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應用研究 -以修復式正義觀點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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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誌 口試剛結束的現在,終於確定自己可以畢業的現在,也是終於完成兩年 半畢業目標的現在,我坐在研究室桌前面打下這篇「謝誌」,心情和所有過 往的畢業生一樣五味雜陳,也是充滿感激與感動。 這兩年半的日子轉眼即逝,卻是對我而言最充實的一段學習旅程。第一 年懵懵懂懂的接觸,拼命在自我、新工作與課業中打轉,研究室成了我一天 之中停留最久的場所,我每日在那讀書、協助學術研究工作、批改作業、與 同學交流討論,當然也做些有趣的事情提振精神,經歷日復一日又是無盡地 忙碌,或者充實。 在此論文完成之際,心中有著無限的感激。首先,我要以感恩的心向我 最敬愛的指導教授張雪梅博士致十二萬分的感謝。在我撰寫論文的這段期間, 他對我細心與耐心的指導以及協助支持與鼓勵,讓我學習如何思考、組織及 寫作真正屬於自己的論文。其次,在口試時,更要感謝系主任林佳範博士及 柯志堂博士的詳細、精闢論點及不吝指正,在學術研究與為人處世上給予我 盡心的指導與協助,使本論文獲益良多且更為嚴謹;還有感謝成就我完成這 一切的研究參與者們,感謝他們在工作之餘還提供了許多寶貴的意見。 當然不能忘記最強的一系師大公領系的李琪明老師,有幸從碩一開始擔 任老師的助理讓我在行政工作與學術研究都精進飛速;當然還有公民教育界 的第一把交椅鄧毓浩老師,在修習教程的過程中老師給予一百二十分的專業 教學與兩百分的關懷;親愛的劉秀嫚老師,總是帶著美麗氣質的笑容接受我 任性的意見並給予精闢的分析讓我的未來慢慢撥雲見日;總是有說不完創意 靈感的蔡居澤老師在求學期間刺激我許多新的思維,而學務組的白雪公主劉 若蘭老師在我學習學生事務的專業領域中教導許多知能、同時在專業實習的 日子也承蒙老師的照顧讓我累積寶貴的實務經驗。 除了師長的教誨,非常高興能有一群志同道合的研究室伙伴。尤其感謝 已經陪伴我八年求學生涯的子瑜,在研究所的新生活我們重新認識了彼此、 生活緊緊相連,總是 on call 再晚再冷也願意出門接我、當我說要去訪談時 也一口豪邁的擔起駝獸的責任、隨時為我解憂;當然,不能忘記學生事務領 域的好夥伴錦珠學姊、育齊學長、才學學長、昕璋學長、靜怡學姐、珮華學 3.
(4) 姊、上萱學姊、涵方學姊、佩蘭學姊、彥廷、則侖以及優秀的單代傳人嘉洵 學妹,在日常生活以及論文撰寫過程中能有他們的協助,讓我事半功倍無後 顧之憂,更可專注於研究的進行;另外公領所還有許多優秀的夥伴,英文超 好又懂我笑點的慧先、創意無限的歌王越翔、笑聲能淨化人心的佳蓉、用自 己的方式幫我解壓的婕宜、桃園幸運物馨慧、桃園吉祥物康哲、輔導專家育 翰、只要人出現就會鼓勵到我的宜秋、戶外組最活潑的小彥廷與欣珉、用自 己的方式愛台灣的宇翔、怪怪的美少女公主媛婷、勇敢接受任務的姿伶,一 起住在師大帝寶的思攸和語婧,不管如何,你們每個人都是我最好的臂膀, 幫我承擔沈重的各種壓力,絕對不會忘記你們對我的付出,並且更瞭解彼此, 未來也將一起走向更光明璀璨的,永遠萬分感謝。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特別感謝我的家人。不管在精神或者金錢上一路 支持我的爸媽、姊弟,他們用各自不同的方式給予我滿滿的愛與關懷,讓我 放心地往前飛,繼續地往前走,也讓我在飛累走累的時候盡情地在家裡與最 可愛的兔子李琥珀玩樂,我深愛我的家人,並且願意繼續用一輩子的心力去 守護我美好幸福的家,讓我的父母減輕責任壓力,讓他們因為我更加地光榮 快樂,無比幸福。 然後,論文寫完了,我即將開始下一段人生,期待自己再開創另一番可 能,也期待臺灣更幸福,世界更美好,人人堅毅勇敢,家家幸福美滿,天天 充滿希望!. 李立旻 謹誌於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碩士班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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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文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應用研究-以修復式正義觀點探討,探討 修復式正義理論的原則及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之實施困難與配 合措施,本研究之目的為:一、瞭解研究參與者對於我國大學學生獎懲規範內 容及做法之意見。二、瞭解研究參與者對於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於大學學生懲 處案件的經驗、認為可能遭遇的問題及對應用的看法。三、瞭解研究參與者對 於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的意見及認為可能遭遇的問 題。四、探討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時應有的配合措施。五、對 於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綜合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俾供規劃大學學生獎懲規範 之參考。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方法,透過文獻收集、觀察及以立意抽樣方法,選取七 位可以提供可行性意見之資訊豐富的大學學生事務人員,透過深度訪談等方式 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最後彙整研究成果,向相關單位提出適當的建議。本研 究發現主要有下列數項: 一、研究參與者認為大學獎懲規範應用存在兩個問題:獎懲規範內容無法在 實務中落實、須配合生活教育宣導。 二、研究參與者建議大學獎懲規範做法應加強銷過資訊提供、強化學務人員 輔導學生認知兩部分。 三、大學學生事務人員對修復式正義的原則全數認同,惟對於造成二次傷害、 缺乏專業人員的情況有所疑慮。 四、大學學生事務人員對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認為直接可行,但需要更 明確的規則與事例參考。 五、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分別適用大學生下列類型行為:輕微案件、無二次 傷害之虞、無對象或有單一或多人受害者的案件、多人以上的嚴重案件。. 9.
(8) 六、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可能遭遇的問題:學生不易體會補償而非懲罰的解 決方案、學生行為不易改變、學務人員處理能力不足、共同時間不易協調、 時間冗長難收及時之效、造成擴大傷害及學生不願公開的問題。 七、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可能遭遇的問題:學生不願參與、家庭背景的 影響、缺乏專業學務人員、難以兼顧加/被害者的權利、學生不易體會對其 的影響、共識結果恐流於表面的問題。 八、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應有配合措施:學生事務人員 具備專業知能、透過學校週會加以宣導、擴大參與會議的對象並主動邀請 相關成員參與會議。 九、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應有配合措施:將實務型 態以影響程度區分並明訂於獎懲規範並於高位階法律中明訂條文、讓學生 自己決定是否參加修復式正義程序。 十、其他配合措施則包含校方公開宣導以及主管教育機關規畫宣導。 基於上述的研究發現,本文提出以下之建議,提供學校單位及教育主管行 政機關參考: 一、學生事務人員訓練方面:學生事務人員參與法律專業訓練與增進引導、 輔導的知能、舉辦以修復式正義為主軸的研習。 二、學校方案設計方面:公開宣導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培訓專業學生事務人 員協助獎懲委員會進行、學校獎懲規範明訂修補傷害的重要性。 三、教育主管機關支持方面:結合法律賦予強制力、提高教師意願、擴大適 用對象。. 關鍵字:大學學生獎懲規範、修復式正義、學生事務人員、學生事務、學生權 利. 10.
