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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背景

第二節 心理傳記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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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心理傳記學

1. 質性研究典範

典範(paradigm)所代表的是與本體論、認識論及方法論相關的假設,這些 未經測試的假設與認識方法會影響研究者如何參與與如何理解世界(Crabtree &

Miller, 1999/2003)。陳向明(2002)指出,質性研究主要的典範分為後實證主義、

批判理論及建構主義三類,這三類的基本主張皆認定研究過程為知者與被知者相 互參與的歷程;高敬文(1996)則認為,質性研究典範的哲學淵源與「批判理論」

與「現象-詮釋學」有相當密切的關係。

蕭瑞麟(2007)認為,詮釋主義的本體論主張「真」是從人與人或社群與社 群互動的過程中所建構,因此是不可被客觀測量的;詮釋主義的認識論假設知識 建立在人與人互動的社會化過程中,必須深入人所處的情境才能產生知識,因此 其方法論便是透過參與研究對象所處的社會情境才能收集知識與資料;換句話 說,詮釋主義認為對於不同的文化、社會而言,存在著不同的「真實」,這些真 實是主觀的存在。Kokemohr(2001)便指出,社會是由意義所建構,意義則是 由身處該社會世界的人們所建構;因此,想要理解該文化社會下的真實與意義,

便必須深入對方所處的世界。

2. 心理傳記學簡介與定義

Runyan(1982/2002)將心理傳記學定義為「明顯地使用系統化或正式的心 理學知識於傳記研究中」。該定義有以下四點須注意事項:

(1)心理傳記學並不限定於心理分析理論應用

(2)理論必須是明顯可見的使用,而與其他隱含的使用一般常識性心理學所 撰寫的傳記有所區別

(3)不限於人格理論的應用,更包含各心理學領域的概念、資料、方法學及 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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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心理傳記學的定義為暫時的,可因需要而修訂

根據上述要點,顯見心理傳記學適用的範圍相當廣泛,而理論的使用亦非常 多元,將心理學中各分枝(如社會心理學、人格心理學、工業與商業心理學)的 心理概念、資料及方法用於傳記研究中,因此在撰寫上有很大的發揮空間。

丁興祥與賴誠斌(2001)指出,早期心理傳記學與心理歷史學常被混雜使用,

然而兩者所關注的焦點並不相同。Wrightman(1994)便為兩者做出清楚的區別,

指出心理歷史顧名思義是特指針對歷史事件或當代的事件、現象做分析或是詮釋 特殊的文化、民族,所關注的焦點是「事件」與「現象」;至於心理傳記則是以 心理學探索特定人物的生命歷程,所關注焦點是特定的「人」。簡而言之,心理 傳記學所處理的是特屬於個人的生命經驗,而心理歷史則是處理關於集體層次的 經驗或現象,兩者的關注焦點不同。

然而,這種針對特定人物生命經驗所做的研究,理所當然地經常遭受實證主 義者質疑研究結果的可類推性,針對這個問題,Runyan(1982/2002)表示,心 理學的研究範圍分為三個層級:所有人類、特定群體以及特定個體,在每個層級 之下,心理學理論都能夠予以真實的描述、類化、解釋及預測。各層級的關係為 半獨立的,適用於整體人類的通則只有在相當特定規範的情況下,才能夠應用到 特定群體或個體上。因此,針對不同層級的研究都各有其獨特價值,不能應以找 出預測人類通則作為心理學研究的唯一目標,針對特定個體與群體的研究也應獲 得關注。

Crosby 與 Crosby(1981)將心理傳記的詮釋取向分為因果型詮釋(cau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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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出一個關於個人的統整概念,目的在於解釋、理解個人的行為。

3. 心理傳記學研究步驟

Elms(1994)針對心理傳記學研究的進行提出具體的建議,其將心理傳記學 的研究畫分為五個步驟,各步驟如下:

(1)挑選個案(Choosing your subject)

個案的挑選需注意要挑選一位能夠讓研究者願意投入時間的對象,也要避 免極度喜歡或討厭的對象,詮釋時才不失偏頗。徐柏蓉與陳昭儀(2008)便主 張,心理傳記學主要是以歷史或社會上具一定程度評價的人為對象,因此可選 擇已被社會認可的傑出人物進行研究。除了選擇個案,建議於研究初期設定主 題,以避免研究範圍過龐大而難以進行。

(2)使用出版資料(Using published data)

各種形式的出版資料(如傳記、信件、日記、自傳、回憶錄及其他個案本 身的著作)都可作為分析的的素材,可從中發掘出更多令研究者感到興趣、欲 解答的問題。

(3)蒐集未出版資料(Gathering unpublished data)

未出版的資料代表第一手的原始手稿,可能未被他人閱讀過卻又與研究者 本身假設有重大關係,即便是他人所引用過的未出版資料仍具參考價值,可透 過親自檢閱再次對個案有更深入的瞭解。

唯需注意所有權的問題,任何引用的資料都必須獲得個案或個案子嗣的同 意才能夠引用並出版。

(4)訪談與其他的接觸(Interviews and other contacts)

其他獲取資料的方式還包括與個案的直接接觸(前提為對方仍在世),包 括書信往來、電話聯絡以及面對面的訪談,其中最理想的方式便是面對面的訪 談。面對面訪談可以讓研究者觀察個案的非語言行為,研究者與個案也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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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互動的機會。

陳向明(2002)強調,訪談是一種具特定目的與一定規則的研究性交流,

能使不同的人達到一定的相互理解,建構新的而且對雙方有意義的社會現實,

因此訪談被視為質性研究中最重要的一種搜集資料方法。

訪談必須做好事前準備工作,如向對方解釋訪談的目的與價值,使對方能 清楚瞭解研究者的目的,以及收集並閱讀關於對方的各種已出版資料,除幫助 研究者從中找出更深入的問題,受訪者也會因此對研究者有好的印象,促進訪 談的進行。

(5)像偵探一樣調查(Calling Sherlock Holmes)

心理傳記的撰寫就如同偵探般從事調查的工作,資料的收集以及對個案推 論不斷地交叉循環,從既有資料中做推論,再搜尋新資料以支持研究者論點,

找到新的資料後又出現新的問題與推論,再重新閱讀資料或尋找新證據,逐漸 累積出一篇有價值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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