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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大眾的概念當中,社會發生問題以及需求時,政府與慈善團體為解決社會問 題第一線的團體,也必須對於這些問題負起絕大部分的責任,尤其是政府,但對於所謂 的私部門也就是企業,似乎並沒有如此的期待,但在十九世紀時,當時已有企業所有人 和領導者通常認定自己應負較多的社會責任,並參與社會發展或國家建設,因此常提供 房舍、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和大學的建造的資金或是自力建造,這些舉動都是源自於 領導人以及所有者的慈善心以及對於社會的關心,亦可視為社會責任的最原始動機。

Scholtens(2008)提到近十年來企業對於社會責任越來越重視,許多企業自道德、環境、

社會等有關方面著手進行行銷,社會責任乃成為企業的一種行銷手法,而 Lockett, Moon

& Visser(2006)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已成為當今一個相當有趣話題,社會責任不僅牽涉 到公司內部財務規劃,也影響公司的社會形象,所以社會責任對於企業到底是一種行銷 手法,或是企業應當負起的責任,為最值得探究的部份。

2.4.1 企業社會責任定義

首先 Friedman(1970)認為企業應當消極的涉入社會責任,企業主要是對股東負責,

以獲得最大的利潤為目標,而不是積極涉入社會問題,他認為承受社會責任是種損害,

企業經營者只有盡可能為股東賺錢,保護與爭取經濟與法律的權利,如果為企業無關的 事務付出太多,對股東及員工來說是不負責的,因此行使社會責任反而是破壞企業的生 存力,其理由如下:「第一、經營者的能力有限;第二、它會侵害股東的權力」。但 Druker(1984)卻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係指一位成功的企業家,認知到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

將「經營成功以行善」奉為圭臬,而逐漸成為社會改革者。Hemphill(1997)統整出當時 企業社會責任的兩個面向一是為與 Friedman 所主張的以股東為思考方向的社會責任,

而另一面向則是以 Roundahle 為主,亦即與 Druker 相似,是以更廣泛的思考範圍作為企 業行使社會責任的依據,時至今日此兩面向已經漸漸的相互融合,找到其平衡點。

Mc.Williams & Siegel(2000)將社會責任描述為一種超越企業的利益,並促使社會臻 於至善的發展行動,所以社會責任不再被侷限是以企業的利益為出發點的行為。且 Meister & O'Connor(2008)認為社會責任是企業反映社會的期望,且有能力回應,以致影 響到整體的公眾,亦可增加企業的競爭力和股票的績效,因此企業應當把社會責任視為 日常工作。

從上述學者的定義中,從早期對於企業的社會責任不一樣的分歧看法,到近期已漸 漸的趨近一致,且從 Meister & O'Connor 的主張可以看出,實行社會責任可以增加企業 的競爭力,且將其融入在企業的行為之中。是結合了 Hemphill 兩個面向的看法,至於在 社會責任與公司財務中的平衡點的問題,Moore (2001) 認為當企業的財務績效越好,企 業將有餘力且可投資更多資源在企業社會責任行為上。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組織針對其 位居其中運作的社會,為了保護和強化該社會所必須善盡的一套義務(Griffin, 1999)。基 於上述學者對於社會責任所帶給企業利益的看法,似乎不可單純的將社會責任當作行銷 的手法,應作為企業的使命,企業將本身的社會責任列為企業目標當中,將可獲利且能 順利運作,亦即在財務和社會責任上取得平衡點,即可負起對於社會以及投資人雙方面 的責任。本研究將上述學者對於社會責任正反兩面看法的觀點加以整理,如表 6 所示。

表 6 社會責任定義彙整表

學者 年代 定義

Friedman 1970 消極的涉入社會責任,企

業的社會責任即是為股 東負責。

Druker 1984 經營成功以行善奉為圭

臬,而逐漸成為社會改革 者。

Mc.Williams&Siegel 2001 超越企業的利益而是以 促使社會往好的方面更 進一步的發展的行動 Meister&O’Connor 2008 企業反映社會的期望,也

可增加企業競爭力。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基於本研究採取較寬鬆的社會企業定義,因此採取 Meister & O'Con- nor(2008)的觀 點,社會責任是反映社會的期望,也可增加企業競爭力,但學者對責任的範圍,尚無清

楚的論述,以下對於企業的社會責任之範圍進行描述。

首先 Steiner (1980)認為企業可分成內在及外在的兩種社會責任

1. 內部社會責任:

基本上是以企業內部的行為可以影響社會為其責任範圍,合法和公正的辦理員工甄 選、訓練、升遷及解僱,提高勞工的生產力或改善工人的工作環境。

2. 外部社會責任:

當是以外界為主要的行為媒介,以求做到社會外部的責任行為,如激發少數團體的 創業精神、追求公平的工資給付、訓練或僱用殘障失業者。

Carroll(1991)自企業核心責任延伸至外圍,按照優先順序作四種分類:

(1) 經濟責任:指生產社會所需的商品及服務,並且以社會認為公平的價格售出,

因而獲取適當的利潤以促使企業生存、成長並回報投資者。

(2) 法律責任:指遵守規範企業活動的法律。

(3) 道德責任:指社會期望企業負責,但尚未能以法律來規範的責任 。 (4) 慈善責任:指雖非法律要求但基於社會期待,並由企業志願承擔的責任。

除了學者們描述社會責任的範圍外,其他社會的團體也針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範圍作 了以下概念描述:

翁望回(1987)指出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將企業的社會責任由內到外分成三個同心圓 作說明:

1. 內圈責任(inner circle):

指有達成經濟責任,包括提供產品、工作機會及經濟成長。

2. 中圈責任(intermediate circle):

在考慮及配合社會價值的變化下去達成經濟性目標。因此責任範圍更擴大一層,除 了內圈的經濟責任外,尚須注意社會價值,如與員工的關係及環保等。

3. 外圈責任(outer circle):

強調企業應該主動積極地改善社會環境。

翁望回(1987)提及美國商會(U.S Chamber of Commerce)將社會責任視為符合社會規 範、價值和期望的企業,由低到高共包含四個層次:

層次一:在現有法律規範下,滿足企業的經濟功能。

層次二:滿足社會大眾的期望和需求。

層次三:預先考慮社會未來的要求並預做回應。

層次四:在一些新標準下成為領先者,並貢獻企業資源改善生活品質。

2.4.2 小結

綜合上述,學者與團體對於社會責任範圍的描述,可以將社會責任從企業內部員工 的就業、訓練、福利還有企業的經濟功能等,延伸到外部的法律、環境保護、社區的發 展等,皆屬於企業的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且都是有所謂的社會目的特性,如能將社會責 任納入企業運行之目的中,企業將有更多的獲利,且使企業可以持續運行。從 Waddock Sagawa & Segal 社會企業定義觀點來看,一般企業,如果能將它應負的社會責任做好,

即為社會企業,所以也表示著企業能將社會目的納入企業運行中,即可成為社會企業,

也將使其組織持續的蓬勃發展,成為成功的企業。透過社會企業與非營利組織相關的文 獻可發現,兩組織在目的上有著相似的地方,但其組織型態卻不盡相同,故為本研究乃 針對公益型企業發展的方向加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