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在大學學生事務人員在推動頂尖大學、學校評鑑…等特色課程計畫的過 程中,可以發現民主、法治、人權…等觀念已經成為大學校園培養學生人格素 養的重點,透過學校規範塑造學生正向態度亦成為一重要課題,修復式正義的 執行除了需倚賴教育系統的專業人員的配合外,對於一些影響執行的非法定變 數也是相當重要的,諸如社會文化、家長參與、同儕認知…等,此部份還需要 有更多人具備修復式正義的觀念才有利於本方案的推動,且教育制度應朝向更 多元化發展、教育主管機關也要給予支持與重視,例如改進教育制度、提供專 業學生事務人員培訓等等,才能使有益處的政策執行更具延續力;藉由本研究 可以發現研究參與者對修復式正義的應用具高度認同感並期望大學學生獎懲 規範能從應報式轉變為修復式的正義理念,因此,研究者將針對研究發現提出 建議,以供大學學生獎懲規範觀念修正之思考;以下針對學生事務人員訓練、
學校方案設計及教育主管機關支持層面提出建議,另第四部份則針對未來相關 研究提出建議:
壹、學生事務人員訓練
修復式正義理論是否可行,其中一個重要的關鍵掌握在學生事務人員是 否具備足夠的能力。在訪談過程中,研究參與者對學生事務人員是否能承擔此 業務有很大的疑慮,故研究者建議讓學生事務人員接受專業的教育訓練,使其 對理論觀念清晰、並培養客觀立場,再者需加強適時引導、輔導的知能,期待 未來能舉辦多場專業研習課程,先讓學生事務人員具備觀念與能力;其次能在 部分校園內先試行操作此理論,同時進而訓練學生參與修復式正義的過程。但 由於目前公私立大學的生活輔導組仍有許多教官背景以及未具備專業背景的 訓輔人力,故短時間內欲達成修復學生關係的目的非容易之事。
一、學生事務人員參與法律專業訓練與增進引導、輔導的知能
研究者發現學校獎懲承辦人在處理學生事件的時候,有的時候扮演著類 似司法人員的角色。在接受學校、輔導教官、導師或是學生通報事件後,承辦 人需先調查真相,包含蒐集證據、詢問事件始末、初級輔導。在事件調查清楚 後,要衡量是否需要召開獎懲委員會釐清雙方責任歸屬或是事件的決議。責任 釐清過後,則要做出裁決,看是符合何種行政處分並送交上級長官,過程中要 審酌學生的個別情狀、且決議亦要符合平等及比例原則;但學生事務人員未受 過真正的法律訓練,卻必須進行類似刑事司法行為的業務。研究發現學生事務人員對於以修復式正義觀點適是於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並不排斥,反而是抱持支持與嘗試的態度,但仍疑慮自己是否有足夠的調解能 力,能否調解、輔導雙方衝突,故建議在專業訓練中除了設計類似司法程序的 基礎訓練課程,亦加強引導、輔導與調解糾紛的能力。
二、舉辦以修復式正義為主軸的研習
研究參與者建議辦理以修復式正義為主題的專業研習,讓更多相關人員 接觸此理論,透過會議了解更多現場施行的意見、同時可以分享理念、探討可 行策略、凝聚共識;除了以修復式正義理論為主軸之外,建議輔以 Perry 認知 和倫理發展理論、Kohlberg 道德發展理論、專業諮商輔導理論…等主題進行講 習,使學務人員再了解學生各階段思考、判斷之能後,以更專業之諮商輔導進 巧與學生進行對話、解決問題。
貳、學校方案設計
研究者建議透過公開宣導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培訓專業學生事務人員協
助獎懲委員會進行與學校獎懲規範明訂修補傷害的重要性,設計新的學校方案 推廣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大學學生獎懲規範。
一、公開宣導修復式正義的理念
修復式正義的理念、原則及實務型態,在教育界仍屬陌生,要在實務現 場推動修復式正義需透過公開集會持續宣導。一方面讓獎懲承辦人知道原則及 實務型態,一方面透過多元的活動讓學生知道面對錯誤行為、修補傷害的重要 性。
二、培訓專業學生事務人員協助獎懲委員會進行
誠如上一主題探討缺乏專業學生事務人員為推動新變革的一大阻礙,研 究者建議除了鼓勵現職的學生事務人員進修學習外,應由教育主管機關推動培 訓機制,培養具司法背景學生事務人員加入執行機制。
由於目前我國多數大學已有獎懲委員會的機制,建議針對獎懲委員會的 組織章程修訂將修復式正義理論融入議事過程,同時規畫多元的銷過機制,提 升學生的參與意願;惟初期上僅有少數人了解理論的背後含有利於對於學生發 展的影響,建議學校應組成專業團隊並加以推廣並廣納各方意見,透過多元管 道公開宣導,使導師、學生了解計畫的詳細內容,進而增加認同。
三、學校獎懲規範明訂修補傷害的重要性
懲罰的目的在於當學生嚴重違反學校規定,對於其未來可能影響學校教 學活動及其他學生學習,採取預防性手段因應,學校在決定學生應受之懲罰時 應先詢問學生行為原因,若僅以強制手段維持秩序無法根本的解決問題,應考 量學生心理需求上個別差異而為不同的懲罰;研究者建議在獎懲規範中校規中 明訂有違規犯過者,若自願參加修復程序者,可以以新的程序處理,如此做法 一來可以讓學生知道犯錯應付出的代價;同時輔以強制輔導的機制,了解學生 在執行決議方案後的改變或是需要協助的地方。
參、教育主管機關支持
一、結合法律賦予強制力
