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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訪談實證研究及分析

第五節 警察機關刑事案件新聞發布具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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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警察機關刑事案件新聞發布具體技巧

根據前述訪談實證研究內容,本研究發現,相較於偵查機關,偵查 輔助機關的司法警察人員多半對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法律概念掌 握較為模糊,訪談發現警察機關針對偵查不公開條文中相對抽象之概念 另外訂定出配套的操作細則,並訂定獎懲規範。以下歸納得出警察機關 於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跟發布上如何解讀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將許可 及禁止之事項明確列舉,以供參考:

⚫ 可主動發布之案件類型:

現行犯、準現行犯或犯罪事證明確、

有無連續性犯案、結夥(集團或組織)性犯案、多人被害、

犯罪行為引起社會輿情關注、

對民眾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安全或社會治安造成較重大之危害、

有無重複實施之虞、

報導或傳述內容與事實不符、

侵害案件相關人員之名譽或隱私等重大權益、

影響案件之偵查。

⚫ 不得主動發布之案件類型:

竊盜、

傷害、

毀損糾紛、

賭博、

酒駕公共危險、

施用毒品、

一般刑案原則上不得主動發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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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發布時點:案發後→起訴後

⚫ 新聞影音資料來源:公開案發時間地點→不公開

⚫ 新聞素材取捨:全數提供→最多提供 60 秒預先側錄之畫面

表九、警察人員提供刑案新聞訊息之應變技巧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前

(2019.06.15 前)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後

(2019.06.15 迄今)

新聞發布時點 以案發過後為主 以起訴過後為主 新聞影音

資料來源

公開案發時間地點 不公開案發地點 刻意標註網路來源 新聞素材取捨 全數提供 3 個 20 秒原則

預先側錄贓證物畫面 預先側錄犯罪嫌疑人移送

辦案人員訪問 資料來源:訪談結果整理

綜合上述訪談分析,本研究發現,由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可適 度公開之偵查秘密判斷部分法律概念相對較為模糊,對此警察機關另外 訂定出配套的操作細則,提供第一線辦案人員做為參考依據,此外也安 排專責監督人員定期監看,同時也訂定獎懲規範,進行機關內部的自我 約制。

而為避免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例如刑事案件新聞發布時點從 案發後改為起訴後,要求媒體記者進行報導時不公開偵查中影音資料來 源及案發時間地點,避免監看小組察覺,新聞素材亦不再全數提供,透 過這些應變技巧從中調整,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上路後,警察機 關的刑事案件新聞發布與媒體記者才能達成目前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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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小結

修正後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增列多項不得公開或揭露的內 容,並強化公開的程序及內容相關規範,目的是確保犯罪嫌疑人受公平 審判的權利。但落實偵查不公開的過程中,勢必壓縮或限制媒體進行犯 罪新聞報導,根據本研究質性訪談之結果,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自由彼此 衝突造成的影響可分為三個層面:司法衝突面、新聞發布面及社會影響 面。

首先,司法衝突面部分,多數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都認為,作 業辦法規定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不公開,實質意義不大,多數 辦案人員認為在不破壞偵查優勢的情況下適度證實已發生的偵查程序 及部分無關名譽隱私的偵查內容,但核心內容及所得心證不能透露。關 於可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標準,法條包含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訪談顯示,

檢警普遍認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保留了法律上的解釋空間,形成公 開標準因人而異的情況。至於不得公開或揭露之標準,多數受規範者認 為真正完全不得公開或揭露的比例大約 4 成,另外 6 成則是依情況而 定,觀察平時新聞採訪時能夠完全落實的比例不到一半,這也造成相關 人員於犯罪新聞呈現中仍然感覺未受偵查不開原則所保護之情況。

再者,新聞衝突面部分,相較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警察機關針 對偵查不公開原則制定出內部規範,該注意要點延伸制定出落實偵查不 公開原則之明確的執行方式、針對得適度公開或揭露的案件中較難判斷 的標準列舉出明確的注意事項、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及獎懲機制。

由於專家學者認為,偵查不公開法條需具備變通性,否則難以因應案件 的多元發展,因此經常處理犯罪案件新聞發布的偵查輔助機關,嘗試訂 定出細節性的施行細則,提供給警察人員參考,希望能減少標準歧異的 情況。此外,機關因應偵查不公開法規下的新聞發布也產生轉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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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之時點從事發延後至起訴後、新聞素材來源資訊不公開,刑事案件 新聞發布依照警界【320 原則】,偵查中影音資料一律提供 3 個 20 秒畫 面,而社會新聞中常見之三器:密錄器、監視器、行車紀錄器,以提供 私人畫面為主,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機關因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形成新的新聞發布應對技巧。

最後,社會影響面部分,修改後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刪除了違 反應負行政或懲戒責任相關條文,導致目前施行之作業辦法無具體且直 接之罰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有無違反皆由主管機關監看查處,

視情節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施予行政處分或移送法辦。實務統計顯示,辦 案人員處理刑事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監看查處採取寬鬆認定,多半以 加強宣導要求改進為主,真正遭移送法辦的比例少之又少,事後遭起訴 並判刑確定更屈指可數,如此一來就形成監督機制持續運作但偵查中影 音資料仍是隨時可見之情形。

此外犯罪新聞也產生質變與量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上路後,記 者明顯感受到犯罪新聞減少,機關大幅減少刑事案件新聞發布之數量,

不再主動召開記者會,對於記者採訪及發布新聞造成極大影響,也讓檢 警機關與記者的互動關係屢屢因新聞發布產生衝突。而檢警嚴守偵查不 公開分際,代表犯罪新聞報導內容只剩下事件本身,後續相關故事、犯 罪偵查追緝將大幅減少,而關於犯罪成因,大部分牽涉到嫌犯本身個人 資料及相關背景,在資訊受到限縮的情況下,大部分記者的消息來源由 官方單位轉變為網路社群為主,造成現今犯罪新聞報導只剩下片段訊息,

很難作為民眾了解事件做出判斷的參考依據。而網路以及其他非受偵查 不公開作業辦法規範對象,不受法條限制及約束,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實屬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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