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回顧
本文運用構框理論回顧婦運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史過程,俾以重新評價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歷史意義。質言之,本研究的問題意識 是:從戰後到 90 年代末期強暴法律改變以前,台灣出現了哪幾種對強暴問題的 不同構框方式?這些不同的認知框架如何對話與碰撞,最終造就了我國現有的強 暴規範?
在第二章中,我們首先介紹 70 年代界定強暴問題的兩種主流構框──主流 法學論述的「保衛風化」框架與政治人物採取的「維持治安」框架。在 70 年代 的法學論述中,我們發現其針對強暴罪構成要件的討論,隱含了父權意識型態。
通說以保衛「善良風俗」為名,實際上保護的是男人對女人的「性專屬權」(貞 操),並將女人的「性」推定為男人所有。而透過將強暴犯罪問題構框為少數例 外而非普遍的問題、生理因素而非制度的問題、被害人自己招致而非加害男性應 負責的問題,「保衛風化」框架為父權結構與司法制度的批判改革設下重重阻礙。
另一方面,持「維持治安」框架的政治人物與「保衛風化」框架共享了偏差 的、異常的強暴犯形象,兩者對強暴犯罪的想像也是相同的──都是「陌生人之 間」出現「重大暴力」的強暴案。然而,相較於「保衛風化」框架將強暴犯罪的 責任歸咎於被害婦女,70 年代政治人物認為應對強暴犯罪負責的是加害者。也 因此這些政治人物訴諸的改革策略,都是把重點放在強暴加害人的刑罰處置上
(加重刑罰、廢除告訴乃論制、取締不良少年幫派)。跟「保衛風化」框架的論 者比起來,他們認為強暴問題是「法治」敗壞而非「性道德」淪喪的問題,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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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政策確實有調整的必要,應該透過刑法的威嚇作用,降低強暴犯罪率的發生。
除了上述兩種主流框架外,我們從女作家撰寫的專欄文章、呂秀蓮提倡的新 女性主義論述與引介到台灣的美國女性主義翻譯作品,三個方面尋找從性別角度 批判強暴問題的聲音。從女作家們對強暴問題的討論中,我們發現其深受「保衛 風化」與「維持治安」兩種主流構框所影響。然而在挪用主流論述的同時,這些 女作家並非全然接受「責怪被害人」的論調,對於父權文化束縛女人的「貞操」
觀念也有所批判。此外,婦女運動先行者呂秀蓮更直接與「保衛風化」框架交鋒,
她認為強暴不是少數例外的問題,而是在父權社會中女人遭受的壓迫;強暴也不 單只是生理因素,性別角色的要求、仇視女人的心態,都是滋養強暴犯罪的溫床;
強暴更不是被害人自己招致的問題,在父權壓迫下,女人從強暴罪中受害,男人 從強暴罪中得利,強暴犯罪的發生,緊扣著整個父權社會不平等的性別權力關係。
呂秀蓮從「個人法益」出發,以侵害女人「權利」的觀點定位強暴犯罪,她並抨 擊司法程序男性中心化的弊病,將「二度傷害」問題化,且以具體行動落實對強 暴被害婦女的保障,成立了「保護妳」專線。
呂秀蓮最大的貢獻,是在氣氛保守、輿論不重視強暴問題的 70 年代,開啟 了將強暴問題性別化、公共化的討論方向。然而其也有所侷限,與同一時期譯介 到台灣的美國女性主義作品相較,無論是女性作家或是呂秀蓮,都還並未直接挑 戰刑法規範中的「強暴」定義,也未能拆解主流論述對強暴犯罪的迷思,提出一 套新的強暴犯罪圖像。
呂秀蓮因美麗島事件入獄後,台灣婦運對強暴問題的批判並未停止。1982 年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立後,我們看到許多婦運者延續著呂秀蓮的努力,繼續從性 別角度來針砭強暴問題。而婦女新知與其他團體共同舉辦的 1984 年「保護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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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活動,更象徵強暴、性騷擾問題在台灣婦運界議程中開始具備一定的重要性,
不同婦女團體各自以不同方式,共同打造一個從女人觀點批判強暴問題的「保障 性自主」框架。婦女團體反強暴運動的努力大致可分為兩條軸線。其一是透過事 實調查,建構關於強暴的新的犯罪圖像,並拆解主流論述的強暴神話;其二是關 於被害婦女的事後處遇,在警察、醫療、司法單位所遭受的不友善對待,婦女團 體在論述和制度改革方面均做出了一定成果。
另一方面,80 年代末期後,我們看到許多持「維持治安」框架觀點的政治 人物,試圖在不同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改革強暴法律。無論是 1989 年「危害治安 治罪暫行條例」草案第 9 條欲改採非告訴乃論制的嘗試,1990 年立法院審議「精 神衛生法」草案時,謝美惠立委建議增訂的「去勢」規定,或是 1994 年潘維剛 立委提出的刑法第 77 條「強制診療」規定修正案,都是基於透過擴大國家權力,
針對強暴加害人予以嚴懲、矯治,以穩固、安定社會秩序的思考。
