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壹、研究參與者(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人員)對於我國大學學生獎懲 規範內容及做法之意見
學校獎懲規範對學生管理的方式與學生發展有極高的相關,在 2005 年大 學法修正施行後,學生事務工作由替代父母管教類型轉為學生服務與促進學生 發展模式,學生獎懲是對於學生在學校的偏差行為施以之處分,本於教育立場 應是鼓勵學生改過遷善,但研究參與者表示目前大學獎懲規範存在兩個問題:
一是獎懲規範內容無法在實務中落實;二是須配合生活教育宣導。
一、獎懲規範內容無法在實務中落實:應先培養學生道德認知、道德判斷 與負責任的心理狀態至成熟階段,以我國大學階段推展服務學習的精神 讓學生自作中學的角度,應適度培養學生主動瞭解自我並強化其對於獎 懲規範的認同。
二、須配合生活教育宣導:運用修復式正義的觀點進行生活教育的宣導工 作獎懲規範、讓每個學務人員應將輔導學生的偏差行為視為自己的職責、
適當結合學校資源協助學生,應可適度培養學生主動瞭解自我並強化其 對於獎懲規範的認同。
學校獎懲辦法無論在實施上時間、地點、方式及實施後的成效評鑑都欠 缺明確的規範,且在處理過程中常無法發掘事實,以客觀、公正及賞罰分明的 原則看待學生事件,基於輔導學生的立場必須要用說明道理的原則處理,使學 生理解及說明自己的犯錯原因,並經由老師輔導後讓學生面對面道歉有助於雙 方互相了解彼此感受,研究參與者認為大學獎懲規範做法建議應加強銷過資訊 提供、強化學務人員輔導學生的知能兩部分。
一、銷過資訊提供:研究參與者認為訊息的提供是讓學生知曉行為規範的 要素,透過銷過資訊的提供可以協助學生更勇於學習正確的觀念,在做 完導正教育的過程中學習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讓教師可以擁有多項 工具進行輔導。
二、強化學務人員輔導學生的知能:輔導效果呈現賴於專業的學生事務人 員,故學生事務人員應培養關心學生的認知與以關心、信任為基礎的教 育的基本知能,以教育的立場來說,應該要讓學生反省自己的行為並承 擔責任,但是目前缺乏專業的人力引導學生心靈層次的反省,若是將來 有專業人力可以輔導學生,學生在心態上就有機會改變。
貳、修復式正義原則與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懲處案件的看法
一、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於大學學生懲處案件的經驗修復式正義是將特殊犯行的所有利害當事人聚集,共同處理犯罪所產生 的後果及其未來意涵的過程,並以社會衝突事件觀點看待犯罪事件,希望處理 過程中求得被害者、加害者和社區平衡關係修復的一種犯罪處理模式;而研究 參與者認為透過修復式正義原則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可以讓學生知道自 己要承擔的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願意承擔相對的處分;目前實務工作的 中以前端輔導的部分最切合修復式正義理論原則,研究參與者認為在前端輔導
(學生獎懲委員會召開、大過以下案件處理程序開始進行之前)過程中可以達
成明確讓學生知道自己的犯錯事實已經存在、有可能的處罰方式是什麼以及輔 導學生表達自己的歉意的輔導目的。
二、對修復式正義原則觀點之意見
教育體系在人本主義影響之下,修復式正義原則強調利益關係人有尊嚴 的對話、寬恕、彼此承擔責任、道歉與修補傷害的模式有助於達成高等教育的 目標,研究參與者對修復式正義原則不論是在認同感或是在可行性上,都給予 高度的支持與期待,此結果顯示大學學生事務人員希望透過接觸正向輔導的新 理論發展新層次獎懲辦法需求,本研究七名研究參與者中有五位表示有運用修 復式正義原則的經驗,透過本次訪談的機會更了解未來相關方案在學校實施的 目的。
國內各大學對於學生生活教育皆制定相關獎懲辦法,而修復式正義原則 是將原本人性中懺悔、原諒、負責…等精神用於重建學生行為的輔導,研究參 與者認為現在學生對懲處記錄不像以前那麼看重,因此若以強迫愛校服務的方 式不一定能讓學生改變,因次建議可採取推動校園專業方案的方式來進行連結,
透過活動培養師生相關知能,2011 年釋字 684 號公布之後,各校紛紛開始修 訂銷過辦法,銷過內容亦漸漸傾向多元的方式。
