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節 文獻回顧

度也是對 1999 年修法成果的質疑。1999 年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在不同團體 之間有著懸殊的評價,而這樣的爭議甚至延續到了 2011 年。1999 年的刑法修法,

是基於特定意識形態的立法嗎?基於特定意識形態的立法,就一定是激情非理性、

未經審慎考慮的倉促立法嗎?這次修法,目的是封殺日常生活中的各種性活動,

以提昇性道德之名限縮人民的自由嗎?而法務部打算將「違反意願」要件刪除的 提案,是矯正過去的不當立法,還是違背了性自主保障的精神?以白玫瑰運動等 時事爭議為導火線,這些問題開啟了我的研究興趣。本文認為,回顧、檢視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過程,重新書寫這段婦運強暴法律改革的歷史,有 助於我們看清當下爭議的時間向度,並對當年婦女團體的修法運動做出較適切的 評價。

第二節文獻回顧

第一項婦運與強暴法律改革的先行研究

為了探問我國強暴法律的改革歷程,本文先回顧相關議題的既有研究。既有 文獻均提到,我國性侵害犯罪刑事政策的轉變過程中,婦運扮演了主要推動的角 色。李佳玟即認為,我國性侵害犯罪法制主要係由婦運人士將性侵害問題塑造為 重要的社會問題,並與採「治亂世用重典」心態的保守勢力結盟,以「現代化/

西化」為法律改革目標,且在風險社會與風險管理思維的影響下,最終形成我國 性侵害犯罪法規範的樣貌與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模式。18其並指出,婦運人士基於 風險管理思維所推動的社區登記查閱制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與強制 治療制度(刑法第 91 條之一),可能會進一步深化所謂的「強暴迷思」。

18李佳玟,近年來性侵害犯罪之刑事政策分析--從婦運的角度觀察,收於,在地的刑罰‧全球的 秩序,第 61-123 頁,元照出版,2008 年 12 月。

7

張蕙蘭在碩士論文「控制性侵害」中,則從 Foucault 的論述與「知識/權力」

理論分析性侵害法規的演變歷程。19其認為,婦女團體在重大刑事案件的歷史契 機下,「再發現」了性侵害犯罪的嚴重性並重新建構性侵害概念。在「保護被害 人」、「追訴加害人」、「治療加害人」三條軸線上,不同專業群體各自建立起控制 性侵害的正當性,卻因為權力的相互對抗、彼此抵銷,使得「控制性侵害」出現 了諸多反改革的「非預期性後果」。

從李佳玟與張蕙蘭的研究中,我們留意到強暴問題並非「自始自終」都是台 灣社會主動關注的社會問題。讓媒體輿論、政府部門把關注的焦點放在對女人性 自主造成威脅的強暴問題上,需要婦運的努力、策略,及漫長的倡議過程。我們 也能從上述研究留意到強暴法律的改革成果不只涉及婦女團體,還有主張「重刑 化」的保守勢力與不同專業群體,法律的改變往往是不同行動者合縱連橫的結 果。

我國婦運與強暴法律改革的先行研究,對於 90 年代後期強暴加害人的處遇 政策的轉變,提供了深刻的觀察,然而由於其書寫的歷史敘事均始於 1988 年由 現代婦女基金會所成立的,對強暴被害人提供輔導服務的「婦女護衛中心」,我 們看不到更早之前如 70 年代,台灣婦運者對強暴問題進行倡議、行動的起源。

此外,先行研究以婦女團體、保守勢力、不同專業群體(如法學界、社工界、精 神醫學界)等「身分」來區分不同行動者,也讓我們容易忽略:即便具有婦女運 動者的相同「身分」,對於強暴問題也可能有種種不同的「觀點」或「界定方式」;

而對強暴問題所採取的不同觀點,即影響了行動者對「什麼行為構成強暴」與「對 強暴問題應採取何種對策」這兩個問題的回答。

19張蕙蘭,控制性侵害,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8

第二項構框理論

當我們將焦點從行動者的「身分」轉向行動者的「觀點」時,我們就會注意 到:即便擁有相同身分的行動者,對強暴問題也可能有不同的界定方式;而雖然 在社會上佔據不同位置,對強暴問題卻可能共享同樣的看法與觀點。針對「看待 強暴有哪些不同觀點」此一問題,社會運動理論中的「構框理論」提供了有力的 分析視角。Snow, Benford 等人認為,所謂的「框架」(frame)一詞,是指「一種 簡化與濃縮『外在世界』的詮釋架構(interpretative schemata),其方式是強化與 符碼化個人環境中的對象、情境、事件、經驗與行動順序,無論是過去的或當前 的」。集體行動的框架有三項核心的要素,即診斷框架(diagnostic frame)、預測框 架 (prognostic frame)、與動機框架 (motivational frame)。「診斷框架」指認問題 之所在,並且分析其原因或責任;「預測框架」指出解決方案與其相應的策略、

