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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民權利因醫療行為取捨之影響

第二節 重症患者成為人球

選擇性醫療最嚴重的問題,莫過於重症患者可能淪為人球。此議 題在 DRG 制度上路前,曾有過一番論戰,醫界疾呼不要貿然將高風

148邱永仁(2005),〈健保制度之危機與轉機〉,《臺灣醫界》,48 卷 2 期,頁 35。

149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第 1 項:「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 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 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7 條第 1 項:「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一、急性病房:三十 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二、慢性病 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 之二十;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三十。」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

150現代保險新聞網(02/01/2013),2 代健保剛拍板 4 年後 3 代上路,

http://www.rmim.com.tw/news-detail-1539(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151彭漣漪(2014),〈你吃的藥比糖果便宜,只值 0.13 元?〉,《遠見雜誌》,340 期,

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26240.html(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152自由時報(03/23/2015),健保…肥了醫院 累死醫護,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65325(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153中視新聞(05/11/2015),國內 8 成醫院 護病比例未達評鑑,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UN-KrbUZ2g(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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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疾病加入 Tw-DRGs 預行實施的項目,因為「同病同酬,包裹給付」

的 DRG 制度,形同懲罰醫師救回高危險病人。醫師對病人的處置越 多,越容易超過給付上限,等同申報的點數被打折,急重症病人最後 恐淪醫療人球沒人敢接。但中央健保署強調 DRGs 並非不分疾病輕重

、不分治療方式只給單一價,救治急重症病人最多可拿 10%額外加 成;此外將包括癌症、放化療、罕病、器官移植、使用 ECMO 病患 等急重症排除適用 DRGs,針對眼睛、膝蓋手術等無法一次開兩側刀 的狀況,也考量病情,同意給予不同支付154

乍看之下,醫界和中央健保署在制度造成的影響上,有著嚴重的 意見分歧,但身為被中央健保署點名的放化療排除 DRGs 適用者,即 使仍維持論量計酬制,也同樣有著重症患者恐懼症。

第一款 病患無法被收治

雖然癌症治療仍採論量計酬制,但總額預算制度控制了治療的病 人數,審查核刪機制影響醫師篩選適合進行癌症治療的病人。我國實 施支出上限制的總額預算-固定年度預算總額而不固定每點支付金 額,意謂加入總額制的放射腫瘤科(部)必須精算每季需治療多少病人 數可達額度上限,超過部分醫院須自行吸收給付項目成本。

當需要治療的病人量超過精算人數時,首先出現等候名單,病人 如願意等待療程安排(從定位到治療可能需等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後), 則給予時間確認及後續門診觀察;如無法等待者,醫師將轉診給其他 醫院放射腫瘤科(部)接手治療。

如果只討論總額預算制,病患無法被收治的情況,單純且易於解 決;但總額配合審查核刪制,將直接或間接造成醫師選擇病人能否收 治。審查核刪分程序審查155及專業審查156,程序審查主要針對書面資

154NOW news 今日新聞(06/19/2014),DRGs 爆醫療人球?中央健保署駁:救急重症可多拿錢,

http://www.nownews.com/n/2014/06/19/1285354(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155程序審查的法源依據為「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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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進行查核,分為電腦處理「論病例計酬費用」、「論病例計酬醫令」、

「支付標準醫令」、「藥品醫令」、「特材醫令」、「清單」的錯誤代碼和 人工處理「資格、規定不符」、「申報錯誤」、「支付標準」、「特材」、「藥 品」、「診察費及診療費」、「支付標準」、和「藥局」各分類行政細項157。 若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日起 60 日內,列舉理由或備齊相關文件向保險人申復。

程序審查對於採取論量計酬制的癌症治療(放療與化療)部門影 響層面不若專業審查來得嚴重,但曾有病患療程結束回診追蹤時,向 醫師反應接到健保局電話,詢問是否在某段時間接受過放射治療。其 他醫療單位,如果已有業務範圍納入 DRGs,行政審核本身可能就需 細項斟酌、錙銖必較。

以婦產科懷孕業務為例,現行 Tw-DRGs 不論自然生和剖腹,大 致會落入同一、二支 DRG;如果合併較嚴重的狀況,如子癲前症或 前置胎盤、植入性胎盤,因為找不到相對應的編碼,還是落入同一支 DRG。許多婦產科的合併症,找不到相對應代碼可支付,造成重症和 輕症孕婦給付一樣,多數醫師消極地選擇轉診重症孕婦,深怕醫療糾 紛及成本轉嫁,甚或更嚴重地明確拒絕所有接生業務158

專業審查在西醫部分處理的範圍159有「診療品質」、「病歷紀錄」、

「基本診療」、「藥品特材」、「手術、麻醉、處置、血液使用」、「檢查

156專業審查的法源依據為「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9、20、21 條。

157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醫事機構之醫療費用支付之醫療審查作業-程序審查電 腦處理部分、程序審查人工處理部分,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20&menu_id=710&webdata_id=1215(最後瀏覽 日: 07/02/2015)。

