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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總額支付制度

第二節 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度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0 條至第 65 條的規定,總額支付制度的基 本精神是:主管機關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訂每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 額的範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 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保險人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65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支付制度問答輯,前揭註 7,頁 7。

66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支付制度問答輯,前揭註 7,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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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總額施行的背景

全民健康保險初期施行時,醫療費用的支付制度採用公、農、勞 保時期的論量計酬制,全國各醫療院所每年的醫療服務量,即是健保 局支付給各院所的實際醫療費用。以論量計酬為支付基準的規劃下,

各醫療院所為追求利潤極大化並達成最佳的營運績效,不僅創造病人 就診的機會,把醫療提供變成營業項目,甚或有蓋取門診章可以換取 贈品的違法行為,積極地擴大醫療服務供給,使得我國整體的醫療費 用因健保的開辦而居高不下。健保財務首次出現虧損危機是因健保保 費收入不及醫療費用支出,而那時才只是健保實施的第三年(1998)

原公、農、勞保的醫療支付制度在健保開辦之前並未加以整合,

長期各自獨立倂行且體制紛雜,造成不同種類的保險對象在保險給付 內容、保險費率,以及負擔比率等重要項目上,存在著極大的差異。

又各類社會保險在早期保險費率並未經過嚴謹之精算,於實施多年後 產生了財政上難以彌補的虧損67,健保雖有預見而先行在法制上明訂 應實施總額支付制度,然因時程尚未確立,論量計酬制已間接鼓勵了 醫療供給者過度提供非必要的醫療服務,被保險者習慣於使用沒有限 制的醫療資源,兩相加乘下,臺灣的健保制度無可避免地重蹈社會保 險易陷的財務窘境。

健保局為抑制全國性的醫療費用支出上漲,陸續推出階段性的改 善方案,例如實施評估及改制68、健保費率之調整69、轉診制度70、自

67何明諺(2013),《論我國一代及二代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財務制度》,頁 40,國立中正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68健保舊法第 85 條:「主管機關應於本保險實施二年內,提出執行評估及全民健康保險改制方 案;改制方案應包括各項財源、被保險人負擔方式及保險人組織等建議。」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

69健保舊法第 19 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開辦第一年以百 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估保險費率;如需調整,由主管機 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保險實施後,前二年盈虧,由中央撥補之。」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修 正。

健保舊法第 20 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保險人至少每兩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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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用總額,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訂其 範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核定83。健保會應於各年度開始三 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的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本保險 的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報主管機關核定;不能於期限內 協議訂定時,由主管機關決定84

有關主管機關決定機制部分,健保會曾於協商 2014 年度健保總 額時,因醫院與西醫基層兩部門提出高成長幅度方案,與付費者方面 未達共識,而送交衛福部裁定後以行政命令墊高總額85。又 2015 年度 健保總額協商結果,總額成長率粗估約 3.7%,牙醫師公會另行提案 增加口腔服務計畫,但未獲中央健保署同意,引發社福團體不滿86。 前兩次健保總額協商結果,顯示出目前協商機制難以取得共識的 缺點。臺灣每人平均年就診次數約在 15 次左右,806 萬人每年就醫 超過 15 次87,不管在預防醫學或是治療疾病,臺灣健康保險幾乎沒有 遺漏地包含出生前到死亡的最後一刻,如此完整的醫療社會保險如何 取得付費者與醫療提供者兩方的平衡?闕為一大課題。

此外,醫療服務與藥物的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健保法明 定應依被保險人之醫療需求及醫療給付品質為之88;而且醫療服務給 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

、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 方式訂定之;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

機構等代表及專家組成之;其組織規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修正。

83健保法第 60 條。

84健保法第 61 條第 1 項。

85聯合晚報(10/04/2013),消基會:政府、醫界聯手破壞健保總額協商,

http://udn.com/NEWS/HEALTH/HEA1/8204156.shtml(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86自由時報(09/28/2014),健保總額協商出爐 老盟不滿,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16910(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87中央健保署(2013),〈合理就診 減少醫療浪費〉,《全民健康保險雙月刊》,102 期,頁 6-11。

88健保法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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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89。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90

前述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擬訂,目前存在下列問題:首先,臨床 業務上,每項疾病治療的過程相當繁複,即使同一種疾病都可能因其 他各種因素而有不同的治療過程與結果,若把同樣疾病名稱規範同樣 的檢查費用,同樣的住院天數與同樣的給付價格,醫師在執行業務上 會產生很大的困難。例如:同樣盲腸炎,腹腔鏡闌尾切除手術只要 3 天出院,傳統刀要 7 天,盲腸破掉導致敗血症要住院 14 天以上;在 包裹式給付醫療費用的政策下,以要求醫療品質為主的支付標準設定