(9) An Application Study on The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in University -From Restorative Justice Perspective Abstract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study on the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in university from restorative justice perspectiv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difficulties and cooperation measures that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pattern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which applied on the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y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A. To understand the opinion on university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content and practices. B. To understand the experience of participant on the principle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which applied on university student rewards and punishment cases. C. To understand the opinion of participant on the practice pattern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which applied on university students and the facing problems. D. To explore the supporting measure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which applied on university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E. To give results from research in order to give advices and references of planning university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This study adopted in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through literature collection, observation, and purposive sampling to select seven student affairs staffs who are wealth of information and can provide feasibility opinion. Through depth interview to make data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finally compile research results, and give appropriate recommendations to the relevant units.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re are some results as the followings: A. The participants consider that there are two problems about university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content can not be implemented in practical work, and it must be compatible with life education advocacy. B. The participants suggest university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practic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o provide eliminate mistakes regulation information and strengthening student affairs staffs basic student counseling. C. Student affairs staffs are totally agreed on the principle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except the concerning for the situation about secondary damage and lack of staffs. 11.
(10) D. Student affairs staffs think it works on the practice pattern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but require more explicit specification and examples for reference. E. Practice pattern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were applicable to the following types of student behavior: minor case, no concern of secondary injury, no victim or single or multiplayer victims of the case, multiplayer victim more seriously case. F. Principle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pplications may encounter some problems. The study concludes that principle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can be found that it would be difficult for students to understand the compensatory rather than punitive solutions, and not easy to change student behavior. As to student affairs professionals, their handling capacity is insufficient and the common time isn’t easy to reconcile. Moreover, spending too much time is difficult to take effect promptly, then it may cause more damage and students do not want to face the problem in public. G. Practicing model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pplications may encounter the following problems: students unwillingness to participate, the impact of their family backgrounds, lack of student affairs professionals, difficult to balance perpetrator and victim's rights, not easy for students to realize the impact of the results, and the consensus results may tend to be shallow. H. Principle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should be applied to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with supporting measures, like student affairs professionals with professional knowledge, more propaganda by school assembly, expanding participation in meetings related to the object and the initiative to invite members to participate in meetings. I. Practicing model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should be applied to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specification with supporting measures. The practicing models to impact zone are clearly set at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in the high-order that express provision in the law to allow students to decide whether to participate in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s. J. Other supporting measures would include schools with public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planning advocacy.. Based on the above research findings, we propose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to 12.
(11) the provision of school units and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reference: A. For training for student affairs professionals, student affairs professionals participate professional legal training to promote their legal knowledge and counseling knowledge, and holding seminars for Restorative Justice as the main study. B. As to school’s program design, it would advocacy restorative justice concept in public, train student affairs professionals to assist student disciplinary committee conduct, and express the importance of injury repair in the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C. With supporting for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it would combine with coercive power conferred by law, improve teachers' willingness, and broaden applicable objects. Keywords: Restorative Justice、Student affairs professionals、Student affairs、 Student right、University code of student conduct.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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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目次 表次 ...................................................................................................................... III 圖次 ...................................................................................................................... IV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3.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6 第三節 待答問題 ............................................................................................. 8 第四節 名詞釋義 ............................................................................................. 9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3 第一節 學生獎懲規範的理念基礎與型態演變 ......................................... 13 第二節 大學學生懲罰規範之訂定與實施 ................................................. 31 第三節 修復式正義理論 .............................................................................. 44 第四節 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與案例 .......................................................... 64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73 第一節 研究方法 ........................................................................................... 73 第二節 研究步驟與流程 .............................................................................. 76 第三節 研究對象 ........................................................................................... 80 第四節 研究工具 ........................................................................................... 83 第五節 資料整理與分析 .............................................................................. 87. I.
(14)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 93 第一節 研究參與者對於大學獎懲規範內容及做法之意見 .................... 97 第二節 修復式正義原則與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的看法 ........................................................................................................................ 104 第三節 修復式正義原則與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可能遭遇 的問題 ............................................................................................................ 115 第四節 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應有的配合措施 .......... 124 第五節 分析與討論 ..................................................................................... 13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48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148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157 參考文獻 ............................................................................................................ 163 附錄一 訪談題綱 ............................................................................................. 173 附錄二 訪談同意書 ......................................................................................... 179 附錄三. 大法官解釋解釋文 ........................................................................... 180. 附錄四 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全文 1 ......................................................... 183 附錄五 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全文 2 ......................................................... 185 附錄六 研究參與者訪談逐字稿及描述文確認回函表 ............................... 187 附錄七 研究參與者 C 訪談逐字稿 ................................................................ 188 附錄八 研究參與者描述文 ............................................................................. 203. II.
(15) 表次 表 3-1 研究參與者背景資料與訪談時程 ..................................................................82 表 3-2 研究目的與訪談大綱對照表 ..........................................................................83 表 3-3 開放編碼表 ........................................................................................................88 表 4-1 跨個案分析之類別概念表 ..............................................................................94 表 4-2 修復式正義原則觀點探討可能問題與配合措施 .......................................143 表 5-1 修復式正義的可行模式....................................................................................154. III.
(16) 圖次 圖 2-1 修復式正義各方當事人的主要責任 ............................................................56 圖 2-2 修復式正義在學校各方當事人的主要責任..................................................58 圖 2-3 Braithwaite and Parker(1999)法律與社區間之制衡 .................................59 圖 2-4 大學自治規範與學校間之制衡.......................................................................61 圖 2-5 不同程度的修復式實務 ..................................................................................65 圖 2-6 大學實務不同程度的修復式實務 .................................................................66 圖 3-1 研究架構圖 .......................................................................................................74 圖 3-2 研究流程圖 .......................................................................................................79 圖 4-1 研究結果 ...........................................................................................................134. IV.
(17) 第一章. 緒論. 大法官在民國 100 年的第一個釋字中,撬開了大學生救濟的緊箍咒。 過去,學生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的一環,縱使其權利受到侵害,亦不得請 求救濟。如此的見解漸漸受到挑戰,民國 84 年的釋字第 382 號,雖為學生的 特別權力關係開啟一扇窗,但卻在釋義學上被解釋為僅限於國家的侵害必須 改變學生的身分,才有救濟的可能。經過 16 年後,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使 得拘束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確定走入歷史。隨友善校園的推動希望學校教 師及行政人員在輔導學生時從教育與人權觀念出發,也確立教育是學校的核 心目標,綜合教育與學生人權的觀點來說,應該重視學生的基本「人性尊嚴」, 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尊重學生的人格,並導引其適性發展,而「寬恕大於懲罰」 的輔導理念亦成為教育學生之潮流, 「修復式正義」 (Restorative Justice)著重 藉由被害人與加害人互相尊重、建立溝通橋樑,讓雙方真誠對話、和平寬恕, 彌平傷害,突破以往認定加害者必須受懲罰,但「應報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並非唯一方式,強調在學生發生偏差行為時,修補傷害的過程其實 重於懲罰錯誤,研究者希望藉由本研究以讓學學務人員在進行輔導管教時有 例可循。 而在文獻探討中發現,目前國內關於修復式正義理論應用於教育的研究 並不多,且多數為刑事司法界的程序的研究,較少探討修復式正義理論應用 於教育界之研究,且大學校園相關法規(簡稱校規)之校園處理程序與司法 程序顯不相同,但依循我國法治概念與自由民主程序理念,大學校園校規應 為教育法制之延伸,其精神應符合我國憲法精神,依據大學法第一條: 「大學 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可顯 見,大學乃一教育機構,基於法治原則在制定學生獎懲辦法時應考量公平正 義並依比例原則而行,透過修復式正義理論寬恕大於懲罰、彌平傷害的核心. 1.
(18) 理念,希冀探討該理論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中能否對於校園公平正義法治 理念以及學生學習權保障之推展有所助益,故研究者選擇此理論為論文主題, 針對修復式正義理論應用於大學獎懲規範之可行性作探討,期待能對大學學 務人員在輔導大學生上能有實質幫助。 本研究旨在探討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之可行性,希望透 過檢討現行學生獎懲規定並結合修復式正義理論,達成培養學生修補人際關 係、培養問題解決能力並達成高等教育促進學生發展之目標,本章首先說明 研究動機與背景,其次說明研究目的、待答問題,再說明名詞釋義,以對本 研究有初步的瞭解。. 2.
