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機制;使政府的干預能導正原先被扭曲的市場,以達到社會福利之最適 境界。

伍、建立財政誘因機制

公共選擇學派之學者認為,政府並不會有系統地追求公共利益極大 化,而是假設政府官員會試圖尋求其私人利益極大化,實務上往往發現,

官僚對自己的福祉比對公共利益更感興趣。代議制度下之民意代表通常也 是按照追求自己福祉最大化而採取行動,即連任的前景,因為他們希望人 民用選票獎賞他。過去經驗顯示,地方政府提供不涉及保留地徵收之公共 設施,因其較具成效而能討好地方選民,有利於地方選舉,如此一來,導 致地方政府未能將多數資源投入保留地之徵收。解決問題之關鍵在於如何 設計一個機制,引領官僚或民意代表同時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服務人民。

為了調整政府水平及垂直之間財政不平衡、適應政治差異及考量、平 衡外部性、在地方達成中央政策的目標等目的,通常會基於特定專案計畫 而分派整體補助款。財政移轉制度應建立公開透明公平分配標準,納入財 政努力誘因機制,避免助長地方政府財政依賴,導致權責不清與資源浪費。

確定採取都市計畫、他法補償及財政之綜合手段,多元解決公共設施保留 地之問題後,應進一步建立誘因機制作為配套措施,以促進政策有效率之 執行。本研究建議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將各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績效納入增加或減撥 補助款之事項,以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進程。

一、提供多元財政誘因以加速政策推動

中央政府除了以統籌分配款作為地方政府財政努力之獎勵誘因外,還 可透過行政、法令面等多方管道,盡力提升地方政府財政自主之信念,鼓 勵地方政府積極開創自有財源,強化我國財政體質。

二、建立施政評比制度作為補助金之依據

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能依法取得之因素之一,在於地方政府並不重 視,由於相關法治規定與保障日益健全之趨勢,中央政府應思考建立取得 公共設施保留地績效之透明、公開、公平之評比機制,以期達到以下之目 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11

(一)鼓勵地方政府積極改善都市計畫地區之治理,透過都市計畫及財政之綜 合手段,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取得之問題。

(二)健全經費分配與補助制度,促進財政資源之有效運用。

(三)協助選民透過補助金之多寡,了解地方行政首長之行政績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