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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草案之架構研擬

第五章 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草案之研擬

第二節 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草案之架構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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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二節 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草案之架構研擬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都市 計畫法應運而生;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 樂等重要設施,係經由都市計畫事業的實質建設而加以成就。都市計畫法 77 條明訂將都市建設捐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之經費來源之一,確保有足夠 之都市財政加以建設。都市建設捐之研議已歷經數十年、擬具數個不同版 本草案,歷年行政部門希望健全都市建設財源,以發展都市建設而戮力研 擬推動,然宥於民意機關深諳人民對加稅之厭惡趨避,且對條文內容之合 理性未有共識,始終莫衷一是,未能完成立法。本研究基於前節所擬之課 徵政策目標,並參酌歷年草案版本及國際都市籌措都市建設財源之情形,

因為過往先開發後籌款的特殊建設模式,在都市地區地價已上漲「不可逆」

之現實情況下,都市建設捐作為一種「臨時性之特別公課」,基於「使用者 付費」及「特別公課」之課徵理念,應排除不動產財產稅附加,避免造成 重複課稅的錯覺;同時應屏除基於受益負擔之增值回饋(受益費)課徵理 念,專款專用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經費,作為公平合理之財源。本研 究按我國都市發展與社會經濟之特性,於本節建立課徵都市建設捐之架 構,如圖 5-1 所示,作為研擬課徵辦法之基礎,此架構之重要內容說明如 下。

一、相關立法法源

為滿足公共財政實現公共任務之所需,政府應有充足之財源收入。都 市計畫法第 26 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5 條之規定,都市 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 3 年內或 5 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

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規 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包括編列年 度預算、工程受益費之收入、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私人團體之捐 獻、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及都市建設捐之 收入,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都市計畫法確立了都市建設 經費來源,即「都市建設捐」之正當合法性。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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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徵收及使用辦法 1. 地 方 政 府 私 有 公共 設 施

保留地統計資料

2. 地 方 政 府 重 新 檢討 公 共 設施發展計畫

3. 建 立 取 得 土 地 績效 之 財 政誘因機制

通盤檢討。

圖 5-1: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草案之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草案

指定課徵地區 (都市計畫地區)

選擇課徵方式

確立課徵時機

成立專戶專款專用

(相關立法法源)

確立課徵項目 牌照稅附加徵收

地方政府擬定,地方 民意機關審議通過,

報請行政院備查。

確立課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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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課徵機關

都市建設捐之法定課徵機關為地方政府,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都市 計畫擬定之機關為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規 定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第 18 至 20 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包括財務收支及管理、稅捐、公共債務、

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 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第 35 至 37 條地方民意機關有權議決特別稅 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並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民意機關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地 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備查。

三、指定課徵地區

截至 2017 年之統計,台灣之都市計畫區總計有 429 處,面積總計有 483,014 公頃,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之意旨,都市建設捐乃為實施都市 計畫所需之經費,爰此,應以全台之都市計畫地區為課徵範圍。惟因都市 計畫屬地方自治事項,端賴地方政府按該地之需求,決定未來是否提出課 徵辦法,並經地方民意機關議決通過後實施。

四、地方政府重新檢討公共設施發展計畫

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的規劃是以計畫人口為依據,然預測人口及實 際人口之間存在之落差,會導致用地保留之面積超過實際所需,造成土地 利用之損失,且間接影響公共設施資源之有效利用。目前台灣都市計畫人 口數約 2,500 萬,實際居住人口僅約 1,877 萬。從都市計畫角度,考量出生 率下降之少子化趨勢,與急速老化之社會結構,應先檢討目前都市公共設 施之超量計畫。再者,進入網路時代後,由於人類行為之改變,我們所需 的公共設施之類型已與過去不同,應考慮增加公民參與,擴大創意發想,

