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四、 生醫技術授權階段之利益衝突

4.2. 從陳垣崇案例談起

2010 年所發生的中研院生物醫學研究所陳垣崇所長之案件引爆長期以來潛在生技領 域中隱藏的一些問題,於案件發生初期,各界對於此一案件之觀點、評論不一,多數生技 產業相關人員基於扶持生技產業之觀點認為,僅因現今法規之缺失、漏洞而動輒以刑法介 入生技領域,此舉會對於生技發展會產生嚴重之衝擊。另一方面,持相反論點者認為此一 案件所凸顯之利益衝突問題極為嚴重,若不藉由刑法介入,會造成相關利害關係人藉技術 移轉之方式將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利益中飽私囊。本案偵查後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由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新聞稿中清楚表示:「呼籲相關主管 機關應正視國內生技專利研發及相關製藥產業的現實困境及法令之不足,積極研商因應之 道,或尋求立法解決,明確界定行政與刑責之範圍,以鼓勵投入更多新藥之研發,造福全 世界的病患312。」上開新聞稿除了提到目前生技領域中法規不足之問題外,該不起訴處分 書亦提及下列幾個重要結論:「1. 中研院於辦理院內研發之技術授權、移轉,不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相關規定;2. 陳所長等人係基於促進國內科技發展現況及社會、國家利益,為 確保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權得以商品化,於 國 內 廠商 皆 無 意 願 承 接 之情 況 下,方 才 邀 集 親 友 投 資 世 基 公司,以便 將 技 術 商 品化,以便 造 福 相 關 病 患,故 欠 缺圖 利 之 主 觀 上 犯 意;3. 中 研 院 與 世基 公 司 簽 訂 專屬 授權 契 約,乃 經 中 研院 通 盤 審 查、考 量 及 評 估 後 所 為 之 決 定 , 此 乃 行 政 機 關 之 行 政 裁 量 之 範 疇 , 與 刑 事 犯 罪 無 關313。 」

此 外,有 學 者 認 為本 件 所 涉 及 之法 律 議 題 尚 包括:1. 具 公 務 員 身 份 之 研究 人 員 能 否 創 辦 或 投 資營 利 事 業;2. 政 府 資助 研 發成 果 是 否 能 歸 屬 或授 權 民 間 企 業,

特 別 是 政 府 資 助 委 由 特 定 公 務 員 研 發 之 成 果 是 否 能 歸 屬 或 授 權 該 特 定 公 務 員 所 任 職 或 指 導 之 民 間企 業;3. 公 務員 與 民 間 企業 間 之 利 益 迴 避314。本 文 以下 主 要 針 對 技 術 授 權 部 分 加以 討 論,而 於 討 論 過程 中 會一 併 討 論 介 紹 與 生技 授 權 議 題 有關 之 法 令 , 包 含 科 技 基 本 法 、 生 技新 藥 產 業 發 展條 例 、 政 府 採 購 法 、 等 規 定 。 除了 上述之議題外,本案引發的另一個重要議題就是本論文範圍「利益衝突」,亦即在技轉過 程相關之利益衝突迴避問題。

4.2.1 陳垣崇院士事件簡介

陳垣崇院士研發出龐貝氏症(Pompe disease315)之解藥 Myozyme,此藥在 2006 年同

312 本署偵辦中央研究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案件新聞稿,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http://www.slc.moj.gov.tw/ct.asp?xItem=225546&ctNode=5361&mp=010 (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10 月 2 日)。

313 同前註。

314 閻啟泰,我國生技醫藥產學合作何去何從?從中央研究院生物醫學研究所所長近日遭檢方偵

訊談起:http://www.taie.com.tw/big5/175b.pdf (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10 月 2 日)。

315 龐貝氏症(Pompe disease)是致命性的罕見疾病,因位於第 17 條染色體上的酵素基因( GAA ) 發生突變,導致體內負責將肝糖轉化為葡萄糖的酵素活性降低,人體無法獲得正常能量供給

103

步 獲 得 美 國和 歐 盟 核准 上 市 ,本 案 涉 及的 專 利為 ( 中 華 民國 專 利 I287580 號 或 稱 HLAB1502316),陳垣崇院士涉嫌利用生醫所長職務之便,自 95 年起陸續向世基生醫採購

「核酸分子檢測試劑」、「預測基因檢測試劑」七次。這兩種試劑專利都是陳垣崇在中研院 生醫所研發而成,生醫所將這兩種試劑專利技術,專屬授權給 94 年設立的世基生醫量產 製造,生醫所再向該公司採購成品來做臨床實驗,授權合約指明利潤由中研院(20%)、

國庫(20%)、發明人(20%)各分兩成,世基生醫(40%)獲四成。世基生醫公司創立後,

陳垣崇對外表示只擔任榮譽創辦人,妻子陳德善卻擔任首任董事長,公司負責人數次變更,

但都是陳垣崇的親友317。此外,中研院總辦事處處長葉義雄表示,陳垣崇的研究成果在民 國 93 年 6 月發表,95 年初依管理要點與行政流程呈報,將專利技轉世基生醫公司,中研 院獲得世基技術持股,並指派陳垣崇擔任官股董事代表,直到 98 年中研院將所持股份全 數轉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不再指派代表。至於陳垣崇被懷疑涉及圖利,

則是來自生醫所因研究需求採購該試劑,以限制性方式讓世基生醫得標。中研院表示,生 醫所曾依採購法三次公開招標,均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後續採購才由世基生醫得標;之 後為了控制實驗變數,依採購法改為限制性招標318