(19)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傳統的教育強調知識的傳遞較少涉及知識在學生生活脈落中意義的賦予 及適切的應用,而學生事務人員也常進行學生團體工作來達成促進學生成長 之目標,但是很少聚焦於學生經驗的觀念化或轉換的學習,高等教育除了以 學生的反思過程為學習經驗的核心之外,也要求學生經由評價新知識和原先 的參考架構,而賦予新知識的意義,學生經由成長過程中的經歷、重要的訊 息、學說假設和文化等各種影響,而形成參考架構,Parry 稱之為敘說(stories) , 當人們更能夠表達、批判、重塑自己的生活故事時,成熟和發展就是在此刻 形成的,教育的目標應是多面向認同的進步—包括但並不侷限於認知、情感、 行為和精神層面的發展(NASPA、ACPA ,2004:186) ;正因學習是包含著如 此廣闊的脈絡,故在學習過程的制度上應著重思考在脈絡中去了解學生知道 什麼、他們是誰、他們的觀點和行為模式是什麼、以及他們如何看待自己、 怎樣在他們的生命中來貢獻及參與世界,修復式正義理論為一值得參考之觀 點,其著重面對面發現問題、回復損害的過程,能夠提供處理犯錯學生新的 思考模式,鼓勵、輔導學生反省行為並進行彌補。 以往教師或學校學生事務人員,當學生發生偏差行為時,常受限於時效 性,而以有效率、具威嚇性的應報式懲罰做為輔導管教之方式,也常因此被 家長團體、學者專家、輿論質疑「粗糙、不專業」 。在媒體的報導下,外界亦 往往視記過、體罰為教師輔導管教學生的「唯一手段」 ,而非眾多手段之一。 如何給予教師一盞明燈,走出一條可以有效輔導管教產生偏差行為學生,又 得以兼顧大部分守法重紀學生權利之路,實為教育界仍需努力之處。 高等教育的目標與功能,應更為重視學生的生活教育,尤其是校內獎懲 辦法影響學生品格教育、生活教育甚鉅,透過本研究探討目前大學獎懲辦法 實施的現況、問題與原則,進一步針對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 3.
(20) 之可行性研究確實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若能因此讓大學學生事務人員普遍 具有修復式正義的觀念,提供更多元可行策略,應更能感受到學生因此成長 的過程,達到「修復式正義」-負擔責任、彌補傷害的目的。 預防犯罪是犯罪學的一個貧瘠理念,犯罪是預防更大邪惡的機會,以仁 慈、善意和雅量來面對犯罪,以便改變人類的生活到一種愛與給予的道路 (Braithwaite,2002:3)。而修復式正義是在犯罪預防中非常普遍且重要的理論 應用於刑事司法系統多年,司法制度上主張犯罪所造成的結果是對人際間、 社區甚至社會的一種「社會損害」(social harm)。若將理論應用應用在學校 實務則凸顯顛覆原本獎懲原則中特別權力關係及標籤化的效果,將學生懲處 事件轉移以非違反「法律觀點」 (及校規)的觀點探討,著重修補損害的一種 關係式正義並強調友善校園的創建,建立師生間、學生間的對話與協商機制 及關係損傷與補償責任。另討論其原則中「寬恕大於懲罰」 、 「透過發現問題、 回復損害、治療創傷的模式能進行廣泛而有意義的社會革新」的理念是否適 合應用於規劃學生獎懲規範概念中;修復式正義意旨在提倡人類互助、互相 關懷的共同責任,主要使用於正式的刑事司法系統,是一種處理犯罪或是各 種偏差行為的革新措施,許春金(2003a)認為,修復式正義之概念並非僅與 犯罪有關,其在實務上之發揮並不僅只於此,它亦可落實學生生活之中,在 學校、工作場所、社區及其他各種群眾場所中的爭執事件均可以使用修復式 正義概念加以處理、解決、輔導,以提高整體社會之「公民性」。 我國對於大學教育的目標,亦有頗多的主張,較早期名教育家趙賡颺與 劉真(1998)認為教育僅能培養「有用之人」,而未能培養「有品行之人」, 因此,學校對學生實施教育時,在理想上應該追求三項基本目的:一、從求 知中得到快樂,願意主動自發地繼續求知。二、在學習中健康成長,而健康 成長至少包含認知、身體及社會三方面的人格成長。三、在生活中準備生活, 提供適合學生生活年齡的生活環境,讓學生在生活教育中學習並重組生活經 4.
(21) 驗,成為一個有品格之人。故研究者希望藉由本研究提供大學獎懲規範一個 思考方向,協助學生人格成長、重組生活經驗。. 5.
(22)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在我國推動頂尖大學、學校評鑑…等特色課程計畫輔導校園品質提升之 際,在許多特色課程中可發現關於民主、法治、人權、多元文化、道德倫理… 等主題課程逐漸成為大學校園培養學生人格素養的重點,而人格素養之養成 與其實校園生活經驗有極大關係,校園生活除了課業學習之外亦包含生活教 育,國內各大學對於學生生活教育皆制定相關獎懲辦法,研究者省思國內各 大學學生獎懲規範後發現其懲處類別不外乎導正教育(告誡、講習、停權、 認養) 、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開除學籍…等方式,這些方式 雖然是最具警惕性及行政效率的做法,但卻非「最適當辦法」。元智大學自 1997 年起訂定「學生紀律規範與處理程序」辦理學生獎懲事宜, 1998 至 2002 年經 5 次學生事務指導委員會議修訂,至 92 學年度完成報部備查程序,廢除 記過並改以深省服務代之,可見傳統規範之可檢討性。 修復式正義理論是將原本人性中懺悔、原諒、負責…等精神用於重建學 生行為的輔導,在釋 684 號的解釋理由書亦提到: 「學生在學關係中應受確保 之基本權利非僅限於受教育權,至少仍包括教育基本法所規定之平等權、學 習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藉以達成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與 法治觀念,促進對基本權利與人性價值尊重之教育目的與方針(教育基本法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參照)」。 從修復式正義的立場來看,學生的偏差行為不僅是違反法律、校規,更 重要的是它對被害人、家庭、班級、學校或社區造成了傷害,我們在處理這 些事件的最重要考量應是修復損害、回復和平,而非以懲罰加害者為滿足, 透過修復式正義理論的應用,將學生偏差行為視為個別「事件」著重於「關 係的修復」 ,但「關係的修復」對於「事件」中的學生或其他角色在經歷破壞 後並非容易之事,尤其獎懲規範在教育制度上實施以久,以一個未曾在教育. 6.
(23) 範圍內實施的新理論作為背景給予學生事務人員建議,接收度必然是受考驗 的,但不可否認的是修復式正義確實能提供大學學生事務人員在處理學生問 題時一種新的觀點與方向,期望能更深入探討學校獎懲規範背後的教育目的 以及實施困境。 基於上述研究背景與動機,本文希望透過檢討現行學生獎懲規定並結合 修復式正義理論,達成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的目的,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研究參與者(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人員)對於我國大學學生獎懲 規範內容及做法之意見。 二、瞭解研究參與者(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人員)對於修復式正義原則應 用於大學學生懲處案件的經驗、認為可能遭遇的問題及對應用的看 法。 三、瞭解研究參與者(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人員)對於修復式正義實務型 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的意見及認為可能遭遇的問題。 四、探討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時應有的配合措施。 五、對於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綜合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俾供規劃大學 學生獎懲規範之參考。. 7.
