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三節 修復式正義原則與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可能遭遇
對應於本研究主題,若以修復式正義觀點探討在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會遭 遇什麼問題,亦為研究者欲探討之處。本節主要探討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於大 學學生懲處案件可能遭遇的問題及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 規範的意見可能遭遇的問題,茲分述如下:
壹、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於大學學生懲處案件可能遭遇的問題
研究者歸納分析訪談結果後,發現研究參與者對於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 於大學學生懲處案件可能遭遇的問題,主要有執行原則落實評估、成效的評估 等問題,敘述如下:
一、執行原則落實評估
(一)學務人員處理能力不足-未具備足夠能力
修復式程序的執行,往往需要公正的召集人參與以及願意瞭解狀況的 導師陪同學生出席,召集人必須在適當的時機,引導參與過程者思考、並 控制彼此情緒。若欲將修復式正義推行於大學學生懲處案件,研究參與者 A 與認為目前的學生事務人員及導師均尚未具備專業認知。
我們當然希望是這樣,我們不希望分給單位一個人力,我們是希望導師可以 針對他狀況,就像我剛剛跟你講的,很多是因為他沒有參加系周會,他也不覺得 怎樣,導師也不覺得怎樣,覺得學校挺無聊的,其實老實說,他有沒有做到六個 小時或四個小時,不知道,他只要導師簽就好了,我們沒有那麼多人力去督導他,
我們認為分給導師是最好的。(A:20130807-04-01)
在獎懲會議上,畢竟他的案件少,實行上某種程度可以,以我個人來說,我 是沒有這樣的能力,我也不可能去主導這樣子的東西,但是我覺得如果可以這樣 的話,某種程度也是教育年輕人,在解決問題的時候冷靜一點,在冷靜之下,才 能更深刻的體驗到自己的錯誤在哪裡,這是兩方面的受益。(A:20130807-04-13)
麻煩一種,還有承辦人有沒有這樣子的能耐跟熱情,我們這樣講好了,行政
人員有時候這樣子,像我看你給我的影片,我才想說原來可以這樣,其實我很喜 歡這樣,因為我覺得那是一個高度自制的表現,我覺得如果學校做得好,那社會 會很祥和。(A:20130807-04-12)
我必須承認導師是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導師除了做研究之外還有升等的壓力,
擔任導師的業務對他來說升等幫助不大,通常都是熱血老師才願意輔導學生,然 後公事公辦。(C:20130718-03-09)
(二)學生行為不易改變
20130718-03-08)
2、逃避懲罰而非悔過
學生本身自己認為自己很懂這些,因為這也是媒體上或是社會的氛圍學 來的,我就是爭取我的權益,我是被害人,我要我的權益,最後就是以錢來解 決。(A:20130807-04-02)
(三)造成擴大傷害
於獎懲委員會都要,我講的這種暴力行為,就可能加害者跟受害者,這個時候可
(B:20130717-03-06)。
對阿,他不一定願意阿。(C:20130718-03-17)
這不是絕對的,我認為應該要依照案子的程度決定處理程序,不一定是依照 類型,像是打架可能造成的結果也有輕、重之分,而且也要考量學生動機、被害 人想法、有些同學會不想把事情鬧大或是被害人受傷的程度和對生活的影響…等 都要考量進去,用型態分不一定適當。(E:20130716-04-03)
2、二次傷害疑慮
研究參與者 B 以加害者的角度而言,認為被害者未必想參與會議,研究 參與者 B 舉性侵案件為例,當加害者被要求去向被害者做補償措施時,以彌 補傷害之時,會不會對被害者造成二次傷害?
他覺得我已經講得很清楚,我願意用書面的,我不願意再面對,覺得對我來 講又是第二次的傷害。(B:20130717-02-26)
性騷擾、性侵害這方面,他們通常都不太願意面對,如果說彼此之間真的有 暴力衝突的時候,可能加害者願意面對,但是被害者不願意面對,因為會怕,看 到你我就會覺得我的心情有被引發出來,所以基本上要面對面比較不容易,還是 要有調解的第三者來做彼此的協調跟溝通。(B:20130717-02-15)
還有我覺得在大專有的問題是說,通常行為人是願意來的,因為是自己犯錯,
但是被行為人可能就會不想,怕被第二次傷害。(C:20130718-05-02)
二、成效的評估
(一)學生不易體會-補償而非懲罰的解決方案
對於修復式正義強調補償而非懲罰的解決方案,研究參與者 A 直接表示 有施行上困難,很難配合,因為目前學生與校方對於事件的處理方式認知上仍
影很大的隔閡,學生對於補償的概念亦不能了解其用意。
對,就算有人願意去做這樣的事情,在一開始學生一定是很排斥,覺得多此 一舉,某種程度上如果有人願意花多一點時間,年輕人會感受到你對他的關心,
心態上或態度上就會更有…,但是基本上學務處不可能。(A:20130807-04-03)
會,其實不是他來,當然是兩方面隔開,還有一種這種意識還沒有那麼…(A:
