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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費用償還原則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徵收項目、捐率、捐額及期限等,
提請同級民意機關決議,並報請上級政府備查後始得徵收。
(五)徵收項目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項目,依立法原則選定各縣市機動車輛牌照稅附加 課徵。
(六)徵收捐率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係為籌措取得都市計畫地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之經費,宜配合地方政府財源之實際需要及取得計畫,徵收捐率之計算,
隨附機動車輛牌照稅附加徵收之捐率最高應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五為上限。
(七)繳納義務人
都市建設捐隨附牌照稅徵收之義務人為機動車輛所有人。
(八)徵收方式
都市建設捐隨附機動車輛牌照稅附加徵收,得委託監理機關於徵收牌 照稅時隨同徵收。
(九)運用及管理
都市建設捐之使用,應限於徵收區域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並由地方政府設立基金管理運用。
貳、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草案
依據上開立法總說明,爰擬具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草案,共計 13 條,
如表 5-1 所示,其要點如下:
一、都市建設捐課徵機構及其應辦事項。(草案第 2 條、第 3 條)
二、都市建設捐課徵項目、額度及主體。(草案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 三、都市建設捐課徵時機、方式與年限。(草案第 7 條、第 8 條)
四、都市建設捐使用範圍、保管方式及代徵作業。(草案第 9 條、第 10 條、
第 11 條)
五、課徵都市建設捐之財政誘因機制。(草案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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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4%。
3. 各 項 運 具 使 用 之 目 的 往 往 不 外 乎 通 勤 (學)、購物、休閒、娛樂等生活事項之滿足,
實踐此些服務功能,皆會使用相關之公共設 施。
4. 道路作為社會之公共財,興闢及維護均需投 入財政經費;車輛為直接使用道路系統之載 具,並會對道路產生耗損,基於集體消費與 使用付費之理念,考量課徵之簡易性,應以 道路之機動車輛(小客車、大客車、貨車、
機車四類)之牌照稅應附加徵收都市建設 捐。
5. 基於關聯性、公平性、簡易性,並考量其使 用者付費之觀念,應以牌照稅為課徵項目。
考量機動車輛之移動特性,及公共設施對周 邊生活環境品質之改善,所產生空間外溢之 效果,牌照稅之徵收範圍應不限於都市計畫 地區,且定期隨稅附加徵收。
第 5 條(課徵額度)
都市建設捐隨附機動車輛牌照稅附 加徵收之捐率最高為應納稅額百分 之五。
機動車輛使用未取得道路設施,可視為「使用 者」與「受限者」之關係,隨附於牌照稅課徵 都市建設捐之概念乃基於「使用者付費、受限 者得償」,其與現行制度之「水源保育與回饋 費」理念甚為相近,「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併 隨水費收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 署)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 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 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 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附徵百分比計算結果低於 5%時,以 5%計之;高於 15%時,以 15%計之。因此建 議隨附牌照稅之課徵標準範圍最高為 5%,具 體費率由地方政府整合用地取得之綜合手段 後,視財政計畫缺口之實際需要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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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辦理,其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 業機關者,並應通知主管機關議處有 關人員。
第 12 條(財政誘因機制)
凡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區域內取得公 共設施保留地,依規定可徵收都市建 設捐而不徵收者,上級政府機關不予 補助該項經費。
1. 補助制度之運用係為改善地方財政惡化之 手段之一,同時也可激勵地方政府之施政作 為。本研究建議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 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將各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績 效納入增加或減撥補助款之事項,說明如 下:
(1) 提供多元財政誘因以加速政策推動
中央政府除了以統籌分配款作為地方政 府財政努力之獎勵誘因外,還可透過行政、法 令面等多方管道,盡力提升地方政府財政自主 之信念,鼓勵地方政府積極開創自有財源,強 化我國財政體質。
(2)建立施政評比制度作為補助金之依據 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能依法取得之因 素之一,在於地方政府並不重視。面對相關法 治規定與保障日益健全之趨勢,中央政府應思 考建立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績效之透明、公 開、公平之評比機制,以期達到以下之目標:
A.鼓勵地方政府積極改善都市計畫地區之治 理,透過都市計畫及財政之綜合手段,解決 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取得之問題。
B.健全經費分配與補助制度,促進財政資源之 有效運用。
C.協助選民透過補助金之多寡,了解地方行政 首長之行政績效。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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