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大學學生懲罰規範之訂定與實施
美國大學校園的獎懲規範屬於學生司法事務(Student Judicial Affairs)所 管理,大學校園為社會的縮影讓學生藉由獎懲事件學習法治概念是必須的,適 當的懲戒、獎勵處分和合理的申訴制度都可直接教育學生與公民社會接軌,根 據美國 CAS 高等教育專業標準所提出學生紀律管理計畫(Student Conduct Programs,SCP,2005)是以培養學生的學習發展為目標,將學生的學習和學 生發展視為使命,並明列下述目標:一、開發、宣傳與解釋和管理校園政策和 程序;二、在學生行為後保護學生權利並進行程序管理;三、公平合理的處理 學生行為問題;四、鼓勵和尊重學生參與校園經營;五、提供違反機構規範的 學生學習負責與成長並累積正向經驗;六、舉辦助於減少違反校園規範的教育 活動;前諸原則的落實提供近期修復式正義理念落實於美國大學校園有利之適 用環境。
臺灣的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是大學教育問題中非常重要又鮮少人探討的議 題,其原因不外乎絕大部分的學生既不會得獎也不會得懲且獎懲問題只是「少 部分」人的問題,一個國家制度是否完善有一個重要指標,就是司法制度的完 善、公平、公正,同理可證,一個大學在發展過程中若欠缺完善的獎懲制度,
勢必會影響學生對於學校認同;獎懲的標準明揭示應做與不能的做事情,並引 領、鼓勵學生為善、培養為公民服務的熱誠,同時也提供全體學生基本為人處 世的參照標準,若獎懲不公或不當,會使學生產生不滿心理或行為反應。
在教育過程中,為達成教育目的,獎勵與懲罰皆為手段之選項為兩種手 段在使用目的上不盡相同,獎勵實施於學生行為表現良好之後,目的為鼓勵其 繼續表現該類表現,具有積極性效果,懲罰則反之,具有消極性目的主要使學 生意識所為之錯誤行為,從而反省改變,配合本研究主題,本節重點將側重探 討獎懲規範中「懲」的問題。
壹、國外大學懲罰規範處理原則與程序
根據美國 CAS 報告指出,在 20 世紀 70 年代初,美國大學人事協會成立 司法委員會為處理校園事務和法律問題,於 1988 年成立學生司法事務
(Association for Student Judicial Affairs,ASJA),協會以協助大學生行為實踐 的原則並促進學生發展理念的融合,鼓勵、支持學生發展的專業人士,負責學 生司法事務。而 ASJA 在 2008 年更名學生輔導協會(American School Counselor Association,ASCA)。
1998 年家庭教育權利暨隱私法( 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 FERPA) 法案公布後,高等教育學院和大學陸續修訂相關法規,對包括違法、
違規、毒品、持有武器…等學生進行系統的瞭解,法規修訂之後,對處理校園 紀律處分重新制定授權規範、強化政府的參與,讓學生了解學生相關規範立法 發展,並積極努力解決各界立法建議。
國外各大學學生事務處所提供的學生管教相關辦法如英、美兩地大學,
在公平的程序之下討論學生紀律問題之處理,利用公聽會、聽證會等模式做出 事件決議,其決議結果多為愛校服務、社區服務、在家輔導以及勒令休學、退 學…等處分型態;而中國大陸大學則類似我國學生獎懲辦法,利用警告、嚴重 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手段處理不正當行為。詳述如下:
一、學生紀律處理原則
在美國學生行為輔導員的主要職責是依據學校標準,對學生進行教育、
協助維護校園安全和促進學術研究、誠信的的學習氣氛,學生行為準則和指導 方針,按照學生教育目標基本準則,透過聽證會議程序評估的質量和效益。
根據美國 CAS 高等教育專業標準所提出學生紀律管理計畫(Student Conduct Programs,SCP,2005),提出學生紀律管理原則如下:
(一)權威性:透過校方書面聲明,清楚描述紀律管理理念、司法程序。
(二)規範要素:學生紀律管理的政策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包括董事 會和學務管理單位的角色定位、學生不當行為的指控進行調查和裁決、申 訴程序…等,而程序必須兼顧實質性、程序性和正當性。紀律處分制裁的 結果必須是本於教育目的和學生發展為目的的。
(三)校園訊息隱私處理:校園政策雖是公開但是關於學生紀律處分記錄是 基於隱私權予以保護的。
(四)設置聽證委員會:應規劃適當聽證會程序及委員會組成辦法,該組織 功能包括:學生紀律審查、初步瞭解違規事件、規劃聽證會進行、教導學 生瞭解自己權利與應負責任、爭議問題的實質性討論、提供諮詢輔導學生 的管道指引。
(五)推動學生委員參與:為了培養聽證委員會參與學生成員,對於有意願 參與的學生訓練其司法政策和行政程序基本認知,告知學生他在委員會扮 演的角色與重要性。
研究者亦整理其他大學對於學生紀律處理程序情況如下:
(一)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召開校園審查委員會,邀請實務相關人員參加,
透過實際行動解決的他人對學生不當行為的指控,過程中鼓勵學生為自己 說明,會議召開之前由校方輔導人員協助學生準備會議資料以及安撫情緒。
