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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四節  研究限制

權具有特殊性的具體脈絡當中,同樣在參酌不同管制主體與管制手段所能發揮的 管制能量後,立基在「基本管制模式」上發展出一套「綜合管制模式」,以完整 地建構一套處理此一議題之管制模式。並且提供將來案例中,管制流程的具體管 制方向。

在研究取向上,本論文選擇從學術文獻與相關案例出發,來探討跨國公司 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之間的關係;並且在整理出跨國公司侵害人權的原因及侵害 類型後,嘗試提出一套能夠普遍適用於所有跨國公司的管制模式。此一研究取向 有別於採取個案探討的角度,調查少數公司侵害勞動人權的事實脈絡,以尋求解 決個案爭議的取向。

因此,透過上述研究方法,本論文各章節探討重點如下:首先第二章部分,

界定了跨國公司之定義、說明國際勞動人權之概念與四大核心勞動基準之內涵;

並且介紹近年來跨國公司侵害核心勞動人權之案例,並說明跨國公司侵害勞動人 權之主要原因。第三章部分,則介紹目前各國際組織對於此一問題之主要回應,

並且分析現行此議題之發展狀況,以及各國際組織成敗之處。第四章部分,則完 整介紹上述四種管制手段,其法源基礎、管制手段之具體內涵,及其對於管制此 一議題的貢獻與缺失。第五章部分,本論文則針對跨國公司侵害問題之具體脈 絡,提出一套完整的「綜合管制模式」,並說明此一管制模式之貢獻及優點。在 最後第六章部分總結本研究之研究成果,並且提出此一管制模式之發展展望。

第四節 研究限制

跨國公司對於國際勞動人權而言,一方面具有侵害人權的威脅之外,跨國 公司亦透過直接投資,而促進國際勞動人權的保障。例如透過外國公司之投資,

使得開發中國家人民能夠獲得更多工作機會,提升其生活水準;又某些人權績效 良好之跨國公司,若能夠在投資當地提供當地勞工相同的勞動條件,則可對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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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勞動環境產生正面例示的效果。另外若跨國公司願意積極參與社會發展議題 (social development issues),甚至能夠發揮消除貧窮,並提升當地勞動人權情形之 效果。18近年來聯合國在跨國公司與國際勞動人權的議題上,除了重視如何確保 跨國公司尊重國際人權的要求外,19另一重要趨勢即是希望透過結合民間跨國公 司的經濟力量,來促進全球社會發展議題。20

然而促使跨國公司積極參與捍衛與提升國際勞動人權保障的議題,與消極 管制跨國公司侵害之問題,誠屬相當不同之面向。本論文認為現今管制跨國公司 侵害行為之機制仍未臻妥適,而迫切需要一套有效之管制模式。甚且只有當跨國 公司不再侵害國際勞動人權,才更能開啟跨國公司進一步積極保障各地勞動人權 情況的可能性。21因此受限於論文之篇幅及議題取向的考量下,本論文將無法處 理跨國公司積極推動國際勞動人權保障的面向。

另外,台資跨國公司在全球生產鏈當中經常扮演著中介先進國家買方與開 發中國家生產者之間的角色,我國的企業從過去是單純接受先進國家跨國公司投 資的年代,轉型成接受已開發國家市場訂單,而在第三國生產或採購相關產品的 貿易角色。台資跨國公司在中國與東南亞的投資,和其他西方跨國公司一樣,都 對當地勞動人權產生衝擊。但台資跨國公司相對於西方跨國公司而言,最大的差 異點在於,台資跨國公司必須面對來自西方跨國公司的議價壓力;西方跨國公司 為了獲取最大的利益,必然想辦法壓縮台資跨國公司的利潤;此一強大的議價壓

18 MICHAEL HOPKIN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IS

BUSINESS THE SOLUTION?130-145(2007).

19 參見本文第三章第三節,頁52以下之探討。

20 UN Global Compact Office, United Nations and Private Sector (2003), available at:

http://www.unglobalcompact.org/docs/news_events/9.1_news_archives/2008_09_24/UN_Business _Framework.pdf (last visited July 12, 2009). 此文件中所採用的參與架構乃是,學者Jane Nelson

在2002年所提出者,其提供了一套跨國公司如何參與聯合國發展議題之完整架構,參見:JANE

NELSON,BUILDING PARTNERSHIPS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AND THE PRIVATE SECTOR (2002).

21 參見本文第五章第四節,頁138以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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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使得台資跨國公司必須選擇自行吸收,又或者轉嫁到開發中國家的生產者與 勞工身上。在這樣的產業現實之下,台資跨國公司必須面對的勞動人權保障問 題,必然與西方跨國公司有所差異。22而是否需要另一套有別於一般普遍適用的 管制模式,以處理台資跨國公司此一特殊性,誠屬另一面向之議題。

前述台資跨國公司在全球生產體系當中所面臨的困境,固然是相當重要的 研究議題。然而本論文認為,唯有在提出一套完整且能普遍適用於各類跨國公司 侵害國際勞動人權的管制模式後,才能進一步面對區域性跨國公司的特殊性問 題。因此礙於研究的篇幅及取向的限制下,上述具本土研究意識的區域性與個案 性的研究取向,則非本論文所能處理者。

因此,本論文在研究取向的定位上,屬於一篇致力於提出一套能夠防免所 有跨國公司侵害世界各地勞動國際人權的管制模式,希望為國際勞動人權保障的 議題,提供從管制觀點出發的思考立基點。

22 此一特殊性的說明,參見本論文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頁35以下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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