,存在是否太過理想化的問題。此外,同病、同品質與同酬的原則在 支付不同層級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明顯有點數上的差異。例如:

盲腸炎在地區醫院給付 5 萬 3000 點、區域醫院給付 5 萬 6000 點、醫 學中心給付 5 萬 7000 點91,所謂同酬的定義,已因點數支付不同而打 破。如果同主診斷卻併發程度不一的其他次診斷,醫學中心處於必須 收治重症患者的最後一道醫療防線,即使多給付 4000 點也不見得足 以攤平所有醫療費用支出。

此外,2014 年 7 月復興航空班機在澎湖失事墜毀,其中一位倖 存乘客因為肋骨、四肢多處骨折、氣血胸、肝臟破裂導致嚴重內出血 而接受緊急手術,並裝上葉克膜搶救生命92。雖然醫療團隊投入龐大 人力、物力搶救傷患,卻可能蒙受嚴重虧損,因為翻閱舊版全民健保 特殊材料給付規定,使用葉克膜的禁忌症第一條是「外傷」;倘若審 查委員採用新規定,這類嚴重創傷所導致的大量出血亦可能被認定為

89健保法第 42 條。

90健保法第 68 條。

91聯合晚報(07/30/2009),〈DRGs 健保住院給付新制〉,頭版。

92TVBS 新聞(07/25/2014),復興空難/空中轉診!運輸機裝葉克膜救張智仁,

http://news.tvbs.com.tw/entry/540260(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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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禁忌症」93,而遭到給付規定不符的核刪。

此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2009 年度訴字第 388 號判決,也曾針 對肺癌治療藥自費負擔做出合法判決。原告經診斷罹患肺癌,至臺北 榮民總醫院就診,該院就原告使用 Iressa(艾瑞莎)藥品向健保局所 屬台北分局申報事前審查,請求同意以 Iressa 進行治療,惟原告嗣後 發生腫瘤腦部轉移,於 2008 年 7 月開始自費使用 Tarceva(得舒緩)

藥品治療。同年 8 月醫師評估原告病情得以控制,符合 Tarceva 之給 付條件,該院就使用 Tarceva 向健保局申報事前審查,健保局以原告 已使用過 Iressa 治療失敗,依 2007 年 8 月 1 日修訂之全民健康保險 藥品給付規定,即不得替換使用 Tarceva 為由,事前審查核定不予同 意。

審議會於 2008 年 12 月份對原告病例以不符健保給付規定為由,

爰予駁回。法院判決結果,認為 Tarceva 非屬醫療必需藥品,原告縱 有使用 Tarceva 藥品一事,此部分藥品及費用顯不在健保給付範圍

,雖原告一再主張使用 Tarceva 確具療效,惟全民健康保險所保障之 對象雖係全民基本之醫療照顧,但囿於財源有限性與社會資源的分配 正義,對醫療保險給付之內容作適當限制,應屬合理且有其必要。準 此,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使用藥品逾越現行健保醫療保險給付內容,於 相關法規命令變更,或經被告事前審查同意前,自應由被保險人或其 眷屬自行負擔該筆醫藥費用。

然而,支付標準為一般性的適用準則,當醫師面對支付標準與病 人健康回復、延長壽命或安寧尊嚴的醫療給付需求時,基於照顧病患 生命與健康的醫療使命94,以及患者依據健保法應有的醫療給付權利,

經常必須尋求規範外的特例許可。就病人的醫療給付權利角度而言,

健康屬於個人主體性權利的實現,支付標準要如何在被保險人醫療需

93外科失樂園,http://www.chihchih.net/(最後瀏覽日: 07/02/2015)。

94醫師倫理規範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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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與醫療給付品質間取得合乎健保法上患者醫療給付權利所應有的 客觀衡平,殆為支付標準訂定上的一大課題。有關此點,如何讓採取 動態修正95的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真正落實 考量人民健康權保障與健保財政兩者間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平衡,可謂 至為重要。畢竟,手段的選擇與設定,在法制上不得凌駕法制目的之 上而有害於目的的落實。

求與醫療給付品質間取得合乎健保法上患者醫療給付權利所應有的 客觀衡平,殆為支付標準訂定上的一大課題。有關此點,如何讓採取 動態修正95的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真正落實 考量人民健康權保障與健保財政兩者間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平衡,可謂 至為重要。畢竟,手段的選擇與設定,在法制上不得凌駕法制目的之 上而有害於目的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