打造合乎民眾需求、友善宜居之都市環境。因此,要從根本解決公共設施 保留地取得之問題,應先重新檢討公共設施發展計畫,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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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公共設施服務發展目標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對中華民國人口 2018 年至 2065 年之推估5-3,我 國總人口將於 2020 年至 2027 年間達到最高峰後轉為負成長,預估 2050 年 至 2059 年間,總人口將降至 2,000 萬人以下。人口結構方面,2018 至 2030 年之間,總人口約減少 16 萬人,惟老年人口平均每年增加 18 萬人、青壯 年人口每年平均減少 16 萬人,及幼年人口平均每年減少 3 萬人,推估人口 紅利將於 2027 年消失。繼 2018 年邁入高齡化社會之後,預估將於 2026 年 成為超高齡社會,到了 2034 年,全國每 2 人就有 1 人超過 50 歲。過去所 制定之都市計畫顯然已無法因應人口結構變遷之所需,相關主管機關應盡 速責成專案小組,因時、因地、因人(人口)制定出短中長期之公共設施服務 發展目標。

(二)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各地方自治機關因缺乏專業人力,所以常未能「按時」進行通盤檢討,

形成由各主管機關掌握主動、全面性之通盤檢討變成少數之情形,大部分 反而是因人民申請之個案變更,由主動易為被動,通盤宏觀檢討變成微觀 修補;都市計畫上的良法美意,卻因為行政人力不足,缺乏變更彈性與效 力不彰。要回復通盤檢討制度之宏觀功能,只有二種可行之方案,其一為 充實各級都計主管機關之專業人員,但在目前大幅緊縮各級公務人力之不 利客觀條件下,甚難採行。其二為委託私人團體,按時為通盤檢討,並將 檢討內容呈報各級主管機關所設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參酌審議,惟須落實都 市計畫法第 77 條籌措財源之規定,否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亦屬枉然之建 議(林明鏘,2014:184-185)。在具體落實通盤檢討之工作上,建議把握幾 項重要原則,分述如下:

1. 區域整體考量:根據內政部營建署 2017 年底資料統計,全國都市計畫處 數計 429 處,現行若採個別都市計畫檢討公共設施用地方式,恐造成 各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重覆留設或開闢後閒置之情形。應以縣市為單 位、生活圈為考量進行檢討,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5-3 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 2018 至 2065 年」,https://pop-proj.ndc.gov.tw/

upload/download/%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4%BA%B A%E5%8F%A3%E6%8E%A8%E4%BC%B0(2018%E8%87%B32065%E5%B9%B4)%E7

%B0%A1%E5%A0%B1.pdf,取用日期:2019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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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擬公辦開發政策:探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興闢必要之公共設 施保留地,落實受益者負擔、改善環境品質,同時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 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

3. 鼓勵辦理都市更新:按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條例之規定,協助開 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得 依法計算獎勵容積。透過都市更新改善環境品質之同時,得以減輕政府 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

(三)檢討現有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1. 檢視公共維生系統設施用地及其地下管線之安全性能,例如:水、電、

瓦斯、污水處理等,以保障居民生活、生命及財產之安全。

2. 檢視都市防災系統之暢通及健全,例如消防救災設施、滯洪設施、防災 道路等,以維持防災體系之順利運作。

3. 檢視休閒遊憩空間之提供是否充足,例如: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之公 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用地五大設施應符合法律之面積 規定,以提升居民休閒生活品質。

4. 檢視都市空間與密度是否朝高齡者友善之方向設計,使都市空間能引導 社會經濟之發展,達到成功老化、在宅老化與延緩退休之服務水準。

(四)針對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解編

都市成長與都市化之過程,產生土地開發與公共設施需求問題,對於 政府財政負擔產生極大之壓力。從都市政策之觀點而言,政府除了必須運 用規劃手段,指導都市發展與土地資源之利用外,亦須衡量財政收支,如 何平衡運用於不同規模都市間之資源有效分配問題,政府須面對財政、財 務、效率及公平地處理有限的財源,並研究如何降低都市化所形成之成本 問題(賴宗裕,2016:229)。過去由於政府財源不足,只能透過都市計畫先 行劃定保留用地,暫時凍結潛在所需之用地,公、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 所有權分別共有之情況普遍存在,導致公共設施未能有系統地加以興闢,

使所有權人蒙受特別犧牲之同時,土地亦未能獲得有效利用之雙輸情況。

因此,除了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外,應清查檢討未開闢之保留用地,

因此,除了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外,應清查檢討未開闢之保留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