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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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身為主跑司法檢調的電視新聞記者,偵查不公開是我第一個認識的 法律用語,採訪時面對檢警調等偵查機關,因為偵查不公開,案件的相 關資訊都不能公開揭露,但那些不能公開揭露的偵查資訊,卻是鋪天蓋 地,充斥在即時新聞跟網路上。報考法碩專班面試時,有教授提問,記 者都是如何取得那些偵查秘密?回答的過程中我才意識到,司法記者的 日常似乎天天遊走在偵查不公開的界線上。
關於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主要落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 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於 2012 年底發布施行,剛好是我開始跑司法 新聞的時候。這段時間我的觀察是,檢察官、警察與記者有一定的 默契,因為新聞採訪需要即時性,最新的訊息及案件進度,導致偵 查中的資訊幾乎不是秘密。例如 2013 年 2 月的八里雙屍案,案發 時負責人呂炳宏跟股東等人一度被控涉案,在這起案件中我曾經獨 家專訪女店長謝依涵,當時她以店長身分接受訪問,泰然自若,看 不出任何端倪。採訪結束後案情峰迴路轉,她被檢警查出就是真正 的兇手。這起案件給我極大的衝擊,原來偵查中的資訊真的會不斷 變動,檢察官跟警察有可能抓錯人,而被誤認為兇手的人,在新聞 報導強力放送之下,終其一生都很難洗刷涉案的標籤。
2017 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認為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過 於抽象,導致媒體影響審判,未做到隱私保護,決議修正。2019 年 1 月司法院公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備查,3 月 15 日會銜行政院後,並於 6 月 15 日施行。而這次司法院所公告的修 正草案,對於作業辦法的許多條文進行增修,改動幅度不小,偵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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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不能公布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之外,所得心證也不能透露,此外還 嚴格劃定媒體採訪禁制區,針對偵查機關所能提供的新聞資訊加以限縮,
勢必對於台灣的新聞採訪實務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1
傳說中的【615】過後,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處理新聞發布,
陷入了保守偵查秘密與維護新聞自由的拉鋸戰,法律概念的相對不明確,
難免讓第一線辦案人員無所適從。從媒體的角度來說,基於滿足人民知 的權利,愈是不能公開的資訊,媒體愈想知道。兩者之間似乎永遠存在 著競逐的緊張關係,這種緊張關係不只存在於司法與媒體,行政、立法 與媒體之間亦同,政府高官及辦案人員不想透露的資訊,也會跟媒體產 生緊張關係。但司法與媒體不只存在緊張關係,還有共生關係,而正或 許因此共生關係,造成緊張關係被擴大、誤解。何謂共生關係?媒體為 了搶獨家新聞,跟部份偵查人員透過私交換取情報;部份掌握重要偵查 資訊的執法人員,則希望透過媒體的報導,形塑自己打擊犯罪的英雄形 象,或是洩漏偵查資訊來達成其特定偵查目的。2
也就是說,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涉及基本權衝突,偵查秘密提前 公開,恐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傷害犯罪嫌疑人名譽權、隱私權及其他相 關權益;偵查秘密過分保守,干預新聞採訪,有礙於真實發現,第四權 有可能喪失監督制度之功能。
乍聽之下,偵查不公開跟新聞自由不斷拉捨角力,很難取得平衡,
特別是修正新法上路後。由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偵查秘密為原則,
公開為例外,如果是審酌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有公開說明之必要,
但哪些案件符合公共利益?哪些案件是社會矚目案件?公開說明的程
1林偉信(2019)。偵查不公開 連心證都不能說。中國時報。檢自
https://reader.turnnewsapp.com/ct/20190111/b05aa5/q1rfmjaxotaxmtffqtvfmq2/share (JAN,15,20201)
2蔡碧玉;陳運財;王健壯;林邦樑;陳為翔,媒體與司法〈偵查不公開之再省思〉,
月旦裁判時報,5 卷 3 期,2016 年 11 月,頁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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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又是如何並未明文規定,導致警察機關無所適從。
現況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有著被偵查機關濫用的現象。當偵查機關 不想公開偵查資訊時,偵查機關就把偵查不公開當成「神主牌」;反之,
想要公開的時候,又將此原則棄之如敝屣。3標準不一,正面宣導的案件 很願意公開,社會矚目的大案件不公開,小偷小竊的案件也不公開,新 聞媒體雖然不是偵查不公開的受規範對象,但在警察人員奉行偵查不公 開的原則下,機關的新聞發布更加限縮,除了好人好事,任何犯罪案件 都以偵查不公開來對外回應,採訪自由確實受到壓縮。
因此.本研究希望透過訪談檢察官及警察人員,歸結出實務上能夠 操作的案件類型,哪些資訊得以公開,「檢警機關如何在不違背偵查不 公開之前提下回應媒體新聞採訪的需求?」及「媒體記者如何突破偵查 不公開之限制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試圖找尋雙方衝突之平衡點。
3蔡碧玉;陳運財;王健壯;林邦樑;陳為翔,同註 2,頁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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