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內容管制的成本與效益
第四節 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性
上一節當中,本研究從「罰鍰增加業者成本」的觀點出發,論述了外部成本 的效益;本節將繼續討論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性。
在第四章中,刻劃了各類外部成本的個案,並討論如何透過「罰鍰」推動業 者自律,進而使外部成本內部化;而本節將試圖檢視「內部化的有效性」。第四章 顯示,就本研究所分析的六類外部成本中,NCC 之核處對於降低「置入性行銷」
外部成本的效果較有限,而當各電視台競逐龐大的置入性行銷利益時,又該怎樣 有效達到管制?
此外,本研究也發現電視台出現「轉嫁罰鍰」的情況。在第四章第四節的個 案「死而復生的消防隊員盧瑞棋」後,三立新聞台開始出現「轉嫁罰鍰給記者」
的情況;事實上,電視台甚至出現「轉嫁罰鍰給置入性行銷廣告主」。
因此,本節將先討論罰鍰的標準,其次則分析轉嫁罰鍰的現象,同時,本研 究也試圖提出政策建議,藉以提升NCC 核處後「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性。
一、NCC 罰鍰的標準
何吉森指出,NCC 決定核處罰鍰的金額主要有三個判斷的因素:一、違法的 情節;二、以前的違規記錄;三、有沒有改善、立即停播以及違規的型態,如果 違反多項法令,也會考慮調整罰鍰。檢視現行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 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請參見表5-1),是採積分制,依分數之高低決定罰 鍰,積分愈高,則罰鍰愈重。
其中,「違法情節」多由諮詢會議決定,本研究已於本章第一節深入討論諮詢 會議;而「有沒有改善」即為 NCC 對於媒體自律與否的獎勵或懲罰,實為「罰」
與「少罰」的折衝空間,本研究亦於本章第三節討論,不再於本節贅述。因此,
本研究在此主要將討論「以前的違規記錄」。
表5-1:NCC 裁處之考量與說明
「以前的違規記錄」目前考量電視台事業 3 年內受裁處次數(含警告),因為 相同違法構要件所受裁處次數愈高者,積分就會升高,罰鍰也愈重;而衛廣法第 37 條也顯示,倘若電視台因為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一年內經處罰二次」,罰鍰也會 加重。王育敏認為,「累犯再加重」會讓業者覺得痛,但她認為「節目廣告化」
的外部成本內部化較沒有效果(王育敏訪談,2010 年 5 月 12 日)。
對於如何考量「以前的違規記錄」?林東泰建議,罰鍰累加的計算應該「以 執照為期」,而廣電法與衛廣法規定,電視頻道的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因此,依 照林東泰的建議,NCC 若欲考量以前的違規記錄,應該追溯自換照後的所有核處,
如此一來,電視台將更審慎看待核處及外部成本的問題。
然而,NCC 目前準備將事業「3 年」內受裁處次數修訂為「2 年」,希望能夠 加強「業者內部問責機制」;同時,NCC 將提升前次違規紀錄對下次違規紀錄的罰 鍰影響──倘若 NCC 在修訂後,業者仍不斷重蹈覆轍,本研究建議,應該修訂年 限,就業者領有執照的期間做全盤考量,再予以核處。
翁曉玲認為,現行的罰鍰有兩大問題:一、額度偏低;二、對於不法利益並 沒有計算在內。就「額度偏低」而言,翁曉玲指出,廣電三法中所訂定的罰鍰多 年來並未隨物價提升而調整。
我覺得關鍵點在於說,廣電三法施行迄今已經很多年,中間雖曾陸 續有多次修法,但就「罰鍰額度」的部分始終沒有做調整……像衛廣法 是八十八年公布的,到目前為止,整個罰鍰的額度還是依據民國八十八 年的物價水準,所以會發現整個罰鍰額度還是偏低的(翁曉玲訪談,2010 年5 月 6 日)。
就不法利益而言,除了「廣告超秒」,「置入性行銷」往往是業者主要的不法 利益收入來源,當不法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我國《行政罰法》第18 條規 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 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易言之,NCC 其實有權力就「置入性行銷」的不法利得重新審酌罰鍰額度;但翁 曉玲坦言,從新聞局時代到NCC,基本上,從來沒有採取更嚴格的加重處罰手段。
對此,翁曉玲解釋:
為什麼沒有這麼做的原因?我覺得一方面,在不法所得計算的部份,
當事人可能對於何謂「不法利益」的認定與主管機關間有所不同;二方 面,要去取得不法利益的資料,我們也必須要有足夠的行政手段去要求 他們提供,當然對於業界來講,他們大概不會誠實提供「因為做了這個 廣告超秒或者節目廣告化」所獲得的利益資料,所以這還是必須要有一 些配套措施,加以一併調查清楚,才可比較確定說不法利益所得的範圍 為何(翁曉玲訪談,2010 年 5 月 6 日)。
「雖然說看起來我們的罰則也是洋洋灑灑,但是仔細分析起來,我覺得還是 對業者來講,還是有利的。」翁曉玲認為,若現行的罰鍰制度無法校正或嚇阻業 者之違法行為,未來NCC 將考慮引用《行政罰法》的相關規定。
綜而言之,當 NCC 決定內容核處的罰鍰時,可從以前的違規記錄、物價、不 法利得三者思考,讓罰鍰的標準更有「彈性」,以達到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最大效果。
二、轉嫁罰鍰
在第四章當中,本研究已經提到業者「轉嫁罰鍰給記者」的現象,本節將順 此脈絡,點出另一種轉嫁罰鍰模式──轉嫁罰鍰給置入性行銷廣告主。
就「轉嫁罰鍰給記者」而言,三立新聞台並非唯一一台,民視新聞台也出現 同樣的情況,但宣稱是「行政處分」的一種。
如果說因為同仁處理失誤,按照內部自律處理公約而被罰錢,那是 可能會有,所以說不是說因為被 NCC 處罰,或是去拆分那一筆罰鍰的 部分,而是因為說你這樣做違反公司內部的作業處理流程,那包括說可 能就行政處分啊,應該屬於行政處分的一部分,而不是來負擔轉嫁(陳 正修訪談,2010 年 4 月 28 日)。
對於這種現象,各電視新聞台的主管其實早有耳聞,但多半不能苟同。
(不會叫員工去付罰鍰嗎?)我們也不會發十萬塊的獎金,那我們 怎麼扣人家十萬塊薪水呢(何墨儀訪談,2010 年 4 月 22 日)?
我們不希望記者活在一種寒蟬效應裡面,覺得我今天做新聞會被罰、
會被怎樣,讓他綁手綁腳,不敢去跑新聞,記者不可以這樣子。(范立 達訪談,2010 年 4 月 19 日)。
這對勞方太不合理了(游本嘉訪談,2010 年 4 月 29 日)。
我覺得如果有執行,那算它了不起,記者是可以告公司的,你這是 違反記者工作權(陳依玫訪談,2010 年 4 月 19 日)。
對此,張錦華認為,倘若電視台與記者攤分罰鍰,應該先肩負起「教育訓練」
的責任;陳炳宏直呼,把罰鍰轉嫁給員工「實在很惡劣」,他認為,若媒體內部要 建立一套處罰機制,應該是扣假,或者要求記者在放假日聽演講、讀書,甚至是 背法條;至於動輒三、四十萬的罰鍰對記者太重,又對媒體太輕;陳炳宏也質疑:
「要讓記者專業,罰他二十萬,就會專業嗎?」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 26 條也規 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記者在進入媒體前,除了應 該自覺:要不要接受罰鍰轉嫁?倘若迫於無奈、必須接受罰鍰轉嫁,應該訴諸法 律,不應該一味接受;業者也應立刻停止轉嫁罰鍰給新聞工作者,以免觸法。
另一方面,本研究也發現「轉嫁罰鍰給置入性行銷廣告主」的情況。一旦 NCC 準備對業者開罰「節目廣告化」,電視台除了「自認倒楣」,也可能會告知委託置 入的業主,詢問償付罰鍰的可能性。據一位匿名受訪者指出:
我們那時候就有預告廠商,說這個被NCC 盯上了,它已經來函了,
那如果到時候真的裁罰的話,看你們是不是要幫我們支付那個罰款。因 為每一家廠商不一樣,他們是說 ok,可是還好沒有被罰。(合約不見得 會寫好?)不會,而且廠商也不一定會答應啊,這只能算說,請業務部 去說說看啦。
張錦華也認為,廣告節目化之所以層出不窮,是因為媒體業者把成本轉嫁給 廣告公司,如此一來,無論NCC 怎麼罰,效果都有限,「反正也不是媒體付錢」。
對於「轉嫁罰鍰給置入性行銷廣告主」,NCC 除了可以依據《行政罰法》,考 量不法利益、加重裁罰的額度;就業者的角度,廖福順認為,應該檢討衛廣法第 23 條規定: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以一小時的節目為 例,目前法律規定,可以播送600 秒廣告;廖福順建議,NCC 應放寬各電視台播 送廣告秒數的限制,調高廣告秒數播送的上限,藉此讓新聞內容的置入性行銷回 歸「廣告」。
「轉嫁罰鍰」實為 NCC 核處時的重要挑戰,就轉嫁給記者而言,還是要靠新 聞工作者的「自我覺醒」,訴諸法律,維護自身權益;而就置入性行銷被核處後、
轉嫁給廠商而言,NCC 不妨思考如何在「加重罰鍰」與「放寬廣告秒數管制」之 間,取得一個新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