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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小布希政府對伊拉克動武之探究

第一節 伊拉克戰爭前美國的外交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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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珊及伊拉克黨政高層的出沒地點,展開所謂的「斬首行動」(Decapitation attack),伊拉克隨後亦向駐紮在科威特的美軍部隊發射飛毛腿飛彈,大戰 至此正式展開。2003年5月1日小布希於「林肯」號航空母艦上向全國發表 電視講話,宣佈美國及其盟國已經結束了在伊拉克的主要作戰行動。美國 在伊拉克的主要軍事行動落幕後,除了尋找生化武器的證據以及重建伊拉 克工作外,美伊戰爭所產生的國際與區域震撼效應亦已開始擴散。

國際輿論評論這場軍事衝突,普遍質疑小布希出兵的合法性,甚或懷 疑小布希決定出兵只是為了伊拉克的石油利益。然而,根據1990年迄今的 波灣安全情勢變化,用前述簡單的邏輯思考來論斷美國對伊拉克的政策,

顯易失之偏頗。小布希政府意圖推翻海珊政權,確保波灣石油對外運輸管 道的安全固然是目的之一,但911事件迫使美國必須回應波斯灣地區恐怖主 義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等威脅,應該才是美國最直接的戰略考量。

本章將就美國於發動伊拉克戰爭前的外交運作、美國對伊拉克動武的 原因及決策等實施探討。

第一節 伊拉克戰爭前美國的外交運作

小布希在911事件後的外交政策,雖延續其就任之初的現實主義、單邊 主義及先制戰略概念,然小布希基於國內外因素之考慮,其對伊拉克政策 乃先循聯合國路線推行第一四四一號決議,對伊拉克進行多邊圍堵及嚇 阻,其後才發動全面軍事攻擊。

對小布希而言,如果能夠在伊拉克推動政權更替,不僅可以降低大規 模毀滅性武器與國際恐怖主義結合的威脅,並可以把伊拉克作為在中東地 區推動民主自由的開始。212在推動這項工作時,能夠爭取到國際社會的支 持,當然是一個很好的途徑,若無法獲得支持,美國也應該善用自己的軍 事優勢地位,採取單邊的行動,來達成推翻海珊政權、消除對美國安全威

212 劉阿明,《布希主義與新帝國論》(北京:時事出版社,2005 年),頁 13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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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的戰略目標。對於戰後的伊拉克,小布希政府意欲建立類似第二次世界 戰後的德國或日本,在伊拉克建立民主的政體,進而在中東地區製造骨牌 效應或示範作用。213有學者即公開主張,美國在中東地區的目標,除了除掉 海珊之外,一個更具野心的目標,是全面推展向阿拉伯世界輸出民主的戰 略。214然而這種目標,雖然很崇高但卻也很危險。回顧美國在發動伊拉克戰 爭前的種種外交作為,就是在上述思維下的具體產物。

一、推動安理會第一四四一號決議案

自2002年1月29日小布希發表首次的國情咨文,內容中將伊拉克列入三 大邪惡軸心之一,隱然已將伊拉克列入下一波打擊恐怖主義的目標之一。

聯合國秘書長安南(Kofi A. Annan)隨即在同年2月24日表示,美國如果 發動以除掉海珊為目標的攻擊行動,將是不智的行為。215安南的態度也代表 了安理會中,多數理事國的意見。特別是歐盟主要大國德、法兩國首長更 多次表達在沒有聯合國授權下,反對美國片面對伊拉克動武,德國總理施 洛德(Gerhard Schroder)堅持反對到底,而法國總統席哈克(Jacques Chirac)認為必須先經過聯合國決議。216俄國和中共也同樣表達反對,俄國 總統普丁(Vladimir Putin)向小布希表達「非常質疑」動武合法性;中 共外長唐家璇表示:「伊拉克問題必須在聯合國框架下,透過外交和政治 途徑解決,訴諸武力或者威脅訴諸武力無法解決問題,將會帶來更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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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美國早已決定推翻海珊政權,但遭遇到國際如此大的反彈,和國 際盟邦傾向於在聯合國體制下解決伊拉克問題,及在國內民意的考量下,

