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電視新聞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第四節 無意受注意,因傳媒曝光而生之外部成本
一、核處情況
在新聞報導中,媒體會揭露無涉公共利益的新聞,此類新聞卻可能造成被報 導的新聞當事人蒙受外部成本。以NCC 於 2006 到 2009 年核處個案而言,在 2008 年,一共有4 件核處屬於此類外部成本,總罰鍰達 90 萬元(請參見表 4-5)。
核處案例中,由年代新聞台報導之「負心跛腳男!自稱醫生 專騙女老師」。
報導播出後,新聞當事人張仁政寄發存證信函,請媒體依衛廣法第30 條規定,在 20 日更正或答覆;然而,年代新聞台超過 20 日才回覆,NCC 也依照同法第 35 條
表4-5:無意受注意,因傳媒曝光而生之外部成本之外部成本
二、個案刻劃
(一)個案背景
2008 年 9 月 14 日,台中縣后里往豐原的后豐大橋,在大甲溪湍急水流沖擊下,
一根橋墩斷裂,北上車道橋面全部下陷,造成3 車落水、1 死 5 失蹤的慘劇。尋找 后豐斷橋失蹤者的過程中,同年9 月 17 日,救災人員在搶救時意外落水,媒體在 上午7 時 50 分左右得知的最新訊息是「一人獲救,一人遭急流沖走」。
當天,各新聞台強力報導消防隊員盧瑞棋失蹤的事件。其中,TVBS-N、三立 新聞台、年代新聞台,宣稱盧瑞棋「死亡」、「尋獲盧瑞棋屍體」,盧瑞棋的父親盧 定城得知消息後,從住家台北縣永和市一路開車哭到台中,猛踩油門,也不管車 速有多快。到了大甲消防分隊,雖然隊上澄清「只是失蹤」,但電視新聞還是不斷 報導,「流到西濱大橋」、「找到頭盔」、「發現保溫衣」(苗君平,2008 年 9 月 18 日,
聯合報)。
失聯五個多小時後,盧瑞棋順利獲救,各新聞台也上演了「死而復生」的鬧 劇。
我們當然有去道歉,我們對他本人、對他家人當然都是一個不可原 諒的錯誤,不管是不是我們自己主動造成,因為事實上,在台灣,它(按:
死亡)本來就是非常忌諱的事情,發生這個錯誤,即使是因為我們聽到 人家的說法,然後報出來的這種錯誤,但是事實上,我們是 announce 的人,所以我們當然要負起所有的責任,我們當然應該要道歉,這我們 對他的家屬,這個道義上的問題,這絕對沒錯,它本來就應該要承擔的
(范立達訪談,2010 年 4 月 19 日)。
這個新聞事件就是我們前線的告訴我們,好像已經死亡……我們好 像是第三家、還第二家(報導),那起先我們當然還有一點點質疑,可 是當T 台第一家出來了,我現在已經不太確定,我們就覺得我們前線的 記者回報的應該是足可確信的,所以就錯了(游本嘉訪談,2010 年 4 月 29 日)。
要去搶快,還要求真實?兩者的平衡點裡面,在記者同仁第一線的 時間、on 新聞的時候,對講機裡面有聽到說,好像看到的時候,語意不 是很清楚,(其中)是有一些盲點(葉蔚訪談,2010 年 4 月 28 日)。
兒子獲救後,盧定城痛罵部分電子媒體為搶新聞,不斷播放錯誤消息,「明明 是沒影的事,硬是要報出來」,完全不顧家屬心情(苗君平,2008 年 9 月 18 日,
聯合報)。
另一方面,東森、中天、民視,並未直接報導盧瑞棋「死亡」,而是以不確定 的字眼為標題:「疑似尋獲盧瑞棋屍體」、「疑被沖到台中港附近」、「一個獲救,一 個凶多吉少」做報導(牛姵葳、陳尹宗,2008 年 9 月 19 日)。
(二)違法構成要件
在「搶快」和「求真實」之間,媒體竟讓一個人「死而復生」。NCC 委員鍾起 惠直言,該新聞報導顯示了電視媒體的專業性不足,缺乏查證;此外,當諮詢會 議討論該個案時,王育敏也特別發言。她認為,當媒體處理到生死爭議時,不可 以草率。
媒體為了搶快,然後不求確認跟真相,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因為,
這牽涉到一個人的人權、生存的議題,不容許媒體是:「我現在這一刻 告訴大家說他死了」。因為你說他死了,對家長、其他親友的影響多大?
特別是牽涉到一個人生死爭議的問題,我覺得不可以草率,不可以只是 為了搶快(王育敏訪談,2010 年 5 月 12 日)。
你可以晚半小時再發,沒有關係啊,沒有人會責怪媒體啊!你搶快 的一個狀況底下,結果是一個錯誤的訊息,然後前兩個小時說他死了,
後兩個小時說這是一個錯誤報導,我覺得那個對當事人,或者是他周遭 的親友,是非常down 的一個報導(王育敏訪談,2010 年 5 月 12 日)。
在處理此新聞時,只要以不確定的字眼為標題、沒有直接說「盧瑞棋死亡」
的媒體,都沒有被核處;而TVBS-N、三立新聞台、年代新聞台則直接報導了「盧 瑞棋死亡」;儘管TVBS-N 在得知尚未尋獲遺體後,立刻將新聞標題改為「盧瑞棋 失蹤」,文字記者也於隨後SNG 連線中改口「警義消仍在搜救落水失蹤的盧瑞棋」;
但此時,媒體已經對盧瑞棋及其家屬造成外部成本。
(三)外部成本的內部化
包括 TVBS-N、三立新聞台、年代新聞台三家電視台,誤報台中縣消防隊員盧 瑞棋死亡,無論報導順序先後,NCC 依衛廣法第 17 條第 3 款:「妨害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開罰30 萬,共計 90 萬。
范立達認為,live 新聞一定會有這種風險,其實 TVBS-N 已經在第一時間更正,
NCC 罰的「沒道理」;年代新聞部副理游本嘉坦言,對有線電視頻道而言,只要能
夠領先兩分鐘,就是贏;葉蔚也說,搶快就是為了獨家,藉此累積新聞台的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盧瑞棋事件後,三立新聞台開始出現「與記者攤分 NCC 罰鍰」
的「內規」。由三立新聞台負擔罰鍰的一半,另外一半則是三立新聞台的內部員工 分攤。
碰到某一個新聞事件,你被罰了,你該負的責任「比例分攤」。可 能製作人你要分攤百分之三十,然後前端的採訪人員、同仁也可能要負 擔,這個比例我記得不太清楚了。從前端的採訪,到中間的製播,到on 新聞的這個主編,他們都有一定的比例分配(葉蔚訪談,2010 年 4 月 28 日)。
此一罰鍰的轉嫁機制,讓 NCC 核處的有效性受到挑戰,電視新聞的外部成本 也無法由電視台完全吸收。本研究將於下一章第四節繼續論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