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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已經實施 20 年。這 20 年裡,醫療產業發生難以想 像的劇烈變化,醫師和病人由權威式的醫病關係,變成醫療提供者與 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總額支付制度於 2002 年 7 月相繼完成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 醫基層及醫院總額之實施,每年健保總額成長率約 3-5%,卻永遠追 不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每年申報的醫療服務給付點數。今年中央健保 署以公文函示某些醫院將大幅縮減明年度的總額額度,引發北部多間 醫療院所退出總額為抗議行政機關之獨斷作為。但退出總額,並無法 解決醫療費用仍會受到限縮的問題,因為醫事機構將面臨所有病例全 數付諸審查,行政機關利用審查手段亦可達到限制醫療費用支出的目 的。

從健保法規來看,立法者希望由醫事服務機構把關醫療給付項目

,所以設計保險給付範圍及標準(不予給付項目與被保險人自付差額 項目)、以審查機制控制醫療費用支付,及醫療服務經保險人審查認 定不符健保法規者,其費用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此法令無異將保險 風險轉嫁予醫療機構,最終受到權利侵害的還是被保險人。

當中央健保署為控制健保財務虧損而一直壓低醫療給付費用,首 先衝擊到的便是醫師執行診療業務被限制處方;再者,提供醫療給付 可獲得的點數低於實際醫療成本,甚者在事後病例審查刪減給付項目

,並放大回推點數倍數。醫療提供者長期在行政機關之干涉行政下,

防衛性醫療行為逐漸取代醫師本於臨床診療所應給付病患的醫療與 藥物項目。

癌症治療目前仍被排除於 DRG 制度,其主要原因為癌症連續蟬 聯國人十大死亡原因之首223,國家對保障國人之生存權、身體權、健

223中時電子報(06/25/2014),102 年十大死因 癌症連 32 年居首,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625002660-260405(最後瀏覽日:07/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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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權,應負起提供醫療給付的責任,免除人民因疾病無法得到醫療照 護的困頓。

癌症病人會因病情變化而增加治療需求,從健保給付到自費項目

,甚至人體實驗藥物,只要有治癒或延長壽命的機會,在醫師的建議 下患者都想嘗試。總額雖然未以包裹給付點數限縮癌症治療方式,但 總額預算的限制間接造成病人間的競合關係-可治癒性的病人排除 不可治癒性,審查標準不具爭議性的病人排除高爭議性,醫師對於應 有治療義務的患者,裁量權已剩自費醫療項目的推薦。

若以健康權之保障為審視人民請求健保給付的權利,癌症病患應 該享有回復健康醫療給付請求權利、延命醫療給付請求權利及安寧醫 療給付請求權利。當病患請求醫療提供者給付回復健康與延命醫療的 積極醫療行為與藥物使用時,除現有的醫療技術外,醫療文獻及人體 試驗數據明確,能提高癌患治癒率的自費醫療項目與標把藥物,中央 健保署應盡速納入健保給付範圍。請求安寧照護的病人,醫療提供者 應以減輕病人身體上的疼痛或出血,使病患無痛苦而有尊嚴地度過餘 生作為醫療行為之給付。

現行審查核刪制度以行政干預之手段,影響醫師對病人病情的臨 床醫囑,已有逾越健保法制落實保障全體國民的健康權利。當總額制 度與審查核刪機制以醫療報酬的支付,嚴格控制醫療點數的申報,醫 師對病人的專業診療被制度所凌駕,患者如何相信自己得到的醫療照 護是真正所需?

中央健保署的行政干預作為,使得醫療提供者在特約醫事契約中 的當事人角色屈於服從者;而人民基於對醫療專業的尊重,以自我決 定權滿足自身對健康權的行使。這三方面的互相交集,產生醫療給付 與健康權保障的爭議地帶。醫療機構,應該屬於中立,才能在面對病 人的醫療需求時提出最適切的治療建議;而保險人在健保法制上所擔 負的應是保障被保險人的健康權益;人民能同時獲得適切的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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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與健康保障,才算真正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健康權。

全民健康保險的重要性不止於人民對自身健康權的實現,而是全 體國民,不論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皆能享有合於人性尊嚴的實質醫 療平等權。我們期待健保能永續經營,在社會基本權利的條件下,以 合於生存權的實踐,對生命獻以高度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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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節錄好發率較高之癌症放射治療處置)

治療部位 單次治療劑量 次數 Head and Neck Radiotherapy 180-200cGy 36-40 Breast Radiotherapy 180-200cGy 25-28 Thoracic radiotherapy 180-200cGy 30-36 Gastrointestinal Radiotherapy

H.C.C Genitourinary Radiotherap

Prostate 180-200cGy 38-42 Gynecologic Radiotherapy

Cervical 180-200cGy 25-28 Palliative Radiotherapy

B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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