小布希政府決定先依照聯合國維護國際安全機制推動,希望能在安理會中 順利通過支持攻打伊拉克的決議案。為了爭取其他國家的支持,小布希於

213 Nicholas Lemann, “After Iraq: the plan to remake the Middle East,” The New Yorker, 17 Febreary 2003, http://www.newyorker.com/printable/?fact/030217fa_fact ,上網檢視日期:2011 年 3 月 13 日。

214 羅豔華,《美國輸出民主的歷史與現實》(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9 年),頁 327。

215 羅致政,〈布希主義與美伊戰爭〉,《國防政策評論》,3 卷 3 期(民國 92 年),頁 56。

216 〈法德反對片面對伊動武〉,《自由時報》,民國 91 年 9 月 9 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sep/9/today911-3.htm,上網檢視日期:民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217 管淑平譯,〈美面臨國際反對壓力,波灣國家多不支持〉,

http://www.ettoday.com/2002/09/07/91-1349182.htm ,上網檢視日期:民國 100 年 3 月 8 日。

218 George W. Bush, “President’s Remarks at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http://georgewbush-whitehouse.archives.gov/news/releases/2002/09/20020912-1.html, (accessed March 15, 2011).

219 BBC 中文網,〈聯合國成員辯論伊拉克問題〉,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2330000/newsid_2334300/2334363.stm ,上網檢視日期:

2011 年 3 月 10 日。

222 George W. Bush, “President Pleased with U.N. Vote,"

http://georgewbush-whitehouse.archives.gov/news/releases/2002/11/20021108-1.html(accessed March 15, 2011).

223 Michael Elliott, “Looking for Help in the Wrong Place,.” Time, 4 August 2003, 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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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決議。另擁有 22 個會員的阿拉伯聯盟的領導人也在埃及開會,共同宣稱

「完全拒絕任何對伊拉克的侵略」,更要求給予武檢更多的時間。在新決 議通過日趨不樂觀的情況下,小布希於 2003 年 3 月 17 日晚間發表演說,

向海珊下最後通牒,要求海珊在 48 小時內離開伊拉克,如果拒絕這樣做,

其結果將是在我們選擇的時機下的軍事衝突。224

對於小布希要求海珊在 48 小時內離開伊拉克的最後通牒,法國總理席 哈克表示這是違反安理會與國際社會多數意願的單方決定。俄羅斯總統普 丁則表示在沒有聯合國支持下的軍事行動是一個錯誤。德國首相施洛德則 表示:「我們所希望的世界秩序是多極的,而非單級,爭決爭端必須尊重 國家主權與國際法,並透過聯合國斡旋來進行」。2252003 年 3 月 19 日,海 珊在電視上公開拒絕美國要求其離開伊拉克的最後通牒,伊拉克國會也無 異議通過,拒絕美國的要求。到此,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出現了前所 未有的對立局面。3 月 20 日,美國終究發動對伊拉克的軍事行動。226

二、合法性不足的軍事行動

依照國際法,允許動武之狀況有三個可能:一、依聯合國憲章第三十 九及四十二條之規定,由安理會授權動武;二、合乎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 條之自衛規定;三、依照國際習慣法,在面臨「緊迫威脅」(imminent threat)

之情況下,採取「先制攻擊」以進行自衛。但小布希政府對伊拉克出兵,

既未經聯合國安理會之授權,也違反憲章第五十一條之自衛原則,而且也 不符合國際習慣法之發動先制攻擊的要件。227因此,美國以戰爭方式推翻了 海珊政權,不僅強烈突顯美國的霸權作風,也同時違反聯合國及國際法之 用武規範。

224 George W. Bush, “President Says Saddam Hussein Must Leave Iraq Within 48 Hours,"

http://georgewbush-whitehouse.archives.gov/news/releases/2003/03/20030317-7.html(accessed March 15, 2011).

