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訪談實證研究及分析
第三節 社會影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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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社會影響面 第一項 欠缺罰則難嚇阻
過去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0 條曾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洩密 或妨害名譽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百十六條或第三百十條處 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應負行 政或懲戒責任者,應由各權責機關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 考績法、律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調查、處理,並按違反情節輕重予 以懲處。」也就是說,修正前若有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負行 政或刑事責任,修法後此條遭刪除,讓目前施行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無具體且直接之罰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有無違反皆由主管機關 監看查處,視情節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施予行政處分或移送法辦。
根據 108 年 7-12 月內政部警政署查處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違反 偵查不公開規定檢討報告,統計自 108 年 6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警政署監看查處各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共計 21 件,
其中查屬違反「警察機關偵辦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注意要點」有關規定共 7 件,分別為未落實管制現場 2 件(第 10 條第 5 項)、不當揭露被害人影像資料 2 件(第 9 條第 2 項第 6 款)、解送人犯 過程遭媒體貼近拍攝 2 件(第 10 條第 5 項)及揭露新聞影像未符比例原 則 1 件(第 9 條第 2 項第 6 款)。
上述 7 件遭認定違反「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 開原則注意要點」之案件,其中 4 件涉嫌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9 條 第 2 項第 6 款「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 他重要文件、物品。」,另外 3 件涉嫌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0 條第 5 項「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由此可知,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發布,偵查中影音資料及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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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上路時,當時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 關極力宣導,要求各縣市地檢署及警察局處理刑案及新聞發布時注意尺 寸,貿然違反有可能會遭法辦,因此 108 年 6 月 15 日前後,各縣市警 察局可以說是風聲鶴唳,噤若寒蟬,分局新聞聯絡人及社會記者皆表示,
前後有將近一個月的時間,警察機關幾乎未曾主動發布新聞。
「修法前後差別蠻大的,因為在之前偵查不公開雖然有這個 規定,可是它的規定內容沒有那麼詳細,而且大部分是宣示 意義,即便違反,也不會被上級移送法辦,修法上路前,大 概一兩週,算是我們警察內部常訓或教育宣導,如果新法上 路後,貿然違反,有可能地檢署會用違反偵查不公開法辦。
上路前拚命宣導,大家風聲鶴唳,就覺得說以前不就有這個 法,為什麼修法還要恐嚇員警,大家都噤若寒蟬,所以大概 上路一兩個星期幾乎沒有分局要發新聞,除非被動,如果民 眾拍到什麼或是網路上有什麼,我們被動說明,幾乎那一兩 個月,幾乎沒有分局要發布破案新聞。」
參見附錄六訪談逐字稿,編號C司法警察人員
上路一段時間後,根據警察人員表示,相關單位偵辦刑案及處理新 聞發布的標準似乎又恢復彈性,主因是相關的監督機制仍缺乏有效且具 體之罰則。以內部監督來說,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每個月按時舉辦偵查 不公開作業辦法的檢討會議,與各縣市警察局局長、副局長,各縣市刑 警大隊隊長、副隊長以及分局偵查隊隊長、副隊長以視訊方式進行,針 對新法上路後各警察機關處理新聞發布上之個案疑義,進行說明統一解 答,針對個案去做較細節性的判斷,透過更多的案例研究讓標準更明確,
讓第一線新聞發言人及相關人員更了解可適度公開揭露之標準;而外部 監督力量則包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各地律師公會,上述單位會監 看新聞發布,並發函給相關警政單位,此外司改會亦成立申訴專線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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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眾檢舉申訴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收案範圍包含:自己案 件受到偵查公開、發現檢警調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目的在於持續推動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落實,但相較之下,並無直接開罰之權利,自然也較 難達到嚇阻效果。
