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生醫技術授權階段之利益衝突
4.7. 生醫技術專屬授權必要性之探討
4.7.1 技術移轉(讓與) 、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之區別
所謂技術移轉(讓與)係指技術擁有者將所擁有之技術轉讓與他方;而技術授權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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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擁有者僅將技術授與他人使用,然並未將移轉技術,學者劉承愚、賴文智認為「所謂 技術授權是指技術擁有者(或有處分權之人)提供 know-how、商標、服務標章、專利權、
專門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於約定期間內,同意將全部或一部之權利由技術接受者利用 而言348。」通常透過技術授權取得技術之技術接受者對於類似產品之製造生產,已有一定 程度之瞭解或已具有相當之技術水準,但卻無法自行開發或提升其技術水準,因此向技術 領先者爭取授權,以便建立基本之技術,而逐步加以改良349。而授權之類型可分為專屬授 權(exclusive license)與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二種。所謂「專屬授權」是 指被授權人就授權人之智慧財產權享有專屬之利用權限;而「非專屬授權」則指智慧財產 權人將同一智慧財產權利授與二以上之被授權人使用。
採取技術授權之優點主要有以下350:1. 技術提供者能經由被授權人所支付之權利金 或其他授權費用回收所投入之研發經費;2. 技術提供者可運用授權條款之約定控制或擴 大已有之市場,並進而切入相關之產品;3. 技術提供者可利用其談判之優勢,透過授權 契約之規定,將相關之原材料與零件設備以較高之價格一併授與被授權人;4. 利用技術 授權之方式進行策略聯盟;5. 被授權人可藉此修改原有之技術;6. 被授權者透過授權行 為可迅速取得發展成熟或已可進行商品化之技術,且可避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紛爭。
而技術授權之缺點則為:被授權人之技術取得受制於授權人,且若授權契約條款擬定失當,
則會使未來產業受限制。雖然技術授權具有以上缺點,然於高科技技術領域中,尤其生物 技術領域,技術授權仍屬於技術取得最常見之方式。
一般來說企業從事授權重視之因素有351:1. 從市場面看:藉由授權擴大市場、造成 事實上標準化以擴大需求、對於企業所擁有的其他專利或產品帶來附隨利益;2. 從生產 面看:解決長久以來製程瓶頸或縮短學習曲線、降低生產成本、藉此升級產業;3. 從競 爭面看:藉此挑選善意的競爭對手並將有意競爭者逐出市場、藉此彼此協助以增進技術、
發展緊密的技術合作關係;4. 從財務面看:盡早回收研發成本、自行承擔進入市場的風 險或將此風險早日轉移出去、透過何種授權模式可以有比較好的稅務安排。
若從學理或實務的角度觀察,專利讓與、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三者之關係,專屬授 權所呈現的權能對外移轉性與市場優勢,似恰介於「專利讓與」與「非專屬授權」之間352。
4.7.2 專屬授權之定義、目的及當事人權利義務分析
日、韓、英、澳洲有關專屬授權之定義均規定於專利法中,美國則規定在專利審查基 準,其中日本特許法第 68 條規定:「專利權人專有在商業上實施專利發明之權利。但設
348 劉承愚等著,技術授權契約入門,頁 9-10(2000)。
349 馮震宇,「技術移轉之類型及其比較」,工業財產權與標準,第 23 期,頁 97(1995)。
350 同前註,頁 98。
351 林鴻達,「專利授權契約—我國與美國授權實務之比較觀察」,月旦法學,第 149 期,頁 8-9
(2007)。
352 沈宗倫,「揭開「專利專屬授權」的面紗—簡評新修正專利法相關規範的解釋適用」,全國律
師,第 16 卷第 6 期,頁 19-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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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專用實施權者,於專用實施權人專有實施專利發明之範圍內,無上述之權利。」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專用實施權人在設定行為所定範圍內,專有在商業上實施該專利發明之 權利353。」另英國專利法第 130 條規定:「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授予被授 權人或經被授權人許可之人,在排除所有他人(包括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之下,與專 利權或專利申請案有關之權利354。」至於美國專利審查基準第 300 章 301Ⅲ規定:「專屬 授權乃在授權契約所約定之地區、時間或使用區域內,排除專利權人(或是其他任何專利 權人欲販售授權之人)與專屬被授權人從事競爭行為。」
我國依據專利法第 62 條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 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在授 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 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 2 項規定:「發 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第 3 項規定:「發明 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 銷毀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第 4 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 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有學者稱專屬授權人擁有較自由的權能對外擴 張性355。
技術授權契約之具有雙務性、有償性、要式契約、長期性、繼續性、屬人性、資訊不 完全性、競爭性、無名契約等特性。而專屬授權契約係指授權人授與被受授權人在被授權 範圍內,單獨享有行使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或地位356。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取得相 當於原授權人的所有權能,得轉授權給第三人,亦得以自己之名義獨立提起訴訟357,授權 人自己在授權範圍內,也不得再實施該技術,在專屬授權契約中,給予被授權人一定的獨 佔地位。由上開權利可見,相對於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因而取得一個排他之 權利,於市場上可因此取得相當之競爭優勢。
4.7.3 生醫領域專屬授權必要性之探討
依前所述,有關政府所資助之研究計畫,其相關技術之對外授權,一般來說均以非專 屬授權為原則,例外才考量專屬授權,以達到技術推展之目的。然生醫領域具有研發時間 長、研發費用高、風險性高、技術複雜且困難度高、產品導入市場成功率低、、等特性,
如前所述,輔以目前台灣生技產業技術之成熟度尚待積極向上提升之考量,為鼓勵產業界 將中研院、國科會等政府資助生技計畫之技術加以推展、商品化,若非給予一定之誘因,
僅提供廠商非專屬授權之方式,產業界於衡量商品化所需花費之費用、商品化之高風險性,
353 條文翻譯引自:白杰立,「專利專屬授權定義及效力之探討」,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30 期,
頁 8(2009)。
354 條文翻譯引自:同前註,頁 9。
355 沈宗倫,前揭註 352,頁 20。
356 陳哲宏等著,專利法解讀,頁 169-170(2002)。
357 見專利法第 62 條、63 條、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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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所得獲取之報酬率等因素後,多半會因商品化之高風險、高額成本然卻非獲得獨占擁 有專利權之優惠而卻步不前、降低投入之意願,故而本文認為既然專利法上賦予專屬被授 權人之權利,可以提升其於市場上之競爭力,因應生醫領域亟待開發、技術亟待提升之特 殊考量下,若要達到將政府資助之研發成果加以推廣、提昇技術,最終達到造福多數民眾 之目的,給予專屬授權讓被授權人可以獨占性行使專利權,較容易吸引更多優秀的廠商投 入生技產業中,長遠發展下對於生技產業之提升必有助益。
然於賦予專屬授權之情況下,必須同時考量該贊助資源來自於國家、公資源,因此於 專屬授權之同時,於擬定專屬授權契約時,應考慮給予專屬授權期間,以及注意制訂一定 之回饋機制,讓專屬授權可以創造雙贏之局面,申言之,一方面給予廠商誘因促成廠商投 入生醫商品化之意願,另一方面也可同時透過專屬契約條款「極大化政府利益」。至於在 考量回饋機制時除了衍生利益金回饋機制外,並請廠商提供與回饋技術資訊,如此更能達 到帶動國內生技技術提昇之目的358。另衍生利益金回饋機制如何計算可以考量該項專利之 產品週期訂出回饋比例,亦可透過取得股權之方式,哪種方式對於政府較為有利則視個案 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