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結論與建議
6.3 建議
6.3.8 保健食品產業相關法規與政策修訂建議
A. 健康食品認證與審查制度修訂建議
目前我國對於藥品及各類食品之規範制度概略整理如圖 6-5 所 示,其中藥品係受到藥事法之嚴格規範,需經過人體臨床詴驗確認安 全性、有效性及品質管控,並完成查驗登記後始能上市販售,且上市 後仍有相關風險管控之配套機制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而在食品當中,
則又可區分為一般食品(包括保健食品、機能食品等)、健康食品及 特殊營養食品三大類,且皆受到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範 。藥品、特 殊營養食品及健康食品係依據相關法規需滿足一定條件始能核准上 市販售(即正面表列),而其他一般食品則僅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 之規範,若無違反規定之情事,則可上市販售(即負面表列)。此外,
消費者保護法則由另一層面針對藥品及各類食品加以規範,以確保消
費者之權益。
圖 6-5 藥品及各類食品之規範制度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時代基金會製作
如前文結論中所述,顧問團隊於輔導過程中發現我國保健食品業 者之發展普遍因相關法規制度及行政體系而受到影響及限制,以下針 對健康食品認證與審查制度提出建議於後。
a. 加強食品認證制度之宣導與調和
顧問團隊於輔導過程中得知,目前衛生署委託進行健康食品 功效驗證之各機構其審核嚴謹程度不一,致使保健食品相關業者 及從業人員甚至認為健康食品認證「用錢就買得到」,此一現象 可能造成健康食品趨於氾濫,市場上劣幣逐良幣之情形,並降低 相關業者申請認證之意願及消費者之購買意願。
健康食品管理法自 1999 年實施至今已屆第 13 年,惟社會大 眾對於健康食品管理制度之了解與認知程度仍偏低,由於健康食 品管理制度之目的在於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若 消費者不明白此一制度之基本概念,甚或因為如塑化劑等特定事 件而失去對於食品認證制度之信心,則將使該制度之實際效益大 打折扣。
此外,目前對於食品之相關認證標章種類繁多,例如市面上 的產品安全標章除了國家標準(CNS)、優良農產品(CAS)認證外,
特定產品如牛奶另有鮮乳標章、羊奶有羊乳標章、蔬果有卲園圃 (GAP)標章、有機產品另有有機認證標章等,消費者是否清楚了 解各標章背後所代表之意義值得商榷;加以各類標章之管理又由
不同的政府部門負責,對於消費者及相關業者而言亦有所不便。
建議各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現行之各類認證制度,並嚴格把 關認證標準,讓消費者能於市場中輕易地辨明各項產品認證,並 信賴其所保證之產品安全及品質,同時主動積極進行食品認證制 度之宣導與推廣,提高消費者之認知程度與信賴感,此一制度方 能產生積極正向之作用。
b. 提高新設立保健功效之彈性
我國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增立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項目設 有嚴格門檻,健康食品管理法雖保有增加新保健功效之空間 , 惟實際上對於相關業者而言,尤其是資源較少且風險承擔能力較 低之小型生技公司或食品業者,多半無法自行建立相關評估方法 並完成動物、臨床實驗,且完成之評估方法與實驗數據亦未必會 被主管機關採納,提高了業者投入新保健功效開發之風險,因而 降低了意願 。加上目前主管機關傾向以「國外已開放類似保健 功效宣稱」、「單一有效成分」等條件作為新設立保健功效之前 提,使許多確實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產品無法順利以健康食品之 形式進入市場販售,例如特別針對我國人民需求而開發之保健功 效,則國外已開放之可能性即較低;又如若該產品係由中草藥提 煉而成,則難以符合單一有效成分之規定,因而不易設立新的保 健功效項目。
建議主管機關應提高新設立保健功效之彈性,整體衡量開放 該保健功效對於消費者及產業所能帶來之利益,對於功效評估方 法則建議可先設立一框架公開予各業者參考討論,確認並達成共 識後即可開放予業者申請,以免因此而失去開發新功效健康食品 的機會。
c. 徹底落實健康食品上市後之稽查與管控
輔導過程中,顧問團隊得知曾有業者因本身產品品質不佳,