(24) 第三節 待答問題 按上節所述之研究目的,茲將本研究待答問題說明如下: 一、我國大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人員對於學生獎懲規範內容之意見為何? 二、我國大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人員對於學生獎懲規範做法之意見為何? 三、我國大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人員對於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於大學學生 懲處案件的經驗、認為可能遭遇的問題為何? 四、我國大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人員對於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於大學學生 懲處案件的應用的看法為何? 五、我國大學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人員對於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 學生獎懲規範的意見及認為可能遭遇的問題為何? 六、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時應有的配合措施有哪些? 七、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可行之方案為何?. 8.
(25)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壹、大學學生獎懲規範 本研究所指之「大學學生獎懲規範」為一般所稱之校規最重要部分,意 指學校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必要,所訂定的學生行為獎懲相關規定;本研究 聚焦於學生獎懲要點(辦法)與銷過實施要點(辦法)。. 貳、修復式正義 目前大多是學校處理學生問題的方式仍以應報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 或懲罰模式(punitive model)以及矯治式正義(corrective justice)為主流,將 懲罰當作控制或生活教育的手段且是一種自然規則,但這樣的方式卻造成了青 少年犯罪增加、社會成本提高、犯錯的學生失去內省及彌補被害人的機會、被 害人創傷仍舊無法撫平…等現象(黃進生,2004)。 本研究所謂的修復式正義,引用許春金(2010)參考 Marshall、Van Ness 等人的觀點,著重於回復社會關係,重建一個平等的環境,是一種利用將利害 相關的人聚集在一起,討論與因應如何處置該問題行為造成後果的一種過程; 「修復式正義」是提供一個非敵對、無威脅的安全環境,將事件當事人聚在一 起,讓受害人、犯錯者能完整表達,談論及說出自己的感受,使學生從過程中 能認知自己的錯誤,並主動向受害人真誠道歉,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補償 被害者、家庭、班級、學校甚至社區的傷害,且達到降低再犯罪的機率,並透 過對話程序,期待能協助受害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減少因受害而產生的負 面情緒,進而修復衝突所造成的傷害。 大學學生事務人員在規劃制定學生獎懲辦法過程中,應該符合法律的原 理原則,對於學生獎懲辦法的適用應符合教育理念協助學生改過,在程序正義 的前提下將學生與事件中的利害關係人意見及看法重新整合,非只依賴處罰與. 9.
(26) 制裁達成懲戒學生的目的,應利用多元的管道與方式處理學生問題行為並藉由 修復式正義的理念落實學生在校園的基本學習權利。. 10.
(27)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指經由教育部核准成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而本研究界定之大學獎懲規 範指公私立大學校規內相關之生獎懲要點(辦法)與銷過實施要點(辦法)。 本研究中所指之學生事務人員亦以上述之公私立大學、科技大學為範圍, 而學校屬性之不同,學生來源、學校經營理念狀況亦有所不同,且公、私大學 或宗教型學校的獎懲規範內容有些許差異,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立意取樣並以 該校有法律相關科系為優先,目的為瞭解國內各公私立大學獎懲規範實施目的、 理念以及對於修復式正義理論應用於該校之意見,故研究結果僅能代表少數資 深學生事務人員獎懲規範應用修復式正義理論之意見。. 貳、研究限制 國內外有關學生獎懲規範與修復式正義理論的研究付之闕如,因此本研 究所引用的理論與文獻,是參考國內大學實際實施之獎懲規範相關文獻與研究, 對於新理論應用於大學教育階段尚欠缺完整理論架構佐證,且在研究結果上亦 缺乏相關研究可供比較與分析,故視本研究為初探性研究,研究結果僅可作為 各校獎懲相關規範修正之參考。 本研究預計的訪談對象為八位(生活輔導組組長四位、獎懲承辦人員四 位),但經洽詢教育部學特司北一區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協調聯絡中心,發現生 活輔導組組長具備三年經驗僅有三人,故本研究訪談對象減為七位:生活輔導 組組長三位、獎懲承辦人員四位,由於訪談對象生活輔導組組長比例較少、在 該職務經歷亦少於獎懲承辦人員,故其結論可能不足以代表其他學校生活輔導 組組長之意見。. 11.
(28) 12.
(2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節針對國內外專家學者與本研究主題相關研究或觀點進行文獻的探討, 進而釐清本研究各主題的定義與概念,俾對研究主題有更深入的瞭解。本章共 分四節,第一節探討大學學生獎懲規範的理念與型態演變;第二節介紹大學學 生懲罰規範之訂定與實施;第三節探討修復式正義理論的內涵,做基礎之瞭解, 第四節則介紹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並以案例討論。. 第一節 學生獎懲規範的理念基礎與型態演變 學校是社會互動系統,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將人際的互動存在於此一種 有機的關係中(Hoy & Miskel, 2000) ,除家庭之外學校是學生的生活重心所在, 校園生活是由互賴關係、角色明確界定的成員、分化環境以及複雜的社會關係 和獨特的文化所構成。學校環境氣氛會影響學生的行為;學生人格賴於組織的 氣氛,一個不健康的組織,其特徵、氣氛與其他組織是有差別的,且經由這樣 的氣氛影響學生的社會行為與人際關係(洪福源、黃德祥,2002)。因此,負 責學生行為導正的學務人員及學校許多制度對學生的影響,都應該是被研究關 注的焦點。 我國的校園受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法律理論影響,學生與學校之關 係,並不視其為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一般權力關係,而被視為學校教育行政權下 的內部關係,民國 88 年所通過之教育基本法,強調教育之解放,並主張國家 教育權之下放,進一步將民主與法治,帶進我國的學校校園,換言之,學生學 習權透過教育基本法之實施,逐步突破了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框架之牢籠(許育 典,2002)。如釋字第 382 號,先為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開啟一扇窗,在釋義 學上被解釋為僅限於國家的侵害必須改變學生的身分,有透過外部法律救濟的 可能;釋字第 396 號關於公務員之懲戒程序,須滿足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釋 13.
(30) 字第 491 號解釋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關於免職之規定,應有法律保留、法律 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等保障人權原則之適用;而民國 100 年釋字第 684 號, 使得拘束學生的特別權力關係走入歷史,依憲法第 16 條規定: 「人民有請願、 訴願及訴訟之權。」其中「人民」指每一位人民,不可將學生排除在外,在這 此憲法規範下,學生得就針對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依法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 訴訟,使校園內的爭議問題回歸法治國的基本原則,透過學校外部法律訴訟解 決爭端。關於學生獎懲規範,亦應受到上述原則保障。在保障學生權利與校園 法治觀念之形成過程中,學校校規的制訂,在程序面與實質的面向上漸有所改 變。在程序的面向上,校規的制訂程序與規範類型,將會受到民主與法治原則 的拘束,即由誰制訂怎樣的校規、經過怎樣的程序、透過怎樣的形式發佈等, 會有更明確的規範;在實質的內容規定上,要求需具有:依法行政原則、法律 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基本權利 保障之理念。. 壹、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係相關理論 以法律之觀點而言,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係有共有三種:即特別權力 關係說﹑部分社會說和契約關係說,以下將依序予以說明:. 一、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所謂的特別權力關係,又稱為特別服從關係,乃是指對應於一般統治關 係或一般法律關係,係基於法律之特別原因及權力服從關係,係指當事人之一 方,在一定範圍內有命令強制之權力,而義務相對人從而負有服從義務之法律 關係,若是其權利受到侵害或限制,也不得提起司法救濟(吳庚,2003;邢泰 釗,1998)。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為達成公法上特定之目的,在必要的範圍 內,對相對人有概括的支配之權力,而相對人負有服從義務的關係,稱為特別 14.
