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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成果與本文建議

第二節 本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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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本文建議

第一項 落實新聞自由外求性權利

不同於過去偵查不公開議題相關研究,本論文針對實務人員進行訪 談,除檢察官及警察外,特別將非受偵查不公開規範的新聞從業人員納 入訪談名單中,期盼能從記者的視角來回應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

透過質性訪談,第一線的檢察官、警察、辯護人及記者都認為,以 目前社會發展情勢看來,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實屬困難,若要兼顧保護 案件當事人之名譽隱私及落實新聞自由,偵查應適度公開。

本文於第三章第一節第一項新聞自由之定義與意涵曾提到,依照學 者林子儀之見解,新聞自由的具體內涵包括 防禦性權利(defensive rights)、表意性權利(speech rights)及外求性權利(offensive rights)。193 而林子儀所謂的外求性權利是指能夠提供新聞媒體一些特殊管道或機 會去取得第一手的資訊,例如政府資訊的接近使用權。針對犯罪新聞報 導,本研究認為發掘真相、取得第一手資訊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應屬 新聞自由外求性權利的具體展現。倘若主管機關要求檢警調嚴守偵查秘 密,完全不對外透露資訊,可能造成辦案人員跟記者關係緊張、政府與 人民缺乏有效對話之管道,倘若發生連續重大案件,可能影響公眾安全,

官方不願意提供正確資訊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錯誤的新聞報導及假訊 息層出不窮,恐誤導觀眾引發更大的社會恐慌。

也就是說,案件進展跟偵查資訊通通不公開未必是好事,從刑事政 策的角度來看,偵查適度公開,落實新聞外求性權利其實能夠有利案情 調查,穩定社會治安,本文認為偵查不公開相關法規應將落實新聞自由 的外求性權利也考量在內,可進一步訂定相關法規命令,確保新聞媒體 的報導可以做到真實發現,傳遞正確的資訊給社會大眾。

193參照本研究,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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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訂定偵查不公開法規命令

重新檢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不難發現新修正上路之法規,

列舉出可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標準,針對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事項亦有規範,

但作業辦法中許多法律概念相對抽象,往往交由機關各自認定及解讀,

實務上各個案件牽涉領域及現實狀況皆不相同,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 關的判斷標準跟決策過程自然也出現差異。建議立法者可授權行政機關,

針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訂定法規命令,將檢驗社會案件是否可適度公 開或揭露之程序加以明確且具體化,讓所有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處 理刑事案件之新聞發布皆有所本。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中明文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 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此種由立法者授權予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

即稱為「法規命令」,這是執行法律的具體化規定。舉例來說,警政署針 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訂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 公開原則注意要點,實務上各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皆參考此 要點,其中針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3、4、7 款可 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內容,由於實務上較容易產生判斷歧異,

此要點特別列舉出應特別考量之事項,提供給機關作為新聞發布之依據。

本研究建議可將上述應特別考量之事項,列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之法規命令中,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在偵查 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

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 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第一款: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 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特別考量之事項:

1.應為現行犯、準現行犯或犯罪事證明確,不得僅因共犯指述或證 人指認,而於犯罪事實調查未臻明確前,即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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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屬社會矚目案件,應就有無連續 性犯案、結夥(集團或組織)性犯案、多人被害、犯罪行為已引起社會 輿情關注或對民眾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或社會治安造成較重 大之危害等因素綜合評估。竊盜、傷害、毀損糾紛、賭博、酒駕公共危 險及施用毒品等一般刑案,原則不得主動發布新聞。

(二)第三款: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 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特別考量之事項:

應考量犯罪行為有無重複實施之虞,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非泛指基於犯罪預防之宣導目的,均得發布新聞。

(三)第四款: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 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特別考量之事項:

是否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應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要件綜合評 估。

(四)第七款: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 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 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特別考量之事項:

應注意報導或傳述內容是否確與事實不符,而已侵害案件相關人員 之名譽或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將影響案件之偵查,並累積相當程度之輿 情能量,非泛指遇有媒體關注或洽詢,即得公開或揭露。

總結上述,機關於偵查秘密公開時,應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條所列舉得公開之事項外,找出符合之事項後,再依照其應特別考量 之事項逐項檢驗,同時亦符合公開要件「公共利益之維護」及「合法權 益之保護」,如果皆能符合,再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不 得公開或揭露之限制加以檢驗,最後仍須考量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 露資訊之特別規定,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如此一來可有效降低各機關認定標準不一、類 似情節案件公開程度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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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貫徹罰則機制

過去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0 條曾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洩密 或妨害名譽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六條或第三百十條處 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應負行 政或懲戒責任者,應由各權責機關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 考績法、律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調查、處理,並按違反情節輕重予 以懲處。」此外,現已廢止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 處理注意要點第 8 條亦曾提到:「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擅自透漏或 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 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各機關首長或 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 不周之責任。檢警調人員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 向長官報告;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予獎勵。」

也就是說,修正前若有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負行政或刑 事責任,修法後此條遭刪除,讓目前施行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無具體 且直接之罰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有無違反皆由主管機關監看查 處,視情節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施予行政處分或移送法辦。建議主管機關 於調查檢警調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案件時,加強落實罰則規範,如 有違反,主管機關認定屬實即可處以行政處罰或取消公務人員敘獎,以 儆效尤。

第四項 無罪推定之諭知

落實無罪推定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重要目的之一,偵查不公開作業 辦法第 9 條第 4 項提到:「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 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 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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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依上述條文,針對無罪推定,雖對然於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 有明確禁止之規定,然而機關進行新聞發布後,該案件於媒體報導中之 呈現卻常常出現嫌疑人遭暗示有罪,違反未審先判之情形。

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並未針對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處 理刑事案件新聞發布時需遵守諭知無罪推定之相關規定,本文認為可在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增加機關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內容時,需與新 聞媒體達成無罪推定之諭知。具體作法包括於新聞稿或新聞影音報導中 加註警語,例如高雄少女遭略誘案,有電視媒體於網路新聞報導中加註

「此新聞報導之偵辦進度與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 應推定為無罪。」194此作法可讓新聞媒體及閱聽人了解,該報導之案件 仍在偵查中,嫌疑人可能是無罪的,一來可以達到平衡,避免未審先判 之效果,二來民眾接收到無罪推定之諭知訊息,比較不會在偵查階段對 於犯罪結果產生預斷,對於未來判決結果較不會有落差感,長久以來,

亦可增進民眾對於司法之信賴感。

第五項 廣納新聞傳播實務意見參與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2 條提到:「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 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及落實。」本研究訪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2 條提到:「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 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及落實。」本研究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