無法通過健康食品之功效評估詴驗,而購買其他業者之原料送 驗,並順利取得健康食品認證於市面販售其產品,導致名不符實 之現況。究其原因,係因主管機關於健康食品完成查驗登記上市 後,未能有效進行產品上市後之稽查,確認其上市後之產品是否 與當初送驗之產品一致,是否仍能滿足相關之功效詴驗等,導致 不肖廠商可循此模式取得健康食品認證,於市場上販售實際不具 保健功效或品質低劣之產品,牟取暴利,並以較低的價格破壞市 場秩序,且消費者使用後可能因效果不彰而失去對健康食品之信 賴感。
建議主管機關除了針對健康食品上市前之查驗登記及產品 廣告宣稱進行管制外,亦應同步加強健康食品上市後之稽查與管
控。例如在市面上進行健康食品之抽驗,確認實際販售的產品是 否與當初送檢者一致,且亦頇針對市面上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抽檢 確認品質,例如生產環境之衛生、重金屬含量、生菌數等等,以 確保消費者購買之產品品質與安全性,如此方能建構一個良性的 保健食品產業,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d. 他國借鏡
酌美國、歐盟、日本及中國之保健/健康食品認證與審查制度 作為我國相關法規修訂之參考,本研究另針對主要保健食品消費 國包括美國、歐盟、日本及中國之保健/健康食品認證與審查制 度進行調查,建議未來可於參酌其規範後,依我國國情及產業發 展狀況調整相關規定。(詳細調查結果請見附件子計畫二「強化 農業科技商品化與產業化策略規劃及個案評估與輔導」計畫 – 委託研究報告。)
B. 關於保健食品廣告宣稱之限制
我國向來對生技產業相當重視,並鼓勵業界研發創新並進行商品 化與產業化,以提振經濟,但是對於生技業者開發出來的產品,即便 確實進行了相關實驗並得到實驗結果的佐證具備特定功效,卻受到相 關法規之限制而不得陳述,無異於不准業者有效地宣傳商品與應用,
實不符合當今科學的管理原則,並阻礙了產業發展應有的正常運作,
故顧問團隊提出以下建議。
a. 建議應與各界充分溝通協調以修正現行之食品廣告標示詞 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
我國衛生署目前公布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 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雖然明列可以使用及不可使用之廣告詞 句,但可使用之詞句有限,不可使用之詞句亦為例示性質,日前 衛生署進行認定表之第三次修正,惟過程中僅透過函知各相關 公、協會及新聞媒體提供意見,且要求之回覆時間僅約一週,各 公、協會於此期間內需通知其會員,待各會員提供意見後彙整並 回覆食品藥物管理局,其過程似略顯倉促,難以與各界充分溝通。
建議相關部會應主動召開公聽會廣納產、官、學、研各界意 見,並參考全球保健食品主要消費國如美、歐、日等之相關法令 規章,擬訂兼顧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之認定表及配套措施,並 可參考美國之作法,有條件地開放論文或期刊在銷售過程中的使 用。
b. 主管單位應積極輔導業者在遵循法規與行銷推廣間取得帄 衡
目前保健/健康食品業者於進行廣告行銷過程中常面臨以下 問題,例如難以確定其廣告詞句是否違法,其後若被判定違法,
縣市衛生局於處分函件中亦僅會說明某廣告中之整段詞句違反 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卻並未明確指出究係哪個字、詞、
句違反規定,致使業者於受罰後仍不知應如何修正廣告內容方能 符合要求,導致重複遭到處分,抑或只能將該廣告完全暫停。此 外,關於廣告宣稱是否違規的認定,業者亦表示衛生署與縣市衛 生局間之認定亦存有差異,不知究竟應以衛生署或地方衛生局之 意見為依據,企業為持續營運只能在種種不確定因素下進行廣告 行銷,最後往往需耗費相當之時間、人力及資金成本於此事,連 帶影響企業之正常營運。
建議主管單位應化消極取締為積極輔導,主動明確告知廣告 詞句違反規定之處、違反規定之判斷標準及應如何修正,並統一 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權責機關之認定標準,強化溝通協調機制,
使業者有明確之依循準則。
c. 建議主管單位確實查緝販賣偽劣保健食品之廠商
業者表示目前保健食品市場中存在部分不肖廠商,以誇大不 實或節目廣告化之方式為其偽劣產品進行宣傳,且其往往係以人 頭公司經營,難以透過罰則有效嚇阻,但消費者一旦受害,其對 於整體保健食品之信賴度便大受影響,連帶使正當經營之廠商受 害。
建議主管機關加強保健食品上市後之查核管控,將市場上之 偽劣產品與不肖業者驅逐,便能確保消費者在市面上取得之保健 食品之安全性及品質。於此前提之下,便可進一步研議允許合法
建議主管機關加強保健食品上市後之查核管控,將市場上之 偽劣產品與不肖業者驅逐,便能確保消費者在市面上取得之保健 食品之安全性及品質。於此前提之下,便可進一步研議允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