(31) 權力關係,又稱為特別支配關係,即可限制學生的基本權利,並對違反義務的 學生施予許多的處分例如:入學考試、成績考核、操行評量、記過、退學與開 除學籍等,而學生因受限於特別權力關係之規範而不可以請求司法來救濟。隨 著國際人權的高漲,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382 號與 684 號有關學生遭學校施 予退學處分解釋公告之後,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受到動搖。. 二、部分社會說 自 1960 年代以來,在行政法學界,對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批評逐漸增加, 尤其將公立學校成員之內部相互關係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而將私立學校成員 之關係視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的這種二分法,已逐漸引起學術界之疑問。因此 乃有盡量設法避開「特別權力關係」的說詞,而試圖另找途徑以為解決,此即 部份社會說之所以誕生之原因(謝瑞智,1996)。 此說係日本最高法院於昭和 52 年在富士大學學分不認定案件的裁判上避 開「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而在判決書上認為不論公私立大學,都應屬於部 分社會的關係。因此學校擁有自律性概括性之權限,在此情形下,自然與一般 市民社會不同,反而是形成特殊之部分社會,這種特殊之部分社會的大學,其 有關法律上之紛爭,理當不得列為司法審判之對象(周志宏,2003)。 而依據我國大學法,大學不管是公立或私立,都以教育學生與研究學術 為目的之教育研究機構,為達成大學設置之目的,對於必要之事項即使法律沒 有特別之規定,也可依學則等為必要之規定,並付諸實施。因此學校應擁有自 律性概括性權限,形成特殊之部分社會,這種特殊部分社會的大學,其有關法 律紛爭,不得列為司法審判的對象,部分社會說精神與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之 主張並無不同,差異僅是所使用的名稱不同而已。. 三、在學契約說 15.
(32) 日本學者室井教授於其所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中,批判傳統特別權 力關係理論,其主張教育應完全擺脫「權力作用」,學生之在學關係應脫離公 法而成立私法上的契約關係,學校雖然有公私立之分,但在法律關係上不應有 所區分,學生在學念書在本質上如同上商店買東西一樣,應可都可適用於契約 關係上,純屬私法自治範圍,以解決特別權力關係上所產生的缺陷。 目前實務上其利用關係之法律結構,乃依據教育機關之特定的學校教育 法制之規定。而在現行教育法制下,公立學校教師、學生或學校之關係,係與 私立學校之關係具有相同之本質,固可解釋在學關係即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 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各依所需締結在學契約,如遇糾紛由普通法院審理、裁 判(謝瑞智,1996)。 但我國憲法明定教育之推行乃國家憲法明訂之義務,非一般私法上之營 利事業,故此而論,學生之在學關應屬公法關係,而私立學校也是受國家委託 行使公權力之機構,在我國學生在學契約不是私法上之契約而是「公法上之契 約」 (釋字 382 號理由書參照) 。依公法上契約之理論,契約當事人立於對等之 地位,並排除國家公權力之介入,但部分社會說忽略了教育上除了有教育法規 的規範外,尚有習慣上的措施支配教育行政之作為。因此,學校社會並非全具 有自治之性質。若遇屬國家公共政策之推行,學校仍須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 則。. 貳、近期學校與學生法律關係理念 傳統的在學關係是以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為主要論述依據,因而導引出學 校與學生間之特殊法律關係,因此學校可以在無法律依據下,限制學生之基本 權利,對於違反義務之學生,亦可施以懲戒,特別權力主體不須有具體法律依 據,即可對特別權力關係支配範圍內之相對人,進行命令、強制、懲戒,甚至 16.
(33) 限制其基本權利。 但是近年來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日漸式微,除有主張將公立學校與學生間 之法律關係改以「特別法律關係」取代者外(吳庚,2003),亦有主張放棄特 別權力關係而改為一般權力關係(詹鎮榮,1992)。在此趨勢中,來自德國之 「重要性理論」逐漸獲得學者認同,所謂「重要性理論」係認為凡涉及影響人 民基本權利實現的重要事項,無論為干涉行政或給付行政,皆須由立法者以法 律規定之。亦即在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中,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吳庚, 2003:236-237)。 目前通說主張傾向於:關於在學關係之教育事項處置,如涉及學生受教 育等基本權利之實現且有重要影響者,立法者必須自行以法律加以規定,或至 少在目的、內容與範圍明確的法律授權下,才能交由教育行政權決定,以符合 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周志宏,1997;許育典,2002)。 從教育法學觀點來說, 「懲戒」是指「學校或教師為達成教育目的,藉由 物理上或心理上之強制力,對於違反特定義務之學生,採取的具有非難性或懲 罰性的措施、手段,學生因此受到某種不利益或精神上、身體上之痛苦」(周 志宏,1997:370) ;而從學校教育歷程來看,懲戒指「當個體表現不當行為或 違反規範時,施予個體痛苦的經驗」(吳清山,1996:124);黃馨儀(2001) 認為懲戒是「在學校教育情境中,為使學校之教育活動能夠順利進行,對於具 有行為問題的學生施以制裁,使學生心理上產生不愉悅感,以避免學生再有行 為問題的發生,並自發性地遵守行為規範」。所以,綜合上述見解,研究者可 以歸納關於「懲戒」的四項特點: 一、針對學生偏差行為之矯正措施。 二、使學生產生痛苦或不愉快。 三、使用強制力(物理或心理)。 四、以使教學活動順利實施為主要目標。 17.
(34)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說之產生與存在,雖有其歷史上的發展原因與時代背 景,然而在現代法治國精神以及基本權保障的理念下,特別權力關係應予修正。 學生與學校間之法律關係應回復到一般權力關係,而應遵守現代法治國下之公 法上原理原則。目前我國在實務上,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已修正傳統特別 權力關係理論。故學校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 其受教育之權利者, (例如:記過、申誡) ,除循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濟外,尚無 許其提行政訴訟。受退學處分受教育權利既受侵害,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 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應為 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自可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國內學者吳庚(2003)指出,應以特別法律關係理論來取代特別權力關 係理論,其實特別法律關係與其他公法關係本質上無不同,雖然此法律關係因 特別原因之考量而對義務相對人設有較一般人更多之限制,然而也應有法律之 規定與授權依據使得為之。 目前學界通說主張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有其存在的需要,但在權利限制上 須加以改進並給予救濟即可。以學校在學生事務的處理為例,確實是需要相當 大的裁量空間,要完全格式化的處理各種不同個性的學生,不僅違反教育原理 且無益於學生改過遷善;為維學校內部的秩序,對於有違反秩序行為的學生需 規畫適當處理程序,而應如何懲戒、何種程度的懲戒為界,必須以該社會的相 關法律規章的規定為標準,不得逾越法律所定的範圍。同時此一懲戒權法律性 質,應具有(一)違法阻卻性; (二)保護教育之精神法益; (三)達成教育性 之目的(謝瑞智,1996)。立於學校和教師在教育立場上,所能擁有為達成教育 目的而對學生權利加以限制的合法權力,應為適當。尤其對特別權力關係下人 民(學生)的權利限制應以法律為之,並予主管機關適當行政裁量權。配合行 政申訴和司法救濟的保護,應是現階段改革的需要。 18.
