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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展望

為書寫台灣婦運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史,本文爬梳了相關時期的立法院公 報、省政府公報、省議會檔案等政府機關資料,並從報章雜誌報導、統計資料、

婦女團體期刊、學術界(法界、警界、醫療、社工單位等)關於強暴的研究報告 文獻中,搜尋行動者的蹤跡。由於主要使用的是「檔案分析法」,研究方法的侷 限,也構成了本文的研究限制。

首先,礙於時間、精力的緣故,本文無法使用「質性訪談」的方式,訪談在 本文中出現的行動者。雖然本文已盡力從文獻資料中,觀察、分析行動者對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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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所採取的構框。然而,有些歷史過程並未留下書面資料,譬如 1999 年刑法 妨害性自主罪章三讀通過前的「黨政協商」過程。在其他研究作品的訪談資料指 出:「在強姦的定義上,新知認為只要涉及強暴脅迫手段即違反性自主便構成強 姦罪,無須受害者不能抗拒,因其可能牽涉強暴過程的權力關係,現代則認為拿 掉受害者不能抗拒的舉證責任可能產生誣告,因此現代的版本留下『難以抗拒』。 但到了黨政協商過程,新知因為從頭到尾參與黨政協商,因此再度將性別意識的 部分呈現出來」。2821998 年謝啟大等人的草案中第 308 條之一的規定是:「對於 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致使難 以抗拒』而為性交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雙引號為本文所加),

後來「致使難以抗拒」的要件被拿掉了,最後通過的刑法第 221 條是:「對於男 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雙引號為本文所加)。之所以拿掉「致使難以抗拒」

此一要件,只是單純避免要件太多強暴罪難以成立,或是涉及不同婦女團體對強 暴犯罪的不同構框,這是以「質性訪談」的方式較能適切回答的問題,也是本文 的限制所在。

此外,若能使用「質性訪談」研究法,便能透過不同歷史證據交叉比對的方 式,來推斷行動者在構框強暴問題、推行運動目標時較具「策略性」的思考。雖 然行動者在競逐強暴問題的詮釋權時,不會完全沒有策略性的考量,然而此等考 量畢竟只存在行動者的心中,很少形諸文字。1994 年的潘版草案,採取了降低 男女對立色彩、將強暴法律「去性別化」的中性立法模式。此種立法模式的選擇,

究竟是行動者有意識的立法策略?或是行動者基於其對強暴問題的立場所做出 的決定?這是本文尚無法回答的問題。如果能搭配使用「質性訪談」的研究方法,

便可與從檔案中觀察到的資訊交叉驗證,更可以在訪談的過程中探知那些沒有形

282楊婉瑩,前揭註 238,註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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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於文字的,行動者的策略考量。

除了未能採用「質性訪談法」外,本文另一個研究限制是對司法審判強暴犯 罪的實務狀況缺乏了解。由於強暴被害人具有隱私保障的考量,研究者在掌握司 法對強暴犯罪的審判實務情形往往有很大的阻礙。「白玫瑰運動」發生後,張升 星法官投稿社論,認為 1999 年強暴罪改採的「違反其意願」要件是一個退步立 法,真正導致強暴判決出問題的元兇是當初推動修法的婦女團體。283學者陳子平 在評論 1999 年修法時亦指出,「違反其意願」要件在實務適用上出現大紊亂,例 如襲胸十秒、乘不注意摸屁股等是不是第 224 條的強制猥褻,有認為是,有認為 不是。284從這些人的角度而言,「違反其意願」要件的修正似乎是不當的立法。

然而,我們也看到刑法學者如徐偉群在修法後評論,和我國法界的普遍認知相反,

現行刑法的「違反被害人意願」修正其實是正確、周延且進步的立法,即便是德 國立法也未能及。285許玉秀亦指出,如果有把從「至使不能抗拒」修正為「違反 意願的方法」的立法意旨記住,如果能理解放寬的目的是為了更周延保護表達能 力特別不足的人,那麼在引發爭議的幼童性侵案中可以有不同的判決結果。286

1999 年的修法,究竟是帶給被害婦女更多的保障,亦或沒有改變?甚至變 得更糟?為了回答這個問題,2002 年到 2003 年,內政部曾委託台北大學犯罪研 究所的周愫嫻教授,進行影響妨害性自主案件判決結果與審理過程因素之實證研 究。這份研究蒐集分析了 667 件於 2003 年 6 月前結案之強制性交判決,並針對

283張升星,性侵法制紊亂元凶與共犯,中國時報社論,2010 年 9 月 7 日。

284陳子平,臺灣刑法有關性犯罪修改的相關議題,法學新論第 18 期,頁 19,2010 年 1 月。

285徐偉群,需要翻轉的不是法律,是法界的知識狀態-強制性交罪修法應該停止,台灣法學雜誌,

第 175 期,第 1-4 頁,2011 年 5 月。

286許玉秀,重新學習性自主──勇敢面對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 200 期,第 314 頁,201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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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68 件無罪判決理由作出分析。287最後此研究的回答是,由於 1999 年妨害性 自主罪章的法條變動太多,因此難以肯定回覆究竟是進步還是退步的立法。1999 年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評價,或許永遠是各說各話,隨著新歷史事件的發生會 有不同的解讀。然而,說服立法者之後,了解司法實務對強暴犯罪的審判情形,