對象;「動機框架」提出行動的終極理由,並且以道德呼籲的方式來召喚參與者 的熱情。20

從構框理論看強暴問題,我們會提出若干質疑:強暴作為一種始終存在的犯 罪現象。我國的強暴問題,何時不再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強暴犯罪如何被婦 女運動者以一種「性別不平等」的角度,重新予以構框,進而要求相關法律的改 革?婦運所發展出的構框,其內容與起源分別為何?對強暴問題的不滿與相關法 規的改革需求,並非憑空誕生,而是涉及有意識的界定問題與倡議改革策略的努 力。雖然強暴問題始終是婦女的夢靨,然而,若無婦女運動者給予新的詮釋、新 的認知世界的參考座標,強暴犯罪將持續被視為是生理的、個人的問題,無法引 發強暴法規範改革甚至是「強暴」概念的重新建構。

20Snow, David A. and Robert D. Benford (1988)“Ideology, Frame Resonance, and Participant

Mobilization”、Snow, David A. and Robert D. Benford (1992) “Master Frame and Cycles of Protest”轉 引自何明修,社會運動概論,第 151-157 頁,三民書局,2005 年。

9

在同一運動中,不同運動團體可能發展出不同的解讀社會問題的構框,進而 將責任歸屬於不同對象,並要求不同的改良方案。此外,優勢階級或反對運動者 也會發展出自己的構框方式,將問題視為是理所當然的、不可避免的,並將最終 的不利結果推給弱勢的個體承擔。何明修即指出,社運組織所處的衝突系統會影 響構框的內容,不只是社運組織在進行構框,其對立者也從事反制構框,這就形 成了一種相互競爭與對抗的論述情境。21

在社會運動的研究中,構框理論被用來分析運動者如何動員、號召群眾,然 而,構框理論除了分析集體行動外,更被擴大至分析對行動者對特定社會議題的 認知框架。Anna-Maria Marshall 即結合了構框理論與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

研究,分析女人如何認知、反抗性騷擾問題。透過訪談的方式,Marshall 探究美 國職場婦女如何認知、理解她們遭受的性騷擾侵害,她發現有三種主要的認知框 架。第一是受女性主義的影響,認為性騷擾問題是一種性別歧視,也是工作場所 的父權宰制現象;有些人則從管理階層的意識形態來解讀,認為性騷擾是個人失 職的表現,也影響了團隊士氣和工作效率;第三種框架則反對國家介入處理性騷 擾爭議,認為這打壓了私人自由,而女人也能利用身體的吸引力,反向賦予性騷 擾不同的能動意義。22官曉薇在「台灣反墮胎運動與人工流產法論述」一文中,

則將構框理論與法律論述的形成相連結,研究台灣九○年代末期至 2006 年的反 墮胎運動之構框,與立法歷程中的人工流產法論述如何產生關連。其指出:「立 法的言談是立法者及其他立法參與者進行溝通的過程,與構框是社會運動團體與 群眾間進行溝通說服的過程一樣,一個有效具共鳴的運動框架,很容易被立法參

21何明修,前揭註 20,第 166 頁。

22Marshall AM.,” Injustice frames, legality, and the everyday construction of sex harassment,” Law Soc.

Inq. 28(3):659-90.(2003).

10

與者於言談時使用為說服的內容。」23

除了分析婦女運動者對強暴問題的構框外,本文也將擴大社會運動研究中構 框理論的應用範圍,透過對刑法教科書、法學期刊文獻、立法院紀錄、省議會紀 錄等歷史資料的檢視,探討刑法學界、政治人物及相關議題的專家學者對強暴問 題有著怎樣的構框。檢視不同行動者對強暴問題的不同構框,有助於我們了解婦 女團體在倡議改革過程中須與哪些不同構框對話,而正是在這些不同構框的對話、

碰撞下,最終造就了我國強暴法律規範的現狀。

第三項女性主義法學強暴理論

女性主義法學對強暴問題的分析、批判,讓我們對婦女運動者構框強暴問題 的方式有更深入的了解。首先,女性主義法學者認為強暴罪是被「特殊對待」的 犯罪類型。強暴案件的比例非常高。在美國,每八名女性就有一名曾是強暴罪的 受害者24。大部分的強暴被害女性不會報案,即強暴犯罪存在嚴重的「犯罪黑數」

問題。跟其他重大犯罪比起來,強暴罪的定罪率是偏低的,且法官和陪審團傾向 於質疑強暴被害人的動機和可信度。

為何強暴犯罪被特殊對待了?「認知偏見」(cognitive bias)應該是重要因素 之一。女性主義法學者 Susan Estrich 在其著作《Real Rape》中,論證了美國法律 和司法系統存在著嚴重的「強暴迷思」25,即認為只有「陌生人」以「重大暴力」

23官曉薇,台灣反墮胎運動與人工流產法論述,收於何明修、林秀幸主編,社會運動的年代:晚 近二十年來的台灣行動主義,第 228 頁,群學出版,2011 年。

24這是 1992 年 4 月的統計數字。參照,MARTHA CHAMALLAS,INTRODUCTION TO FEMINIST LEGAL THEORY224(2003)。

25SUSAN ESTRICH, REAL RAPE: HOW THE LEGAL SYSTEM VICTIMIZES WOMEN WHO SAY NO (1987)。

11

的方式進行的強暴,才是「真正」的強暴;反之,佔強暴案件大宗的熟識者強暴 犯罪,或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害的強暴犯罪類型,就不被認定構成強暴罪。如果

的方式進行的強暴,才是「真正」的強暴;反之,佔強暴案件大宗的熟識者強暴 犯罪,或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害的強暴犯罪類型,就不被認定構成強暴罪。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