(35) 此外,雖然特別規則之存在不能避免,但是須合情理,一旦相對義務人 受到基本權利之侵害與限制,則就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與司法救濟途徑之准 許。關於交付學生於懲戒處分時,應落實事前的公平調查程序,像是處分權之 發動及處分之內容選定….等,並由有教育處分權人作成專業判斷,其違反合 義務性之裁量,應作為裁量權之超越或濫用而服於司法審查。. 參、學校獎懲的意義與目的 一、學校獎懲規範之制定意義 學校是一套社會互動系統;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將互動的個人納入成為 一種的社會關係中(Hoy & Miskel ,2000) ,除了家庭之外,學校可以說是學生 的生活重心所在。而學校的特徵則是藉著各部分的互賴關係、明確界定的成員、 分化的環境、複雜的社會關係網絡,以及其獨特的文化所構成。而學生獎懲辦 法不僅在提供學生由他律轉為自律的學習過程中有一個明確的方向,甚至對於 學校環境與制度的經營及整體教學品質的提昇,都有許多幫助。但是各級學校 獎懲辦法無論在實施上時間、地點、方式及實施後的成效評鑑都欠缺明確的規 範,且在處理過程中常無法發掘事實,以客觀、公正及賞罰分明的原則看待學 生事件,可能因此而導致學生在校產生嚴重的破壞或是霸凌行為(邢泰釗,2004: 149)。 學生獎懲規範的主體是學生,而學生參與規範制定與否則各有利弊,以 培養學生健全發展的目標來說,應先培養學生道德認知、道德判斷與負責任的 心理狀態至成熟階段,以我國大學階段推展學生自治的精神讓學生自做中學的 角度,應適度讓學生參與相關會議並給與其發言的權利,保護學生參與學校事 務權利與義務,也強化對於獎懲規範的認同。 劉福增(1984)認為對大學生的不良行為而訂定之懲罰辦法應採猶豫態 度,其採猶豫態度的關鍵非關於懲罰與否,而是「懲罰的程度與方法」是否適 19.
(36) 當。在國民中小學階段,學校導師擔任學生全面性指導者,但此一機制在大學 裡則未適用,其不適用原因有二,一為大學生在普遍性知識與身心發展狀態已 臻成熟,必須有自己所為不良行為作完全負責的心理建設,另一則為在大學聘 請師資時大多只考量其專業學術素養和所能提供專業知能訓練資格,因此大學 教師可針對不同專業領域提供專業教學、知識授予,但對於學生全面性發展是 無法提供完整指導的,因此對於大學教師是否立於管教、懲罰角色是有很大爭 議的,因此學生獎懲辦法如何平衡學生與教師的角色以及如何達成教育目的是 一個重要的課題,故學生獎懲辦法的制定除了謹慎外,必須明確且須顧及學生 的自尊心及對學校的信服度,否則容易造成相當程度的負面影響。. 一、學校獎懲規範之制定目的 學校為達到教育目的,在實施教育活動時必須同時維護學校秩序,而此 種維護秩序的措施、辦法即為「大學懲罰規範」,規劃懲罰的目的在於當學生 嚴重違反學校規定,對於其未來可能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其他學生學習採取預 防性的輔導手段因應,其處罰對象僅限於學生,處罰原因亦限於學生違反校規 之行為。 學校在決定學生應受之懲罰時應先詢問學生行為原因,若僅以強制手段 維持秩序無法根本的解決問題,應考量學生心理需求上個別差異而為不同的懲 罰。 現行教育法令對於大學獎懲規範制定並無一般性規定,但其規定確實為 學校教育不可欠缺之教育權能,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林修如,1999),在制定 相關規範時應以教育上所認為必要者為限,且考量學生身心成長的需求,尊重 學生隱私權及個人尊嚴,以不侵害個人基本權利為原則,研究者歸納對於大學 生獎懲辦法的三項限制如下: (一)目的正當性:懲罰之唯一目的為達成教育目標並維持校園學習秩序,因. 20.
(37) 此與上述目的無關之事項不可作為懲罰之理由。 (二)手段與方法之正當性:即為行政法所稱之「比例原則」,基於民主生活 的自治原則,對於制訂學生懲罰辦法應先考量保障學生學習權為前提, 並期望學生行為回歸正常教育之可能性,如果辦法過當、過於嚴厲反而 無法達成教育上效果。 (三)被害法益輕微性:制定懲罰規範的目的在於利用教育手段促使學生反省 悔悟,而非報復學生破壞學校秩序,因此對於懲罰之手段應以必要之最 小限度為範圍,以維護學生基本人性尊嚴。. 學生發展理論學者認為獎懲辦法必須依據學生發展階段制定,如此以達 到促進發展之目的,以下兩理論說明如下:. 三、學校獎懲規範與學生發展 學校獎懲規範對學生管理的方式與學生發展有極高的相關,Hargreaves (1972)指出教師兼任「知識教導者」與「紀律維持者」兩種角色,而「管」與 「教」都是教師應負起的責任與義務。透過管教方式,導正學生的不良行為, 目的在使學生獲得健全人格發展。許春金等(1996)研究指出,採穩定、公平、 一致的原則之領導方式,學生較少產生攻擊行為;獨裁式領導與嚴厲的管教則 易使學生產生攻擊行為。 2005 年大學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大學校園環境產生丕變,學生事務工作 由替代父母管教類型轉為學生服務與促進學生發展模式(陳金貴,1996),而 學生獎懲是對於學生在學校的偏差行為施以之處分,本於教育立場應是鼓勵學 生改過遷善,陳瑞娥(2003)指出學校獎懲制度並非只是記錄學生的行為優劣, 在消極面上是輔導學生行為並保護其他學生權益免受侵害,積極面是協助學生 建立積極人格。 21.
(38) (一)Perry 認知和倫理發展理論與獎懲規範 Perry(1970)提出認知和倫理發展理論,主要說明人如何看待自己的經 驗,經驗包含知識的增加和倫理相關的價值提升,Perry 由哈佛的研究對象推 斷出認知和倫理的發展歷程,由簡單到複雜,在多元的文化中是不變且連續的 現象。為了實務與應用方便說明,以九個位階中四個關鍵性概念代表,分別是: 二元期(duality)、多元期(multiplicity)、相對期(relativism)和承諾期 (Commitment): 1、二元思考期:傾向於對-錯、好-壞、黑-白簡單的二分法。學習就是訊 息的交換,因為知識被視為是事實和權威者所擁有,並能擁有與分配正 確的答案。二元思考期在學習時不認為自己有足夠的知識來判斷答案的 對錯,相信凡事都有正確的答案。 2、多元期:當個體經歷多元期,傾向將學生的角色,由學習如何學習和 認真工作,轉移到學習更獨立的思考,其價值觀是多元的。此期間同儕 成為正當的知識來源,但鮮少挑戰與質疑,而個體更可能增進分析性的 多元思考能力。 3、相對期:藉由重新認知到支持意見的需求,所有的意見不再被認為有 相等價值。相對期學生認為一些意見可能是有一點點價值,然而理性的 人們可能也合乎邏輯地不同意一些事實。知識被視為更有品質的,根據 上下文被定義,立基於實證與支持性的辯論。 4、承諾期:對事情有更深切的認識,對自己的行為、想法、價值觀接自 我認同,願意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Perry 認知和倫理發展理論可以協助學生事務人員了解其面對學生的認知 發展狀況,依據各其特色協助學生發展。例如:二元思考期學生選擇為二分, 給予明確建議是必要的;多元期學生思考方式較複雜,學生事務人員應該站在 協助的角色,利用各種不同的方式引導學生正確作選擇;相對期學生相信自己 22.
(39) 的控制與影響力,雖然認同學生事務人員能給予協助,但自己仍扮演重要角色, 應該以學生自治、自我負責方向做引導。 (二)Kohlberg 道德發展理論與獎懲規範 Kohlberg 以十歲至十六歲男生的道德判斷為研究對象,根據他所設計的 道德兩難(moral dilemma)問題情境,用以測驗不同年齡受試所得結果,提出三 期六段道德發展理論(Kohlberg,1984),道德判斷的依據包括幸福、公平、正義、 公道、自由、自律、義務等原則。其道德發展三個時期的劃分,是以習俗 (convention)為標準,習俗所代表者是社會規範,合乎社會規範的行為就是道德 行為。道德發展論的分期如下: 1、第一層次:道德成規前期(pre-conventional level)此層次分為下列兩個階 段:第一階段:懲罰與服從導向,此階段兒童認為服從權力與避免懲罰 就是對的事,行為帶來的有形結果決定行為的善惡。第二階段:工具性 相對主義者導向。 此階段兒童認為正當的行為包括那些能當作工具,來 滿足一個人自己的需求以及偶爾能滿足他人需求的行為。 2、第二層次:道德循規期(conventional level)此層次分下列兩個階段:第 三階段:人際關係和諧或好男孩、好女孩導向,此階段的青年認為善良 的行為就是取悅他人、或是幫助他人,以及受他人贊許的行為。第四階 段:法律與秩序導向,此階段的人認為正當的行為就是履行個人的義務、 尊重權威,為了社會利益而維持既定社會秩序的行為。 3、第三層次:道德自律期(Post-Conventional, Autonomons, or Principled Level)此層次分下列兩個階段:第五階段:社會契約合法性導向,此階段 的個人尊重公平的法律,並且願意遵守。第六階段:普遍性倫理原則導 向,此階段的個人由良心的決定來界定善惡。 Kohlberg 主張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在刺激學生道德判斷與能力的自然發展, 學生事務人員可以提供學生刺激與挑戰增進道德發展,透過不同的機會思考, 23.