225 喬飛(Josef Joffe),《美國的帝國誘惑》(Uberpower: The Imperial Temptation of America),蔡東杰譯(台 北:博雅書屋,民國 96 年月),頁 69。

226 許大維、王文勇,《伊拉克自由作戰檢討彙輯》(台北:國防部史編室,民國 94 年),頁 19-30。

227 陳文生,〈先制攻擊?美國出兵伊拉克之正當性與影響評估〉,世局變動中的台灣政治學術研討會,台 灣政治學會主辦,200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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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宣稱其攻伊合乎安理會之授權,主要根據為安理會之第六七八 號、228第六八七號及第一四四一號決議。229小布希指出,第六八七號決議為 一九九一年波斯灣戰爭之停火決議,其係以海珊銷毀所有大規模毀滅性武 器作為戰爭終止的條件;至於第一四四一號決議則已印證伊拉克實質違反 其應遵守之義務,所以必須面對嚴重後果。230惟美國所援引之戰爭依據似乎 頗為牽強。首先,就第六八七號決議固然要求伊拉克銷毀大規模毀滅性武 器,但伊拉克是否擁有類似武器並不等同一定會做出武力攻擊,充其量只 是指出伊拉克若進一步使用生化武器,將遭致重大後果。事實上,美國並 未證明伊拉克在1991年波斯灣戰爭後曾使用相關武器,而聯合國武檢小組 對伊拉克之武檢結果,也無證據顯示伊拉克擁有核生化武器。

美國之所以在一四四一號決議後,仍與英國及西班牙聯名向安理會提 出授權對伊拉克動武的新決議,其原因不外是美國也自覺其對拉克伊動武 之合法性不足,所以在該決議難以獲致安理會之通過,美國才勉強援引上 述決議,作為其發兵伊拉克的依據。突顯國際秩序之維持,是以強權政治 的原則在運作,而非全球治理機制;這也呈現一項事實,美國霸權作為對 聯合國功能的影響,並非聯合國之運作將因此失去效用,而是聯合國運作 的有效性需視美國霸權的態度而定。

228 該決議表示依據《憲章》第七章要求伊拉克遵守第六六0決議以及隨後所有有關決議。若伊拉克於一 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前,仍未履行安理會爲處理伊拉克及科威特衝突情事所決議之相關事項,則授權 與科威特政府合作的各會員國得使用一切必要之手段促使有關決議案之實行,並恢復國際和平與安 全。參見“Resolution 678 (1990),"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 2963rd meeting on 29 November 1990, http://www.fas.org/news/un/irag/sres/sres0678.htm (accessed March 21, 2011).

229 該決議表示依據《憲章》第七章除了要求伊拉克遵守安理會先前所做的有關決議之外,另外也宣布當 伊拉克正式通知安理會並表明願意接受第六八七號決議所規範的各項規定時,波斯灣戰爭的停火協議 即正式生其效力。而第六八七號決議規範伊拉克應履行的相關條件,包括要求伊拉克在國際監督下銷 毀所有的生化武器原料、長程彈道飛彈並接受聯合國對其製造生化或是核技術等相關大規模毀滅性武 器之設施進行檢查,並停止對於恐怖主義行動的支持。參見“Resolution 678 (1990),"adopted by the

229 該決議表示依據《憲章》第七章除了要求伊拉克遵守安理會先前所做的有關決議之外,另外也宣布當 伊拉克正式通知安理會並表明願意接受第六八七號決議所規範的各項規定時,波斯灣戰爭的停火協議 即正式生其效力。而第六八七號決議規範伊拉克應履行的相關條件,包括要求伊拉克在國際監督下銷 毀所有的生化武器原料、長程彈道飛彈並接受聯合國對其製造生化或是核技術等相關大規模毀滅性武 器之設施進行檢查,並停止對於恐怖主義行動的支持。參見“Resolution 678 (1990),"adopted by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