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生技(醫)產業簡介及利益衝突總論
2.5. 各國產學界有關利益衝突概念之介紹與比較
2.5.3. 澳洲利益衝突管理機制
澳洲昆士蘭犯罪及不當行為監察委員會(Crime and Misconduct Commission,簡稱 CMC)及新南威爾斯廉政公署(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
為協助行政部門(公部門)建立機構利益衝突政策,於 2004 年共同訂立公部門管理利益 衝突之指導原則(Guidelines of Manag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the Public Sector,下簡稱指 導原則97),此一指導原則分別將利益衝突之定義、四個指導原則及管理利益衝突之指導則 加以明確制訂出來,此一原則目的在於協助該省及地方政府部門、大學、政府組織及私部 門等,建立利益衝突之判斷、管理及監督之參考標準。該指導原則參照國際經濟合作暨發
94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Medical Colleges(AAMC), Protecting Subjects, Preserving Trust, Promoting Progress,78 ACADEMIC MRDICINE225(2003). 轉引自劉宏恩,同前註,頁 66。
95 陳義玉,日本的產學合作政策─以東京大學為例,淡江大學日本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
文,頁 54(2008)。
96 歸納內容均源自:同前註,頁 54-55。
97 原文詳見:http://icac.nsw.gov.au ,亦可見:
http://www.cmc.qld.gov.au/topics/misconduct/advice/major-risk-areas/conflicts-of-interest/managin g-conflicts-summary-guidelines (最後點閱時間:2011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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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組織(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 OECD)中對 於利益衝突所為之定義:利益衝突是指在公義務與私人利益間之衝突,而此私人利益會影 響其公義務或責任之履行,而此所謂之私人利益除包含獲取私人利益外,尚包含避免私人 財務上或其他個人損失均屬之,本文以下介紹之內容均源自於此一指導原則,先此敘明。
依指導原則利益衝突分為三種態樣98:「1. 實際的(真正的)利益衝突(An actual conflict of interest):所謂實際的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之現有職務與責任與其私人利益間產生直 接的衝突。2. 知覺上或明顯的利益衝突(A perceived or apparent conflict of interest):係指 明顯可見該私人利益會不當影響公職人員執行職務。3. 潛在的利益衝突(A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該私人利益在未來可能會與公職人員之職務發生衝突」。之所以要區別 上開三種態樣在於不同的態樣應該有不同之管理方式。管理利益衝突之方式有許多種,然 主要之挑戰在於如何制訂一個可兼顧公職務及私人利益之制度,之所以要兼顧二者之理由 在於若將制度規定的過於嚴苛可能會不當侵害個人之權益,而且會抑制公職人員主動揭露 利益衝突之意願,或者降低從事公職職務之意願。
該指導原則並提供利益衝突管理之四大原則99:「1. 保障公眾利益(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為公眾謀福利是公職人員職責之核心責任,確保公眾利益不會受損是管理利益 衝突之首要目標,公職人員應該依法行政,不應受到私人利益、個人態度或意見之影響,
在個案中,不應受到宗教、職業、政黨、種族、家庭或其他個人喜好之影響。為了要符合 職務,公職人員不僅需依法行政還必須遵守更上位的公眾服務價值,例如:公平、誠實及 堅守公眾利益。3. 維護透明度及責任制(Support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為了 要達到管理之公平、有效之目的,故定義、揭露、管理利益衝突之方式必須透明化,且需 受到監督、檢討。有效管理利益衝突之第一步驟便是揭露私人利益之存在。採取一個一貫 且公開之利益衝突管理標準將會使得人員願意遵守相關規定,且若讓外部人員瞭解利益衝 突管理之機制也會使的對於對該公務機關更具有信賴感,更能相信所屬之員工會妥適從事 職務。3. 提升個人責任感及建立個人典範(Promote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and Personal Example):有效管理利益衝突將有助於展現組織之公正及專業性,利益衝突存在於各層級 中,管理階層有責任訂立一套管理辦法、標準,而利益衝突通常只有個人知悉,故而讓個 體勇於揭露自身存在之利益衝突非常重要的,組織內之個體要盡可能避免利益衝突之發生,
而主管更率先應立下典範,以便達成內部人員實踐利益衝突政策及程序之目的。4. 建立 一個支持的組織文化(Build A Supportive Organisational Culture):管理階層應創造一個有 效處理利益衝突問題之環境,組織可藉由下列管理方式、政策營造此一環境、文化,如(1)
藉由宣導、訓練以便提升人員建立利益衝突原則之概念以及如何運用在工作環境中,(2)
鼓勵員工公開溝通、討論,如此可以使得員工願意揭露及討論自身所面臨之利益衝突問題,
(3)對於所揭露之利益衝突資訊、資料應加以保護。」
98 Guidelines of Manag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the Public Sector, p10, available at:
http://www.cmc.qld.gov.au/topics/misconduct/advice/major-risk-areas/conflicts-of-interest/managin g-conflicts-summary-guidelines (last visited Jan. 16, 2012).
