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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背景

第一節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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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背景

第一節 保險業

1. 保險業簡介

簡而言之,保險是集合多數具有相同危險(某種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的經 濟單位(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攤彼此危險的經濟制度,參 加此制度者將繳納保費作為規避危險的基金,用以補償當參加者遭遇危險時造成 的財務損失並減緩精神上之痛苦(簡宣博,1996a)。保險的核心概念便是透過危 險分擔的方式,幫助參加者管理危險以降低造成傷害的程度,穩定社會經濟與家 庭生活。古翠瑾與 Heidema(2006)指出,現今一般壽險市場主要有三種經營模 式,第一種為傳統經營模式,不將成本投於人員的招募甄選而投於後續的訓練培 養;第二種則與第一種相反,將成本大量投入人員的招募甄選,須經過嚴格的甄 選流程才能進入組織,能為公司建立起專業服務的形象;最後一種經營模式則是 走前兩種模式的中間路線,雖兼顧兩者優點但卻不夠完善,台灣的壽險市場越來 越激烈,越來越多公司開始捨棄傳統經營模式轉朝專業與中間路線發展。

保險最早起源於海上保險,即中世紀時地中海盛行的冒險借貸,由船主向資 本主借貸金錢,貨品順利到岸時船主需向資本主償還本金與利息,若於船主於運 送中遭受損失可依程度免除債務中的部分,此時已具保險的雛型。至於人壽保險 的發展則是根源於同業互助以及協助弱勢族群的精神,從最早由相同職業者為維 護同業共同利益而衍生的基爾特制度(Gulid),與十五世紀義大利北部地區金融 機構以低利借貸資金給低階勞動者、商人與平民以對抗高利貸的公典制度

(Mount of Pieyt),到十七世紀法國為使公債募集更容易進而改善貧窮財政實施 的聯合養老制度,公債持有人存活年數越長領取利息越高,此制度又稱為年金制 度(Annuity)。近年來隨經濟發展,西方國家危險規避的觀念越來越盛行,進而 也使得保險業務不斷拓展,從原有的海上、火災及人壽保險,到現今已有汽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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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責任保險、竊盜保險及信用保險等新興保險業務,而為保障國家民眾的福利,

十九世紀後各國也紛紛推動社會保險制度。(簡宣博,1996b)。

民國五十一年起我國民營保險機構紛紛成立,盧雅婷(1997)以此為起點將 我國保險演進史畫分為五個時期,第一個時期為民國五十一年至五十五年,此時 期的保險商品以短期(三到六年)的儲蓄保險為主;第二個時期為民國五十六年 至六十年,由於財政部於民國五十六年規定停止販售五年以下的儲蓄保險,本時 期保險商品以兼具保障與儲蓄功能的養老保險為主;第三個時期為民國六十一年 至六十六年,這段期間我國經濟快速成長,勞動人口也快速增加的結果致使意外 事故頻傳,因此這個時期除了養老保險外,在型態上開始轉變為附加多倍型的定 期保險或特定意外死亡保險;第四個時期為民國六十七年至七十四年,石油危機 造成通貨膨脹問題,各保險公司紛紛推出單利或複利的增值性保險商品以消除民 眾對於物價上漲的預期心理;第五個時期為民國七十五年至今,我國於民國七十 五年開放國外公司設立分公司,保險商品趨於多元化,使得民眾投保選擇增加,

市場上的主流商品為終身保險並且逐年成長。

由此可知,保險由最初單純的利益維護制度轉變至今有多樣化的不同商品,

可隨顧客需求量身打造合適的商品組合。西方國家為保險制度的發源地,從中世 紀開始便已開始施行,西方民眾的保險觀念相當普及,我國至民國七十五年後才 開始開放國外公司進駐,過去對於保險僅的認識僅只於養老與儲蓄功能,相對地 保險觀念則較為薄弱。胡宜仁(1996)指出,對我國民眾而言,保險產品的無形 性與契約過於複雜,又無法立即獲得實質利益使其無法明白理解保險的核心意義 及好處,而保險觀念的模糊與不足也使得民眾缺乏購買保險產品的慾望,保險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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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為當財產因各種危險造成損害,以金錢或實物作為補償的保險,可分為火災 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 保險期間較短,適用於企業的保險。人身保險則是以人的身體、生命作為保險標 的,在保險合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不幸或約定期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需 依照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 金保險四類,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間較財產保險長,是於個人保險因此金額較財產 保險小(簡宣博,1996b;盧雅婷 1997)。

3. 保險契約主體(黃秀玲,1996;盧雅婷 1997)

保險契約 的 主體 包括與 保險契約 發生直接 關係的保 險當事人 ,保險人

(Insurer)與要保人(Applicant),及與保險契約發生間接關係的保險契約關係 人,被保險人(Insured)與受益人(Beneficiary)。保險人簡單而言就是「保險 公司」,依保險法規定於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請求權,並依承保責任負擔賠 償義務,由於保險公司肩負影響社會經濟安定的責任,因此依保險法規定必須有 穩定的事業基礎才得以成立擁有成立保險公司資格。要保人即所謂的保戶,凡為 個人(自然人)或機關行號團體(法人),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即可投保,

要保人主要義務為依契約交付保險費。

被保險人則是以其身體或生命作為保險標的,在人壽保險的部分要保人可以 自身生命為保險標的或以他人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此要保人可能為被保險人也 可能不是;然而在財產保險部分,被保險人應對被保險財產具保險利益,因此被 保險人通常即為要保人。受益人則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 人,受益人可為法人或個人,但要保人擁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權益,在人壽保 險中受益人須經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分為約定受益人(經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約定產生)、指定受益人(契約中未約定,由要保人指定)與法定受益人(契 約中未約定亦未指定,視情況依保險法處理)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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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德信人壽

保德信人壽創立於十九世紀的美國,當時正處於經濟恐慌以及經濟蕭條中,

一般人民生活窮困,甚至連家人死亡的喪葬費用都無力籌措,為了因應當時社會 一般勞工階級的迫切需要,保德信創辦人 John F. Dryden 於 1875 年 10 月 13 日 於紐澤西紐瓦克市中心成立了「保德信友好協會」(Prudential Friendly Society),

並推出簡易人壽保險(Industrial Life Insurance),以每週 3 分美金的保費,使得 保險不再是富裕者的專利,勞工階層也得以加入保險,能在急難時獲得金錢上的 協助,保德信人壽遂成為美國第一家開放給勞工階級投保的壽險公司。保德信人 壽以「岩石」(The Rock)作為企業識別標誌,象徵著保德信金融集團穩若磐石、

屹立不搖的精神,及對大眾不變的承諾。

保德信人壽於 1990 年進入台灣保險市場,最初於臺北市成立四個營業區,

2001 年 2 月台灣保德信人壽正式升格為台灣第一家外商壽險子公司,由保德信 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承接所有美商保德信台灣分公司的資產、負債、

業務、人員,同年 5 月保德信集團將原名正式變更為保德信金融集團(Prudential Financial, Inc.)。台灣保德信人壽隸屬於保德信金融集團國際壽險部,目前在台 業務包括壽險及投信業務,壽險產品包括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年金保險、養老 壽 險 、 健 康 保 險 及 傷 害 保 險 。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為 保 德 信 人 壽 台 灣 官 方 網 站

(http://www.prulife.com.tw/page/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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