在本案所涉及之利益衝突問題在於,陳垣崇院士同時兼具有中研院生醫所所長及世基 公司創辦人暨股東身份(陳垣崇之妻是世基公司首任董事長)。陳垣崇院士之角色多元產 生利益衝突(角色衝突),且本件將系爭專利專屬授權與世基公司,之後又因中研院生醫 所研究需要採購試劑,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由世基公司得標,向世基公司購得試劑。上開專 利授權之行為及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購買試劑之行為應如何評價?違法或合法?若屬違法 應如何管制?若屬合法,則應藉由何種機制消弭大眾將該行為當成私相授受之疑慮。

檢索相關新聞資料後可能與陳垣崇較為相關之人士有:1.董事楊懷卿(可能與陳垣崇 為朋友),其為現任楊耳鼻喉科負責醫師、巨大機械監察人(持股 1474023)、慧德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2008.10 國際扶輪社 3480 地區由楊懷卿發起 – 單車環台為罕病兒募 款的活動,楊懷卿同時為公益騎士代表,陳垣崇以財團法人罕病基金會董事長身分出席慶 功活動。2.董事張鴻仁(可能與陳垣崇為朋友),現任上騰生技董事長、國立陽明大學公 衛所兼任教授、曾任衛生署副署長、中央健保局總經理、張鴻仁與陳垣崇同為中研院之醫 療保健政策建議書規劃成員。3.董事沈志隆(為世基總經理),其為清大物理博士、美國 Wisconsin-Madison 生化博士,與陳垣崇併列「與藥物不良反應相關的 HLA 等位基因及其

而日益虛弱。嬰兒型患者症狀在前幾個月就會出現,包括四肢軟弱、呼吸困難和心臟衰竭。

通常患者在一歲前就會死亡。

316 世基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陳亦聖,致各位醫療界先進的一封信:

http://www.docin.com/p-130092066.html (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1 月 16 日)

317 陳垣崇涉採購圖利 60萬交保,自由時報電子報,2010年6月23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23/today-life2.htm (最後點閱時間:2013年1月16 日)。

318 中研院挺陳垣崇,批法規不完整,人間福報,2010 年 6 月 24 日: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188604 (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1 月 16 日)。

104 檢測方法」發明人(共計 6 人)

世基公司於 2005 年成立、2006 年取得中研院全球專屬授權(中研院受衛生署委託,

進行 Carbamazepine 藥前基因篩檢效益評估「兩年期」,並由國科會補助,進行基因檢測 預防 Carbamazepine 導致 SJS/TEN 之研究「2006.10 起,共兩年,補助近 1 億 5 千萬元」、

2008 年中研院技術美國、台灣專利申請獲准建廠完成、2009 年 HLA-B*1502 基因檢測套 組取得衛生署許可、2010 年另一種 HLA-B*1502 與其他兩種基因檢測套組取得衛生署許 可。公司累計投入超過 1 億元。

在本案發生後,立委趙麗雲提案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要求主管機關立法明確 規範利益迴避、收益分配等事項。趙麗雲指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避免再有學者「誤 踩地雷」,雖然在年初訂定「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案件利益迴避暨保密原則」,明訂國科會 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及其配偶和 3 親等,均不得投資合作企業或有財務往來,但卻無實質 效力。她表示,對於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及 成果,得將一部分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其相關智慧財產權及成果的歸屬及運用,也 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做合適的收益分配。趙麗雲認為,此類研究成果的管理、收益分配、

利益衝突及迴避、必要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 等事項的辦法,行政院應明文訂定,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319

圖 18 陳垣崇院士事件簡化關係圖320

本案所引發之相關問題如下:1. 中研院角色地位以及其於生技產業技術移轉授權過

319 避利益衝突,台立委提案修科技法,大紀元電子報,2011 年 1 月 25 日,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1/25/n3152961.htm(最後點閱時間:2012 年 6 月 6 日)

320 本圖為本文作者繪製。

中研院專屬授權試劑專 利予世基公司

•問題一:系爭專屬 授權之妥適性?

•問題二:專屬授權 應否受到政府採購 法之規範?

世基公司將所生產之試 劑賣回給中研院進行後 續實驗

•問題一:世基將試 劑賣回給中研院所 產生之疑義?

•問題二:中研院購

買世基公司試劑應

否受政府採購法規

範?

105

程中應扮演之地位及社會功能;2. 中研院專屬授權之妥適性;3. 中研院專屬授權應否受 到政府採購法之限制;4. 中研院購買世基公司試劑應否受到政府採購法限制;5. 專屬授 權於生技領域是否具有必然性?本論文僅針對上開 1. 2. 3. 5. 加以討論之。

4.2.2 本件問題剖析

本案問題重點在於技術移轉方式(專屬或非專屬)之評估,中研院透過「專屬授權」

之方式將系爭技術授予世基公司使用,此一行為是否恰當,目前政策所資助的研發成果其 授權方式之相關法規、行政命令或函示,經檢索後有以下:

國科會補助計畫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常見問題(96.03.15),下放後成果 Q6321:技轉 授權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若為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由計畫執行機關處理並附說 明函送本會備查者,則得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1. 為避免業界不當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 者。2. 移轉之研究成果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者 3. 移轉廠商須投入鉅額資 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4. 較有利於整體科技發展及公共利益者。

國科會補助計畫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常見問題(96.03.15),下放後成果 Q6321:技轉 授權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若為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由計畫執行機關處理並附說 明函送本會備查者,則得以專屬授權方式為之:1. 為避免業界不當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 者。2. 移轉之研究成果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者 3. 移轉廠商須投入鉅額資 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4. 較有利於整體科技發展及公共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