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總額支付制度對醫師醫療行為之影響

第一節 以量計酬爭取總額

總額支付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以預算總額控制醫療部門在某期間 內的醫療服務費用總支出,通常也稱之為總額預算制度。由整體觀之,

總額為全醫事服務機構一整年總醫療費用給付上限;從個別主體觀之

,為各醫療院所每季或每年能申請給付點數的上限。總額搭配診斷關 聯群計酬、或者總額搭配論量計酬等不同支付類型,皆是為了控制相 關醫療部門的支出費用;更甚者於總額控管下,讓醫事服務機構自行 吸收超出總額部分的醫療費用。

各家醫療院所依照執業類別、科別、層級,區分所執行的醫療服 務給付屬於何種性質的支付內容。健保法第 42 條第 2 項:「醫療服 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 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癌症為國 人十大死因第一位,考量維護國人健康,健保局在推行診斷關聯群計 酬(Tw-DRGs)的第一階段便將「主診斷為癌症、性態未明腫瘤」

排除,癌症放射治療目前採取的支付方式仍為論量計酬。

論量計酬制先前曾提及易於誘發醫師提供過度醫療服務,致使申 報給付點數高漲;而總額制度卻是為了控制醫療費用支出漫無上限

(參見表四)。兩者將之併行出現二種極端的醫療現象─以量計酬爭 取總額、以量計酬控制總額。以量計酬爭取總額是指醫療給付為達每 季或每年可申報點數總量額度,盡可能地衝高病人就診量、診療給付 量等醫療服務。以量計酬控制總額則是為了減少醫院超過每季或每年 可申報點數總量額度,所進行的就診人數、施行檢查項目、治療給付

54

55

持約 20-25 位以上病患126,應可達到三百萬的醫療服務支付費用。但 該單位須接受全部病歷審查,經健保局審查單位核刪申報項目後,才 可確認當季能得到多少給付點數127

本文在第三章第四節,曾提及目前區域及地區醫院放腫科,因為 市場擴大而瓜分病人量,不管各放腫科選擇加入自己醫院整體總額,

還是獨立申報給付點數,都須面臨極力爭取病人接受治療以衝高醫療 服務支付費用。

以筆者工作的縣市人口 20 萬為例,2009 年只有一間醫院有放射 腫瘤科,當時一直維持每月有 70 位以上病患接受治療;隔了 2 年第 二家醫院也成立放射腫瘤科,再隔 2 年第三家醫院亦跟進。以醫院就 近性而言,這三間擁有放射腫瘤科的醫院相隔不超過 20 分鐘車程,

民眾無論選擇哪一間就醫都很便利,當然還是有選擇跨縣市求醫的病 患。

如果以 2009 年需要接受放射治療人數作為一個基數,那麼三間 醫院平均求診人數約莫 20 多位,個位數部分彼消此長,敝科治療人 數最高曾達到當月 40 位病患,最少時只有 10 位。為了達到總額上限 或者單純論量計酬制,不管當月病人數多少,醫師對於所有患者幾乎 必須來者不拒。

近期我們接到一位病患,主訴:右側肺部惡性腫瘤,病人於 3 月 12 日會診放射腫瘤科且進行模擬定位。病人到科內時意識不清、呼 吸微弱、身體無意識扭動,其主治醫師囑咐盡速讓病人接受放射治療,

因其生命跡象十分微弱。本科醫師先行採取簡單治療方式,3 月 17 日安排病人開始放療,3 月 20 日轉為複雜治療,在治療期間病人一 度恢復意識,但仍於 4 月 10 日因喘送入急診,病情嚴重而死亡。

類似病情的病人被其主治醫師轉診至放射腫瘤科接受治療,部分

126每位病人因病況及病灶部位的不同,而有簡單或複雜治療的不同計畫,簡單的治療計畫能申請 的照野數只有 1 門或 2 門,複雜的治療計畫能申請的照野最高可達 6 門。

127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2 條。

56

原因是主治醫師盼能救回病人;部分原因則是病人家屬對病人病情還 存有一絲希望;部分原因則是醫院政策的影響。不論是哪一種原因或 以上皆是,放腫科醫師沒有拒絕病人的權利,即使依經驗判斷近期內 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