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學生面的發展
第一節 入學資格、方式與修業年限
第一節 入學資格、方式與修業年限
壹、入學資格
二次大戰結束前,當時台灣所僅有的一所大學-台北帝國大學,其學生來 源,根據日本的學制,入學資格應為高等學校的畢業生或是專門學校的畢業生,
抑或是大學預科的畢業生等。然而,實際上當時台北帝國大學學生主要的來源為 台北高等學校及其大學預科的畢業生。1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由於中華民國與 日本學制之不同,於是對於學生的入學資格有所調整,基本上,若根據中華民國 的學制而言,依國民政府於1929 年所公佈的<大學組織法>,以及於 1948 年所
1 參見林正芳譯,E. Patricia Tsurumi 著,《日治時期台灣教育史》,(宜蘭:仰山文教基金會,1999), 頁102。李園會,《日據時期台灣教育史》,頁 526-527。
公佈的<大學法>的規定,大學的入學資格,大致為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 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惟隨著大學教育 的發展,細部的規定則多有修訂,針對大學入學資格的限定,實際上的趨勢是逐 漸由單純而邁向複雜,由籠統而逐漸詳細明確,特別是具有同等學力的認定。以 下就實行大專聯合招生政策前後兩時期分述如下:
一、實行大專聯招前
在 1957 年實施「大專聯合招生」之前,首先,鑑於戰後時勢的紛亂,大學 教育尚待發展,對於大學入學資格的規定顯得較為單純而籠統。
基本上,以中華民國的學制而言,大學主要招收的對象為高級中學的畢業 生。其次,處於戰後日本與中華民國交替的過渡時期,在入學資格的限定上,亦 不難看出有些特別的規範。關於大專聯招前詳細的大學入學資格,參見表4-1:
表 4-1 大學學資格(大專聯招前)
學校種類 入學資格
文法商理工農學院(獨立學院)
師範學院 大學
醫學院
一、高級中學畢業 二、高級職業學校畢業
三、舊制五年中學或實業學校畢業後繼 續在較高學校肄業滿一年或補習 一年者
四、同等學力者(失學一年以上而失學 前修完高中二年級課程者)
資料來源:整理自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編,《十年來的台灣教育》,頁126。
二、實行大專聯招後
隨著時代的發展,台灣逐漸脫離改朝換代的過渡時期,對於大學入學資格的 規定變得更加詳盡而明確。
自 1957 年起開始實施「大專聯合招生」後,針對入學的資格規定已有確切 的規範,尤其在「同等學校」與「同等學力」的認定上,根據聯招的報考資格,
關於大專聯招實施後詳細的大學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者。
(二)曾在師範學校畢業,持有服務三年期滿證件者(師範學校畢業生服 務一年期滿,其服務成績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查列入甲等而在學 三年中之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及三年中之操行體育成績俱平 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或四十五學年度師範學校畢業僑生,持有僑 生身份證明文件者,均得報考臺灣省立師範大學或軍事學校。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 畢業者,為祇能報考與原習學科性質相近之院系(報考軍事學校者,
不受此限制)。
(四)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普通考試及格,具有普通考試及格證書者,得 報考與其普通考試及格類別性質相近之院系。
(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補習學校結業取得學業及格證書者,得以 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七)大陸來臺高中畢業學歷證件遺失學生,經參加教育部青年復學就業 輔導委員會登記及格,持有正式證明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八)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包括在臺依法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 軍人以及在臺假退(除)役軍官暨曾在營服役五年以上之停(除)
役士兵)及在營官兵持有合法證件暨○一國防部所核發之知識青年士 兵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或○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 輔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 明書者或○三曾接受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領有同等(高中)
學力證明書者,均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九)第一、二期在營青年兵持有預備軍官適任證書及在營士兵持有鑑別 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書或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領有同等(高中)學力 證明書者,均得報考各軍事學校。
(十)曾在高級中學肄業二年以上,因特殊原因失學一年以上,在家自修 並具有原校肄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在高 級中學高三上肄業期滿因特殊原因失學半年以上者,亦得以同等學 力資格報考)。2