158近 13 年來,臺灣執業醫師的總數逐年增加,由 28,149 增加到 39,960 人,成長約 4 成,但婦產 科醫師的總數卻維持在 2100 餘人,幾乎是零成長的局面,而目前還有在接生的婦產科醫師只有 800 位。劉育志(2013),〈被告怕了!台灣婦產科醫師遭集體殲滅〉,《商業周刊》,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online/20130703/20130703_41.htm (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159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醫事機構之醫療費用支付之醫療審查作業-專業審查不 予支付理由代碼(包含牙醫及中醫門診總額部門)(103.11.05 新增)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20&menu_id=710&WD_ID=813&webdata_id=1 215(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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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含血袋篩檢)」、「論病例計酬」、「復健治療、精神治療及社區復 健、居家照護、預防保健」、「其他不符支付或審查規定」、和「其他 違反相關法令」。DRG 案件整件核減不予支付的審查,分為「非必要 住院及非必要主手術(處置)」、「主手術或處置之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 定」、「病情不穩定、令其岀院(病危自動岀院之病患除外)」、「病情與 主診斷碼不符,次診斷碼亦無法認定可為主診斷碼」、和「違反 Tw- DRGs 支付標準或其他相關規定」。

在本文第四章第三節所舉五位被審查醫師核刪的病例,從最輕微 的刪減治療門數,到最強烈的整件病例申報不予支付,對於臨床收治 病患的醫師而言,篩選病人逐漸比治療病人來得重要,尤其核刪放大 回推點數的效應,由倍數的數字來決定對科室或是相關醫療體系(如 所有長庚醫院)的部門一併懲罰,醫師的臨床處置裁量權,已被審查 醫師的「書面診斷」徹底壓制,病患即使仍有很強的求生意志,可能 也會被保守治療的醫師放棄或宣告安寧。

從專業審查的項目可以思考一件事:審查分項如此繁複,如果審 查醫師真能從頭到尾仔細審閲,可以減少許多不合理的核刪。例如前 述病例三 C 患者,其放射治療效果極好,不只腫瘤縮小到讓外科醫 師順利地手術摘除,待患者化學治療後進行骨頭轉移的局部短期療程

,病人存活超過一年以上。如果依事後審查刪減理由進行緩和治療,

那將是怎樣的結局呢160?由此可見審查者的書面診斷所依據的病理 資料,雖有醫療常規的適用,但無法取代臨床醫師對患者綜合評估後 所為的治療醫令。

然而,DRG 採包裹給付,導致每一個主診斷牽涉多少臨床醫師 複雜的醫療行為,被便宜行事地簡付費用外,還要面臨整件核減不予

160筆者對這位 C 患者印象很深刻,因為她是筆者第一位碰到腫瘤大到如嬰兒頭般才來求診的病 人。她或許不是治癒率較高的病人,但在治療效果一天比一天明顯的時候,我們整科和病人本身 受到的鼓舞不是病歷紀錄可以寫的出。雖然後期她因骨頭轉移而接受第二次、第三次放射治療,

也已經比我們預期地更加延長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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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事後審查。當原廠藥商已經撤離臺灣,留下品質無法保證的低 價藥物,想藉 DRG 制度發展更有效率的臨床路徑,縮短同類型病症 的住院日數,除了只收治無併發症的輕症患者之外,別無他法。

多數重症 DRG 的給付點數過低,也是不爭的事實。例如 EXIT (Ex utero intrapartum treatment)手術,國外只有少數醫學中心有施作,此 手術需動用一個醫療團隊(新生兒科醫師七位、婦產科醫師二位),救 活一個垂死的胎兒,健保只給付一般剖腹生產費用(大約 6000 多點)

。試問這樣的 DRG 制度,有哪位醫師願意收治重症病人?找個理由拒 收轉診已是許多區域、地區醫院普遍的作法。

第二款 院際間輪流收治

「病患無法被收治」與「院際間輪流收治」兩者間互為因果關係,

以下舉例說明。

病例六:病患 F,首發乳癌,後轉移至骨頭、腦部。治療史:2009 年治療乳癌,2012 年 11 月治療骨盆部位,2012 年 12 月治療肋骨,

2013 年 2 月治療腰椎第 1 節至第 3 節,2014 年 6 月治療全腦,2014 年 7 月治療腰椎第 4 節至第 5 節,2014 年 8 月治療胸椎第 5 節至第 11 節,2014 年 12 月治療頸椎第 6 節至胸椎第 4 節,2015 年 3 月辭 世。

F 原本是 P 醫院癌症病患,2013 年 5 月前,P 醫院負責癌症治療 的科別只有血液腫瘤科,其主治醫師為 F 放射治療的必要性,將之轉 診至敝科接受局部放療,F 的後續化學治療及追蹤,仍回歸 P 醫院。

2013 年 5 月後,P 醫院成立放射腫瘤科。F 因病情惡化而住院,在主 治醫師建議下,會診放腫科,雖然 F 在骨癌侵犯下疼痛難當,該醫師 考量許久後保守地幫 F 治療頸椎(這中間有專業評估放療是否會破壞 病患造血功能)。療程才初始幾天,F 就因受不了其他部位引發的疼 痛而回來敝科求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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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七:病患 G 罹患攝護腺癌合併骨頭轉移,在 U 醫院進行睪

病例七:病患 G 罹患攝護腺癌合併骨頭轉移,在 U 醫院進行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