進而針對其弊病提出解決之道,是婦女團體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刑法妨 害性自主罪章」通過後的重要任務,288也因此,了解不同類型的強暴案件(如熟 識者強暴、兒少強暴、身心障礙者強暴、同性間強暴)的實際司法審判過程,了 解這些強暴犯罪類型的被害人會因為何種緣故(構成要件限制?舉證不足?)而 無法在司法系統中獲得正義,就是現階段相當重要的問題。此問題未來的研究方 向,可能是使用「質性訪談法」來探究法官在審理強暴案件時如何認事用法,也 可以以「民族誌研究法」到如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等政府機關,駐 地觀察研究社工如何處理各式各樣的強暴個案。

本文最後要談的研究限制是,基於個人生理男性身分可能造成的限制。如同

「女性主義立場論」指出的,不同性別位置會影響行動者如何認知事件、生產什 麼樣的知識,那麼,「生理男性」的身分所帶給筆者的困擾就不只是研究方法的 限制(如很難有訪談強暴被害人的機會),更可能是難以從被害婦女的立場出發,

了解那種身體被侵犯、性自主被破壞的感受。289事實上,從筆者踏入女性主義法

287針對無罪判決案件的特色,此研究有三點觀察:第一,縱然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已強 調不得「違反被害人意願」,但實務上卻多仍以有無抗拒之傷痕,來判斷是否違反意願。第二,

無罪判決案件被害人中,10%是十二歲以下兒童,14.5%是特種行業婦女,13%是身心障礙者,這 些特殊身份被害人的供述似乎較不被法官所採信。第三,無罪判決理由許多是根據所謂的「經驗 法則」、「有違常理、常情」、「社會通念」,但這些判決基礎常常只是建立於個人的直覺常識上,

未經任何實證研究或事實調查。參見,周愫嫻研究主持、黃朝義研究,影響妨害性自主案件審理 過程與判決結果之實證研究,內政部,2003 年。

288學者陳惠馨亦有類似的觀察,其認為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只影響了立法層面,較未落實司法層 面。參照,陳惠馨,女性主義法學與性別主流化,律師雜誌第 313 期,頁 15-35,2005 年 10 月。

289事實上,在筆者和朋友介紹研究主題的時候,常常會面臨「因為你是男生,所以你一定寫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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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的學習過程,本身就是一個了解自己的特權、意識到自己是以「男人觀點」在 想事情的痛苦啟蒙過程。如果沒有經過性別研究的洗禮,筆者永遠不會發現過去 對女性朋友開的無心玩笑,在其眼中可能是惡意的性騷擾;筆者也永遠不會從家 母對日常瑣事的抱怨中,看到那些壓迫都不只是個人的遭遇,而是女人作為集體 在父權社會中的困境。正是由於意識到「從不同位置、立場出發,對同一件事會 有不同解讀」這個道理,本文以「構框理論」來分析歷史中不同行動者對強暴問 題的不同構框,希望優勢群體明白自己對強暴問題的知識並非「客觀中立」,而 是受其性別位置所侷限,也希望婦女運動者改革強暴法律的努力可以被看見,而 不是被貼上「不專業、不理性」的標籤。明白對強暴問題可以有各種不同的構框,

是希望不同行動者、不同構框之間可以有更多對話交流、更多相互理解,而不是 永遠陷於雞同鴨講、各說各話的困局。

寫作論文之際,國際上又爆發了重大的強暴案件。2012 年 12 月 16 日,印 度一名 23 歲女大學生,在行駛的巴士上被六名男士輪流強暴、殺害,此舉引發 印度民眾強烈不滿,走上街頭要求當局嚴懲罪犯。290強暴犯罪不只是社會風化不 良的問題,也不只是治安敗壞的問題,如果整個父權結構不被檢討、女人性自主 的保障沒有落實,那麼悲劇將一再地發生。而活在一個每天、每個時刻都有女人 被強暴的世界,不只女人受害,男人也受害。最後以 MacKinnon 在「SEX EQUALITY」

一書中引用其好友 Andrea Dworkin 的話作結,希望這份研究為對抗強暴的婦女運 動獻上一點微薄的心力:

You can't have equality or tenderness or intimacy as long as there is

rape,because rape means terror. It means that part of the population lives in astate of terror and pretends--to please and pacify you--that it doesn't. Sothere is no

這個題目」的質疑。

290聯合報,A2 版,2012 年 12 月 30 日,「印度集體性侵案送星搶救不治女大生之死引爆示威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