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研究課題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於現階段已全面實施上限制總額支付制度屆 滿 10 年,回顧推行總額之歷程,其框架和實質內容經過多次修改,

2013 年正式進入二代健保,除了落實原定總額制度框架外,更導入 論病計酬制度以期改善論量計酬造成的醫療費用逐年攀升,這些主導 醫療產業走向的總額制度和審查制度是本文主要研究的課題範圍。

選擇總額支付制度為本文的研究課題核心,緣於總額制度應屬保 險人與醫療供給者,就特定範圍的醫療服務項目預先協商支付醫療費 用總額度,變質成被保險人與醫療供給者協商醫療費用總支出,保險 人成為兩者間之仲裁者,此仲裁者身分之確立來自對醫療供給者的審 查核刪制,以及對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15與醫療供 給者的總額協商破裂時,以行政命令決定總年度支付額度16

以筆者切身處於醫事人員的角度,將總額支付制度、支付及審查 標準訂定和計酬制度,衍生出嚴重影響醫療供給者和被保險人基於自 身地位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問題,以及憲法賦予健保法所須貫徹之健康 權保障目的逐一討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本文論述主軸有四:一、人民健康權於醫療行為中所應享有之保 障,二、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三、醫療服務審查,四、總額支付制度 對醫療行為的影響。這四者由於面向廣泛都能獨立寫成各種議題,相 關參考文獻大致如下。

首先,關於健康權保障部分:廖士權(2012 年)『受刑人健康權-

15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 條第 4 項:「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

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 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

16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0 條:「健保會未能於法定期限達成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 其分配方式之協定時,應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 案當中各提一案,報主管機關決定。個別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得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

由健保會併送主管機關。」民國 102 年 8 月 8 日修正。

6

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開展之具體內涵』、李柏翰(2012 年)『從國際人 權法論「健康權」與「公共衛生」間之連結』,及張朝琴(2003 年)

『台灣山地鄉原住民醫療照護體系之研究--健康權保障觀點的檢視』

等論文,其中以蘇政宏(2008 年)『健康權與醫療費用總額支付制度之 研究』最與本文相關,該論文探討總額支付制度之施行對於人民的健 康權是否有侵害之可能,或對於人民維持尊嚴的健康條件有無保障之 實益。另外魏大喨(2014 年)『罕見疾病兒童之醫療照護權--以兩公約 之名』、張文貞和呂尚雲(2011 年)『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主張』,及 鄧衍森(1998 年)『從國際人權法論健康權之法理基礎與實踐方式』等 文章,其中龔群(2009 年)『他人簽字與病人權利』與本文所欲探討的 臨床實務有論理上的關聯,該文獻探討病人的知情同意權普遍存在親 屬和關係人代理的狀況,於醫療實務中必須在尊重病人生命權和健康 權的前提下,確立具有民事能力正常意識的病人知情同意權;同時,

對於代理處於無民事能力狀態的病人代理者,也需要遵循病人最佳利 益原則,以確保病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得到充分實現。

關於醫療人權保障部分:洪士軒(2012 年)『監獄受刑人醫療人權 之初探』、張育誠(2007 年)『我國監獄受刑人醫療人權之研究』、黃 進興(2003 年)『精神病患醫療人權之研究』、吳全峰(1998 年)『全民 健康保險制度與醫療人權相關之分析』,及林伯殷(2003 年)『論癌末 病人知情權』;這些文章中尤以『論癌末病人知情權』一文,用哲學 觀點來分析驗證癌末病人由於家庭因素影響醫病關係和其自身權益,

進而如何在多方權衡下向癌末病人揭露病情最具臨床參考價值。

期刊文獻中關於醫療人權部分:張朝琴(2014 年)『精神病患「強 制住院治療」之醫療人權保障』、黃鴻茗和宋鎮照(2013 年)『從急診 壅塞問題論台灣的醫療人權保障』、吳威志和王麗雯(2012 年)『論醫 師之說明義務--兼論病患之醫療人權』、 劉承武(2012 年)『醫師倫理 與法律實務相關議題--兼談輕微過失除罪化及二公約之健康人權的

7

關係』、呂雄(2014 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從立法到修法之回顧 與展望』、邱清華(2009 年)『醫療人權在臺灣:現況與展望』、陳聰 富(2008 年)『醫療法:第一講 病人醫療人權的實踐議題』、張瓊方 (2008 年)『醫療人權變奏曲』、吳全峰和黃文鴻(2007 年)『論醫療人 權之發展與權利體系』、邱清華(2004 年)『全民健保與醫療人權』、

章樂綺和邱清華(2004 年)『病患困境與醫療人權』、白美芸(2002 年)

『醫療人權無國界--歐洲健康論壇(European Health Forum)對推展 我國醫療人權改革工作的啟示』,及李聖隆(1987 年)『什麼是醫療人 權』;另有莊茂(2000 年)『臺灣病人人權之研究』,及曾建元(2003 年)『病人權利的倫理難題』等多篇文章發表於各法學叢刊。這些資 料對於本文第四章之論述有強而有力的支撐。

