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內容管制的成本與效益
第二節 內容管制的成本
透過 NCC 的內容管制,電視新聞的外部成本得以內部化。然而,「管制」也 造成了成本,本節將探討內容管制的成本,主要可從二方面探究:一、NCC 內容 管制的行政成本;二、內容管制的社會成本。
本節將先以「貨幣」衡量內容管制的行政成本,並試圖梳理 NCC 在內容管制 所付出的代價,亦即內容管制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
一、NCC 內容管制的行政成本
根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NCC 傳播內容處負責掌理我國傳播 內容相關事宜,包含:一、傳播內容政策之調查、研究及發展;二、傳播節目及 廣告之監督管理;三、傳播內容涉及兒童、少年保護及婦女權益之監督管理;四、
傳播內容分級之監督管理;五、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六、國際 傳播內容之交流合作;七、與境外地區傳播內容之交流;八、其他傳播內容監督 管理相關事項。
看似包山包海的掌管內容,事實上,傳內處每年的預算約 2000 萬元,卻需肩 負起各電視台24 小時全天候的內容監理,NCC 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直言,人力、
時間及調查成本巨大,光靠傳內處是絕對不可能的;因此內容管制上,我國採抽 樣式管制,案件來源有三:一、NCC 主動查察不妥(良)節目或廣告;二、民眾 檢舉;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獲違法節目或廣告。
(由於)NCC 本身的組織人力方面並非充裕,再加上現在電視台與 電視節目內容也非常多,所以基本上,NCC 大多還是接受民眾的檢舉,
較為被動地處理相關案件(翁曉玲訪談,2010 年 5 月 6 日)。
何吉森透露,NCC 用於內容監理的預算約 200 萬元,主要用於側錄各電視台 之畫面,而「民眾檢舉」係傳播內容監理個案主要來源,因此,在 NCC、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行政成本之外,閱聽人成為了NCC 內容管制的重要助力。
去年(按:2009年)民眾反映2716件,所以這個就可以知道說,民 眾還是有很多的意見回應過來。事實上我剛剛提到,那2716件是給我們 很大的支撐力量,但是同樣一個角度,它也會造成我錯誤的判斷(何吉 森訪談,2010年4月7日)。
自 NCC 成立以來,若以受理民眾申訴個案當作母數,根據 NCC 統計,約一 成到一成五的案件,會提送諮詢會議,但不一定都會成案;剩下大部分申訴個案 則是轉送業者參考;若涉及言論自由,例如民眾對政論節目的不滿聲浪,NCC 基 於言論自由、創意自由,會將資料存參,並以「涉及言論自由」回覆檢舉民眾(何 吉森訪談,2010 年 4 月 7 日)。
二、內容管制的社會成本
以電視新聞的內容管制而言,雖力求將電視新聞所創生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但許多業者反應,內容管制對業者所造成的衝擊,也將對全體閱聽人造成不良影 響。以第四章所深入論述之六類外部成本而言,NCC 將「置入性行銷」的外部成 本內部化後,閱聽人將無法透過電視獲取完整資訊;此外,NCC 將「揭露與嚇阻
權力濫用」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時,稍有不慎,恐將削弱電視新聞監督的力量。就 此二者而言,實為內容管制時,全體閱聽人所負擔之社會成本。
(一)閱聽人無法獲取完整資訊
置入性行銷雖然常常指涉的是傳媒與被導者的「對價關係」,但由於對價關係 難以認定,因此目前NCC 透過「節目廣告化」的核處,將置入性行銷的外部成本 內部化。我國並無在《衛星廣播電視法》明訂何謂廣告,而於《有線廣播電視法》、
《廣播電視法》定義「廣告」為: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容為推廣商 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由此可知,NCC 判斷一節目是否「廣告化」時,「對價 關係」並非核處成立的條件;而業者在處理「資訊」與「廣告」,便可能因為處理 不慎,而讓「新聞資訊」成為「廣告」。
我播的這個,一定是節目廣告化嗎?有時候不是,有時候你會覺得 播這個時候,真的不會廣告化,又可以服務觀眾,應該要播,但是我們 會擔心NCC 怎麼想(曾喜松訪談,2010 年 4 月 17 日)。
如果廣告,他就是有收錢。那你今天是一個資訊的提供,它就不是 廣告;現在 NCC 就認定說「它是廣告」,或者是學者就認定它是廣告,
就用廣告來罰你,罰到最後大家就不敢去做那樣資訊型提供,可是到最 後真的影響到的是誰(林淑卿訪談,2010 年 4 月 21 日)?