「公布之後,羅政委其實有繼續召開相關會議追蹤,像是會 要求被害人完全去識別化,後來又說原則上不能發布被害人 影像,像是高雄少女案件,後來也有被檢討,民間團體都會 持續反映,其實外部監督的力量一直都有。」
參見附錄八訪談逐字稿,編號 E 司法警察人員
進一步分析,由主管機關所主導的檢討會議,情節較輕的疏失,多 半要求機關自行調查並檢討改進,例如新北市海山分局偵辦歌手謝和弦 吸毒一案,新聞報導指出檢舉人就是謝和弦台荷混血的妻子 Keanna,警 察機關直接公布檢舉人之姓名及個人資料,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 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11 款「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
聯絡方式、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 據。」;此案件海山分局將謝和弦上銬移送時,因未明確劃定採訪禁制 區而遭媒體近距離貼身拍攝,而面對媒體,謝和弦對鏡頭眨眼嘟嘴,比 出手指愛心,當時記者提問謝和弦是否支持大麻合法化,謝和弦受訪回 答「當然支持」。188新聞發布後亦遭到警政署發文糾正,認為分局已經違 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10 條第 5 項「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 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9 條第 4 項「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
188陳啟明。大義滅親!謝和弦持毒被逮 檢舉人是「扣嫂」Keanna。SETN 三立新聞 網。2019 年 12 月 5 日。檢自https://star.setn.com/news/648604
(JAN,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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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拍攝。」,要求機關必須查明回覆,此案件亦被認定違反「警察機關 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並列入 108 年 7-12 月內政部警政署查處警察機關發布刑案新聞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檢 討報告。
「海山分局謝和弦的案子,一開始報他老婆檢舉他吸毒,後 來直接把毒品檢舉人的名字身分公布,這件事情警政署有發 文去糾正他們違反偵查不公開,甚至他被帶回去還對鏡頭恣 意發言,所以這件應該警政署確實請他們查明回覆。」
參見附錄六訪談逐字稿,編號C司法警察人員
然而,情節嚴重之個案,主管機關移送地檢署偵辦後,起訴比例亦 偏低。例如新北市新店分局偵辦直播主隨機殺人案,案發當天警方選擇 公布部分監視器畫面因應新聞發布需求,但隔天另一支約 19 秒之行車 紀錄器影片在網路群組中廣泛傳播,標題是【爆卦】捅人影片曝光!新 店隨機殺人犯與妻吵架一刀捅死無辜路人,影像畫面內容是兇嫌的行車 紀錄器拍下兇嫌走到車前下手行刺及被害人掙扎倒地之過程。相較於警 方公布之部分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是清楚呈現犯行經過之關鍵影音 資料,而案發後行車紀錄器已被檢察官下令查扣,卻經由非正式管道外 流,事後新店分局亦證實,系爭影片是由辦案人員主動外流,嚴重違反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已經立案調查,並將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本研究訪談結果得知,上述案件經調查後,是該分局鑑識小組 一名鑑識人員將系爭影像傳到鑑識人員之通訊群組。此案件該分局督察 室依刑法第 132 條洩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 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將該名鑑 識人員移送法辦,但該案件承辦檢察官考量到該員並非故意犯,亦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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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前科,最後這名涉嫌洩密之警察人員獲得不起訴處分。其他警察人員 則表示,該案例具有指標性意義,形成辦案人員彼此間的衡量標準,警 察認為類似這種情節嚴重之案件,亦能獲得不起訴,相較之下,一般性 的案件若適度提供現場畫面或蒐證影帶應不至於遭法辦。
「還有一件是新店的隨機殺人案,那件後來發現是說新店分 局鑑識小組一個鑑識巡官,他把影像傳到他們鑑識的群組,
結果後來就外流,這件警察局長震怒,有請督察室徹查,查 出來之後這件就有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函送地檢署偵辦。只 有這件是真的有移送法辦,因為全國矚目,影像不斷轉傳,
內容又很血腥,後來檢察官考量到,他也不是故意的,他又 是鑑識人員,後來確定是不起訴處分,我們就想說,這麼嚴 重的事情都不起訴,還會有比這個更嚴重的嗎?你如果提供 一些蒐證影帶,也不會比這個嚴重吧,警察彼此會有衡量標 準,那我提供一些小小的畫面,就不會被移送法辦。」
參見附錄六訪談逐字稿,編號C司法警察人員
本研究實務上觀察也的確如此,因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本身並無罰 則,倘若檢警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多半由機關予以行政懲處,
真正遭移送法辦的比例少之又少,事後遭起訴並判刑確定更是屈指可數,
如此一來就形成監督機制持續運作但偵查中影音資料仍是隨時可見之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