(40) 形成新的道德判斷。而學生事務人員處理獎懲問題時,除了解學生犯錯的原因 與動機外,也藉此機會提醒學生反省,鼓勵其往較高道德層次表現,並針對不 同道德發展階段的學生給予不同的支持與協助,並引導不同的思考方式,促進 其將道德內化。. 肆、大學懲罰規範的型態與演變 一、大學懲罰規範的懲罰型態 研究者參考國內大學將懲罰方式整理為下列四類: (一)一般懲罰:即一般立即性導正教育,本方式具有教育性目的且對於學生 權益及在學地位不生任何影響,方式包含:告誡、講習與服務、停權、 賠償、認養…等,惟在實施時應尊重學生人性尊嚴,以免過當產生反效 果。 (二)名譽懲罰:校園獎懲會議後,已公告為形式以達到警惕效果的懲罰,方 式如下: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 (三)名譽獎勵:校園獎懲會議後,已公開表揚為形式以達到獎勵效果,方式 如下:嘉獎、小功、大功。 (四)身分懲罰:此種處罰方式亦須經過校內校園獎懲會議,但效果較一般性 懲罰與名譽懲罰更為嚴重,本方式對於學生身分產生重大影響,方式如 下:退學、開除學籍。. 二、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演變 從歷史的角度探源,臺灣的教育制度確立於日本治理期間,即在日本明 治憲法體制背景之下,傳統國家教育權力掌握教育的發展的情況,印證於臺灣 近代教育制度的開展階段;二次戰後隨著日本的戰敗,臺灣重回國民政府治理, 也使臺灣教育體制進入另一階段,戰後初期國民政府因感於學子受日本化教育 24.
(41) 過深,因此致力於「思想改造」與「精神消毒」工作,以達成思想主義、生活 習慣、語言文字「中國化」的目的,但教育體制基本上與日治時期相同,皆由 國家權力掌控整個教育體制,何文馨(2010)以二次戰前與戰後臺灣教育法制 的發展為中心,分為四個時期,分析臺灣大學校園獎懲規範的演變,並說明影 響獎懲規範演變,研究者參考其架構,以 2005 年新大學法公布施行為分界點 細分為五個時期探討獎懲規範演變與其相關背景因素。 (一)日治時期獎懲規範 日本的教育政策非常重視學生的道德操守及質樸的性格養成,在《臺灣 公立台中中學要覽》中即說明學生教養的目的為:「本校創立的主要目的是, 向本島民子弟鼓吹我國民精神,陶冶其國民性格,且應修足日常生活必須之實 務知識,施以高等普通教育,在於使之忠誠順良養成有勤勉質實之品格及常識 之國民。」(臺灣公立台中中學要覽,1997)顯見對學生品格之涵養,勤勞之 重視,培養公民素養乃是學校重要教育目的。 在學校規制上, 一進入學校就必須遵守許多學校規則,舉凡在校內的舉 動,甚至日常生活都在規範中。入學第一個規範就是制服,當時所謂的制服範 圍很廣,舉凡帽子、襪子都在制服之列,此一規定的目的在於學生若於校外表 現不佳,可以很輕易的就從其穿著分辨是哪一校的學生,如此學生也會注意自 己的行為舉止,而此時期的獎懲方式不外乎傳統體罰或是公告表揚、記過,因 處於一個高壓管理學校的氛圍,學生幾乎沒有可以對學校管理表達意見的權 利。 (二)戰後初期獎懲規範(1945~1953) 陳新民(1992)指出國民政府來台後,除移植中國法制外,民國初年經 由日本傳入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亦教育法令的制定。所謂「特別權力關係」 係指:「相對於人民對國家所負有之一般公法義務而言,是某特定人民基於特 別的關係,而與國家及其他機關產生特別的權力服從關係之謂也。」的法律關 25.
(42) 係,通常被視為是一種行政法上的「特別權力關係」。 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均可在缺乏法律依據的背景下,以其教育管理主體 之優越地位自行訂定各種規範,進而限制學生的基本權利並對違反者逕行處置; 而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不僅盛行於我國威權統治時代,直至今日此種思考模式 似乎還對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存在部分影響力(林修如,1999)。 (三)戰後威權體制下獎懲規範(1954 ~1993) 民國 51 年 6 月教育部頒令實施「生活教育方案」 ,希望在生活教育中發 揚民族文化、實行三民主義知能與素養;民國 57 年 2 月,前總統 蔣中正頒 佈「革新教育注意事項」,在當時成為教育行政機關與教育從業人員的中心目 標,由此可知威權時期學生在學校除受特別權力關係之支配;民國 62 年教育 部頒布「學校校務處理辦法」,進一步依據上述重點,規劃出教育訓導職責之 分工細目。 民國 77 年頒佈「台灣省有效推行國民教育訓導工作實施方案」,並列出 五項實施目標:培養學生兼具愛國情操與優良品德;養成良好習慣,實踐道德 行為,充分發展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培養身心平衡、手腦並用、智德兼修、 文武合一的健全國民; 建立負責任、守紀律與互助合作的正確人生觀;增進 自覺覺人、自立立人、自達達人及自助助人之精神。 上述規範亦可顯見威權時期對於學生自由權的限制,在此一時期學生受 懲戒,並無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懲戒制度,亦無法定之申訴或救濟管道(周志 宏,2004)。 學生在此關係下只是受教育的客體,非但基本人權受到限制,權益受侵 害時無請求司法救濟之權利,當然更無參加學校或教育事務的權利。原校園的 主體學生和教師兩者合法權益均遭受剝奪或侵害,非但基本權利不能受到保障, 亦不能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更不用說參與學校事務或落實學生自治,行政權 凌駕於學校之上,校園根本毫無民主可言。此種「束縛性制度」造成學校組織 26.
(43) 官僚、僵化的不良結構,顯不合乎憲法與現代「法治國原則」,與民主精神、 地方自治、尊重人權、專業自主的基本精神大相逕庭,扭曲現代教育的本質, 也忽略教師、學生在教育中的角色地位(蔡宏昇,2003)。 (四)教育民主化下獎懲規範(1994-2005) 以保障大學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為精神之大學法於民國 83 年修正公布, 在黨禁開放後,政黨競爭的結果,使各政黨開始注意教育領域的問題,特別是 在教育立法與法令的增修上,政黨間彼此各有其立場與攻防,而教育立法的結 果影響教育的民主發展方向,使民間團體意識到改革終須訴諸於法令的基本變 革,才符合民主化法治社會的規範。 校園民主的發跡來自大學學運,但是中小學校園民主化,除潛意識受到 大學學運的影響外,主要是受到政治、社會運動的影響;1980 年代台灣社會 運動風起雲湧,在大學法修正運動時期,各種社會運動與訴求增加,也開啟了 台灣教育改革的動力。相關之民間團體如全國教師會、教師人權促進會、人本 教育基金會、主婦聯盟、民間教改團體等相繼成立,致力於推動校園民主之進 展,連帶也鬆動了校園之常規管理。 林佳範(2004)研究指出在民主精神蓬勃發展影響下,獎懲規範中普遍 規範的內容是學生單方面所需遵守的行為與生活規範,但對於學生所應有的權 利卻隻字未提,此種校規乃是以義務為本位的法律觀,缺乏平等對立之權利義 務主體的觀念,也容易導致校園倫理關係的失衡,造成「上下關係」之對立與 衝突,讓學生對於爭取自身權利之正當性產生偏見與極大的誤解。 (五)新人權時代的多元獎懲規範(2006-2012) 在 2006 年教育基本法修正公布之後,開始倡導多元文化的重要性,強調 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益應納入學生獎懲規範中,期待學校能培養學生「尊重與 包容」的能力,許育典(2002)在現代憲政國家中,欲建立一個開放而多元的 社會,需要國家及其社會成員建立一個最低標準的共識,而形成多元文化國的 27.