可惜的是,從「維持治安」派政治人物的強暴法律改革倡議中,我們鮮少看 到其以「保障性自主」框架對強暴問題的構框,來批判強暴犯罪。在「危害治安 治罪暫行條例」草案的立法討論,許多政治人物認為「被害婦女保障」和「社會 正義」是二元對立的關係,可以為了後者而犧牲前者;而號稱為婦女發聲的女性 立委,所提出的主張竟然再製了婦女團體努力對抗的「強暴神話」,再度將強暴 問題定位為少數異常者、偏差者的問題,而不是檢討批判整個父權宰制結構。而 弔詭的是,「保障性自主」的論述反而被挪用以反對「維持治安」派政治人物的 主張。在「告訴乃論制」爭議中,「保障被害婦女,避免二度傷害問題」被當作 維持告訴乃論制的理由。婦女團體對強暴迷思的拆解,更是被反對者拿來攻擊女 性立委針對「精神病患強暴犯」的主張,是以偏概全且侵犯人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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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作為挑戰既有強暴法律的「挑戰者」框架,婦女團體打造「保障性自主」
框架的努力,卻很少獲得「維持治安」派政治人物的重視。然而,我們也看到了 兩種框架可以合流、結盟的契機。部分婦女團體在批判強暴問題時,挪用「維持 治安」框架的論述來號召群眾支持。她們強調,在一個強暴犯罪頻仍且司法體系 不重視的社會中,女人隨時都活在人身安全可能受侵犯的恐懼當中。婦女團體對
「人身安全」的強調,與「維持治安」框架的訴求相互呼應,兩者都欲求一個治 安良好、犯罪率下降的社會。此外,自 1990 年以後,在朱鳳芝、葉菊蘭、周荃 等女性立委就強暴罪「告訴乃論制」的刑法修正提案中,我們也可發現「保障性 自主」框架未必支持維持告訴乃論制的現狀,而 1993 年「調查局女秘書強暴案」
的爆發,更為兩種「挑戰者」框架的合流提供契機。
1994 年 3 月,立委潘維剛在立法院會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說明,
婦女團體擁有了以「保障性自主」框架出發制定的新草案,得以挑戰既有的刑法 規範。有別於當時反性騷擾大遊行中出現的「性別宰制」構框,潘版草案以「性 別中立」構框的方式定位強暴,並採取抹平男女差異的中性化立法模式。然而,
妥協式的構框仍未獲得支持,採「保衛風化」框架的政治人物,無法接受「婚內 強暴入罪化」的可能,立法進度因而擱置、停擺。
90 年代末期,台灣社會重大犯罪案件頻仍。「彭婉如命案」等重大刑案讓台 灣民眾人心惶惶,卻也造就了強暴法律的修法契機。1996 年底立法院通過了「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 年 5 月,集結了更多女性立委、學者專家的力量,謝啟 大、潘維剛、葉菊蘭等女性立委共同提出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修正草案。1998 年草案的兩個特色:「重刑化」趨勢與原則改採「非告訴乃論制」,相當程度顯示 在當時的社會氛圍下,維持治安、安定社會秩序的需求,不但引發了刑法妨害風 化罪章的修法動能,具體的修法內容也是「保障性自主」與「維持治安」兩種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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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的混合產物。
在女性立委、婦女團體與社會輿論的支持下,刑法第十六章成功通過修法。
然而,成功說服了立法者,並不代表刑法學界、司法實務工作者能欣然接受「保 障性自主」的主張。1999 年 3 月三讀通過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在部分學者、
法官的眼裡是「不專業、非理性」的倒退立法。在立法辯論時吵過的各項議題,
包括性交定義及男性被害人承認與否、「至使不能抗拒」的要件修正、婚內強暴 的入罪化、改採非告訴乃論制爭議,在刑法學界後續對此次修法的評價中,又被 重新提出來批評。本文認為,這些批評的聲音某種程度代表「保衛風化」觀點的 反撲,刑法學界、司法界似乎還不能完全習慣保障「性自主」新法益的思考。而
「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治安」框架合流的結果,雖然成功通過了刑法修法,
但從刑法學界的評價看來,1999 年修法帶給人們的印象只是要藉著重刑化、擴 大處罰方式來滿足「維持治安」的需求,新法從「保障性自主」框架重新界定強 暴的重要意涵,反而被忽略了。
本文希望透過回顧婦女運動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程,及不同行動者、不同 框架之間的互動、競逐,重新彰顯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歷史意義。
如我們所呈現的,1999 年的修法,並不是婦女團體在不具法律專業的情況下,
為了嚴懲加害人的「激情非理性」立法。從 70 年代「保障性自主」框架的萌芽,
到 1982 年以後不同婦運團體對「強暴神話」的拆解、對司法制度「二度傷害」
到 1982 年以後不同婦運團體對「強暴神話」的拆解、對司法制度「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