影響到誰?當閱聽人獲知「好康」的消費資訊,卻因為無法得知完整訊息時,
就必須再聯絡播送的電視台;曾喜松認為,觀眾恐怕會覺得很煩,因為「節目廣 告化」的核處,電視台只能讓閱聽人自己去查,倘若閱聽人找不到,播送的資訊
就失去意義,電視媒體也犧牲了「服務觀眾」的功能;何墨儀、林淑卿也透露,
觀眾為了追求完整資訊,常常讓電視台的電話線路塞爆。
我們唯一的困擾就是觀眾會打電話來,會塞爆我們的電話線,這是 我們唯一的困擾;可是,相較於(媒體)這個困擾,應該被困擾的是廣 大的觀眾(何墨儀訪談,2010年4月22日)。
前天我們做了一則「在新莊有一個倉庫的拍賣」,就衣服什麼的三十 元起跳,我告訴你,不誇張,只是在新聞播出前的跑馬,才剛在跑馬,
我就已經接到很多電話了,我已經開始幫忙回覆,到那天晚上我自己就 接了十幾通,所有電話都是滿線,後來公關中心的客服打來,叫我們先 把資訊給他們,他們那邊也先幫忙消化(林淑卿訪談,2010 年 4 月 21 日)。
陳炳宏質疑,媒體有必要把電話、地址、位置什麼都講的這麼白嗎?資訊內 容又不是廣告;王育敏也呼籲,媒體應該讓消費者非常清楚地分辨廣告與資訊──
於是,電視新聞為了在「資訊」和「廣告」之間取得平衡點,閱聽人只能獲得不 完整的資訊。
(二)媒體監督力量的削弱
你說NCC 管媒體,媒體對於某些層面來說,它也有制約。我們就 是制約到警察了,媒體大家一直播這個新聞,就是逼著你必須要去找出 這個兇手來(左燕妮訪談,2010 年 4 月 29 日)。
如果說媒體沒有報導這樣的新聞事件,你覺得警方他會真的去找人
嗎(葉蔚訪談,2010 年 4 月 28 日)?
本研究所刻劃的個案中,媒體在監督警方偵辦新店之狼時,因為暴露了受害 者的臉孔,因而產生了外部成本。媒體在監督權力時,若因過度著墨性、犯罪或 暴力等醜聞,往往使得善意的初衷變質。
不過,媒體在監督權力時,有時也會受到打壓。陳依玫說,做新聞「有揭弊 案的成本」,除了廣告主可能來打壓;假若當事人又是立委或是政府,關說的壓力 也很大。以2010 年 1 月 18 日立法院審理《地制法》新聞為例,各家電視台在晚 間新聞時段播送「朝野立委打成一團的畫面」,NCC 決議開鍘,所有電視台幾「無 一倖免」,輕者警告,重則罰款,這也創下 NCC 對國會暴力新聞畫面開罰的首例
(蔡惠萍,2010 年 3 月 25 日),該新聞雖非本研究所欲研究之個案,然而訪談時,
多數媒體主管均對報導地制法新聞遭核處表示不滿。
《地制法》牽涉到的法令、牽涉到的全民的利益,公共利益在整個 議事的過程中間產生暴力……我們全程播出牽涉公共利益的事,然後就 說違反了這個(法令),不可以這樣播暴力,這不是很荒謬嗎(游本嘉 訪談,2010 年 4 月 29 日)?
《地制法》這一個案例,我們現在事隔多個月回頭看,會覺得有點 荒謬,這樣也要罰錢?那是在演戲(陳依玫訪談,2010 年 4 月 19 日)。
其實國會就應該靠媒體監督,你沒把它報出來,媒體怎麼監督?然 後你還幫它美化,這是很荒唐的事情啊(廖福順訪談,2010 年 5 月 11 日)!
《地制法》個案中,廖福順透露,他認為NCC應該站在媒體這一邊,對媒體
「寬容」,否則媒體會「監督無力」。對於閱聽人而言,媒體監督與嚇阻權力濫 用是非常重要的外部效益,因此,當諮詢委員認定:新聞揭弊、監督公權力而創 生外部成本時,是否能就其創生外部效益這一點,審酌罰鍰的額度?值得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