(44) 原則建構:國家的中立性原則與國家的寬容原則。由此而使國家對不同社會成 員的自我實現所形成之多樣性的思想與文化,予以寬容、尊重與平等對待,人 在合理秩序下的最大自我實現才有可能;而具有最大塑造發展可能性的學生, 唯有在尊重學生學習與保障學生權利原則下所制定的獎懲規範之下,才能真正 達到自我實現。 2005 年 12 月 18 日大學法修正公布施行,第 1 條第 1 項規定: 「大學以研 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之精神自 訂合理規範。而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 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在釋字第 380 號肯認大學之自治權,使大學人權 教育內涵則更臻明確,認為講學自由及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教育主管機關 對大學之監督,必須由法律明確授權,而對於大學開設課程等,則依大學自治 原則得由各大學自行決定,而過去基於「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學校作出退學 處分,學生只能接受,並無救濟管道;釋字第 382 號,本於學生的受教育的權 利,當學生遭受到影響其身分的行政處分時,依據「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原則, 自當賦予該生有依法保護正當利益,而得請求法院予以救濟之權;在第 684 號 解釋公布後,學校與學生間的關係,將從上下隸屬關係,轉變為平等關係,學 生的程序權,將是預防學校與學生間紛爭的利器,此釋字深刻影響我國的大學 法制,,將學生學習與學生權利的概念落實於各校獎懲規範。. 伍、小結 傳統上學校與學生之間被視為一種特別權力關係,因此得在無法源依據 情況下限制學生基本權利甚至予以處分,其中隱藏許多不正當手段愈使該行為 達到恫嚇學生目的,然透過時代演進,應將學校懲戒權加以限制並強調以教育 為目的,用最少的損失達到最大的教育成果,期望以適當手段兼顧學生從過程. 28.
(45) 中成長與學校教育之目標。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有其存在時空背景,隨著普世價值保障人權潮流 的衝擊之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高牆終究因為人權價值倒下。吳庚(2003) 指出應以特別法律關係理論來取代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特別法律關係與其他公 法關係本質上無不同,然學校與學生法律關係因特別原因之考量而對學生設有 較一般人更多之限制,但也應有法律之規定與授權依據並且規劃救濟途徑。 具體而言,當學生出現破壞秩序或不當行為之後,學校或教育人員必須 採取適當措施,間接或直接干涉學生不當行為,以使學生的不良行為不得繼續, 並教育為出發點,使學生了解自己行為之不當與其所應負責任,在學校或教育 人員可能採取的行動或措施之中,懲罰只是其中的一項可能行動或措施。 獎懲規範牽涉到權威、正義、隱私、責任等相關人權教育的價值,民主 的開放性不僅給于學校有自主的可能,同時也是希望教師有創造、轉化的可能, 在教育基本法法公布「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的基調後,學校應轉化其教育環 境,改變其教育心態與行動,彰顯其目的性與任務性。. 29.
(46) 30.
(47) 第二節 大學學生懲罰規範之訂定與實施 美國大學校園的獎懲規範屬於學生司法事務(Student Judicial Affairs)所 管理,大學校園為社會的縮影讓學生藉由獎懲事件學習法治概念是必須的,適 當的懲戒、獎勵處分和合理的申訴制度都可直接教育學生與公民社會接軌,根 據美國 CAS 高等教育專業標準所提出學生紀律管理計畫(Student Conduct Programs,SCP,2005)是以培養學生的學習發展為目標,將學生的學習和學 生發展視為使命,並明列下述目標:一、開發、宣傳與解釋和管理校園政策和 程序;二、在學生行為後保護學生權利並進行程序管理;三、公平合理的處理 學生行為問題;四、鼓勵和尊重學生參與校園經營;五、提供違反機構規範的 學生學習負責與成長並累積正向經驗;六、舉辦助於減少違反校園規範的教育 活動;前諸原則的落實提供近期修復式正義理念落實於美國大學校園有利之適 用環境。 臺灣的大學學生獎懲規範是大學教育問題中非常重要又鮮少人探討的議 題,其原因不外乎絕大部分的學生既不會得獎也不會得懲且獎懲問題只是「少 部分」人的問題,一個國家制度是否完善有一個重要指標,就是司法制度的完 善、公平、公正,同理可證,一個大學在發展過程中若欠缺完善的獎懲制度, 勢必會影響學生對於學校認同;獎懲的標準明揭示應做與不能的做事情,並引 領、鼓勵學生為善、培養為公民服務的熱誠,同時也提供全體學生基本為人處 世的參照標準,若獎懲不公或不當,會使學生產生不滿心理或行為反應。 在教育過程中,為達成教育目的,獎勵與懲罰皆為手段之選項為兩種手 段在使用目的上不盡相同,獎勵實施於學生行為表現良好之後,目的為鼓勵其 繼續表現該類表現,具有積極性效果,懲罰則反之,具有消極性目的主要使學 生意識所為之錯誤行為,從而反省改變,配合本研究主題,本節重點將側重探 討獎懲規範中「懲」的問題。. 31.
(48) 壹、國外大學懲罰規範處理原則與程序 根據美國 CAS 報告指出,在 20 世紀 70 年代初,美國大學人事協會成立 司法委員會為處理校園事務和法律問題,於 1988 年成立學生司法事務 (Association for Student Judicial Affairs,ASJA) ,協會以協助大學生行為實踐 的原則並促進學生發展理念的融合,鼓勵、支持學生發展的專業人士,負責學 生司法事務。而 ASJA 在 2008 年更名學生輔導協會(American School Counselor Association,ASCA)。 1998 年家庭教育權利暨隱私法( 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 FERPA) 法案公布後,高等教育學院和大學陸續修訂相關法規,對包括違法、 違規、毒品、持有武器…等學生進行系統的瞭解,法規修訂之後,對處理校園 紀律處分重新制定授權規範、強化政府的參與,讓學生了解學生相關規範立法 發展,並積極努力解決各界立法建議。 國外各大學學生事務處所提供的學生管教相關辦法如英、美兩地大學, 在公平的程序之下討論學生紀律問題之處理,利用公聽會、聽證會等模式做出 事件決議,其決議結果多為愛校服務、社區服務、在家輔導以及勒令休學、退 學…等處分型態;而中國大陸大學則類似我國學生獎懲辦法,利用警告、嚴重 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手段處理不正當行為。詳述如下:. 一、學生紀律處理原則 在美國學生行為輔導員的主要職責是依據學校標準,對學生進行教育、 協助維護校園安全和促進學術研究、誠信的的學習氣氛,學生行為準則和指導 方針,按照學生教育目標基本準則,透過聽證會議程序評估的質量和效益。 根據美國 CAS 高等教育專業標準所提出學生紀律管理計畫(Student Conduct Programs,SCP,2005),提出學生紀律管理原則如下: (一)權威性:透過校方書面聲明,清楚描述紀律管理理念、司法程序。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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