研究參與者認為不論是導師也好、獎懲承辦人員也好,如要應用修復式 正義的原則或實務型態處理學生事件,都需要教育主管機關規劃明確制度作為 學校執行的強制力依據。在有教育主管機關要求之後,學校必須經過修法程序 將獎懲辦法將學生的事件類型、影響程度作為分類清楚描述,另外也應邀請學 生代表加入確保學生權益,以比例原則來規劃實務型態的程序適用方案。
二、提高教師參與意願
修復式正義的原則與實務型態較傳統懲罰模式屬於較冗長、耗費時間的 做法。研究參與者認為目前實務現場的學生事務人員會有無暇處理且無法撥空 參與專業培訓的問題,這部分會導致實務落實意願降低;針對上述疑慮,研究 者建議應以專案補助或允許呈報加班時數讓業務承辦人或是委員會成員增加 參與意願透過專業培訓,使他們能夠以建設性的方式面對犯錯的學生,並透過 直接參與實際培訓活動,增加對修復式正義觀點的認同感與信任感。
三、擴大適用對象
建議可以先由師範教育體系的大學、設有法律科系大學進行試辦,初期 要加強在校園透過校級的公開多元活動宣導,讓學務人員、教師與學生均具備 相關知能,另外建議認為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亦應有相關的推動方案,各 級學校才會更重視此議題。目前校園各種資源分散在各處室,欠缺整合的機制,
甚至討論由誰來主動整合輔導資源、執行輔導都需要時間克服,研究者認為需 要主管機關應加以規劃與整合,才能達到推動新業務執行上的完整性。
另由於少子化的趨勢學生的教育成果在學校必然會受到更多重視,但也 可能導致社會普遍認為矯正學生行為必須在學校進行,故研究者更希望家長、
社會本身能將傳達正確的價值觀,例如:加強親子關係連結、人際連結、社群 活動、人權權益推展、公民活動、服務學習等,漸進養成學生良好的人格發展。
肆、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一、問卷調查
質性研究畢竟樣本數不足,難以得知多數大學學務人員對於學生獎懲規 範應用修復式正義觀點是否可行之看法。建議在修復式正義理論被推廣、宣導 之後,研究者認為不妨以問卷設計,普遍調查大學學務人員對修復是正義理論 應用之意見則結果更具推論效果。
二、增加資料蒐集方法
研究者僅使用文獻探討及半結構訪談的方式蒐集資料;建議未來研究者 可增加實地觀察、文件分析、個案研究甚或行動研究等方式,以蒐集更多客觀 資料。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王昭惠(1995)。國中訓導人員執行學生常規管理之研究: 一個國中訓導處 之觀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未出版,台北市。
王碩禧(2008)。人權教育作為友善校園的建構與實踐。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 系,未出版,台南市。
方志華(2004)。關懷倫理學與教育。台北市:洪葉。
丘昌泰(2000)。公共政策基礎篇。台北:巨流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邢泰釗(2004)。教師法律手冊。台北:教育部。
李美華等(譯)(1998)。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上、下冊(原著者:Earl Babbie )。
台北:時英出版社。
李惠宗(2007)。行政法要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李震山(2003)。行政法導論。三民書局出版。
但昭偉(1983)。我國中學生權利問題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
未出版,台北市。
吳錦龍(2005)。淺談生涯輔導與犯罪青少年矯正教育。明陽中學學報,1 , 63-67。
吳定(2008)。公共政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吳庚(2003)。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台北:三民。
吳芝儀、李奉儒(譯)(1999)。質的評鑑與研究(原著者:Michael Quinn Patton)。 台北:桂冠圖書公司。
吳芝儀、廖梅花(譯)(2001)。質性研究入門:紮根理論研究法(原著者:
Strauss A. & Corbin J.)。嘉義:濤石文化。
呂宜芬(2005)。我國修復式正義實踐途徑之研究--以緩起訴處分之酒醉駕車
者為探討對象。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未出版,台北市。
何文馨(2010)。校園規範演變及其對校園文化影響之研究,東海教育評論,
2,5,66-94。
林俊仁(2005)。環境刑罰與修復式正義之探討。犯罪學期刊,8(1),頁
林俊仁(2005)。環境刑罰與修復式正義之探討。犯罪學期刊,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