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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草案之研擬

第一節 都市建設捐之課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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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都市建設捐徵收條例草案之研擬

政府公共政策應追求最大多數人的幸福。英國哲學家邊沁主張,所謂 至善就是為最多人帶來最大的幸福,並認為國家、市場和科學界唯一值得 追求的目標就是提升全球的幸福(Harari 著,林俊宏譯,2017:26),都市公 共政策亦應如是。都市是承載人類群聚活動的綜合體,都市裡的公共設施 是伴隨著經濟生產所衍生的特殊空間,形塑經濟與非經濟之都市化過程。

都市化現象源於人口增加及國家經濟結構轉變,該趨勢除了增加人與人之 間經濟上之依賴外,所衍生的擁擠現象開啟了政府新的角色:防範潛在衝 突之發生。政府為了疏導擁擠現象必須採取種種規範性的措施並加速公共 設施之建設,而各種政策與規範的實施,均會造成政府支出之增加。

第一節 都市建設捐之課徵目標

都市作為「集體消費」之空間單元,在人口密度集中的都市是提供公 共財貨與服務有效率和便利的形式,然私部門因其無利可圖而迴避參與公 共服務之投資(Castells, 1977: 459-462)。公共設施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建 設,且多數公共設施對周邊生活環境品質的改善,具有正向效益,甚至產 生空間外溢效果;公共設施作為集體消費之財貨,國家組織於是乎從社會 資源的「提供者」進化為「再分配者」。由於政府不是利潤的追求者,必然 會有財源的問題,就政府提供公共財而言,財源籌措最常見的方法是課稅、

使用費收入及其他收益(莊翰華,1997:54-55)。

台灣都市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以來未能依法取得,且公共設施普 遍不足之情況,可視為法律基礎及政策環境不穩定,及政府單位對基礎建 設投資有限,所產生之政府失靈現象。「公共選擇理論」之解構政府失靈,

基於承認政治人自利動機,並將政治領域視為另外一種市場。公共選擇學 者認為政府並不會有系統地追求公共利益極大化,而是假設政府官員會試 圖尋求其私人利益極大化(Tullock, 2002: 53),且其缺乏競爭的環境,造成官 僚體系行事欠缺效率及保守心態當道,使得政策失敗或選擇避重就輕(梁孟 君,1997:16)。此外,在民主政治的選舉競爭之下,民意代表受到自利心 態之驅使,以選票至上為原則,在財政的議題上,民之所好為支出,民之 所惡為租稅,導致其在決策過程中,偏好選區的利益勝過整體的社會福利,

即使加稅勢在必行,卻往往會做出反對及規避之行為決策(于宗先、王金 利,2008:264-275)。在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修法及都市建設捐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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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立法過程,往往隱含諸多政治的因素,是行政官僚、民意代表、立法部 門等在協商過程中,透過辯論、讓步及妥協下所產生的結果。

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支出,若過分藉由上級政府的財政移轉來支應,

除易造成依賴心理而吝於自籌財源及節流支出外,更對地方應自為立法並 執行之自治事項推展不利,在學理上亦會造成所謂的「捕蠅紙效果」

(Flypaper Effect),即計畫型及專案補助款,將誘使該自治團體過度擴張有 補助項目之公共支出,影響財政資源的效率使用。是以,為解決地方財政 困窘問題,除應健全諸如財政收支劃分法、公共債務法等財政法制外,各 地方政府更應本諸財政自我負責精神,依地方特性落實各項開源節流措 施,以紓緩自治團體的財政窘困(朱澤民、李顯峰、林恭正,2013:30)。因 此,都市建設捐作為都市公共建設的主要財源,課徵辦法之研擬應朝以下 之課徵目標:

