的行為發展過程,區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所謂的「前行為」(antecedent acts)階段,
這是指會使個人容易犧牲公共利益的因素行為,例如政治人物與企業家之間有金錢往來和 餽贈禮物等互動。第二階段,是所謂的「心理狀態」(the states of mind)階段,這是意味 個人的親密關係和感情已經受到前行為的影響,也就是說,接受大筆政治獻金的政治人物,
很有可能會更傾向制定有利於提供政治獻金者利益的政策。最後一個階段則是稱為「結果 行為」(outcome behavior)階段,在這個階段裡,個人會因為受到前行為影響,以及感情 和親密程度等心理狀態因素,因而做出特定決定,例如為了有利於私人朋友而犧牲公共利 益173。依據上開行為發展過程,本文試以圖示表示之:
圖 10 行為發展歷程圖174
綜合上開學者之行為發展階層理論,本文認為,上開研究可提供於設計相關管制及規 範時之思考方向:1. 嚴格來說,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在一般法思維上屬於動機醞釀階段,
173 Andrew Stark 在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American Public Life(2000),轉引自劉靜怡,前揭註 30,
頁 151。
174 本圖為本文作者繪製。
第一階段
(前行為)
第二階段
(心理狀態)
第三階段
(結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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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屬於行為人內在層面的思維外界很難明顯看出,而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區別頂多是 行為人會踏入利益衝突之程度升高而已,然不論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外觀上均很難具體 明確辨識出其未來會否實際做出利益衝突之行為,亦即舉證責任上有其難度,這種動機醞 釀階段法律似乎無法做出任何強制性的行為來加以約束,頂多只能憑藉各行為人的道德自 我約束或一些預防性之規範措施加以規制;2.「結果行為」出現後,可藉由第一、第二階 段之行為佐證行為人已涉及利益衝突行為之證據,亦即唯有「結果行為」出現後,方得將 第一、第二階段之行為認定為利益衝突行為之動機;3. 由上述推導過程得見,法律規定 要介入之時點不得太早,以免過度干涉人身自由,本文認為起碼第一階段之行為法律不得 介入之,此一階段似乎僅得透過自我道德約束、自律方式為之,至於第二階段因為動機醞 釀已升高,故可能藉由預防措施,例如:公開、揭露制度加以規範之,至於第三階段結果 行為,既然已經產生結果,此部分當然是法律要介入並加以處理之時點,且管制方式不在 只是公開、揭露等間接、消極管制方式而已,而應更積極的介入與處罰。本文結合上開學 者之行為發展模式搭配本文之心得以下列圖表顯示之:
圖 11 行為發展歷程暨規範措施關係圖175
175 本圖為本文作者繪製。
•前行為(動 機醞釀前期)
•道德約束或 較低之預防 措施規範
第一 階段
•心理狀態
(動機醞釀 後期)
•較高等級之 預防性措施
第二 階段
•結果行為
•積極管制措 施介入
第三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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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規範機制之分類
2.7.2.1 以介入時點分類(事前、事中、事後)
此一規範之分類在於,以法令介入之時點作為分類基準,所謂事前機制,通常是衝突 尚未發生時,如何藉由相關機制防堵、預防之,而其規範方式多半藉由揭露、陳報等方式 讓與衝突相關之資訊透明化,此一方式乃是藉由事前監督措施,達到行為人壓抑行為人不 法動機提升之目的。至於事中機制:乃指已察覺衝突發生時,如何處理之機制,可藉由相 關處罰機制,令利益衝突之人退出計畫,以及依據法令讓利益衝突之人履行民事、刑事責 任階段。事後機制,也可稱為事後監控機制,亦即利益衝突發生後,如何繼續監督相關計 畫之進行,以及避免曾引發利益衝突之人藉由其他途徑再度間接影響相關計畫,以及避免 其他人引發相同類型之利益衝突。
2.7.2.2 以管制型態分類:(消極與積極,預防與禁止)
首先,消極或積極之區分在於,消極管制就是原則上事前並不介入管制,衝突發生時 才介入處理;而積極管制則是原則上事前便加以積極介入管制。其次,預防措施或者是禁 止措施,乃依據管制措施手段之強弱所為之分類,所謂的預防措施通常是藉由事前申報、
揭露之方式,達到抑制行為人從事不法之利益衝突行為之意願,而禁止措施,則是強制力 措施,例如:察覺有可能從事不法利益衝突時,或已然察覺利益衝突時,便強制禁止該等 人參與計畫。
2.7.2.3 以衝突程度高低作為規範機制之分類
這是本文所欲嘗試設計之規範機制模式雛形,亦即如本文上開所述,區分為三類:1.
首先,對於不涉及違法之利益衝突行為,原則上,此部分法律尚無介入之必要性,通常 藉由學術機構自律、道德要求處理之,至多可加入事前預防機制,即申報、揭露即可達 到規範目的;2. 其次,對於有可能達到民事違法程度之利益衝突類型,法律強制介入之 層級應該升高,即其事前預防之措施,申報、揭露範圍內容、監控措施均應較前種類型 更為嚴格,且有適度為矯正規範,例如:解除相關職務、除去有疑慮之行為措施、或者 令利益衝突之人調整有疑慮之行為措施,舉例而言,如之前發生之陳垣崇事件中,中研 院所為之專屬授權行為,亦涉及利益衝突之議題,此時相關規定便應矯正該處分行為,
即否決專屬授權之決定而改以無疑義之非專屬授權;3. 最後,如果有可能達到刑事違法 程度之利益衝突類型:其法律強制介入之層級為最高級,亦即其相關之申報、揭露範圍、
內容、監控措施、禁止措施、矯正措施等規範等級應最為嚴密,例如:直接解除利益衝 突主體之職務、禁止其為從事相關涉及利益衝突事項之職務等,甚至給予刑事制裁,結 合本文前開圖示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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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 利益衝突管制措施金字塔圖176
176 本圖為本文作者繪製。
刑事違法等級 高度揭露、申報、管制措施介
入
民事違法等級 中度揭露、申報、管制措施
不違法等級
道德約束要求、低度揭露、申 報、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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