研究參與者對於修復式正義的原則全數認同且支持,部分研究參與者甚 至認為這是引導學生獎懲規範必然的趨勢,認同學校為教育單位,責任是要保 護學生、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把學生教育好、處理好引導學生進入社會服 務。綜論研究參與者分析其優點,認為修復式正義的做法能符合教育目的且能 給予學生改過之機會。但是雖然修復式正義在刑事司法系統應用已有一段時間,
惟在教育系統仍未具備清楚模式支持,故研究參與者對於下述問題仍抱持疑慮,
包括:利害關係人能面對面參與問題解決的過程、加害人坦承自己應負之責任、
兼顧、保障被/加害者的權利以及專業的承辦人或會議主持人。
三、對修復式正義實務型態觀點之意見
修復式正義的實務型態適合於大學實施的方式主要有三種:被害者-加 害者調解、家庭團體會議、審判圈,依訪談結果,研究參與者對於三種實務 型態應用於學生獎懲辦法之意見分述如下:
(一)加害者-被害者調解:研究參與者多數認為此實務型態是平時就有在 做也是最有必要的實務型態,類似實務工作中三級預防輔導機制中的初 級預防,是最容易、最可行的方式,藉由詢問當事人、相關人來調查案 件事實、被害人的傷害程度並對案件事實還原以利後續輔導工作的進 行。
(二)家庭團體會議:此實務型態需要邀請事件的相關學生、家長共同參 與,類似目前實務中四方會談、IEP 會議、三級預防中二級輔導的機制,
而由於會議參與者增加,更應有專業公正第三者的主持讓會議得以順利 進行並達成協調共識之目標,但部分研究參與者亦認為大學階段的學生 不一定願意讓家長參與協調過程。
(三)審判圈:目前獎懲規範的學生獎懲委員會類似此機制,獎懲委員會 的委員們可能會因為背景不同對於事件的看法也不同,有助於事件各面 向的討論,研究參與者建議不論是校內或是校外的法律專家都應該基於 法律專業的立場提供獎懲委員會意見,會議應是採合議制的方式進行,
並落實討論的原則,同時也請學生列席陳述自己的想法;犯錯學生透過 參與會議除了表達自己的想法外,也更了解自己犯錯所衍生的影響。
參、修復式正義原則與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可能遭遇 的問題
研究者整理研究參與者對於修復式正義原則與實務型態應用學生獎懲 規範認為可能遭遇的問題如下:
一、回復損害關係的正義:造成擴大傷害、學生不易體會補償而非懲罰的
解決方案,研究參與者認為所有關係人的心理素養是重要的,若雙方均 誠心修復雙方關係,對於雙方在心理的修復都有幫助,但如果是被半強 迫來跟對方談,效果不一定能彰顯。。
二、進行廣泛而有意義的社會革新:學生行為不易改變、學務人員處理能 力不足。
三、加害者、被害者及學校的共同參與、修復:共同時間不易協調、時間 冗長難收及時之效,尤其是研究參與者提到像是校內對校外的案例,更 難協調會面時間,且多數學校目前沒有讓雙方當事人面對面的處理機 制。
四、事件處理的場域在學校:造成擴大傷害、學生不願公開。
整體而言,研究參與者對被害者-加害者調解、家庭團體會議、審判圈 的認同感、支持度高,在區分三種實務型態的適用可能遇到的問題可能有人 員因素、結果不易達成共識等層面問題,分述如下:
一、人員因素:學生不願參與、家庭背景的影響、缺乏專業學務人員,研 究參與者認為以目前台灣的文化背景來說要推動其實不容易,個人意識、
社會風氣是影響理論應用的關鍵,尤其性平的案子還需要針對每個學生 的狀況與現有法規規畫適當的方案並設計保密的機制,如果有宗教信仰 的背景因素的校園可能較容易推動修復式正義原則的融入。
二、結果不易達成共識:難以兼顧加/被害者的權利、學生不易體會對其的 影響、共識結果恐流於表面。
肆、修復式正義原則與實務型態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的配合措施 研究參與者普遍認為要以修復式正義原則觀點探討大學學生獎懲規範 的問題,專業的學生事務人員以及學生的態度極為重要。學生事務人員要夠 瞭解修復式正義理論與實務且本身教育理念要夠清淅、具備溝通協調的技巧,
在會議的程序中,要注意保密原則避免二次傷害;而學生與家長態度部分,
必須透過學校週會加以宣導,擴大參與會議的對象並主動邀請相關成員參與 會議,然由於我國目前缺乏大學專業學生事務人員導致多數研究參與者認為 還需要更多時間規畫可行方案。
研究參與者認為實務型態適用的區分應衡量事件的類型與程度,理論融 入獎懲規範時必須先培養學務人員的熱情與知能,配合不同需求的學生給予
研究參與者認為實務型態適用的區分應衡量事件的類型與程度,理論融 入獎懲規範時必須先培養學務人員的熱情與知能,配合不同需求的學生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