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傳統的教育強調知識的傳遞較少涉及知識在學生生活脈落中意義的賦予 及適切的應用,而學生事務人員也常進行學生團體工作來達成促進學生成長 之目標,但是很少聚焦於學生經驗的觀念化或轉換的學習,高等教育除了以 學生的反思過程為學習經驗的核心之外,也要求學生經由評價新知識和原先 的參考架構,而賦予新知識的意義,學生經由成長過程中的經歷、重要的訊 息、學說假設和文化等各種影響,而形成參考架構,Parry 稱之為敘說(stories), 當人們更能夠表達、批判、重塑自己的生活故事時,成熟和發展就是在此刻 形成的,教育的目標應是多面向認同的進步—包括但並不侷限於認知、情感、
行為和精神層面的發展(NASPA、ACPA ,2004:186);正因學習是包含著如 此廣闊的脈絡,故在學習過程的制度上應著重思考在脈絡中去了解學生知道 什麼、他們是誰、他們的觀點和行為模式是什麼、以及他們如何看待自己、
怎樣在他們的生命中來貢獻及參與世界,修復式正義理論為一值得參考之觀 點,其著重面對面發現問題、回復損害的過程,能夠提供處理犯錯學生新的 思考模式,鼓勵、輔導學生反省行為並進行彌補。
以往教師或學校學生事務人員,當學生發生偏差行為時,常受限於時效 性,而以有效率、具威嚇性的應報式懲罰做為輔導管教之方式,也常因此被 家長團體、學者專家、輿論質疑「粗糙、不專業」。在媒體的報導下,外界亦 往往視記過、體罰為教師輔導管教學生的「唯一手段」,而非眾多手段之一。
如何給予教師一盞明燈,走出一條可以有效輔導管教產生偏差行為學生,又 得以兼顧大部分守法重紀學生權利之路,實為教育界仍需努力之處。
高等教育的目標與功能,應更為重視學生的生活教育,尤其是校內獎懲 辦法影響學生品格教育、生活教育甚鉅,透過本研究探討目前大學獎懲辦法 實施的現況、問題與原則,進一步針對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
之可行性研究確實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若能因此讓大學學生事務人員普遍 具有修復式正義的觀念,提供更多元可行策略,應更能感受到學生因此成長 的過程,達到「修復式正義」-負擔責任、彌補傷害的目的。
預防犯罪是犯罪學的一個貧瘠理念,犯罪是預防更大邪惡的機會,以仁 慈、善意和雅量來面對犯罪,以便改變人類的生活到一種愛與給予的道路 (Braithwaite,2002:3)。而修復式正義是在犯罪預防中非常普遍且重要的理論 應用於刑事司法系統多年,司法制度上主張犯罪所造成的結果是對人際間、
社區甚至社會的一種「社會損害」(social harm)。若將理論應用應用在學校 實務則凸顯顛覆原本獎懲原則中特別權力關係及標籤化的效果,將學生懲處 事件轉移以非違反「法律觀點」(及校規)的觀點探討,著重修補損害的一種 關係式正義並強調友善校園的創建,建立師生間、學生間的對話與協商機制 及關係損傷與補償責任。另討論其原則中「寬恕大於懲罰」、「透過發現問題、
回復損害、治療創傷的模式能進行廣泛而有意義的社會革新」的理念是否適 合應用於規劃學生獎懲規範概念中;修復式正義意旨在提倡人類互助、互相 關懷的共同責任,主要使用於正式的刑事司法系統,是一種處理犯罪或是各 種偏差行為的革新措施,許春金(2003a)認為,修復式正義之概念並非僅與 犯罪有關,其在實務上之發揮並不僅只於此,它亦可落實學生生活之中,在 學校、工作場所、社區及其他各種群眾場所中的爭執事件均可以使用修復式 正義概念加以處理、解決、輔導,以提高整體社會之「公民性」。
我國對於大學教育的目標,亦有頗多的主張,較早期名教育家趙賡颺與 劉真(1998)認為教育僅能培養「有用之人」,而未能培養「有品行之人」,
因此,學校對學生實施教育時,在理想上應該追求三項基本目的:一、從求 知中得到快樂,願意主動自發地繼續求知。二、在學習中健康成長,而健康 成長至少包含認知、身體及社會三方面的人格成長。三、在生活中準備生活,
提供適合學生生活年齡的生活環境,讓學生在生活教育中學習並重組生活經
驗,成為一個有品格之人。故研究者希望藉由本研究提供大學獎懲規範一個 思考方向,協助學生人格成長、重組生活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