學生有權利針對會議結果提出上訴。(整理自該校網頁:
http://www.indiana.edu/)
(二)美國休士頓大學:該大學主張大學作為一教育機構,因本於引導學生 自我實踐、維護大學校園安全學習環境以及保護大學本身、教職員、學生 之個人財產之理念,處理學生紀律問題。學生在入學之初接受大學生活訓 練,並明確告知本校學生應負擔義務與責任,大學本身應以教育為目的處 理或輔導學生導正其行為更臻成熟,因此學生紀律問題處理程序應符合本 校教育目標與政策相關條款;即使在會議之後學生必須接受相當制裁,大
學本身仍應做出相當計畫與努力輔導其成長。(整理自該校網頁:
http://www.uh.edu/)
二、學生紀律處理程序
研究者參考英國劍橋大學(University of Cambridge)、英國倫敦大學 (University of London)、美國加州州立大學(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芝 加哥大學(University of Chicago)兩國大學學生紀律處理會議規定,歸納其 共同原則流程如下:
(一)會議主持人應適當維持秩序,使會議公平、有效率地進行。
(二)會議的成員應迴避可能的利益衝突。
(三)要求相關人員均到場到場做清楚說明,特殊情況可使用電子設備視訊。
(四)雙方當事人均有相等的時間與機會說明立場。
(五)會議主持人得對於雙方所提出之證人、證據提出疑問,釐清真相。
(六)學生的拒絕發言不得視為被動承認不當作為。
(七)雙方有機會針對會議結論所提出之意見補充相關佐證資料。
(八)會議進行中應錄音、錄影存證,但基於隱私保護得申請停止之。
(九)會議決議應經參與委員過半數票投票始通過。
(十)會議決議應經符合學校發展目標並兼顧學生發展。
而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的共同程序歸納如下:
(一)由學生所在院、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將處理意見、在旁舉證、調查資 料經由學生本人檢查一併提交學生事務處、研究生處或教務處審定。
(二)學校主管機關需提出相應處理意見,連同院、系務會議提出的處分建議,
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報請主管校長主持的會議討論。在必要情況下,學 校主管機關也可以在通報院、系後,直接報請主管校長主持的會議討論。
(三)經主管校長主持的會議討論,可以給予違紀學生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
過處分;如果擬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須報請校務會議討論決 定。
(四)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 內,可以向自治區教育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從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 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五)各種處分均由學生事務處、研究生處或教務處負責向全校公佈,處分決 定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檔案。
綜上所述,英國、美國兩地大學所規劃之學生紀律處理會議程序與學生 事件處理原則非常接近本研究主題修復式正義所強調之回復損害關係式的正 義,徹底討論學生行為所造成的所有損害,包括:財物的損失、身心傷害、人 際關係的損害或是社會功能的破壞,並且希望以回復為原則處理問題,以學生 未來的發展來考量,重新建立學校與學生間的平等關係。反觀臺灣學生問題處 理程序仍有部分停留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背景之下,在校方未經徹底瞭解當 事人給予其答辯機會及做出相關決議,不但使未能使學生瞭解決議過程、目的,
其決議結果也常無法令人信服,因此本研究希望透過修復式正義理論理念,改 善大學學生獎懲辦法實施困境,在釋字 684 號公布之後,訂有參考原則,重視 通知與陳述的程度,此困境應可逐漸改善。
隨著教育體系倡導人本主義等影響下,青少年因偏差行為造成人際關係 破裂已有了解決方法,運用修復式正義的原則,以治療重於處罰,推動道德學 習、以團體為基礎鼓勵積極參與及相互照顧、透過利益關係人有尊嚴的對話、
寬恕、彼此承擔責任、道歉與修補傷害為教育目標,創造和平解決衝突事件的 新興方法。因此研究者認為修復式正義理念極為適合應用於我國教育制度之中,
認為學生產生偏差行為時,諸如肢體衝突、言語辱罵、恐嚇、竊盜、破壞上課 秩序等等,即可應用修復式正義觀點,在於傷害之修補而非懲罰、協助修復傷
認為學生產生偏差行為時,諸如肢體衝突、言語辱罵、恐嚇、竊盜、破壞上課 秩序等等,即可應用修復式正義觀點,在於傷害之修補而非懲罰、協助修復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