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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四節 歷史分期與章節架構

承前所述,從戰後到 90 年代末期強暴法律改變以前,不同行動者出於不同 目的,以不同方式構框強暴犯罪問題,並相互競逐對強暴問題的詮釋權。1999 年刑法由「妨害風化罪章」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某種程度可視為婦運者構 框的勝利,其從女性經驗出發,重新構框強暴問題,並以婦運者的框架訂出新的 刑法草案,最後成功說服立法者接受這份草案。

本文重點放在台灣婦女運動批判強暴問題與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程,並以 此作為歷史分期的依據。既有的婦運史研究將戰後婦運區分為四個階段,包括 1970 年代呂秀蓮主導的第一階段,李元貞創辦的婦女新知雜誌社主導的第二階 段,第三階段則是解嚴後婦運,第四階段則是 1990 年代的婦女運動。37在台灣婦 運批判強暴問題的歷程中,前兩階段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故第二章寫作的起點 自 1971 年呂秀蓮提出新女性主義開始。呂秀蓮所發起的民間婦女運動,有別於 1950、1960 年代以國民黨婦工會為主的,對威權政府少有批判的官方婦女團體,

也是在 1971 年以後台灣社會對強暴問題才開始出現從「性別不平等」角度構框 的雛形;第三章的起始點是 1982 年。1982 年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立,成為自呂秀 蓮因美麗島事件入獄後,台灣婦運新興的批判強暴問題的聲音。而婦女新知與解 嚴後陸續出現的不同婦女團體(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代表婦 女運動已出現組織性的力量來倡議強暴法律改革,80 年代以後,婦女團體對強 暴問題的構框也有所不同,開始挑戰所謂的「強暴迷思」。第四章的起始點則是 1994 年。1994 年 3 月,立委潘維剛在立法院會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

37陳昭如,以母之姓:人口政策下的從母姓法律動員(1970~1985),輔仁大學主辦,「預見下一 個台灣社會」?2010 台灣社會學年會論文,註 8,2010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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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婦女團體不但對強暴問題有自己的討論框架,還進一步依此框架制定了新 的草案,得以挑戰既有的刑法規範。本文處理的年代到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 罪章修正通過為止,並一併討論修法後刑法學界對該次修法的分析評價。

本文第二章討論 1971 到 1982 年間,台灣社會主流論述中對強暴問題的不同 構框方式。主流的法學論述以所謂的「保衛風化」框架看待強暴問題。在刑法對 強暴犯罪的界定中,隱含了父權意識型態,而「保衛風化」框架界定強暴問題的 方式,迴避了父權結構檢討與司法制度改革的可能。在這個歷史階段,政治人物 則以一種「維持治安」框架看待強暴問題,他們認為強暴犯罪破壞了社會秩序,

應透過加重刑罰、取消告訴乃論制及加強取締不良份子等方法,來改善強暴問題。

在這兩種主流框架以外,70 年代也已出現以性別角度定位強暴的聲音。除了若 干女作家批判強暴問題的雜文,及美國女性主義的譯介作品外,呂秀蓮也透過舉 辦座談會、撰寫文章與成立「保護妳」專線,積極討論、批判鮮少獲公共論壇重 視的強暴問題。在呂秀蓮的批判中,我們隱然看到一種將強暴問題「性別化」的 新構框。

第三章以 1982 年「婦女新知雜誌社」的成立為起點。呂秀蓮入獄之後,台 灣婦運對強暴問題的批判並未停止。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立後,我們看到許多婦運 者延續著呂秀蓮的努力,繼續從性別角度來針砭強暴問題。而 1984 年婦女新知 與其他團體共同舉辦的「保護婦女年」活動,更象徵強暴、性騷擾問題在台灣婦 運界議程中開始具備一定的重要性,不同婦女團體各自以不同方式,共同打造一 個從女人觀點批判強暴問題的「保障性自主」框架。婦女團體反強暴運動的努力 大致可分為兩條軸線。其一是透過事實調查,建構關於強暴的新的犯罪圖像,並 拆解主流論述的強暴神話;其二是關於被害婦女的事後處遇,在警察、醫療、司 法單位所遭受的不友善對待,這一階段的婦女團體在論述和制度改革方面均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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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定成果。另一方面,從 80 年代末期開始,採「維持治安」框架的政治人物 在「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精神衛生法」和刑法第 77 條「強制診療」規定 的立法辯論時,紛紛提出他們對強暴法律的改革主張。1994 年 1 月 18 日,立法 院三讀通過潘維剛刑法第 77 條修正案,更象徵著「維持治安」框架爭取強暴問 題詮釋權的一大勝利。「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治安」框架均係想要改變現 狀的「挑戰者」框架。然而,這一階段的政治人物並未重視婦女團體對強暴的批 判,他們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往往忽略被害婦女的保障,或再製了強暴神話。

第四章的起始點是 1994 年。1994 年 3 月,立委潘維剛在立法院會提出「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說明,婦女團體擁有了以「保障性自主」框架出發制定的 新草案,得以挑戰既有的刑法規範。有別於當時反性騷擾大遊行中出現的「性別 宰制」構框,潘版草案是以「性別中立」構框的方式定位強暴,並採取不分男女 的中性化立法模式。然而,妥協性的構框仍未獲得支持,採「保衛風化」框架的 政治人物,無法接受「婚內強暴入罪化」的可能,立法進度因而擱置停擺。1996 年底爆發的「彭婉如命案」,及 90 年代末期台灣諸多重大犯罪事件的發生,為強 暴法律的改革再度提供契機。社會「維持治安」的呼聲甚囂塵上,「維持治安」

框架也影響了 1998 年刑法修正案的具體內容。在「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 治安」框架的結盟下,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順利通過。然而,隨之而來 的是刑法學界關於此次修法「立法草率、重刑化」的批評。仔細分析刑法學界的 修法評價,我們發現此種負面評價可視為舊有的「保衛風化」框架的反撲,而與

「維持治安」框架合作的代價,便是 1999 年修法的「保障性自主」重要意涵被 忽略了。

第五章是結論。希望透過回顧婦女運動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程,及不同行 動者、不同框架之間的互動、競逐,本文能重新彰顯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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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修法的歷史意義,並為之後強暴法律的改革提供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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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開始發聲─「保衛風化」框架與「維持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