99 Id. at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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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指導原則提供制訂利益衝突會避之架構,其中有七個步驟100:「1. 確認不同的利益 衝突態樣:建立利益衝突之首要步驟便是確認可能發生之利益衝突種類,大部分的組織視 其組織之特殊性會有所不同,因此制訂利益衝突政策時便需考量各組織之個別狀況,有效 管理利益衝突之方式便是可在發生利益衝突時加以辨識出來,而原則上若要降低真正的利 益衝突(An actual conflict of interest)或知覺上利益衝突(A perceived or apparent conflict of interest)之發生,就是當該利益衝突仍處於潛在利益衝突(A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之狀態時,組織便可以辨識出來。而員工參與在此一階段是非常重要的,除了因為員工參 與可以使利益衝突之態樣完全呈現外,員工參與更能促使員工日後遵守此一政策。私人利 益可分為金錢利益(pecuniary interests)及非金錢利益(nonpecuniary interests),而其類型 有以下幾種:(1)財務或經濟利益,(2)家庭或私人事務,(3)參與營利或非營利組織,
(4)參加政黨、工會、職業組織或其他私人利益,(5)兼任其他工作,且與正式工作之 職責有衝突可能,(6)特殊職業義務、社群、種族、家庭或宗教團體,或同居關係,(7)
與其他團體或個人不合或有競爭關係。而此一指導原則並列舉出下列幾個可能存在高風險 的潛在利益衝突狀態:(1)經常與私人有互動者,(2)訂約與採購,(3)審查、制定或監 督標準、商業、設備或基地,(4)核發證書或許可,(5)提供需求超過供給的服務,(6)
分配政府補助資金,(7)核發或審查罰鍰或其他行政罰,(8)提供補貼、財務協助、營業 權活其他救濟金,(9)爭議處理或判決,(10)對土地規劃或發展應用有決定權,(11)執 行定期檢測及程序,(12)對職位有委任權。2. 建立適當政策、管理策略及回應:利益衝 突範圍確認後,應進一步建立適當的管理策略,以確保員工及主管對於可能涉及的利益迴 避有所認識,並揭示機關之管理標準,以建立有效的執行策略及回應問題之機制。3. 教 育員工、主管及資深執行者,並公告政策:有效的政策在於持續教育員工,從受聘員工、
志工、外聘人員到資深管理者、董監事等,均應知悉組織之策略及相關資訊,以協助其等 判斷及揭露利益衝突,而管理階層更應知悉如何管理利益衝突案件,並協助組織保持公正 性。透過訓練以確保員工瞭解利益衝突之概念,訓練題材應涵蓋各項可能發生之利益衝突,
尤其更應加強組織內特別亦發生利益衝突之情況,並舉出實例及解決方式供作參考。對於 某些模糊地帶更應注意處理原則,例如贊助私人企業、撤銷管制計畫、與菲政府組織之關 係、政治活動、公私合夥及與私人企業之互動等行為。4. 藉由身教及案例領導組織:主 管自身的遵守利益迴避之要求可以達成有效的執行利益迴避策略之目的,如此可達到上行 下效的效果。當機關內有衝突案件發生時,管理者應鼓勵當事人揭露之,並審慎協助處理,
此不僅可以建立機關公正形象,亦可讓其他員工仿效之,惟有主管認真看待此一利益衝突 之事件,員工方會認真遵守。5. 與關係人(包括契約相對人、客戶、贊助人及社群)溝 通組織對管理利益衝突所做承諾及程序:與關係人溝通讓其等瞭解組織對衝突事件之重視,
以及違反相關規定,可能帶來之後果。最重要的是讓所有關係人瞭解做成決策之各階段與 過程均受到組織之監督,並要求公開、透明、公平。6. 執行政策:政策是否成功,另一 關鍵在於如有違反政策之情事時,視其違反之程度,制定清楚的處罰結果並確實執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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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當事人內部紀律懲戒及負擔法律責任、廢止受影響之決定或契約,並排除受益者參與 未來之程序。除懲罰規定外,稽核及監督程序亦可達到有效執行政策之目的。7. 定期檢 視政策:定期檢視、評估政策之有效性,並檢視其遵守之狀況,如有需要則進行調整及更 新。」
其中針對委託及契約關係及特定範圍的群體,並特別提出一些建議,此乃因為政府提 供補助經費與私部門,將牽涉到委託與契約關係,而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補助計畫之審查委 員,多涉及特定專長和領域,並從有限的人選中選定評審委員,屬於特定範圍之社群,因 此 ICAC 及 CMC 提醒機關從事下列行為時,應特別留意利益衝突之爭議:1. 如涉及委託 關係時,應注意之行為有:(1)收集、取得、使用、散布及持有保密資訊時,(2)私下與 受託人合作時,(3)提供無限制的授權,(4)提供專業建議時,(5)授權、評價或規定委 託人行為時,(6)提供許可或認證時,(7)分配經費、政府資源或設備時(尤其當供過於 求時)。2. 如涉及契約或採購關係時,應注意之行為有:(1)收受禮物或其他形式之利益,
(2)取得保密資訊,(3)透過投標程序簽署契約時,(4)任何投標前、試探的行為,(5)
投標評審及比價程序,(6)契約管理。3. 如該組織之供作過於專業或特定,以致僅能從 特定範圍群體中獲得技術協助、智識提供或建言時,更易發生利益衝突之疑慮,此時應注
投標評審及比價程序,(6)契約管理。3. 如該組織之供作過於專業或特定,以致僅能從 特定範圍群體中獲得技術協助、智識提供或建言時,更易發生利益衝突之疑慮,此時應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