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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電視新聞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第二節 閱聽人與其他人的各種互動

一、核處情況

「閱聽人與其他人的互動」之外部成本指:一個人的傳媒消費行為對於與之 互動的第三者的負面影響。2006 到 2009 年,電視新聞製造「閱聽人與其他人的互 動」外部成本後,共有45 件個案遭 NCC 核處,罰鍰合計達 1608 萬元,是各類外 部成本中案件數、罰鍰總額最高者。其中,涉及暴力、血腥的案件數達32 件,共 計核處1233 萬元;涉及情色、裸露的案件數為 8 件,共計核處 245 萬;其餘 5 件 則涉及投資與靈異。在判斷此一外部成本時,主要法源係衛廣法第17 條第 3 款(廣 電法21 條第 5 款):「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是衛廣法第 18 條第 1 款(廣 電法第26 條之 1):「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當中「新聞報導節目得 不標示級別,其畫面應符合『普』級規定」,相關核處情形,請參見表4-3。

4-3:閱聽人與其他人的各種互動之外部成本

行長王育敏的說法,顯見判斷此一外部成本牽涉傳播內容之價值判斷,而NCC 也 透過「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認定閱聽人與其他 人的互動之外部成本,再供NCC 委員會議參酌。

本研究將「閱聽人與其他人的各種互動之外部成本」進一步分為兩大類探討,

分別為「暴力」與「色情」,並將分別刻劃代表性個案;但,值得一提的是,NCC 亦就涉及「靈異」及閱聽人「投資」相關之內容核處,雖然個案數稀少,但與各 國之內容核處相較,實為台灣特有之景象。

在「靈異」的新聞事件中,TVBS-N 新聞台、中天新聞台、東森新聞台、三立 新聞台違反衛廣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播出靈異等「超自然現象」,共計遭核處 110 萬。6平秀琳質疑,靈異跟迷信是價值的判斷,難道平常去上香拜拜就不算迷 信?東森新聞部經理高政義更說:「我到現在為止,還是覺得不合理」,他認為,

在這則新聞事件中,NCC 實在是干涉新聞自由。

在新聞當中,觀眾也可以看的出來就是說,其實我們對他是語多嘲 諷,是否定他,我們不會去相信這種事情,後來我寫了申覆,我們認為 說,第一、我們在字裡行間已經嘲諷這個事情,我們已經不認為它可以 相信;第二、我們再退一步講,催眠術這種東西,在大學裡面都有開課 的,我這邊舉個例子就是說,台北醫學院都有開催眠,「醫學上催眠的 運用」這種課程可以被大學用科學的方法來討論的一種現象,它有什麼 不能夠在新聞裡面談(高政義訪談,2010 年 4 月 25 日)?

       

6  該新聞係發生於 2005 年,上尉連長孫吉祥在移防時遭戰車輾斃,為了傳宗接代,爆出了「死後

然而,NCC 並非因為「催眠」而開罰,而是新聞呈現「與靈魂及精子對話」。

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認為,多數人之所以反對靈異的新聞,是因為可能嚇到心智 耗弱的人,尤其是年紀比較小的孩子。對此,中天電視總經理廖福順也反思,媒 體播出這則新聞實在「太誇張」,他指出,中天之所以被罰,是因為全程現場連 線,不料有突發狀況;此後,中天新聞內部決定,不再用現場連線方式播送新聞 畫面,而是延遲數秒播出(delay live)。

為了這個事情,後來就全部delay live……這個事情是一個很重大的 轉捩點,對我們來講,因為太危險了嘛,我沒有辦法控制你這個人會做 什麼動作,後來我們只有在機場,如果有什麼來賓來、首長要出門(才 用live連線);但是,現在多半都會用跑帶的方式……就是我拍好以後 拿去play,不是直接拉線去做現場,SNG上面的導播看過畫面,他認為 是安全的才回來,所以後來我們多了一個機制,就是要經過SNG導播審 帶,才能夠播(廖福順訪談,2010年5月11日)?

另一則「閱聽人與其他人的互動」外部成本的特殊個案則是關於投資,7非凡 新聞台副理何墨儀認為,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外部成本,同樣「現場直播」惹禍。

盤中及時的節目,在盤中的時候,我們要控制他講什麼或是不講什 麼,其實比較困難……它是live播出的,所以,當他講出這個東西,可 能涉及違法的時候,我們比較難以避免……一天二十四小時,我們有兩 個台,大部分時間都是跟股票有關的,有時候擦槍走火,其實很難避免,

那我們大部分的時間都遵照法令的規定,在執行我們的編審(何墨儀訪        

7  2005 年,非凡新聞台的「非凡最前線」節目中,節目來賓、如春投顧業務人員黃思維於節目中 分析證券投資時,涉及「個別證券未來價位研判分析」及「未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需

談,2010年4月22日)。

這兩起核處後,電視新聞再無出現「靈異」或是「證券投資」相關的核處個 案;然而,暴力與情色的個案卻仍層出不窮,本節之個案分析也將聚焦於暴力的

「周政保亮槍嗆聲」以及涉及情色裸露的「越女全裸陪玩」兩則新聞事件。

二、涉及暴力之外部成本個案刻劃:周政保亮槍嗆聲

(一)個案背景

2006 年 10 月,中部黑道「大頭榮」劉瑞榮等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被逮,劉瑞榮、郭平輝先後獲交保,事後劉懷疑是郭告密(熊迺群,2008 年 9 月 17 日),雙方嫌隙日深。2007 年 3 月 22 日,郭平輝找上了認識多年的老友、