其二、關於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之部分:廖倩慧(2011 年)『總額支 付制度對醫學中心經營效率影響之分析』、李怡慧(2009 年)『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制度之檢討-以總額支付制度為中心』、楊翠玲 (2009 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法律面之探究-以總額支付制 度為中心』、蘇政宏(2008 年)『健康權與醫療費用總額支付制度之研 究』、李志宏(2006 年)『全民健保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下醫療費用 之法律關係-以民國 92、93、94 年度追扣款為例』、許祥瑞(2006 年)

『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下醫院因應策略對病患就醫權益之影響研 究-從醫護人員與病患觀點之調查』、林奕中(2005 年)『全民健康保 險醫院總額支付制度的影響評估—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為例』、劉怡 旻(2005 年)『健保總額支付制度對地區醫院經營績效的影響』,及黃 品憲(2004 年)『全民健保實行總額支付制度之探討─以加拿大與台灣 之施行現況為例』,上述資料把總額支付制度影響各層級醫院的面向 逐一詳述,其中點數申報、以量計酬、總額施行後有無達到減少醫療 資源浪費之成效等問題一一討論,但因實施總額支付制度的時間點為 2002 年 7 月,論文發表的時間越近期則越能詳實找出總額造成醫療

8

支付傾斜的因素。

另外期刊文獻總額支付制度的部分-錢才瑋等四位(2013 年)『評 估健保各類總額預算實施費用控制之成效』、黃國哲等六位(2007 年)

『總額支付制度實施後醫院的適應策略分析』、牟聯瑞等三位(2004 年)『醫院總額支付制度下新醫療項目的發展對醫院經營及病患需求 的影響』、莊念慈等五位(2004 年)『醫院因應總額支付制度之策略方 案及其相關因素探討』、韓幸紋(2003 年)『由德英荷三國之經驗剖析 我國健保醫院總額之採行』、李世雄(2003 年)『如何合理、量化支付 制度』,及張道義(2001 年)『德國健康保險法支付制度法律關係的分 析』。這些文章分散於醫學雜誌、健康保險期刊和法學論叢,其中最 特別者為在 2004 年發表的:『醫院總額支付制度下新醫療項目的發 展對醫院經營及病患需求的影響』與『醫院因應總額支付制度之策略 方案及其相關因素探討』這兩篇文章,完全精準的預測到 10 年後本 文前開提及的新醫病關係。或許是因為這兩篇文章的出處皆來自醫學 公衛領域,其作者已然嗅到醫院想要從總額支付制度下尋求經營績效

,必要走向市場競爭才能永續生存。

其三、關於醫療服務審查部分:簡怡光(1997 年)『柏列特(Pareto) 原理應用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之研究(以健保局某分局之住 院醫療服務審查為例)』、廖盛珠(2001 年)『總額支付制度牙科門診 醫療服務審查影響因素之探討-以高屏為例』、李鳳嬌(1996 年)『醫 院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制度之因應策略研究-以北部某醫學 中心為例』、章殷超(2003 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問題之探 討』、黃清濱(2002 年)『論違憲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 務審查辦法』、賈斯提(2014 年)『漫談精神科健保審查醫師之角色與 任務』,以及曾淑芬等六位(2001 年)『從健保審查制度談我國的醫院 管理策略』。

另外搜尋網路上有關醫療服務審查的文章,有二篇直指審查制度

9

的缺陷:一則為謝瑞坤(2011 年)『正視健保給付審查失衡』,另一則 為吳坤煥(2009 年)『健保醫療審查制度之檢討及建議』。此二位皆為 醫學領域之作者,單就以審查機制喪失維護合理醫療為論述內容

,若以此來檢視目前健保制度是否合乎憲法所付託其維護國人健康權 之任務,顯然需要打上一個很大的問號。

其四、關於總額支付制度對醫療行為影響的部分:文蓓華(2011 年)『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制度對醫院及醫師之影響-以某醫學中心 為例』、蕭郁琪(2007 年)『健保總額支付制度、醫院管理和醫病關係 對主治醫師診療行為的影響』、何勇毅(2006 年)『從醫院執行角度探 討台灣健保改革方案-以總額支付制度與醫院卓越計畫為例』、熊心 如(2005 年)『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度與醫病關係之影響─某醫學中心 之個案研究』,以及蔡正隆(2003 年)『總額支付制度對醫院醫師行為 之影響』。

期刊文獻關於總額支付制度對醫療行為影響的部分:洪世明和錢 慶文(2010 年)『醫院獨立總額對醫師診療行為之影響:以國軍醫院為 例』,及張秀如等四位(2006 年)『總額支付制度下區域醫院醫師醫療 行為之探討』。以上文獻將臨床上的實務經驗具體分析,與本文所進 行的實例觀察檢討相輔相成。

德國於 1883 年建構世界第一部社會健康保險法,至今已有 130

德國於 1883 年建構世界第一部社會健康保險法,至今已有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