2 參見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編,《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台北:正中,1974),頁
除上述規定之報考資格外,另有三項附註規定:
(一)報考同等學力錄取名額以佔全部錄取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以第 七項、第八項資格報考學生,不受錄取名額限制。
(二)四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在中學肄業學力,不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三)師範學校及職業學校肄業證件不得作為報考同等學力資格。3
其後,針對這樣的資格限定,亦多有小幅度的增訂或修改,詳細的發展情況 如下:
(一)四十七年度(1958):因軍校自辦聯招,將專為適用報考軍事學校之 第九項報考資格刪除。
(二)四十八年度(1959):將第三項關於職業學校畢業生報考之規定,略 作彈性修訂:「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五年一 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以投考與原習學科性質相近之科系為原則,
惟因志趣不合或體力智力關係不適宜於繼續修習原科目者,暫准報 考其他系科。」
(三)四十九年度(1960):將附註二之規定修定如下:「高中應屆畢業生及 高中三年肄業期滿因成績不及格未能畢業之學生不得以同等學力資 格報考。」
(四)五十年度(1961):將第二項關於師範學校畢業生報考之規定,作以 下修訂:「曾在師範學校畢業,持有服務三年期滿證件者(國立華僑 實驗中學師範科及各師範學校畢業僑生實習一年期滿者均准予報考 省立師範大學)。」
(五)五十一年度(1962):針對報考資格有以下三項修訂:
1.原報考資格第三項關於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報考之規定,再恢復四十 六年度之規定,即以報考與原習學科性質相近之科系為限。
2.原報考資格第九項作以下修訂:「曾在高級中學肄業二年以上,因特 殊原因失學一年以上,在家自修並有原校退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在高級中學高三上肄業期滿因特殊原因失 學半年以上者及在高級中學高三下肄業期滿因特殊原因未能畢業者
731。
3 參見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編,《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731-732。
均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3.將附註二之規定刪除
(六)五十四年度(1965):將原有第五項、第六項關於高級補習學校結業 生之報考規定修定如下: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所發及格證明書者。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所發及格證明書者,以投考與原習學科性質相近之系科為限。
3.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補習學校結業,取得學校及格證明書 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4.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結業,取得學校及格證明書 者,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與原習學科性質相近之系科為限。
(七)五十八年度(1969):自此年度起,新增兩項報考資格規定,凡具有 下列資格之ㄧ者亦得報考:
1.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結業,比敘高中(高職)畢業生學資經 國防部核准報考者。
2.空軍幼年學校,陸海軍官學校預備班結業經國防部核准報考者。4 總言之,根據上述的入學資格規定來看,大學校院原則上是以招收高級中學 的畢業生為主,但在面對日本與中華民國政權交替,及中央政府播遷來台的變革 時代,針對不同的情況需求,亦有相對的調整措施因應;此外,從這樣的入學資 格來看,亦可得知在一般教育與職業教育、普通教育與軍事教育等不同的教育軌 道之間,也逐漸發展出相互轉換銜接的可能。整體來說,資格逐漸放寬,學生來 源亦逐漸變廣。
貳、入學方式
台北帝國大學雖然在當時日本「南進政策」的影響而成立,並以成為華南與 南洋的研究中心為其主要的設立目標,然在此目標外,亦有爲1922 年所成立的 高等學校畢業生找尋出路的意圖。5於是,在當時的台灣,進入台北高等學校或
4 參見教育部教育年鑑編纂委員會編,《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頁 732。
5 參見台灣教育會,《台灣教育沿革誌》,(台北:台灣教育會,1939),頁 935。
是之後的大學預科就讀,在畢業之後提出申請成為進入大學最主要的方式。6 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之後,根據1946 年頒訂的<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辦法
>,招生方式有聯合招生、單獨招生、委託招生與成績審查四種,由各校斟酌採 用,不由教育部指定。然而,在戰後至1970 年代初期的台灣,實際的大學校院 入學制度,大致採「各自獨立招生」與「聯合招生」二種方式。在1954 年以前,
>,招生方式有聯合招生、單獨招生、委託招生與成績審查四種,由各校斟酌採 用,不由教育部指定。然而,在戰後至1970 年代初期的台灣,實際的大學校院 入學制度,大致採「各自獨立招生」與「聯合招生」二種方式。在1954 年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