時任TVBS 南投駐地記者史鎮康,聲稱有獨家要爆料;當史鎮康向 TVBS 中部新 聞中心特派員張裕坤報告該新聞後,張認為有新聞價值,便同意史赴約拍攝;於 是,24 日,史鎮康前往汽車旅館,拍攝周政保嗆聲(鄭文正、白錫鏗,2007 年 7 月28 日)。

畫面中,周政保高舉制式手槍,瞄準鏡頭(請參見圖 4-1),並向劉瑞榮恐嚇

「劉大頭,遇到就打死你」等語。恐嚇影帶拍攝完成,史鎮康在25 日將影帶交給 張裕坤,交代不要說出影帶來源,張裕坤觀看影帶後,規劃4 則配合新聞,將影 帶交給警方處理,稱是不明人士寄過來;當天同時回報TVBS 台北總公司執行副 總監孫嘉蕊。

資料來源:華夏經緯網(2007 年 3 月 28 日)

4-1:周政保亮槍嗆聲

2007 年 3 月 26 日,TVBS-N 新聞台率先播出涉嫌台中槍擊案的黑道份子周政 保擁槍恐嚇的「自拍光碟」;當日傍晚,台中市警察局召開記者會,並提供各台周 政保嗆聲畫面,多家電視台也接力於晚間新聞播出。

當時我們內部裡面曾經有討論過,周政保事件是因為他們在播的時 候──到底要不要跟?因為確實是會有震撼性,而且會有很大的一個新聞 事件,在當下是不了解說這個背後裡面是有什麼,但是光看到那樣的畫 面所以有震撼性,會讓人家覺得:這是真的是會有一些衝擊,那當下的 情況下,後來決定有因為新聞的需求,各台都已經……我們大概不是第 二家播的,應該是第三家、還第四家才播的,大家都播了所以你會有壓 力,最後決定跟著播(葉蔚訪談,2010 年 4 月 28 日)。

那天我也疏忽了,看到畫面那麼驚悚,對一個做電視新聞的人來講,

我,讓我做決定的話,我可能也會不做處理的(播)出去(高政義訪談,

2010 年 4 月 25 日)。

於是,「周政保亮槍嗆聲」事件成為2007 年台灣新聞媒體共同沉淪的代表作,

也是 NCC 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印象最為深刻的核處個案,這不僅讓 NCC 首次 對新聞台啟動行政調查,同時引起社會極大的回應。

(二)違法構成要件

就NCC 之外部成本內部化而言,本個案主要涉及了暴力恐嚇及媒體內部控管 兩個層面。

1.暴力恐嚇

就核處個案分析,各家電視台都涉及了「暴力恐嚇」,其不僅只於畫面,還包 括語言暴力;此外,除 TVBS 之外,警方是各台之新聞畫面的來源。林淑卿說:

畫面來源是警方提供,警方現在三不五時就提供破案的錄影帶;而各台在提起行 政訴願時也特別提及這點:

華視:系爭新聞報導之源起,係由臺中市警局「主動」召開記者會,

並提供影帶畫面供媒體播出,訴願人本意良善,配合警方進行宣傳、緝 兇,並於播出前刪除作勢開槍之畫面,根本無違法之故意……(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2007a)。

東森:系爭新聞畫面係由臺中市警局第二分局提供,訴願人本於新

聞真實報導原則播出,並無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形(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2007b)。

民視:臺中市警局及原處分機關均屬政府單位,此等由政府單位提 供資料來源,卻又由政府單位指控違法而予以處分,似非得宜(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2007c)。

三立:系爭新聞畫面係於96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8 時 30 分許,經臺 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提供,訴願人處理系爭新聞之態度乃以黑道透過媒 體挑戰公權力,此風不可長之角度切入,希藉新聞播出,務使政府機關 正視社會治安議題,絕無妨害公共秩序之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07d)。

然而,上述理由均被駁回。NCC 於訴願決定書中再次提及,無論警方是否為 新聞來源,各電視台均無法免責;廣電業者對其播出之節目內容,均應善盡注意 義務,對於新聞報導之製播內容亦應嚴加編審及過濾,若其不利於社會風氣,或 有導致妨害公序良俗之虞,各台的外部成本就應該被核處。

值得注意的是,嗆聲影片中,周政保身穿防彈背心,桌上擺放各式長槍及短 槍,並揮舞槍枝。平秀琳認為,各台是因為「沒有處理槍枝的畫面」而被核處,

若然如此,實謂標準不一。

霹靂小組去追捕張錫銘的時候,槍拿起來,我到底有沒有違反社會 善良風俗?所以就是警察拿槍沒有違反善良社會風俗,歹徒拿槍就違反 社會風俗(平秀琳訪談,2010年4月20日)?

而東森新聞台也在提起行政訴願時主張:《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並無禁止 普遍級節目出現槍枝畫面之規定;此外,新聞關係人周政保所持槍枝實為「玩具」,

而東森新聞台也在提起行政訴願時主張:《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並無禁止 普遍級節目出現槍枝畫面之規定;此外,新聞關係人周政保所持槍枝實為「玩具」,