一、健全都市建設財源

由於人口大量且快速往都市集中,使得國家組織對公共設施之規劃、

興建乃至財源取得等方面,遭受巨大的挑戰。面對快速增長的都市人口及 公共設施之缺口,財政能力未能滿足公共設施發展之需求,地方政府迫於 思考尋找財源的多元管道,是全球都市共同面臨的課題。地方政府有了充 足的財力,方能進行各項都市建設與投資,提高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增加 都市可居性與都市經濟活力,促進都市均衡發展。當前地方政府課稅收入 缺乏彈性運用餘地,地方自治建設經費難於籌措適當財源支應都市公共設 施建設。平均地權條例第 51 條規定,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 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殘障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 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 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該條例雖明文規定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 及興辦公共設施之財源,然依法漲價歸公之收入包括地價稅及土地增值 稅,支應之範圍如此廣大,實際分配至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興辦公共設 施之經費畢竟十分有限。再者,土地增值稅係以「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 應納稅額,不是依市場交易之「實價」計算。近年來,各縣市公告土地現 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率由 2004 年平均 67.5%逐年提升,至 2014 年已 達 86.3%,惟該現值與「土地交易市價」存有落差,尚無法反映真實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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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行情,向來為各界所詬病 5-1。財政部遂以「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之 理念提出改革方案,2015 年立法院通過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反應出稅制長期造成「漲價歸私」,間接導致地方政府之稅收財源短絀。

中央統籌分配款原為地方政府應有的稅課收入,在平衡同級政府間財 政不均是其為何要建置之主要理由:其功能在於彌平地方財政不均,縮減 城鄉差距,而以透明化的公式統籌分配之,其立意雖美,卻爭議不休。導 致各地方政府爭錢的最大原因,仍是地方財政收入不足。地方政府財源不 足且日益惡化,因此各地方政府除了爭取中央統籌分配款之外,同時也極 力爭取中央對地方之補助款。台灣現行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諸多限制下,地 方政府也常依賴上級政府的補助來興建公共設施,但是上級補助地方之多 寡與公共支出呈現何種關係,以及補助額度是否存在著政治力之介入,都 會影響到公共建設之施政品質。都市建設捐的課徵理念,應從根本上解決 地方都市政府建設財源不足之問題,並以專款專用方式讓都市計畫與建設 相輔相成、導向正軌。

二、提高生活環境品質

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 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

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內政部營建署 2017 年底統計各縣市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之計畫面積占都市 計畫面積百分比前三高依序為澎湖縣 10.2%、高雄市 8.6%、屏東縣 6.3%,

台北市 5%居中,新北市 1.2 居末。截至 2017 年之內政部營建署之統計,

全國未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為 27,959.63 公頃,具體換算約有 1,075 座大安森林公園之大。政府應正視財政困難之問題根本,結合都市計 畫與財政手段,因應少子化與老齡化之人口結構變遷,提出解決都市建設 經費來源問題,並提供福國利民之公共設施規劃方案。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77 條所示之都市建設捐作為都市建設財源之一,其課徵應訴求專款專用之 機制,並以改善都市環境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為考量。

5-1 財政部統計處,2013,「近 10 年土地增值稅結構變動與趨勢」,http://www.mof.gov.t w/File/Attach/63962/File_1935.pdf,取用日期,201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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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公平合理機制

1992 年前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大多未於都市計畫書表明財務計 畫,或附帶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取得方 式,致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其費用全 由政府負擔。統計全國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 2 萬餘公頃,所需徵購 費用計約 7 兆餘元5-2。公共設施為無排他性、無敵對性之公共財,具有公 共利益,公共設施對周邊生活環境品質之改善,具有正向效益,甚至產生 空間外溢之效果;公共建設之財源若皆由政府負責提供,容易造成全體納 稅者變相補貼都市地區之建設,形成資源使用不公之迷思。享受開闢公共 設施之使用者應繳費以致公平合理,因此,對於公共設施作為集體消費之 財貨,政府部門的角色應從社會資源之提供者進化為再分配者。再者,基 於特定經濟行政目的,臨時性的特別公課只有在其收入不會被過高的行政 成本耗盡之情形下才具有意義;因此,應思考如何有效設計簡單便利之課 徵方式,例如在既有費用項目隨附徵收,簡化稽徵手續、降低稽徵成本,

以達有效率地實現經濟或社會任務。爰此,都市建設捐之課徵應基於關聯 性、公平性、簡易性,並考量其指定用途與使用者付費之觀念,建立公平 合理之機制而為之。

5-2 內政部營建署,201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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