20130807-04-09)
(二)過程冗長
(A:20130807-04-17)
對,沒有時間做。(F:20130723-04-24)
他沒有這個時間。因為一個是校外人士,一個是這邊要實習的。我們這邊學 生的時間大部分是非常緊湊的,如果他今天就說他倒楣發生了事件,但是他還有 其他事情,不見得他就願意去撥這個時間來這樣跟你談話。那當然有些事件他是 必須來面對的,但是也會遇到說,被害的覺得,你都已經這麼過分了就拒絕談。
要讓他們坐下來面對面就比較難。(G:20130724-03-15)
2、時間冗長,難收及時之效
並不能為雙方帶來最大的幫助。(C:20130718-02-15)
學校有時候要很長的時間才看到,不是短期就看得到。(F:20130723-05-17)
貳、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的意見可 能遭遇的問題
大學學生事務人員欲以修復式正義的觀點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首 先可能遇到的問題可能有人員因素、結果不易達成共識、教育資源問題等層面 問題。
一、人員因素
(一)學生不願參與
對於本研究所探討的三種實務型態均要求「被/加害者一雙方的參與」,
研究參與者 A 認為台灣目前的社會氛圍與養成教育並未培養學生主動認錯與 為對方著想的態度,更誑論要做到自願性的參與,是不太可能的雙方不自願性 參與,研究參與者認為若要實施任一實務型態會因受限於此要件而不易施行。
我覺得在台灣如果跑得動,有宗教信仰的可能比較能接受,我剛剛要說,
在國外比較能推行,是因為國外的生長背景、文化,他比我們要能夠面對這種 事情,我們這邊情緒化大於一切,我覺得是我們的民族性還是甚麼,我不曉得。
真的很難,像我經歷過某些事情,我都只做到一小部分,要原諒一個人,真的 要有宗教信仰,上帝希望我們懂得寬恕,心裡平靜之後,就會覺得沒有怨念沒 有恨,你才能好好坐下來,去針對事情打到痛處,要不然不可能。(A:
20130807-03-05)
而學生不願參與又可歸納:學生不願意求助、加害者擔心責任追究、學 生不願行為被公開討論三項原因,以下分別說明之:
1、學生不願意求助
研究參與者 F 認為學生間產生利益糾紛時通常不希望學校介入、知曉,
反而希望自己討論實質的賠償問題;而研究參與者 G 認為學生就算被記過想 要申請銷過有時也會因為不想讓導師知道而不了了之。
他們比較重視實質的利益關係。(F:20130723-04-09)
這裡的學生,以目前的案子來講,大部分比較不是互相的啦,網路騷擾跟 性騷擾當然那是比較相對的,那其他的大部分是系上去談了以後有懲處出來,
委員會請他來我這邊拿通知,有時我也會曉以大義啊或是做一些提醒。也有人
是很有決心他要來銷過啊,結果後來也不見啦!想想之後就算了,或是不想讓 導師知道啊。(G:20130724-03-16)
2、加害者擔心責任追究
修復式正義的調解措施,強調「利害關係人均能面對面參與衝突的解決」, 過程中參與者都可以發表意見,研究參與者 G 表示在事件曝光之前,加害者 擔心被追究責任,常常會不願意主動參與,以保護自己。
他已經要額外付出時間,額外付出代價來承擔這個事情,因為要來拿懲處 通知,要寫銷過申請表,還要面對導師,跟導師說些什麼。(G:20130724-03-17)
3、學生不願行為被公開討論
研究參與者 D 認為學生犯錯時,常常不願意行為被公開,讓師長、其他 同學知道自己的錯誤行為,這會影響學生參與家庭團體會議與審判圈程序的 意願,造成修復式正義程序實施不易,甚至造成更難彌補的後果。
因為他可能就會怕受到面對面的感受,不好意思、當面被責備。(D:
20130711-04-11)
對阿,如果當面被這樣罵你為什麼這樣做,違規的也可能因為害怕說不出 來,說了也於事無補,只會更嚴重。(D:20130711-04-12)
(二)家庭背景 責任,可是現在沒有,我覺得社會大環境就是這樣。(A:20130807-03-06)
我覺得是本身家庭裡面,還有自己有關係。(F:20130723-05-11)
那可能還要加入家長這一塊,問題現在家長都上班很忙。(F:
20130723-04-46)
2、家長影響校方處理
相反地,家長對子女的關心度較高的家庭,當子女成為事件中的加/被 害者時,往往會主動至學校處理,在權利意識抬頭的時代,學校能否能不受
家長情緒所影響而達成合理共識也是一個問題。
所以當我們確實請家長進來獎懲委員會裡面,委員會跟他說明,也難的考 試規則給他看,他就悻悻然離開,因為確實違反考試規則,因為孩子會講我帶 進去而以我又沒有看,其實學生對於自己的犯錯他會避重就輕。(B:
20130717-02-19)
不是,應該是說,曾經有家長來,是因為他的孩子就已經做了這個事情,
傷害別人,那家長自己也不希望這件事情鬧大嘛,他就會來,然後對受害者去 做一些表達。這裡的家長就是對,他也很在乎他的孩子能有一個好的形象,更 要有一個好的紀錄。(G:20130724-03-12)
審判權也是個太專業,或許國外還可以,但是我覺得以台灣目前來講,像 我們的家長可能就會比較愛護子女。(G:20130724-05-05)
審判權也是個太專業,或許國外還可以,但是我覺得以台灣目前來講,像 我們的家長可能就會比較愛護子女。(G:2013072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